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文化遗产保护,幸勿顾此失彼

来源 :当代音乐(上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pirit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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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世纪初才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也称“无形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已成为当下社会热点之一。2011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标志我国非遗保护进入历史新阶段。但“非遗”概念易误解,且易与物质文化遗产相互割裂隔绝。我们认为,即便最典型的无形的音乐类“非遗”,也与其物质基础(物体振动产生声波)之间存在不可须臾分离的紧密联系。借鉴我国古代“形而上”、“形而下”这一高度智慧的认知表述方式,从对立统一关系出发把握对象,可知所谓“非遗”实即“形而上文化遗产”,与其物质基础(即其“形而下”部分)关联密切;而“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形而下遗产”,与其相关的非遗部分(即其“形而上”遗产)密不可分。由此可更自觉避免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保护“顾此失彼”,还可以避免两类遗产内里“形而上”与“形而下”两部分的割裂脱节,进而最大限度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完整性。本文要点曾在2014年9月河北师范大学“燕赵音乐文化研讨会”上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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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所以用“悄然”来形容,是当时了解、知道此事的人并不多。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决定正式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一名,取代此前在中文先后用过的“人类头和非物质遗产”、“无形文化遗产”、“传与非物质遗产”、“述与无形遗产”等称谓。
  或许你没有注意到:2001年我国昆曲入选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批保护名录,是“人类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而不是后来大家熟知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前面多出“头和”三字,后面则少了“文化”两字。
  随着昆曲、古琴申遗成功,随着国家的重视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影响不断扩大,越来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
  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层面到各地基层文化部门,都大大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和保护工作。2003年,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民委和中国文联联合启动实施为期长达17年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3月和12月,国务院先后颁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推动全民族保护祖先留下的宝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关了解、学习昆曲和古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活动,开始形成热潮并不断推进,迅速壮大。许多文化、教育机构闻风而起,比如广州中山大学,很早就设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后来更成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之一。
  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收集工作,也加速进行。据有关方面介绍,自2005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大规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共走访民间艺人115万人次,普查文字记录量达20亿字,汇编普查资料14万册,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可以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上已经跃入世界前列。
  从2006年至2011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2006年6月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白蛇传传说、阿诗玛、苏州评弹、凤阳花鼓、杨柳青木版年画等,共518项。2008年6月,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包括孟姜女传说、西湖传说、陕北民歌、高邮民歌、十八蝴蝶 等(共计510项),以及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总共657项。2011年6月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天坛传说、弥渡民歌、纳西族白沙细乐、棕扇舞等项目365项,其中新入选项目191项,扩展项目164项。
  今年(2014年),文化部组织专家对新申报的1111个项目进行了审议,提出第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名单298项,其中新入选151项,扩展项147项。
  从2007年至2011年,国家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2014年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有498人入围,加上此前三批已公布的1488人,共计达1986人。
  在普查基础上,开展了从国家级到各省、市、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有力地推动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非遗保护的意识和热情大大增强。
