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慈善捐赠事业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来源,一直备受关注。对于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救助,特别是面对重大突发灾难的时候,慈善的力量就会闪耀出动人的光芒。但问题也是存在的,"郭美美事件"后,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大幅降低,民间社会保障基金出现断源。要进一步推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迫在眉睫。
关键词:慈善事业;社会保障基金;三维监督;机制
一、民间社会保障基金出现断源危机
郭美美一把火烧红了自己,烧烫了红十字会,却直接烤焦了民众对慈善热诚的心。郭美美凭借"一己之力",引发了人们对慈善捐赠事业管理机制及透明度和公正性的追问。
中国的慈善捐赠事业由于被负面信息包围而陷入"诚信危机",慈善捐赠事业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来源,致使社会保障基金出现"断源危机"。据中国公益慈善网公布的信息显示,"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大幅降低。3-5月,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总额62.6亿元,而6-8月总额降为8.4亿元,降幅86.6%。①在我国慈善捐赠事业已经陷入诚信危机的时候,完善的慈善捐赠监督管理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三维监管本应能够确保捐赠资金安全性
目前,我国慈善机构的监督系统主要分为三部分:内部监督、公众监督、政府监督。下面我们分别看看他们的监管情况:
1、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依赖于严格的财务制度。首先是职责分开,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的同时,要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账账、帐物、帐表三相符。其次是严格审批程序,各级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执行权利,财务开支执行事前审签程序,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履行一支笔审签管理原则。再者是规范报销程序,领导要定期稽核审查。
2、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主要依靠信息的公开制度。为了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的外部监督,慈善机构通过公共媒介对接收的捐赠财财物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以供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行使监督之责。网络是捐赠人对慈善总会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
3、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政府一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涉及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物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审计程序包括对舞弊和错误导致的财物报表重大错误报风险评估。
三、四大因素影响慈善捐赠监管出现短板效应
成熟的慈善组织监督系统应该包括四个因素:各种监督力量功能的充分发挥;监督力量应保持与监督客体之间利益阻断的独立性;各监督主体协调配合,共筑监督网络;惩罚机制。慈善组织在监督系统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的范围过窄
监督慈善组织应该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慈善机构提供的年度报表,包括年度收支明细账等;二是审计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三是通过评估对违规的慈善机构给予惩罚。从对慈善机构的监督内容看,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它们的监控重点都是总会的财务报表。但事实存在的"重财务监督,轻运营效率考核"的现象,只能保证资金使用的方向性,却无法实现资金使用的高效性。因此,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率進行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评估还需加强。
2、公众监督乏力
首先是慈善组织和捐赠人的关系不平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慈善组织只是捐赠人的代理人,捐赠人将自己拥有的合法财产无偿地捐赠出来,通过慈善组织的运作,最终转移到受益人的手中,所以捐赠人有权利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和效率进行问询和监督。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捐赠人要真正对慈善组织有效的监督是相当困难的。通过网站和媒体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依赖于信息公布的客观性和全面性,而自我披露信息本身就存在选择有利于自我和排除被认为不利于自身的信息的风险。
3、政府监督的有效性不足
我国的慈善组织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在人事关系上,据学者研究发现,我国77%的社团领导位置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领导所占据,另外,总会的专职员工的工资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慈善总会只是政府部门的一个延伸,这种利益连接很难保证政府监督的公正和透明。
4、监督主体协同配合有待加强
从监督主体的协同配合看,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在美国,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和功能不一样,政府侧重于立法,而评估的工作则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开展,捐赠人只需要通过评估结果就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捐赠对象。也就是说,从政府的立法出发,到第三方的评估,再到捐赠人的评价,是一个完整的监督链条。从这一点来说,现行的监督系统显得不够成熟,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慈善总会的过程中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因此,很难消除自身的能力短板。
