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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理论上,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次债务人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然后再由债务人按照债的一般清偿规则,对各个债务人进行清偿,此规则即为“入库规则”。自《拿破仑法典》对其正式加以规定后,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基本上都是采纳入库规则。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入库规则的弊端也逐渐暴露。严格的入库规则,与当今法律追求的效率价值已经开始悖离。我国《合同法》在有关代位权行使法律后果归属上,即完全摒弃了入库规则,而是采用优先受偿理论。本文旨在通过评析入库规则,分析其利弊,进而阐述我国合同法采用优先受偿理论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具有正确性。
【关键词】代位权;入库规则;评析
一、入库规则概述
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①
入库规则设定的依据,是从债权的平等性出发的。债权的平等性是指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要想获得自己债权的满足,就得从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中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②如果允许代位权人优先受偿,则意味着法律承认代位权人的债权具有优先性而否定了债权的平等性原则。
另一方面,入库规则也是对债权的相对性的坚持。代位权制度的设置已经突破了债的相对性。传统理论认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其效力仅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应涉及第三人。但是,代位权制度肯定了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对第三人享有债的请求权,这已经是对债权相对性的挑战。为了避免债权人再次剥夺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法律规定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应首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由债务人按债的清偿规则予以清偿。这种规定,实质上是意图平衡代位权和债的相对性之间的冲突。
二、对入库规则的评析
入库规则反应了传统理论对债的基本原则的坚持。但是,随着民事关系的流转速度加快,代位权的功能也逐渐从债权保全发展为债权清偿。入库规则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也决定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效率的要求。关于入库规则的局限性,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点:
(一)入库规则无法保证实质平等
从上文关于入库规则的理论依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入库规则实则是对债权平等性的坚持。入库规则的平等观念是,不管各债权人在保全债务人财产时付出努力的多寡,债权人在收取自己债权时一律平等。现实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花费时间、精力,而且还要承担败诉风险,按照入库规则,代位权行使后,所得到的财产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而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无法得到补偿,并且还需独自承担败诉的风险。由此可见,入库规则保证的只是结果平等,而非机会平等。在这种制度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谨慎、小心的,非到逼不得已,没有人愿意承担此种风险;另一方面,也容易激发“搭便车”现象。因此,不能激发债权人保全债权的积极性。
(二)入库规则增加了诉讼成本
按照入库规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所取得的次债务人的财产首先要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代位权人不能直接获得清偿。债权人要想债务能得到清偿,要么依靠债务人的自觉给付,要么诉诸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债权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权,正是因为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如期偿还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因此,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自觉偿还债务的希望是非常渺茫的,债权人还需提起诉讼,以期获得债务的清偿。更糟糕的情况是,如果债务人得到次债务人的财产后,又不适当的处分财产,债权人又需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全债权,又要牵涉到第三方,又一次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只会使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并且,不管是债权人直接提起请求清偿债务的诉讼,还是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再次保全债权,都要经过两次诉讼,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这与现代法律追求效率的价值相悖离。
(三)入库规则可能使代位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入库规则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先入库再清偿,”入库规则的最终目的是清偿债权,但是,其必须与任意清偿、强制执行及破产制度相结合才能完成这一使命。③当债务人财产足够清偿各个债权人债务时,各个债权人可按比例受偿,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两种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债权都有清偿的可能。但是,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债权平等就又被侵害的可能。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而言,若财产入库后,债务人先向其他债权人清偿,或者其他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债权就有可能不能实现。另外,此时虽然可以提起破产程序予以补救,但是对于没有破产资格的债务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其债权人的权利是不能得到保障的。这对代位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位权中的入库规则逐渐与现代法律的价值理念相悖离。入库规则是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坚持,但是这一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显露出弊端。我国合同法摒弃入库规则而大胆采用优先受偿原则,这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的合理选择。在现阶段,优先受偿原则较之于入库规则,更适合我国社会实践的需要。
注 释:
①张玉敏,周清林.“入库规则”:传统的悖离与超越[J].现代法学,2003(5).
②巴金.传统代位权理论的突破与创新—从“入库规则”到“优先受偿”[J].研究生法学,2005(1).
③同上.
参考文献:
[1]张玉敏,周清林.“入库规则”:传统的悖离与超越[J].现代法学,2003(5).
