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农民发展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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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人的发展被置于发展的核心立场。中国的改革开放从农村起步,从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到关注农民发展,构成了农民改革和发展的一条主线。近年来,学术界对农民发展问题的讨论持续升温,研究涉及农民发展的概念、农民发展的主体、农民发展的现状以及农民发展权问题。通过梳理研究文献,总结农民发展研究取得了成果,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农民发展研究。
  关键词:农民发展;发展现状;农民发展权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发(即三农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并形成了一个新的学术研究领域。农民进城和学者下乡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社会景观。农民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近年来,农民问题研究引入了一个新的学术术语,即农民发展,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发展,人既是发展的主体、动力,也是发展的目标。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就是实现全体中国人民的发展。农民是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中国的发展离不开农民的发展,农民发展既是中国发展的面临的艰巨任务和有待于破解的最大难题。没有农民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中国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农民发展概念的提出,把农民作为发展主体进行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从而产生了一批较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学者们围绕农民发展的概念定义与内涵、农民发展的主体分类、农民发展的现状、农民发展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既有共识,也存在分歧。梳理近十年来有关农民发展的研究成果,总结农民发展研究的成果,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可以进一步拓展农民发展研究的创新空间。
  一、农民发展的概念
  农民发展,作为一个新近的学术概念,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界定。叶敬忠(2000)将农民发展定义为农民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来实现农户及农村社区的变迁的过程。这种变迁表现在很多方面,如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机制与立法、人力与性别、知识与技术及环境等方面。[1]李克强(2007)认为农民发展的内涵就是农民本质力量和本质关系的发展,即农民意识的发展,根本就是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素质。[2]赵宇霞等(2012)将农民发展概括为农民生存发展、本质发展和个性发展三个方面。[3]周明海(2008)综合现有发展学的有关理论,认为农民发展至少应有以下四层含义:农民发展的前提是获取平等的发展机会,农民发展的条件是政府均等化的资源投资,农民发展的态势在于可持续发展,农民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消除贫困、实现实质自由。[4]
  徐统仁(2008)归纳将中国农民发展简单概括为两次飞跃、三个阶段。第一次飞跃的标志是新中国的诞生,农民以工人阶级同盟军的身份进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行列,进入第一阶段——政治农民阶段。第二次飞跃的标志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及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由此进入第二个阶段——追求富裕的经济农民阶段和第三个阶段——追求公正的法制农民阶段。[5]
  关于农民发展的动力,叶敬忠(2004)在大量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出发展创新的动力主要包括:充足的社会资本,如广泛建立起的社会网络,大量且不断更新的信息、与社会网络里的成员及整个社会间活跃的、不断的互动、拥有广泛的信任及信用程度。[6]曾艳华(2006)从农民发展能力角度总结出农民发展的动力包括三部分,一是内力,即农民自身所具有的能力,包含体力、脑力、心智等;二是外力,即外部条件赋予农民的能力,包含了农民所处的自然资源环境、社会经济条件、政治法律环境、竞争程度等;三是综合能力,即由农民内在素质与外部条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能力,包含了劳动技能、经营方式、业务力量、赚钱能力、对社会的贡献能力等。[7]
  综观学术界相关农民发展的研究文献,相关农民发展的研究文献主要探讨农民如何去发展、如何保障农民发展等问题,而对农民发展概念的界定比较少。
  二、农民发展主体及分类