  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正如文化部负责人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走上依法保护的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开始从普查、申报各级名录为重点的“申遗”阶段,进入依法实施非遗保护,逐项分析研究,制定并实施符合具体非遗项目客观实际的保护措施的新阶段,即重点为非遗“传承”的阶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与相关分类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1]   《公约》还指出非遗涵盖的内容,包括:“一、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2]
  2003年中国政府启动中国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时,沿用这一定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进一步表述。如《中国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指出,所谓“非遗”,“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3]
  从联合国先后公布的多批、多种非遗名录,以及我国先后公布的多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色彩缤纷,种类丰富,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给。《公约》中提到的非遗内容,只是一个非常概略的分类。我国颁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便将我国非遗划分为十大类,即:
  一、民间文学;二、民间音乐;三、民间舞蹈;四、传统戏剧;五、曲艺;六、杂技与竞技;七、民间美术;八、传统手工艺;九、传统医药;十、民俗。
  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指出上述分类仍须适当修正和调整,还提出更全面合理的非遗分类体系,具体分类如下:
  一、语言(民族语言、方言等);二、民间文学;三、传统音乐;四、传统舞蹈;五、传统戏剧;六、曲艺;七、杂技;八、传统武术、体育与竞技;九、民间美术、工艺美术;十、传统手工技艺及其他工艺技术;十一、传统医学和药学;十二、民俗;十三、文化空间。
  比较以上两种分类,显然后一分类更合理,也更准确。例如后一分类的“传统音乐”,比前一分类的“民间音乐”,涵盖更广,既包含各种民间音乐,也包含传统宫廷、国家的礼乐、各种文人音乐,以及宗教音乐等等。
  音乐作为一门特殊艺术,有其重要性,也有其独立性。上述分类表明,“传统音乐”作为非遗的特殊一大类,能够自成体系,与其他大类并列存在。但也要看到,音乐还与其他许多种类的非遗密切交集、相互渗透融合,比如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都与音乐密切联系。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戏曲就是音乐、戏剧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的综合艺术,甚至可以说就是“戏+曲”。戏曲的情节、戏剧表演等等,与声乐、器乐密不可分,而且充分发挥各地方言和音乐特色。过去“老戏迷”到剧场,不说看戏而说“听戏”,不正说明音乐在戏曲中的作用何等重要。
  音乐不仅自成非遗一大类,不仅与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紧密相联,在各种各样的“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也大显身手腾挪活跃。各地各民族的众多民俗节庆活动,往往有十分热闹的音乐活动,是歌唱或舞蹈集中展现的特定时空舞台。诸如青海花儿会、西藏藏族的“堆谢”、云南剑川白族的石宝山歌会,以及大理地区白族“绕三灵”等等,音乐往往是这些“文化空间”不可或缺部分,甚至是最主要的核心部分。可以说,音乐是一种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密切联系众多“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当然,传统音乐也就能够集中地典型地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和历史意义。
  三、新观念,引起思维认识的新问题
  应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概念,也带来我们理解、认知上的新问题和新疑惑。
  比如,上述有关“非遗”的定义,界定了“非遗”是什么,说明它作为一类文化遗产,包含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些遗产还可以概括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两大部分。但有关定义并没有说明“非物质”是什么含义,为什么说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是“非物质”的遗产,这些遗产的根本性质究竟是什么。
  众所周知,“世界是物质的”,早已是普通常识。在现代物理学中,也只能找到“物质”和“反物质”、“超物质”等概念,没有什么“非物质”存在。
  那么,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呢?什么是“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呢?
  且不说民间工艺等等,物质基础十分明显。仅以传统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民间美术等为例,都是艺术,现都列为“非遗”。 但它们的本质也是物质的,都是以物质为媒介的,建构于物质基础之上的。
  有关艺术的物质性,论者极多,仅以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的看法为例。海氏曾撰写《艺术作品的本源》一文,以说明“对艺术作品的本源的追问就是追问艺术作品的本质之源”。该文讨论的核心,一是艺术作品的本质是什么;一是这种本质如何实现自身,即它的来源是什么。换句话说,就是艺术作品是如何成为艺术作品的。
  他首先确定,艺术作品当然是一种“物”。他指出“艺术作品”无论如何也摆脱不了物的因素,比如,在建筑中有石质的东西,在木刻中有木质的东西,在绘画中有色彩的东西,在语言作品中有语音,在音乐作品中有声响。总之,物是艺术的载体,离开了物,艺术无法显现自身。
  但是,艺术作品又不仅仅是一个物,它必然承担了别的属性。艺术作品并不是一个纯然物,它经过了艺术家的加工和改造,或者说它是艺术家的创造,所以它是一种人为的东西。人为的东西必然要承载人的目的,人的目的则大致分为使用的目的和非实用的目的。能承载人的实用目的的,实现一定的实用功能的人造物,海德格尔称之为“器具”,艺术则是与器具相对的一种人造物。器具的人为性上,与艺术作品类似,但器具毕竟要逊色于艺术作品,因为艺术作品“有它的自足性,而器具却没有”,尤其是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本身的存在来说,不是因为它的有用,而是因为它“让真理设置入自身,即艺术作品显现了真理。”真理不是主观的,真理是客观的存在,所以艺术作品是自足的。[4]
