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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检察人员必须具备和坚守的职责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要求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要从实际出发,保护公民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司法實践中的诉讼活动,需要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践行。本文主要是在分析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刑事和解中弱化的前提出发,分析了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刑事和解中的定位与体现,进而确保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检察官 客观义务 刑事和解 弱化 体现
一、引言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作为大陆法系诉讼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要求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要从实际出发,保护公民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不断完善,但随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刑事和解制度,但是很有可能会造成客观义务的的遗忘或者弱化,因此,必须分析了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刑事和解中的定位与体现,进而确保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刑事和解制度是自生于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中国经验,但更确切的说,刑事和解制度应该是源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司法实践。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各地的检察机关纷纷自发的在诉讼实践中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早在 2002 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就率先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在轻伤害案件上展开了刑事和解的尝试。这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认的比较早的刑事和解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用,不仅顺应了社会背景和政策需要,同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刑事和解机制的运行实现了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以及心理创伤的愈合,有力促进了加害人的回归社会,恢复了被犯罪所破坏的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同时使得一部分案件得到分流处理,避免了将所有案件不加区分的涌入审判程序而导致的司法资源的紧张和浪费,从整体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当前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刑事和解中弱化的体现
1.客观义务在观念层面的弱化。刑事和解指的是在刑诉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及亲属达成相互谅解的协议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不管是是民事赔偿还是刑事责任,成功刑事和解案件中的加害人较未进行刑事和解或刑事和解未成功案件中的加害人而言,无疑均可获得相对宽缓的刑事处罚。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成功刑事和解之后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在刑事和解逐步深化的进程中,它开始被认为是一种犯罪的私力救济方式,这一观念给检察官办案产生了较深的影响。尽管“刑诉司法解释”对刑事和解做了“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补充,但并不意味着证据和案件事实不被纳入刑事和解之中。在以上前提下,检察官会存在消极的态度,出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放任或者忽视的情况,从而淡化了案件真相,弱化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2.客观义务在制度层面的弱化。在制度层面,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弱化主要就是体现在对证据条件和实施的制度规定不完备,造成了客观义务的制度弱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没有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相关的界定。因此,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还属于空白,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为其弱化提供了制度方面的理由。
3.客观义务在实践层面的弱化。从上述两种弱化我们可以看出,客观义务在制度和观念两个层面的弱化,必然会造成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弱化。首先,在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对证据和案件事实提出了相关要求,但是差异性较大;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因为事实不完全清楚而和解不成功的案件,也有和解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件往往会造成检察官司法实践中的犹豫不决;再次,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缺乏发现事实真相的积极性。这样实际上就造成了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实践层面的弱化,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进行。
三、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刑事和解中的定位与体现
1.以检察官客观义务启动刑事和解。要以客观义务为基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坚持正确的诉讼规律,严格案件的审查过程。刑事和解给予当事人双方更多的自由权,但是这样的权力是优先的,还是需要国家的实体裁量。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应该转变观念,强化在案件审查中的态度,更加深入的掌握当事人双方的社会关系、利益诉求和案件态度,注重法律裁量和执行的重要作用。同时,应该转变检察官的工作方式,对案件各个环节有个清晰的认识,始终以客观义务为准绳,依法审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保证刑事和解的有序开展。
2.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在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中,明确其适用范围尤为重要,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同时也可以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随着司法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关于刑事重罪案件和解的提法日渐显现,一些刑事重罪案件甚至死刑案件的和解不断见诸实践,某些观点主张重刑案件直至死刑案件均具备和解的可能,但作者认为,现在尚不具备条件,随着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立法的完善,随着全民法治素养的提高,可以预期重刑案件可能进入刑事和解的视野。
3.优化客观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首先,提高检察官在刑事和解中的自主性。检察官客观义务很难得到充分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自主性不强,会受到各种因素,如体制机制的影响。这就需要从体制机制出发,制定有利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奖励机制,提高检察官在刑事和解中的自主性;其次,检察官应该积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刑事和解案件的本质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的准确,这就需要检察官在案件审查的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努力查清各种事实证据,在审查受理、程序启动、和解达成等环节都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再次,检察机关应当切实保障刑事和解建立在当事双方真实自愿基础之上,通过强调自愿性以增强刑事和解规范化操作的当事人制约力,督促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
参考文献:
[1]高铭暄 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
[2](德)施奈德(Schneider,HansJoachim)主编,许章润等译.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2.
[3]贾春旺.加强理论研究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J]. 求是. 2005(13) .
[4]谢佑平,万毅.检察官当事人化与客观公正义务——对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一点反思[J]. 人民检察. 2002(05) .
[5]陈永生. 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J]. 人民检察. 2001(09).
