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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多万美元的涉案金额,3700多个会员账号,60多家分公司……短短1年多时间,数千民众栽在杨筛剑制造的“民间外汇投资”骗局之中。
2016年9月12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杨筛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同案受审的还有谭永军、文琼、刘桂龙等另外14名被告人。
从农民到“亚洲区总裁”
从一个在外地打工的普通农民,“华丽”转身成为一名“跨国公司”的“亚洲区总裁”,杨筛剑只用了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
现年30岁的杨筛剑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的一个农村家庭,初中毕业后,他开始外出闯荡。在广东务工期间,杨筛剑当过保安,做过推销员。为了增长知识,他曾刷信用卡凑足6万多元学费,花4个月时间到培训机构学习财经知识。
2014年3月,杨筛剑参加了一个传销组织,在北京创下3个月200多万元的业绩。此后他决定单干,精明的他以旁人难以想象的手段,用13个月的时间营造遍布多省的网络,俨然成为中国民间“外汇投资”第一人。
据记者了解,杨筛剑的“创富”布局立足于“炒外汇”,可我国的外汇交易有严格的准入审批制度。于是,杨筛剑想到了一条“捷径”。他通过香港的朋友,在英国购买了一家1998年注册的空壳公司,然后将公司更名为“英国莫顿马修斯联合集团”。这家公司只有一个员工——杨筛剑请了一个老外接电话,每年发2000英镑工资。
后来,杨筛剑无论发展分公司,还是与投资者签订代客理财合同,都主要以这家英国公司的名义。
为了提高其自身的“身份地位”,杨筛剑在参加金融博览会期间,临时通过经纪公司花钱请来了一名英国男子“保罗”,作为英国莫顿马修斯联合集团的董事亮相,并向杨筛剑授予了“亚洲区总裁”牌照,而“保罗”的每次“出场费”为5万元左右。
经过一系列公司化运作,杨筛剑精心打造的“莫顿外汇”,似乎成为一个国际化的高端交易“平台”。事实上,这些“平台”都是不具备外汇交易资质的空壳公司。
“高额回报”的诱惑
高端平台、高调宣传、高额回报,成为杨筛剑推广“莫顿外汇”的主要手段。从会员那里收上来的“投资”,他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任何外汇交易。在庭审时,杨筛剑称,这一“秘密”只有他和一名“会员管理系统”创建者知道,他没有告诉包括女朋友在内的所有公司高层。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投资者被“莫顿外汇”吸引,首先是高额的回报。“莫顿”公司会与他们签订一款叫“月月通”的理财合同。根据合同,“莫顿公司”帮助投资者进行外汇投资,投资金额分为2000美元至10万美元,每月的回报根据投资金额的不同,达到10%至15%。投资后会员的“分红”,8天兑现一次,本金一年后可取回。
除了分红这一“静态奖”外,介绍他人投资的,可获得绩效奖、互助奖、管理奖等“动态奖”。注册会员根据缴纳金额的不同,分为会员、经销商、蓝宝、绿宝、钻石和蓝钻六个级别。
受访的多数会员表示,高额的“静态奖”是他们投资“莫顿外汇”的主要目的。不过,对于一些位于上层的会员来说,“动态奖”或许更加诱人。
罪名的争议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此案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莫顿外汇”只是杨筛剑等人的“道具”,“真正目的在于诈骗他人缴纳会费,加入传销组织。”
多名辩护律师认为,此案的定性是争议焦点。该案众多“投资人”的委托人张培军律师认为,本案中,传销是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目的,“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张培军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缴获的财物予以没收;如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缴获的财物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
如何区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两个罪名从刑法概念、犯罪本质、行为方式上均有区别。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合法经营为掩护,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通过“點对点”方式吸收存款,并且资金主要用于维持资金信贷活动或业务经营等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庭审中,大部分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多名律师则做无罪辩护,认为此案不应定性为传销。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
(《法治周末》2016.9.28)
2016年9月12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杨筛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同案受审的还有谭永军、文琼、刘桂龙等另外14名被告人。
从农民到“亚洲区总裁”
从一个在外地打工的普通农民,“华丽”转身成为一名“跨国公司”的“亚洲区总裁”,杨筛剑只用了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
现年30岁的杨筛剑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的一个农村家庭,初中毕业后,他开始外出闯荡。在广东务工期间,杨筛剑当过保安,做过推销员。为了增长知识,他曾刷信用卡凑足6万多元学费,花4个月时间到培训机构学习财经知识。
2014年3月,杨筛剑参加了一个传销组织,在北京创下3个月200多万元的业绩。此后他决定单干,精明的他以旁人难以想象的手段,用13个月的时间营造遍布多省的网络,俨然成为中国民间“外汇投资”第一人。
据记者了解,杨筛剑的“创富”布局立足于“炒外汇”,可我国的外汇交易有严格的准入审批制度。于是,杨筛剑想到了一条“捷径”。他通过香港的朋友,在英国购买了一家1998年注册的空壳公司,然后将公司更名为“英国莫顿马修斯联合集团”。这家公司只有一个员工——杨筛剑请了一个老外接电话,每年发2000英镑工资。
后来,杨筛剑无论发展分公司,还是与投资者签订代客理财合同,都主要以这家英国公司的名义。
为了提高其自身的“身份地位”,杨筛剑在参加金融博览会期间,临时通过经纪公司花钱请来了一名英国男子“保罗”,作为英国莫顿马修斯联合集团的董事亮相,并向杨筛剑授予了“亚洲区总裁”牌照,而“保罗”的每次“出场费”为5万元左右。
经过一系列公司化运作,杨筛剑精心打造的“莫顿外汇”,似乎成为一个国际化的高端交易“平台”。事实上,这些“平台”都是不具备外汇交易资质的空壳公司。
“高额回报”的诱惑
高端平台、高调宣传、高额回报,成为杨筛剑推广“莫顿外汇”的主要手段。从会员那里收上来的“投资”,他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任何外汇交易。在庭审时,杨筛剑称,这一“秘密”只有他和一名“会员管理系统”创建者知道,他没有告诉包括女朋友在内的所有公司高层。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投资者被“莫顿外汇”吸引,首先是高额的回报。“莫顿”公司会与他们签订一款叫“月月通”的理财合同。根据合同,“莫顿公司”帮助投资者进行外汇投资,投资金额分为2000美元至10万美元,每月的回报根据投资金额的不同,达到10%至15%。投资后会员的“分红”,8天兑现一次,本金一年后可取回。
除了分红这一“静态奖”外,介绍他人投资的,可获得绩效奖、互助奖、管理奖等“动态奖”。注册会员根据缴纳金额的不同,分为会员、经销商、蓝宝、绿宝、钻石和蓝钻六个级别。
受访的多数会员表示,高额的“静态奖”是他们投资“莫顿外汇”的主要目的。不过,对于一些位于上层的会员来说,“动态奖”或许更加诱人。
罪名的争议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此案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莫顿外汇”只是杨筛剑等人的“道具”,“真正目的在于诈骗他人缴纳会费,加入传销组织。”
多名辩护律师认为,此案的定性是争议焦点。该案众多“投资人”的委托人张培军律师认为,本案中,传销是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目的,“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张培军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缴获的财物予以没收;如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缴获的财物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
如何区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两个罪名从刑法概念、犯罪本质、行为方式上均有区别。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合法经营为掩护,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通过“點对点”方式吸收存款,并且资金主要用于维持资金信贷活动或业务经营等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庭审中,大部分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多名律师则做无罪辩护,认为此案不应定性为传销。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
(《法治周末》2016.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