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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9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319-01
摘 要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产物,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人口自由迁徙流动,城乡界限的缩小,这种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转变,也无法满足人民对公平的需求,因此将逐渐的消亡。
关键词 宅基地 农民 使用权 立法趋势
农村宅基地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法律制度,它是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特定主体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高速发展,人口流动迅速地今天,农村宅基地制度已经很难适应时代的需求。与此同时,城乡界限的缩小,农民对土地利益的需求,农村生产中的抵押担保问题,以及人们对平等的要求,这都需要我们渐渐抹平城市与农村制度规定的差异,使农民更好的融入市场。因此在这会保障制度渐渐完善的今天,农村宅基地制度也将渐渐走向消亡。
一、历史环境的变化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产物。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尤其是农村,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社会,每户均拥有一块宅基地,再加上农民对其耕种土地的信赖,农民不需要住宅产权的流通。而且由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非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同当时我国农业提供商品粮、副食品的能力,以及城市的负担能力都很不适应,因此需要将大量农民固定在农村土地上,所以国家人口政策的倾向是限制人口流动。传统体制下的城镇居民享受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福利、社会保障乃至部分商品供应等一系列社会福利,而农民除了享有土地这一生产资料之外,无缘享受其他社会福利,农民在土地上的收获与其劳动付出同城镇居民的劳动付出与得到是很不相称的。根据土改法取得生产资料后又被无偿收归公有。因此,将宅基地无偿地、无期限地授予农民使用,名为集体所有,实为准私有,这是一种取得社会平衡及减轻农民负担的补偿措施。
相比之下,当今社会高度发达,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农村剩余劳动人口增加,这些闲置农民很多都流入城市,农业的渐渐不需要那么多劳动力,所以不需要再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而且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走向全面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时代,我们不需要限制人口流动,相反,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应彻底恢复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利。因此在制度上我们应该扫除妨碍人口自由迁徙流动的宅基地制度,使农民在处理财产时候能够得到更合理的补偿。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覆盖到农村,使农村百姓可以慢慢享受到与城镇人口相同保障,享受与城镇人口相同的保障,逐渐实现社会公平。
二、主体条件的改变
我国宅基地的主体是特定的。宅基地使用仅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即主体只能是农民。而在我国,农民是以其身份来界定的,确定农民身份的是户籍,只要我们的户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们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宅基地制度所规定的利益。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意义的农民已经很少了,现在农民已经很少以农业生产作为生活来源,实现大规模农业生产的通常是少数农业承包经营户。农民已经成为一种职业,如同各行各业一样,并不应该作为特定对象进行特殊保护。而且由于人口流动,如进城务工、读书、入伍等离开所在农村后定居城市,可是由于户籍的保留仍属于农民,可这些人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的农民,他们在城市中购买房产,工作、居住于城市,与传统意义个农民已经没有联系,但是根据我国的宅基地制度,仍可能享受到宅基地的利益。对于这些名义上的农民,如果仍继续保留宅基地制度,会造成社会整体的不公平,因此对于宅基地制度的主体已经不再具有广泛性。
三、宅基地制度的建议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对农村农民的特定法律制度,而在当今社会这种制度已经不再具有广泛性,我们可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取代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农村建筑用地的市场化,使农民能够更好的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利益,而且这样也可以改变宅基地制度所带来的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使农村公民能够更好的利用其居住的土地进行转让、买卖、担保等活动。在宅基地制度取消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员工买断方式,使用民有偿的退出、脱离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成为城镇人口,脱离曾经赖以生存的土地,而作为城镇居民的生活增加了很多生活负担,在这方面,我们应该以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进行补偿,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变与集体企业改制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對于土地公有的社会制度下,我们可以将集体组织的利益分割,最后将集体组织重新划归与国家所有制下。
四、结语
宅基地制度在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是一项农民专有的福利性制度,在我国没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可以确保农民的正常生活所需。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城乡边界渐渐地消失,传统意义的农村已经渐渐地缩小,传统意义以土地为生活来源的农民数量渐渐地减少,在机械化过程中,农业作为一种产业渐渐为少数农业生产者所从事,农民渐渐地成为社会中的一种职业,而这种职业不再只是原来意义的农民所专门从事,农民不再以土地为生,而是渐渐地融入社会的各种职业,农民进入城市。而作为曾经确保农民能够有所居的宅基地制度,确保农村生产计划的实现,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宅基地制度,渐渐成为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阻碍。现今,国家政策的趋向就是打破城乡分割体制,将农村城镇化,在这样一种环境下,还保留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不符合时代需求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全可以由建设用地制度所代替,使农村与城市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达成一致。
参考文献:
[1]陈建.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71.
[2]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
[3]王利明.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25.