  海德格尔运用形式逻辑“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将“艺术作品”这一概念,和它的上位概念“物”,以及同属但不同类的概念“器物”,进行比较分析,以充分界定艺术作品本质。上述言论表明,必须明确艺术作品的物的本质属性,明确艺术作品作为人为之物,与一般实用的器具有明显区别,是具有自足性的、显现客观真理的自足之物。   关于艺术作品之作为艺术作品,海德格尔还有很多深入的论述,这里就不多说了。
  鉴此,把许多种类的艺术归属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艺术作品的物的本质属性也就是物质属性相矛盾的,因而,理解起来是有困难的。
  四、作为特殊“非遗”和特殊艺术门类的音乐,本质也是物质的
  音乐是一门特殊的艺术,这也是一种常识。因为音乐来无影去无踪,无形无色无味,其方生方逝,不停流动,无从寻觅,难以挽留,但它又可以弥漫、充塞、填满四围空间。它既可以呼啸怒吼,声震百里,动荡山谷;又能低回婉转,缠绵悱恻,如怨如慕;还能绕梁三日,余音不绝,无声而胜有声。换言之,音乐也许是一种最接近“非物质”概念或“无形”概念的艺术了。
  尽管如此,音乐的本质属性仍与其他艺术相同,仍是一种“物”。音乐的殿堂,完全建筑在物质的基础上——音乐的物质基础,就是物体振动引发的“声音”(声波)。
  “声音”这一概念具备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人耳的听觉感知;二是能引起这种感知的、存在于某种媒介(Medium)——最常见的媒介是空气——中的扰动。
  音乐是具有听觉审美的声音(Aesthetic Sound)。“音乐”(Music)实际是“声音”的特殊类别,是加上了审美限定的一类特殊的声音(“乐音”及“乐音性噪音”)。欲有音乐,必先满足声音确立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振动的物体——即“音源”——扰动空气,振动旋即在空气中次第传播开来,由是构成了“声波”(Sound Wave)。当受众接触到声波以后,听觉系统会将振动转换。换句话说,声音的本质是物体在一定介质中的振动,并通过一定介质――一般条件下这一介质就是空气——将振动引起的声波向四方传送,通过刺激人耳这一听觉器官接受振动,再通过大脑还原接受。换为生物电信号并刺激大脑中处理声音信息的相关区域,于是人们便“听”到了声音。
  [JP2]声音源于物体的振动,当物体振动停止时,声音也就消失了。声波传播需要介质,当然,除空气外,声波也能在水等液体和木头、钢铁等多种固体中传播(例如耳贴铁轨能比从空气中更快听到火车驰来的声音)。在特殊的情况下,人们也会在水中等非空气介质中,传播声音信号,甚至欣赏音乐。在真空中,由于缺乏传递声波的介质,所以也没有声音。而如果没有正常的听觉系统(人耳以及相应心理、大脑系统),也不能感知声音。这说明,从声音发生、传播到收受,所有环节,都离不开物质条件。[JP]
  由于人的听觉系统的限制,我们只能感知一定频率范围内的振动波,超高频的声音(超声波)和超低频的声音(次声),是人耳听不到的。
  音乐艺术中变化无穷的艺术手段,归根结底,也是“物使之然也”。它们都建筑在物质的基础上,为物质条件所制约。例如,乐音有高有低,不同音高组成音阶、调式,与前后音高进行所遵循的节奏(对比原则)、节拍(规律性轻重节律的显示)结合,形成在时间中展开变化的“旋律”;不同音高还可以依据一定自然法则和艺术习惯纵向组成“和声”,以及不同高度的旋律进行构成“复调”。
  音乐的基本要素,诸如音高、音强、节奏,旋律、和声、复调以及不同的音色音质等等,最终都通过“物”的声波而存在而呈现。乐音的高低,取决于发声的振动体的振动频率(单位时间中的振动次数多少),音乐的强弱,取决于发声的振动体振幅的大小。音乐中最重要的音色,也以不同的振动的体的物理属性、振动方式(激振方式)、基频音以及所含谐波(泛音)的多少强弱变化等为转移。
  所以,没有“物”,没有物质振动、物质媒介,以及人耳等接受还原器官,就没有声音,更没有音乐。
  当然,音乐不仅仅是物理现象,音乐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社会、文化创造与习俗的影响。“音乐是凭借声波振动而存在、在时间中展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从社会学的角度讲,音乐是人类所创造的诸多文化现象之一;人类早期的音乐活动是混生性社会文化现象中的一个要素,到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音乐又同时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5]音乐的这种文化属性告诉我们,这一门诉诸听觉的艺术,构成它的基本物质材料就是声音。但人类在一定审美意识和习惯的指导下,从周围生活的世界中选择若干音响,按一定逻辑规律进行组合,所形成的承载一定情感体验的音响即为音乐。但不能否认,物体振动引起的音波(音响),仍是音乐赖以存在的基本物质材料。
  综上,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物是艺术的载体,离开了物,艺术无法显现自身。物(物质)也是音乐艺术的载体,离开了物(物质),音乐艺术也无法显现自身。
  五、如何解开“物质音乐”与“非遗”音乐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其实不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开始便认定的。在英文中,“非遗”也是一个新出的概念,也同样令人迷惑。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初使用的相关英文概念,是Nonphysical Heritage(非物质遗产),后来又使用过另一概念: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直译应为“头与无形遗产”)。直到2003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确定采用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直译应为“无形文化遗产”)。 但从2001年起公布首批入选名录册,直到2003年、2005年先后公布二、三批名录,仍一直沿用“人类头和(与)非物质遗产”的称谓。
  那为什么流行的中文,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呢?原来,当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此前正式公布的中文文本,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译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一词,并没有修正为“无形文化遗产”。我国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等机构颁布官方文件,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上述中文文本保持一致,也就统一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这也就成为今天广泛采用的、定型化了的概念。   据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后来的运用中,觉得上述用法不十分妥帖,仍改译“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然国内则无法追随教科文组织改来改去,只好继续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译词,没有改用国际社会后来广泛使用的“无形文化遗产”这一通用术语。[6]