  农民既是一个职业或身份群体,也是一个自然个体。因此,农民发展的主体既包括作为一个职业或身份群体或亚群体农民,也包括作为个体存在的农民。农民发展的主体定位应定位于作为一个职业或身份群体或亚群体的农民。朱建堂(2007)认为当前我国农民正处于大规模的变迁之中,农民群体中出现了农民知识分子、农村干部、私营企业主、民营企业家、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工等新阶层。[8]朱颖原(2012)归纳了许多三农问题专家的观点认为,农民在我国现代社会里已经由传统意义上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演变为“一切农业户口者”,农民已经从一种职业转化为一种身份。[9]汪习根(2012)在《发展人权与法治研究——发展困境与社会管理创新》一书中从主体的双重性提出农民与其他主体不同的特征,即在个体与集体权利之间,还存在一个十分明显的中间地带,而这一领域又分化为若干利益群体,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即务农者、进城务工的农民即农民工、农民工子女(又分为与农民工一起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10]根据目前中国农民的职业和生活状态的不同,可以将农民分为进城农民工、留守农民两个亚群体。
  1.农民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只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11]学界大多数学者也持这种说法。刘传江(2004)对农民工的定义更为详细,认为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或经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而不具有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产业从业人员。他同时从几个不同方面对农民工进行了界定:从职业上看,农民工是工人;从社会阶层上看,农民工是位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过渡型群体;从户籍(社会身份)看,农民工是农村人口(农民)。这一阶层的形成是一系列对外来人口带抗拒性质的行政管理制度因素如身份制度,户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等作用的结果,也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12]   2.留守农民
  根据包演华、时力华(2013)的观点,留守农民是农村的主要活动者,他们占有或部分占有生产资料,靠从事农业劳动为生的农民。[13]提到留守农民,就不得不提到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发展就是未来农民的发展。根据全国妇联课题组(2008)的定义,留守儿童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14]陶中扁(2012)对留守儿童的定义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并需要其他亲人或委托人照顾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6—16岁)。[15]目前学界对留守儿童的定义较多,但留守农民的确切定义甚少,综合相关留守农民的文献资料,笔者认为留守农民既包括长期生活在农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也包括留守儿童。
  三、关于农民发展的现状
  关于农民发展的现状,学术界主要从农民工、留守农民两个亚群体来加以分析。
  1.农民工发展现状
  《中国农民工战略问题研究》课题组(2009)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出现阶段农民工发展的现状:第一,虽然总体上农村劳动力仍然过剩,但结构性供求矛盾开始突出,农村劳动力供求关系正从长期“供过于求”转向“总量过剩,结构短缺”;第二,外出务工仍然是农民工就业主要途径,农民工流动的稳定性增强;第三,农民工群体不断分层分化,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有较大差异;第四,制造业和建筑业仍然是农民工的主要就业领域,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不断提高;第五,农民工流向区域仍相对集中,就近就地转移速度加快;第六,农民工回乡创业步伐开始加快,新型双向流动正在形成。[16]鲍宇(2006)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三农”问题的核心,[17]而当今农民工发展的一个很重要问题就是,农村闲置劳动力虽然进城务工,但很少选择留在城市,即打工而不久居,就形成了日常在城打工、过年及农忙时期回村的候鸟式非城镇化的城镇人口增加,农民工始终未离开土地,无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一问题除了上文提到的户籍制度,更重要的是城乡经济水平差异大,城镇的生活居住“门槛”过高。姜长云(2003)提到,现有的城镇房地产制度如果不改变,城镇房地产价格就降不下来,农村非农产业就不愿向城镇搬迁,进城农民的大多数也只能采取城乡两栖的非永久性迁移形式。[18]相当多数学者认为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体制是目前阻碍农民工进一步发展的最根本原因。沈越(2002)认为,许多已进城打工的农民仍将农村视为自己的家,保留在农村中占有的资源,不可否认,这是在户籍制度安排下的理性选择,但这既使农业日益成为业余产业、副业,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规模利用。[19]陆学艺(2003)提出农民工制度改革滞后论,他认为农民工制度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本来只是权宜之,以后逐渐演变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但这种制度安排对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不利,对当前扩大内需,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也是不利的。