四、重树慈善爱心、消除信任危机还需从完善监管机制做文章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完善我国的慈善捐赠监督管理机制已是当务之急。针对我国现行慈善捐赠监管机制中的缺陷,借鉴国外在慈善捐赠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笔者试着对我国慈善监督管理机制提出了一点建议:
1、建立慈善捐赠的信息披露机制
在西方,尤其是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健全的慈善捐赠信息披露机制,保证公众可以随时了解慈善组织机构资金的花费和使用去向。在中国,随着慈善捐赠事业的快速发展,建立公益捐赠信息披露机制已是大势所趋。事实上,各种监督方式归根到底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而通过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来实现对公益捐赠的监督管理,既可以加大社会监管的力度,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
2、以行业协会促进自我监管
在这个制度上,可以借鉴台湾的例子。为了加强慈善组织的自我监督,2005年,台湾"公益团体自律联盟"成立,建立起了行业监督体制。这个机制的设立不仅有益于增进慈善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方便了行业间交流信息、共同合作等,可谓一举多得。在我国,随着慈善似事业的迅猛发展,公益社团的队伍也是不断壮大。然而,数目虽多,各个社团的规模、素质却是参差不齐,部分社团的运作方式很不正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行业协会进行规范、引导,必将有力促进各个社团的自我监管,并对公益社团的健康运作提供保证。
3、引入第三方监管管理机制
官方牢牢控制着慈善机构,管理媒体,审计和司法的又都是自己人,这便是中国所谓慈善机构的问题来源。在自我监管机制还不能完全改善的情况下,要实现对慈善捐赠的有效监督,最可行又最便利的方式便是引入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它们既独立于公益社团,又独立于政府,保持了完全的独立性。有了独立性,才能保证公正,有了公正才有公信力。这种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与社会监督有相似之处,在制度设计上确更加完备。在社会监督中,公众的诉讼资格就没有保障,而第三方监管机制中将给予相关第三方法定资格;社会监管对程序等没有规定,而第三方监管则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方式,例如在行政事务中采取的听证制度等都可以加以调整为慈善捐赠监管所用。在做了这些改善之后,相信对于慈善捐赠的规范将更有力。
五、结语
有了健全的监管机制,爱心才能得到有效的、永久的传递。也希望通过郭美美一事,可以还原慈善公开透明的面目,或许可以成为推动完善中国慈善工作的一个契机,这才是公众真正期待的。
注释:
①数据源于中国公益慈善网
参考文献:
[1]李为. 浅议我国公益捐赠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09,(3).
[2]魏文彪. "郭美美事件"催生捐赠管理公开[N]. 人民法院报,2011-7-7,(002).
[3]桐子岚. 郭美美会否给慈善破茧成蝶的契机[N]. 南方日报,2011-7-1,(F01).
[4]方贵跃. 我国慈善捐赠机制探析[D]. 厦门:厦门大学,2009.
作者简介:骆乾,山东财经大学2009级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与运营。
关键词:慈善事业;社会保障基金;三维监督;机制
一、民间社会保障基金出现断源危机
郭美美一把火烧红了自己,烧烫了红十字会,却直接烤焦了民众对慈善热诚的心。郭美美凭借"一己之力",引发了人们对慈善捐赠事业管理机制及透明度和公正性的追问。
中国的慈善捐赠事业由于被负面信息包围而陷入"诚信危机",慈善捐赠事业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来源,致使社会保障基金出现"断源危机"。据中国公益慈善网公布的信息显示,"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大幅降低。3-5月,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总额62.6亿元,而6-8月总额降为8.4亿元,降幅86.6%。①在我国慈善捐赠事业已经陷入诚信危机的时候,完善的慈善捐赠监督管理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三维监管本应能够确保捐赠资金安全性
目前,我国慈善机构的监督系统主要分为三部分:内部监督、公众监督、政府监督。下面我们分别看看他们的监管情况:
1、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主要依赖于严格的财务制度。首先是职责分开,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的同时,要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账账、帐物、帐表三相符。其次是严格审批程序,各级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执行权利,财务开支执行事前审签程序,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履行一支笔审签管理原则。再者是规范报销程序,领导要定期稽核审查。
2、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主要依靠信息的公开制度。为了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的外部监督,慈善机构通过公共媒介对接收的捐赠财财物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以供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行使监督之责。网络是捐赠人对慈善总会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
3、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政府一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涉及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物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审计程序包括对舞弊和错误导致的财物报表重大错误报风险评估。
三、四大因素影响慈善捐赠监管出现短板效应