摘 要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产物,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人口自由迁徙流动,城乡界限的缩小,这种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社会转变,也无法满足人民对公平的需求,因此将逐渐的消亡。
关键词 宅基地 农民 使用权 立法趋势
农村宅基地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法律制度,它是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特定主体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高速发展,人口流动迅速地今天,农村宅基地制度已经很难适应时代的需求。与此同时,城乡界限的缩小,农民对土地利益的需求,农村生产中的抵押担保问题,以及人们对平等的要求,这都需要我们渐渐抹平城市与农村制度规定的差异,使农民更好的融入市场。因此在这会保障制度渐渐完善的今天,农村宅基地制度也将渐渐走向消亡。
一、历史环境的变化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产物。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尤其是农村,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社会,每户均拥有一块宅基地,再加上农民对其耕种土地的信赖,农民不需要住宅产权的流通。而且由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非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同当时我国农业提供商品粮、副食品的能力,以及城市的负担能力都很不适应,因此需要将大量农民固定在农村土地上,所以国家人口政策的倾向是限制人口流动。传统体制下的城镇居民享受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福利、社会保障乃至部分商品供应等一系列社会福利,而农民除了享有土地这一生产资料之外,无缘享受其他社会福利,农民在土地上的收获与其劳动付出同城镇居民的劳动付出与得到是很不相称的。根据土改法取得生产资料后又被无偿收归公有。因此,将宅基地无偿地、无期限地授予农民使用,名为集体所有,实为准私有,这是一种取得社会平衡及减轻农民负担的补偿措施。
相比之下,当今社会高度发达,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农村剩余劳动人口增加,这些闲置农民很多都流入城市,农业的渐渐不需要那么多劳动力,所以不需要再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而且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走向全面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时代,我们不需要限制人口流动,相反,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应彻底恢复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利。因此在制度上我们应该扫除妨碍人口自由迁徙流动的宅基地制度,使农民在处理财产时候能够得到更合理的补偿。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覆盖到农村,使农村百姓可以慢慢享受到与城镇人口相同保障,享受与城镇人口相同的保障,逐渐实现社会公平。
二、主体条件的改变
我国宅基地的主体是特定的。宅基地使用仅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即主体只能是农民。而在我国,农民是以其身份来界定的,确定农民身份的是户籍,只要我们的户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们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宅基地制度所规定的利益。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意义的农民已经很少了,现在农民已经很少以农业生产作为生活来源,实现大规模农业生产的通常是少数农业承包经营户。农民已经成为一种职业,如同各行各业一样,并不应该作为特定对象进行特殊保护。而且由于人口流动,如进城务工、读书、入伍等离开所在农村后定居城市,可是由于户籍的保留仍属于农民,可这些人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的农民,他们在城市中购买房产,工作、居住于城市,与传统意义个农民已经没有联系,但是根据我国的宅基地制度,仍可能享受到宅基地的利益。对于这些名义上的农民,如果仍继续保留宅基地制度,会造成社会整体的不公平,因此对于宅基地制度的主体已经不再具有广泛性。
三、宅基地制度的建议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制度下对农村农民的特定法律制度,而在当今社会这种制度已经不再具有广泛性,我们可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取代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农村建筑用地的市场化,使农民能够更好的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利益,而且这样也可以改变宅基地制度所带来的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使农村公民能够更好的利用其居住的土地进行转让、买卖、担保等活动。在宅基地制度取消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员工买断方式,使用民有偿的退出、脱离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成为城镇人口,脱离曾经赖以生存的土地,而作为城镇居民的生活增加了很多生活负担,在这方面,我们应该以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进行补偿,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变与集体企业改制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對于土地公有的社会制度下,我们可以将集体组织的利益分割,最后将集体组织重新划归与国家所有制下。
四、结语
宅基地制度在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是一项农民专有的福利性制度,在我国没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可以确保农民的正常生活所需。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城乡边界渐渐地消失,传统意义的农村已经渐渐地缩小,传统意义以土地为生活来源的农民数量渐渐地减少,在机械化过程中,农业作为一种产业渐渐为少数农业生产者所从事,农民渐渐地成为社会中的一种职业,而这种职业不再只是原来意义的农民所专门从事,农民不再以土地为生,而是渐渐地融入社会的各种职业,农民进入城市。而作为曾经确保农民能够有所居的宅基地制度,确保农村生产计划的实现,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宅基地制度,渐渐成为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阻碍。现今,国家政策的趋向就是打破城乡分割体制,将农村城镇化,在这样一种环境下,还保留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不符合时代需求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全可以由建设用地制度所代替,使农村与城市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达成一致。
参考文献:
[1]陈建.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71.
[2]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
[3]王利明.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