解决农民工问题实质上是我们国家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工人阶级队伍,构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阶层结构,是建设一个城乡一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维持目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的问题。[20]孙立平(2004)提出“二元结构”深层阻滞论。认为横亘在解决“农民工”问题面前的有两座大山:“行政主导型城乡二元结构”(人为的制度因素导致的城乡关系断裂)与“市场主导型城乡二元结构”(由于经济生活从生活必需品时代向耐用消费品时代转型所形成的城乡关系的断裂),因此,农民工融人城市社会的障碍不仅在于户籍制度,即使将农民进人城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全破除,他们想真正进人城市也相当困难。[21]
  2.留守农民发展现状及问题
  关于成年留守农民,包演华等认为留守农民的结构出现了一种老龄化、劳动力缺乏化的现象。[22]王丽娟等(2002)认为留守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导致整个农业生产无序又疏于管理,继续延续原始的小农小本耕作经营,高成本、低效率,使得即使在农产品价格已高于国际市场平均水平和连年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下,也没能使农民增入,农民收入与农业发展相辅相成,形成恶性循环。[23]王安玲等(2007)从性别角度发现我国农村留守农民性别比例的不平衡,呈现女多男少的趋势,有不少文章甚至称之为“农业女性化趋势”。[24]徐福刚等(2007)通过对农民工和留守农民的社会调查和详细的数据分析,提出留守农民在现代性方面与农民工发展现状的不同。第一,留守农民缺乏学习新技术的愿望和动力;第二,留守农民对孩子的教育期望较低;第三,留守农民在职业观上更为传统;第四,农民工更容易摒弃因循守旧的保守观念,更为主动的适应社会变革;第五,留守农民的时间观和计划性较差;第六,留守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其他参与意识的积极性均较低;第七,二者在生育子女数量上没有较大差别,但留守农民更偏向生男孩,而农民工则多认为男女都一样。[25]
  除了留守农民外,还有一个弱势群体即留守儿童的发展问题。根据全国妇联课题组的调研数据,段成荣等(2008)总结出目前留守儿童几点现状:第一,数量特别庞大(2005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并增加迅猛;第二,结构上,留守儿童多数居住在中南部的省份,并以小学适龄儿童较多;第三,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状况普遍高于农村平均受教育水平,但部分中西部省份状况明显较差;第四,超半数的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在一起生活,且父亲外出流动的比例大大高于母亲外出的比例。另外大部分隔代照料的祖父母受教育水平非常低。[26]该课题组认为当下留守儿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亲情缺失、生活抚育不科学、教育监护不力、安全保护不足等。罗桂华(2008)进一步指出留守儿童面临的主要问题还包括社会关注不够,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农民工因无法承担子女高昂的异地借读费和解决升学考试等问题而不能将子女带在身边;另一方面,农村社会教育薄弱,教育观念陈旧,又不能有效地弥补家庭教育关怀的不足,对一些娱乐场所不能有效管理,也使部分留守儿童沉迷其中不能自拔。[27]   四、对农民发展权的研究
  关于农民发展权,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即农民有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机会并享有成果的发展权利,但在具体侧重点上仍有不同。汪习根等(2009)定义的重点在于公平,认为农民发展权的核心是农民的平等发展权,包括机会、规则与结果意义上的公平发展的权利。[28]张子成(2006)认为农民发展权是一项母体性的权利,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并享有发展成果的一个高度抽象[29],其重点在于权利享有过程和内容的综合和不可分割。单飞跃等(2009)将主体放在着重考量的位置,认为传统的农民发展权概念仅指出了发展主体是农民个体,忽略了农民集体这一发展权主体,认为农民发展权是农民个体人权和农民集体人权的综合。[30]
  学者们在把农民发展定义为农民发展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农民发展权的现实困境。汪习根等对农民发展权的现实困境做了精炼的概括:农民发展权依然是一种作为语言的权利,而非作为思想的和作为制度的权利。至少在当代中国的话语体系中,农民发展权并不是一个确定的、规范的法律范畴,更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换句话来说,农民发展权还仅仅是学者提出的一个概念,并未得到制度或者法律的认可。
  综合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农民发展权的发展困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欠债多。于朝霞(2009)提到,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间,通过统购统销的工农业剪刀差,全国农民向工业化提供了6000亿—8000亿元的资金支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农民应有的发展权为代价的。城乡二元结构,也使得农民共同参与、享受社会发展机会与发展权益的渠道变得极为狭窄,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这些涉及自身发展权利的诸多方面,都处于相对弱势与不利地位。