[6]宋远升,肖波. 刑事和解的法律冲突与衡平[J]. 犯罪研究. 2010(01) .
[7]袁江华. 论刑事和解与我国现行刑事法的冲突与缓解[J]. 法律适用. 2009(10) .
[8]宋英辉,郭云忠,李哲,罗海敏,何挺,向燕,王贞会,冯诏锋.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实证研究[J]. 法学研究. 2009(03) .
[9]赵国华. 刑事和解制度面临的挑战和超越[J]. 南京社会科学. 2009(05) .
[10]宋英辉,史立梅,郭云忠,孟军,廖明,杨雄. 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调研报告[J]. 当代法学. 2009(03).
关键词:检察官 客观义务 刑事和解 弱化 体现
一、引言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作为大陆法系诉讼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要求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要从实际出发,保护公民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不断完善,但随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刑事和解制度,但是很有可能会造成客观义务的的遗忘或者弱化,因此,必须分析了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刑事和解中的定位与体现,进而确保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刑事和解制度是自生于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中国经验,但更确切的说,刑事和解制度应该是源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司法实践。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各地的检察机关纷纷自发的在诉讼实践中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早在 2002 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就率先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在轻伤害案件上展开了刑事和解的尝试。这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认的比较早的刑事和解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用,不仅顺应了社会背景和政策需要,同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刑事和解机制的运行实现了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以及心理创伤的愈合,有力促进了加害人的回归社会,恢复了被犯罪所破坏的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同时使得一部分案件得到分流处理,避免了将所有案件不加区分的涌入审判程序而导致的司法资源的紧张和浪费,从整体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当前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刑事和解中弱化的体现
1.客观义务在观念层面的弱化。刑事和解指的是在刑诉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及亲属达成相互谅解的协议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不管是是民事赔偿还是刑事责任,成功刑事和解案件中的加害人较未进行刑事和解或刑事和解未成功案件中的加害人而言,无疑均可获得相对宽缓的刑事处罚。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成功刑事和解之后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在刑事和解逐步深化的进程中,它开始被认为是一种犯罪的私力救济方式,这一观念给检察官办案产生了较深的影响。尽管“刑诉司法解释”对刑事和解做了“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补充,但并不意味着证据和案件事实不被纳入刑事和解之中。在以上前提下,检察官会存在消极的态度,出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放任或者忽视的情况,从而淡化了案件真相,弱化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2.客观义务在制度层面的弱化。在制度层面,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弱化主要就是体现在对证据条件和实施的制度规定不完备,造成了客观义务的制度弱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没有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相关的界定。因此,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还属于空白,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为其弱化提供了制度方面的理由。
3.客观义务在实践层面的弱化。从上述两种弱化我们可以看出,客观义务在制度和观念两个层面的弱化,必然会造成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弱化。首先,在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对证据和案件事实提出了相关要求,但是差异性较大;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因为事实不完全清楚而和解不成功的案件,也有和解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件往往会造成检察官司法实践中的犹豫不决;再次,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缺乏发现事实真相的积极性。这样实际上就造成了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实践层面的弱化,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进行。
三、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刑事和解中的定位与体现
1.以检察官客观义务启动刑事和解。要以客观义务为基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坚持正确的诉讼规律,严格案件的审查过程。刑事和解给予当事人双方更多的自由权,但是这样的权力是优先的,还是需要国家的实体裁量。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应该转变观念,强化在案件审查中的态度,更加深入的掌握当事人双方的社会关系、利益诉求和案件态度,注重法律裁量和执行的重要作用。同时,应该转变检察官的工作方式,对案件各个环节有个清晰的认识,始终以客观义务为准绳,依法审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保证刑事和解的有序开展。
2.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在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中,明确其适用范围尤为重要,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实现检察官客观义务,同时也可以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随着司法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入,关于刑事重罪案件和解的提法日渐显现,一些刑事重罪案件甚至死刑案件的和解不断见诸实践,某些观点主张重刑案件直至死刑案件均具备和解的可能,但作者认为,现在尚不具备条件,随着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立法的完善,随着全民法治素养的提高,可以预期重刑案件可能进入刑事和解的视野。
3.优化客观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首先,提高检察官在刑事和解中的自主性。检察官客观义务很难得到充分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自主性不强,会受到各种因素,如体制机制的影响。这就需要从体制机制出发,制定有利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奖励机制,提高检察官在刑事和解中的自主性;其次,检察官应该积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刑事和解案件的本质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的准确,这就需要检察官在案件审查的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努力查清各种事实证据,在审查受理、程序启动、和解达成等环节都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再次,检察机关应当切实保障刑事和解建立在当事双方真实自愿基础之上,通过强调自愿性以增强刑事和解规范化操作的当事人制约力,督促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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