[2]巴金.传统代位权理论的突破与创新—从“入库规则”到“优先受偿”[J].研究生法学,2005(1).
[3]刘静.代位权制度的回归——兼论“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理论”[J].法制与社会,2010(2).
[4]季可欣.略论传统代位权效力理论——入库理论[J].法制与社会,2010(7).
【关键词】代位权;入库规则;评析
一、入库规则概述
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①
入库规则设定的依据,是从债权的平等性出发的。债权的平等性是指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要想获得自己债权的满足,就得从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中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②如果允许代位权人优先受偿,则意味着法律承认代位权人的债权具有优先性而否定了债权的平等性原则。
另一方面,入库规则也是对债权的相对性的坚持。代位权制度的设置已经突破了债的相对性。传统理论认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其效力仅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应涉及第三人。但是,代位权制度肯定了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对第三人享有债的请求权,这已经是对债权相对性的挑战。为了避免债权人再次剥夺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法律规定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应首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由债务人按债的清偿规则予以清偿。这种规定,实质上是意图平衡代位权和债的相对性之间的冲突。
二、对入库规则的评析
入库规则反应了传统理论对债的基本原则的坚持。但是,随着民事关系的流转速度加快,代位权的功能也逐渐从债权保全发展为债权清偿。入库规则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也决定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效率的要求。关于入库规则的局限性,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点:
(一)入库规则无法保证实质平等
从上文关于入库规则的理论依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入库规则实则是对债权平等性的坚持。入库规则的平等观念是,不管各债权人在保全债务人财产时付出努力的多寡,债权人在收取自己债权时一律平等。现实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花费时间、精力,而且还要承担败诉风险,按照入库规则,代位权行使后,所得到的财产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而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所付出的时间、精力无法得到补偿,并且还需独自承担败诉的风险。由此可见,入库规则保证的只是结果平等,而非机会平等。在这种制度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谨慎、小心的,非到逼不得已,没有人愿意承担此种风险;另一方面,也容易激发“搭便车”现象。因此,不能激发债权人保全债权的积极性。
(二)入库规则增加了诉讼成本
按照入库规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其所取得的次债务人的财产首先要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代位权人不能直接获得清偿。债权人要想债务能得到清偿,要么依靠债务人的自觉给付,要么诉诸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债权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权,正是因为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如期偿还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因此,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自觉偿还债务的希望是非常渺茫的,债权人还需提起诉讼,以期获得债务的清偿。更糟糕的情况是,如果债务人得到次债务人的财产后,又不适当的处分财产,债权人又需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全债权,又要牵涉到第三方,又一次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只会使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并且,不管是债权人直接提起请求清偿债务的诉讼,还是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再次保全债权,都要经过两次诉讼,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这与现代法律追求效率的价值相悖离。
(三)入库规则可能使代位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入库规则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先入库再清偿,”入库规则的最终目的是清偿债权,但是,其必须与任意清偿、强制执行及破产制度相结合才能完成这一使命。③当债务人财产足够清偿各个债权人债务时,各个债权人可按比例受偿,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两种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债权都有清偿的可能。但是,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权人的债权平等就又被侵害的可能。对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而言,若财产入库后,债务人先向其他债权人清偿,或者其他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债权就有可能不能实现。另外,此时虽然可以提起破产程序予以补救,但是对于没有破产资格的债务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其债权人的权利是不能得到保障的。这对代位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位权中的入库规则逐渐与现代法律的价值理念相悖离。入库规则是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坚持,但是这一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显露出弊端。我国合同法摒弃入库规则而大胆采用优先受偿原则,这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的合理选择。在现阶段,优先受偿原则较之于入库规则,更适合我国社会实践的需要。
注 释:
①张玉敏,周清林.“入库规则”:传统的悖离与超越[J].现代法学,2003(5).
②巴金.传统代位权理论的突破与创新—从“入库规则”到“优先受偿”[J].研究生法学,2005(1).
③同上.
参考文献:
[1]张玉敏,周清林.“入库规则”:传统的悖离与超越[J].现代法学,2003(5).
[2]巴金.传统代位权理论的突破与创新—从“入库规则”到“优先受偿”[J].研究生法学,2005(1).
[3]刘静.代位权制度的回归——兼论“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理论”[J].法制与社会,2010(2).
[4]季可欣.略论传统代位权效力理论——入库理论[J].法制与社会,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