[31]张德瑞(2005)也提到,建国初期国家通过各种政策倾斜,首先保证城市和工业的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农民的利益,到21世纪初农村税费改革前,在城镇居民平均收入6倍于农民的情况下,农民纳税的税额是城镇居民的4倍。[32]二是制度制约。学术界普遍认为制度是当今制约农民发展权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其中包括现行制度的制约和保障制度供给的缺乏。李长健等(2009)提出以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多数农民缺少最为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33]周明海(2008)经过对比世界各国宪法现状指出,从法律形式上讲,发展权至今虽正在被朦胧的列入21世纪宪法学的新课题中,但它并不被当做一项宪法意义上的人权看待,现有宪法尚未明确载入“发展权”这一概念。[34]汪习根(2002)认为只能从规定其他具体人权形式的宪法和法律规范中才能勉强推到出发展权,形成了发展权在应然宪法中的优位性和实然宪法上的空位性之间的矛盾。[35]三是主体制约。作为农民发展权的主体,农民发展能力的不足也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自身发展权。单飞跃等(2009)将农民发展能力不足归纳为农民社会认识能力、社会参与能力和分享发展成果的能力不足,这三个方面中,农民自身发展能力是制约农民发展的关键与瓶颈,具体体现在主体意识不足,缺乏对自己在当代社会所处地位的主体认知,形成了中国农民特有的权利淡漠现象。李长健等(2009)还从发展主体入手,认为发展主体地位的模糊化导致了政府因为利益因素利用权力对农民自由和发展进行阻碍,有些政府将农民发展权视为政府发展权,并以政府发展主体取代农民发展主体,直接危害到农民其他的基本权利。
  五、农民发展的对策研究
  如何促进农民发展,学者们也展开了讨论。主要观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法律与制度的保障。于朝霞提出,首先应确立发展权为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明确农民发展权的法律主体地位,使农民发展权获得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这是农民发展权保障的制度基石。汪习根等(2009)也提出,我国宪法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之一就是缺乏一个有效的宪法适用制度,导致宪法的现实法律约束力不甚明了。他建议制定单独的“农民发展法”,其位阶仅次于宪法,高于其他相关普通法。张子成(2006)也建议单独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保证农民发展中诸多权利资源流失现象得以治理,使这部法律成为农民发展权的基本法。在制度上,汪习根等(2009)认为农民要从根本上拥有完整的发展权利就要完全打破城乡二元体制,除去农民的身份标签,成为拥有和工人、知识分子平等的公民地位。在制度的具体操作上,朱建堂就提到一个当今现象,我国工人有工会,商人有工商联,学生有学联,青年有青联,妇女有妇联,人口最多的农民却没有自己的政治性组织。同样基于这个观点,张子成建议营造农民发展权的公立救济机制,设立专门的农民发展权机构,以加大对农民发展权的维护力度。于朝霞也同意认为应健全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通过建立农民组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和对话,保护自身发展权益;信访作为农民的利益表大全刅之一,政府应进行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引导,使农民在有序的政治参与中维护自身的发展权。
  二是提高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学者大多数认为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促使农民权利意识的萌发与觉醒;二是强化农民的现代意识教育,不断推动农民思维方式现代化;三要创新教育培训方式,通过开始各种形式的农民培训工程,提高农民的各项能力,使其在谋求自身发展权实现的过程中发挥主体性力量。
  六、研究发展总结
  通过梳理有关研究文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目前对农民发展的定义只是文字的抽象性的描述,缺乏一个可供量化或可考核的标准。这样易使农民发展成为一个空头概念,无法起到实际作用。如何建立一个可操作化的科学的农民发展概念,一方面引导农民自我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助农政策的有效性反馈,这不仅需要实地的调研,更需要加强理论创新。
  第二,农民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大多数,涉及到的问题也是方方面面、错综复杂。当今农民发展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上,但对留守儿童和留守农民的研究较少,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征地对“三农”问题的重要影响。从长远来看,留守儿童是农民发展的未来,应更多的受到学术界的重视。   第三,农民发展权作为发展权的一部分,理论界虽早有相关研究,但在政策上和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得到重视。另外,现有研究多从法学角度对农民发展权进行研究论证,而少有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角度。农民发展权是农民发展的基础,作为一项非法学界专有研究对象,理论界应多从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研究,提高农民发展权与政策制定和实际发展的契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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