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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贸易形式正在被越来越多元化的交易方式所取代,现代人为了节省交易时间或节约交易成本,交易双方常常采取快递上门送货、银行账户转账还款等辅助手段完成交易,但是在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有时会造成一方留存交易凭据,而对方却未必保留证据的情况。如果保留凭据的一方试图获得不当利益,未保留凭据方将陷入举证困难的窘境。
听了叶女士的介绍,法院依职权追加叶女士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当主审法官左法官询问叶女士对自己陈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提供时,叶女士懵了。
短信成「救命稻草」
个体批发红酒这么多年,一直是一手交酒、一手交钱,她从未注意保留过证据。这次与科纳公司交易,也是科纳公司先将钱打入戚某的账户,才将红酒送出去的。钱都收到了,叶女士送酒时也没有要求对方签收。讲到证据,她还真的拿不出。法院审理案件是要看证据的,仅凭叶女士口头陈述,法院无法采纳她的意见。
主审法官左法官注意到,原告科纳公司分七次向戚某的账户打款,每次均有零有整,且科纳公司向戚某账户打款后,若没有收到红酒,仍继续打款,不符常理。但仅凭这点「不符常理」是无法定案的。这时,叶女士突然想起科纳公司的业务员小孙曾经给自己发过短信,要求开出已售红酒的发票,便马上将存在手机里的短信在法庭上出示。
科纳公司认可小孙是自己公司的业务员,亦认可短信内容的真实性,但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收到红酒,要求叶女士按责任比例分摊已经支付的货款。左法官要求科纳公司提供货款的详细财务记账情况,科纳公司拒绝。
法院判决
最后,杨浦法院做出判决,认为科纳公司与叶女士买卖合同纠纷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货物是否已经交付。科纳公司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于3个月内分7次将数额不等的款项汇入叶女士指定的账户,显然不合常理。
事过半年后,科纳公司业务员又发短信给叶女士,要求开具12500元(人民币,下同)的红酒销售发票,按财务记账一般操作流程,应当视为提示结算的行为,即认可叶女士已经交货。此外,法院要求科纳公司提供该笔账款的详细财务记账情况,遭科纳公司拒绝。综合以上情况,法院确认叶女士已经交付货物的抗辩成立,未支持科纳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左法官提醒大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贸易形式正在被越来越多元化的交易方式所取代,现代人为了节省交易时间或节约交易成本,交易双方常常采取快递上门送货、银行账户转账还款等辅助手段完成交易,但是在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有时会造成一方留存交易凭据,而对方却未必保留证据的情况。如果保留凭据的一方试图获得不当利益,未保留凭据方将陷入举证困难的窘境。
左法官说,要求大家在交易中留存凭据可能是老生常谈,但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情况表明,还有很多人因怕麻烦或固守交易传统,不愿或未能保留交易凭据,这会给正常的贸易往来埋下很多风险隐患。
因此在这一情况下,卖方就需要注意保存证据,如留存每次供货单据,每次供货时都要求收货人对于货物品种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及时与买方确定已供货物的种类、名称、具体数额;定期核算所欠货款期间、总额,并将核算结果落实在纸面上;尽量缩短结算期间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发生对方拖欠货款,自己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力的情况,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重现
2010年上半年,科纳公司找到做红酒批发生意的叶女士,称科纳公司的一个客户、南京路上某酒吧需要一批平价红酒,希望叶女士可以供应。生意找上门,叶女士当然非常开心,她一口答应。科纳公司又提出为了做账方便,要求叶女士提供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公司会将红酒款打入叶女士指定的账户。叶女士也没多想,由于自己没有工商银行的账户,就将外甥戚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号码提供给科纳公司。之后,叶女士根据科纳公司的要求,将7批红酒送至南京路某酒吧。
半年后,科纳公司要求叶女士开具发票。因为叶女士从事个体红酒批发,一时开不出发票,便与科纳公司协商,可能过段时间才能开发票。当时该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反对。孰料才一个星期的时间,科纳公司已将叶女士侄子戚某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听了叶女士的介绍,法院依职权追加叶女士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当主审法官左法官询问叶女士对自己陈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提供时,叶女士懵了。
短信成「救命稻草」
个体批发红酒这么多年,一直是一手交酒、一手交钱,她从未注意保留过证据。这次与科纳公司交易,也是科纳公司先将钱打入戚某的账户,才将红酒送出去的。钱都收到了,叶女士送酒时也没有要求对方签收。讲到证据,她还真的拿不出。法院审理案件是要看证据的,仅凭叶女士口头陈述,法院无法采纳她的意见。
主审法官左法官注意到,原告科纳公司分七次向戚某的账户打款,每次均有零有整,且科纳公司向戚某账户打款后,若没有收到红酒,仍继续打款,不符常理。但仅凭这点「不符常理」是无法定案的。这时,叶女士突然想起科纳公司的业务员小孙曾经给自己发过短信,要求开出已售红酒的发票,便马上将存在手机里的短信在法庭上出示。
科纳公司认可小孙是自己公司的业务员,亦认可短信内容的真实性,但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收到红酒,要求叶女士按责任比例分摊已经支付的货款。左法官要求科纳公司提供货款的详细财务记账情况,科纳公司拒绝。
法院判决
最后,杨浦法院做出判决,认为科纳公司与叶女士买卖合同纠纷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货物是否已经交付。科纳公司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于3个月内分7次将数额不等的款项汇入叶女士指定的账户,显然不合常理。
事过半年后,科纳公司业务员又发短信给叶女士,要求开具12500元(人民币,下同)的红酒销售发票,按财务记账一般操作流程,应当视为提示结算的行为,即认可叶女士已经交货。此外,法院要求科纳公司提供该笔账款的详细财务记账情况,遭科纳公司拒绝。综合以上情况,法院确认叶女士已经交付货物的抗辩成立,未支持科纳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左法官提醒大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贸易形式正在被越来越多元化的交易方式所取代,现代人为了节省交易时间或节约交易成本,交易双方常常采取快递上门送货、银行账户转账还款等辅助手段完成交易,但是在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有时会造成一方留存交易凭据,而对方却未必保留证据的情况。如果保留凭据的一方试图获得不当利益,未保留凭据方将陷入举证困难的窘境。
左法官说,要求大家在交易中留存凭据可能是老生常谈,但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情况表明,还有很多人因怕麻烦或固守交易传统,不愿或未能保留交易凭据,这会给正常的贸易往来埋下很多风险隐患。
因此在这一情况下,卖方就需要注意保存证据,如留存每次供货单据,每次供货时都要求收货人对于货物品种数量进行签字确认;及时与买方确定已供货物的种类、名称、具体数额;定期核算所欠货款期间、总额,并将核算结果落实在纸面上;尽量缩短结算期间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发生对方拖欠货款,自己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力的情况,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重现
2010年上半年,科纳公司找到做红酒批发生意的叶女士,称科纳公司的一个客户、南京路上某酒吧需要一批平价红酒,希望叶女士可以供应。生意找上门,叶女士当然非常开心,她一口答应。科纳公司又提出为了做账方便,要求叶女士提供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公司会将红酒款打入叶女士指定的账户。叶女士也没多想,由于自己没有工商银行的账户,就将外甥戚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号码提供给科纳公司。之后,叶女士根据科纳公司的要求,将7批红酒送至南京路某酒吧。
半年后,科纳公司要求叶女士开具发票。因为叶女士从事个体红酒批发,一时开不出发票,便与科纳公司协商,可能过段时间才能开发票。当时该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反对。孰料才一个星期的时间,科纳公司已将叶女士侄子戚某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