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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338-01
摘 要 听证作为解决行政事务矛盾的重要工具,在维护行政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在客观上也促使行政利害关系人对其产生信赖利益。听证说理价值在维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方面成为可能。
关键词 听证 说理价值 行政程序
一、听证说理价值概述
(一)听证的含义
听证制度可谓缘来已久,它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的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在美国,听证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在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作出具体决定时,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
(二)听证说理价值的界定
1.听证说理价值的含义
对于听证的说理价值,目前国内法学界尚未有学者对其予以解释,综合各方面的思考和理解,个人把它定义为如此:听证说理价值是指在实行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机关按照既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公平公正处理行政关系人之间的纠葛,在听证程序、听证效力上给行政当事人可以信服的依据,保证当事人对听证机关产生信赖的程序价值。
2.影响说理价值实现的因素
(1)合法性因素
影响听证说理价值的首要因素就是听证程序是否合法,合法的听证程序要求听证主持机关必须遵从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步骤、顺序,只有程序合法性的满足才能有说理价值实现的保障。
(2)公开因素
听证过程中,主持机关对有关听证信息的披露公开尺度决定了行政相对人信服程度的大小,披露尺度越小,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便会受到更大的限制,不利于不同个体在从事行政管理下活动的利益均衡发展。
(3)公正因素
公正因素在说理的过程中包括两方面。第一个是个体的公正,即在具体个案中听证主持机关应保持中立的地位,任何时候不会对当事人双方中一方发生倾斜和照顾,不管是出于职权关联或者人情关系。第二个是人际间的公正,听证机关对同样的事情应该给予相同的对待。若听证程序不能保障这两方面,那么又如何使公众折服。
二、听证说理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听证在保障说理价值实现方面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给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带来不少麻烦,从客观上也破坏了说理价值应该发挥的效用。
(一)程序不合法问题严重,说理效果令人堪忧
听证进行的过程中程序法必须保障当事人两个方面的权利,即得到通知和提出辩护的权利。这是听证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但现实情况中往往并非如此,听证通知方式和时间都存在很大问题,如听证通知没有送达正式的文书,而仅是电话、邮件通知,在时间上也没有按规定进行,往往让当事人措手不及,没有时间做充分听证准备。
(二)听证的社会监督不强,导致行政听证敷衍了事,“一听了之”、“走过场”现象普遍,说理公信力难以形成
行政听证领域尚未建立有力的监督程序,听证程序、结果公布范围狭窄。在客观上助长了听证机关的不积极作为,社会舆论,网络等社会监督手段没有足够发挥的空间。说理的公信力在公民法律信仰中的形成遭到严重的挑战。
(三)听证的效力缺乏法律保障,听证对行政行为的结果缺乏实际影响
根据对听证结果的调查可以发现,听证裁决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予以执行。“听”了也“白听”这种情况已经导致听证活动乃至听证制度的公信力明显消弱。广州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一份民调报告显示,认为听证会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高达62.5%。[4] 这说明了听证效力在无保障的情况下,说理便会无处可寻。
三、完善听证说理价值的对策
(一)严格听证程序立法,避免听证程序运行的随意性
目前,我国在听证程序方面的立法尚未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形成,听证形式不规范现象很严重。为避免某些听证以“茶话会”、“研讨会”的形式出现,确保申辩和质证活动能够深入具体、突出重点,加强说理价值在听证活动中的作用,法律规则在正式和非正式听证两者之间都要发挥积极的规范功能。树立听证在处理行政关系事务过程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听证前信息公开制度,在起点上加强听证说理性
实行听证前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利害关系人能有充足的时间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收集与案件关系密切的证据和资料,为听证中提出说服性强的理由做好准备。西方就有国家要求行政机关在听证前把与听证有关的事项,涉及主要法律问题和事实以及听证的地点、时间等重要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使听证在规定的环节下顺利进行。为达到说理的良好效果,应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
(三)加强听证效力的法律保障,对部分裁决赋予一定强制力
听证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监督手段,行政利害关系人也对其产生心理上的依赖和信任。虽然在实际听证结果的处理上有时候行政受害人得到了公正的结果,但在比自己更强大的行政主体面前以及裁决结果效力缺乏强制力的情况下,又会出现裁决得不到执行的尴尬局面。为避免“听”了也“白听”这种消极的听证结果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侵犯,规范听证的严肃性,在制度规则中凸显说理的重要性成为必要。
参考文献:
[1]王名扬.英國行政法:151-152.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382-383.
[3]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锦秀文.“听证会贬值考验政府部门公信力”.中国青年报.2002.11.8.