成熟的慈善组织监督系统应该包括四个因素:各种监督力量功能的充分发挥;监督力量应保持与监督客体之间利益阻断的独立性;各监督主体协调配合,共筑监督网络;惩罚机制。慈善组织在监督系统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的范围过窄
监督慈善组织应该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慈善机构提供的年度报表,包括年度收支明细账等;二是审计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三是通过评估对违规的慈善机构给予惩罚。从对慈善机构的监督内容看,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它们的监控重点都是总会的财务报表。但事实存在的"重财务监督,轻运营效率考核"的现象,只能保证资金使用的方向性,却无法实现资金使用的高效性。因此,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率進行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评估还需加强。
2、公众监督乏力
首先是慈善组织和捐赠人的关系不平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慈善组织只是捐赠人的代理人,捐赠人将自己拥有的合法财产无偿地捐赠出来,通过慈善组织的运作,最终转移到受益人的手中,所以捐赠人有权利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和效率进行问询和监督。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捐赠人要真正对慈善组织有效的监督是相当困难的。通过网站和媒体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依赖于信息公布的客观性和全面性,而自我披露信息本身就存在选择有利于自我和排除被认为不利于自身的信息的风险。
3、政府监督的有效性不足
我国的慈善组织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在人事关系上,据学者研究发现,我国77%的社团领导位置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领导所占据,另外,总会的专职员工的工资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慈善总会只是政府部门的一个延伸,这种利益连接很难保证政府监督的公正和透明。
4、监督主体协同配合有待加强
从监督主体的协同配合看,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在美国,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和功能不一样,政府侧重于立法,而评估的工作则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开展,捐赠人只需要通过评估结果就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捐赠对象。也就是说,从政府的立法出发,到第三方的评估,再到捐赠人的评价,是一个完整的监督链条。从这一点来说,现行的监督系统显得不够成熟,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慈善总会的过程中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因此,很难消除自身的能力短板。
四、重树慈善爱心、消除信任危机还需从完善监管机制做文章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完善我国的慈善捐赠监督管理机制已是当务之急。针对我国现行慈善捐赠监管机制中的缺陷,借鉴国外在慈善捐赠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笔者试着对我国慈善监督管理机制提出了一点建议:
1、建立慈善捐赠的信息披露机制
在西方,尤其是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健全的慈善捐赠信息披露机制,保证公众可以随时了解慈善组织机构资金的花费和使用去向。在中国,随着慈善捐赠事业的快速发展,建立公益捐赠信息披露机制已是大势所趋。事实上,各种监督方式归根到底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而通过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来实现对公益捐赠的监督管理,既可以加大社会监管的力度,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
2、以行业协会促进自我监管
在这个制度上,可以借鉴台湾的例子。为了加强慈善组织的自我监督,2005年,台湾"公益团体自律联盟"成立,建立起了行业监督体制。这个机制的设立不仅有益于增进慈善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方便了行业间交流信息、共同合作等,可谓一举多得。在我国,随着慈善似事业的迅猛发展,公益社团的队伍也是不断壮大。然而,数目虽多,各个社团的规模、素质却是参差不齐,部分社团的运作方式很不正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行业协会进行规范、引导,必将有力促进各个社团的自我监管,并对公益社团的健康运作提供保证。
3、引入第三方监管管理机制
官方牢牢控制着慈善机构,管理媒体,审计和司法的又都是自己人,这便是中国所谓慈善机构的问题来源。在自我监管机制还不能完全改善的情况下,要实现对慈善捐赠的有效监督,最可行又最便利的方式便是引入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它们既独立于公益社团,又独立于政府,保持了完全的独立性。有了独立性,才能保证公正,有了公正才有公信力。这种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与社会监督有相似之处,在制度设计上确更加完备。在社会监督中,公众的诉讼资格就没有保障,而第三方监管机制中将给予相关第三方法定资格;社会监管对程序等没有规定,而第三方监管则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方式,例如在行政事务中采取的听证制度等都可以加以调整为慈善捐赠监管所用。在做了这些改善之后,相信对于慈善捐赠的规范将更有力。
五、结语
有了健全的监管机制,爱心才能得到有效的、永久的传递。也希望通过郭美美一事,可以还原慈善公开透明的面目,或许可以成为推动完善中国慈善工作的一个契机,这才是公众真正期待的。
注释:
①数据源于中国公益慈善网
参考文献:
[1]李为. 浅议我国公益捐赠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09,(3).
[2]魏文彪. "郭美美事件"催生捐赠管理公开[N]. 人民法院报,2011-7-7,(002).
[3]桐子岚. 郭美美会否给慈善破茧成蝶的契机[N]. 南方日报,2011-7-1,(F01).
[4]方贵跃. 我国慈善捐赠机制探析[D]. 厦门:厦门大学,2009.
作者简介:骆乾,山东财经大学2009级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与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