  正如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所指出:在中文语境中,用来翻译英文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词语,严格地说,“是一个可能会发生歧义和误解的词汇,容易让人产生这一类文化遗产似乎没有物质表现形式,不需要物质的载体加以呈现的联想”。王文章接着指出,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中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族的木卡姆艺术,中国与蒙古国蒙古族长调民歌等等,“都要靠表演它们的人和一定的乐器、道具以及具体的表演过程这些物化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才能呈现出来”。同样,其他剪纸、云锦等等“非遗”,也离不开纸张、丝线等物质材料和剪刀、织机等物质工具。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重点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涵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7]这是我们进一步理解“非遗”这一新概念的重要钥匙。
  那么,若直译“无形文化遗产”有没有发生歧义和误解的可能呢?
  “无形文化遗产”来源于日语“无形文化财”。原来,日本非常重视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在二战结束不久的1950年,便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提出“无形文化财”概念。此外,还有“有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筑群、埋藏文化财等类别。该保护法将“无形文化财”区分为“无形文化财”与“民俗无形文化财”两类。“无形文化财”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国粹级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以及其他无形文化遗产;“民俗无形文化财”即民俗非物质文化遗产,指那些与普通民众衣食住行、生产民俗、信仰、岁时年节有关的风俗习惯和民间传统艺能。1955年日本首次公布认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经由“个项认定”、“综合认定”及“持有团体认定”方式确定。其中属“个项认定”的“身怀绝技者”,则被确定为“人间国宝”,备受尊重。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曾特别设立了一个叫做“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管理部门。后来受日本“无形文化财”这一术语的影响,于1992年将该部门改成为“无形遗产”( Intangible Heritage)部门。
  当然,区分指定“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也有一定难度。也许音乐这类“无影无形”的时间艺术,“无形文化遗产”称呼或较适合。不过,音乐表演也有舞台形象、表演形体动作等“有形”部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无形文化)遗产”,比如舞蹈、戏曲、杂技等,也都是“有形有样”的、或“无形”与“有形”相互结合的表演形式。如果因为它们的“形”随剧情、内容发展,在时间中快速变化展现,有别于文物、古建筑等不动不变(或变化极其缓慢)的“凝固形态”,而将它们归为“无形文化财”,似乎也未必妥帖。
  但像剪纸、刺锈等等,有非常固定的形态,说是无形文化遗产,则不甚贴切。
  运用上述概念进行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无论是有形文化遗产还是无形文化遗产,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遗,一方面,容易引起两类遗产的对峙、分离和分裂;另一方面,若忽略两者的界限和差异,则又容易引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泛化(泛物质化)和模糊。
  苑利、顾军在《非物质遗产学》中指出,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国内学术界,几乎都将前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所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即将“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都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列——“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他们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方式传承至今,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项,它们具有“非物质”性。而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使对保护、传承非遗有益,也不能视之为非遗,更不能列入非遗来保护。作者强调,“如果在这个逻辑起点上出了错,今后的实践工作也将一错到底。”[8]
  他们说,如将米雕、核桃雕等小物件当成非物质文化遗[JP2]产,人们也许不以为意。但承认了米雕、核桃雕,不就得承认剪纸、泥塑,继而还要承认石雕、砖雕,甚至成片的四合院,都是“非遗”。但若四合院这样的庞然大物也都成了“非遗”,那么,还有什么是物质文化遗产呢?还有什么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呢?[JP]
  我们不妨沿此逻辑继续下推:如果一份小小的剪纸、米雕,都蕴含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关注和保护,那么,像北京故宫、长城这样的宏伟壮丽的文化遗产,其所蕴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还会少吗?它所具有的非物质遗产价值,还会低吗?为什么故宫的建筑设计、营造技术、园林设计、装饰美术等等等等,不列入重大的“非遗名录”呢?