摘 要 听证作为解决行政事务矛盾的重要工具,在维护行政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在客观上也促使行政利害关系人对其产生信赖利益。听证说理价值在维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方面成为可能。
关键词 听证 说理价值 行政程序
一、听证说理价值概述
(一)听证的含义
听证制度可谓缘来已久,它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必须公正的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在美国,听证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在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作出具体决定时,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
(二)听证说理价值的界定
1.听证说理价值的含义
对于听证的说理价值,目前国内法学界尚未有学者对其予以解释,综合各方面的思考和理解,个人把它定义为如此:听证说理价值是指在实行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机关按照既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公平公正处理行政关系人之间的纠葛,在听证程序、听证效力上给行政当事人可以信服的依据,保证当事人对听证机关产生信赖的程序价值。
2.影响说理价值实现的因素
(1)合法性因素
影响听证说理价值的首要因素就是听证程序是否合法,合法的听证程序要求听证主持机关必须遵从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步骤、顺序,只有程序合法性的满足才能有说理价值实现的保障。
(2)公开因素
听证过程中,主持机关对有关听证信息的披露公开尺度决定了行政相对人信服程度的大小,披露尺度越小,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便会受到更大的限制,不利于不同个体在从事行政管理下活动的利益均衡发展。
(3)公正因素
公正因素在说理的过程中包括两方面。第一个是个体的公正,即在具体个案中听证主持机关应保持中立的地位,任何时候不会对当事人双方中一方发生倾斜和照顾,不管是出于职权关联或者人情关系。第二个是人际间的公正,听证机关对同样的事情应该给予相同的对待。若听证程序不能保障这两方面,那么又如何使公众折服。
二、听证说理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听证在保障说理价值实现方面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给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带来不少麻烦,从客观上也破坏了说理价值应该发挥的效用。
(一)程序不合法问题严重,说理效果令人堪忧
听证进行的过程中程序法必须保障当事人两个方面的权利,即得到通知和提出辩护的权利。这是听证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内容。但现实情况中往往并非如此,听证通知方式和时间都存在很大问题,如听证通知没有送达正式的文书,而仅是电话、邮件通知,在时间上也没有按规定进行,往往让当事人措手不及,没有时间做充分听证准备。
(二)听证的社会监督不强,导致行政听证敷衍了事,“一听了之”、“走过场”现象普遍,说理公信力难以形成
行政听证领域尚未建立有力的监督程序,听证程序、结果公布范围狭窄。在客观上助长了听证机关的不积极作为,社会舆论,网络等社会监督手段没有足够发挥的空间。说理的公信力在公民法律信仰中的形成遭到严重的挑战。
(三)听证的效力缺乏法律保障,听证对行政行为的结果缺乏实际影响
根据对听证结果的调查可以发现,听证裁决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予以执行。“听”了也“白听”这种情况已经导致听证活动乃至听证制度的公信力明显消弱。广州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一份民调报告显示,认为听证会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高达62.5%。[4] 这说明了听证效力在无保障的情况下,说理便会无处可寻。
三、完善听证说理价值的对策
(一)严格听证程序立法,避免听证程序运行的随意性
目前,我国在听证程序方面的立法尚未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形成,听证形式不规范现象很严重。为避免某些听证以“茶话会”、“研讨会”的形式出现,确保申辩和质证活动能够深入具体、突出重点,加强说理价值在听证活动中的作用,法律规则在正式和非正式听证两者之间都要发挥积极的规范功能。树立听证在处理行政关系事务过程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听证前信息公开制度,在起点上加强听证说理性
实行听证前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利害关系人能有充足的时间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收集与案件关系密切的证据和资料,为听证中提出说服性强的理由做好准备。西方就有国家要求行政机关在听证前把与听证有关的事项,涉及主要法律问题和事实以及听证的地点、时间等重要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使听证在规定的环节下顺利进行。为达到说理的良好效果,应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
(三)加强听证效力的法律保障,对部分裁决赋予一定强制力
听证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监督手段,行政利害关系人也对其产生心理上的依赖和信任。虽然在实际听证结果的处理上有时候行政受害人得到了公正的结果,但在比自己更强大的行政主体面前以及裁决结果效力缺乏强制力的情况下,又会出现裁决得不到执行的尴尬局面。为避免“听”了也“白听”这种消极的听证结果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侵犯,规范听证的严肃性,在制度规则中凸显说理的重要性成为必要。
参考文献:
[1]王名扬.英國行政法:151-152.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382-383.
[3]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锦秀文.“听证会贬值考验政府部门公信力”.中国青年报.200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