  另一方面又容易导致“非遗”泛化趋势出现。本来“非遗”已经是一个定型化的概念,全国人大也正式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人感到不好把握物质文化遗产与非遗的差别和界限。比如,北京全聚德烤鸭、天津“狗不理”包子之类,明明都是食物,都是物质文化饮食文化,怎么摇身一变,都成了著名“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六合猪头肉”、各种臭豆腐、各家名菜各种小吃等等,为什么不能“申遗”呢?现在有许多食品、商品纷纷高调表示要“申遗”,至少可以吸引眼球,可广招徕。难怪有人批评“非遗保护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面装”。失去控制的泛物质化,很容易使“非遗”保护走样,成为变相的产品保护、商标评选和某种变形的商品广告。   六、正确理解和解释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辩证统一关系
  那么,如何正确理解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关系?如何克服“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的表面矛盾?如何协调“物质的音乐”与“非遗”音乐的对立统一?
  这需要我们正确运用唯物辩证思维。无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非遗”,还是“无形文化遗产”,以及作为其来源的当初日本所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等概念,都需要避免简单对立、相互割裂、相互排斥的机械片面思维。
  因为日本长期受中国文化影响,日本所用“有形”、“无形”的表达方式,也是来源于汉语的一种区分对立事物古老思路。它也许比前一种“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表达方式更好,但也很容易产生割裂和对立之弊。
  我们认为,在悠久的中华文化的思维智慧中,还有比这种简单对立的区分方式更为高妙的表述方法。因为中国古人非常善于从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出发,从事物间的整体联系出发,来认知和表述各种客观事物的特性,把握对立统一体之间的相互联系。
  例如,汉语在先秦已有众多词汇的基础上,还通过多种途径发展新词,引申发展,就是古代词义发展的一种主要途径。[9]出于古人对事物发展过程中相反相成的哲理认知,中华民族先民们尤其聪明地利用词义,进行正反关系的引申组合,构成联合式的合成词,也就是前人曾说的“正反同辞”。 例如“雌雄”、“左右” 、“是非”、“长短”、“黑白”,等等。另外,还会用两个相反的语素组成新的复合词,其意义不是两个语素意义的相加,而是融合正反两方面意义,产生出更加概括的意义。例如“是”、“非”,本来是对、不对,组成复合词“是非”,既表示纠纷、争执,又表示褒贬。通过对立面的组合统一,还能发展出来新的词义。比如“黑白”,组合了黑色、白色,却用以表示是非、善恶。
  更进一步,则通过对立面的组合统一,再发展出新词组,表达新意义。例如,古人有著名的“形而上”、“形而下”的区分,《易·系辞》中的“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就是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表述。 “形而上”者的“道”,并非可以完全脱离相应的“形而下”的“器”部分,同时,也不否认“形而上”者,还有其“形而下”部分存在;反过来,肯定“形而下”的“器”,并不否认其有“形而上”的部分,也不能能脱离其“形而上”部分而单独存在。哪怕需要只谈其“形而上”部分,或“形而下”部分时,也提醒人们不能忽略甚至割裂其相关联的“形而下”或“形而上”部分存在。
  运用这种表达方法,“形而上”与“形而下”,两者似乎可以单方面存在,但同时,又强烈暗示着联系着与之对立、分离的另一方面,肯定后者的存在。这两个不同甚至对立的方面,实则合成密切联系的不可截然划分的统一整体。这种整体的、充满辩证的思维及表述方式,有力避免了那种形而上学的、非此即彼的思维容易导致的僵化和片面。
  我们不主张另起炉灶,改变或废除已广被运用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等概念,更不希望引发人们认识理解上的新混乱,我们只想借用古人聪明智慧的思维和表述方式,帮助我们更好理解、解释“物质文化遗产”与“非遗”等相关概念,更好理解把握“物质文化遗产”与“非遗”之间的区别和密切联系,更好也更全面整体地实现“物质文化遗产”和“非遗”的整体保护完整传承。
  正如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所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重点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涵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强调蕴藏在“物质层面和呈现形式”等“物化形式”背后的,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要保护的重点,即“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涵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这不正是紧密联系着“形而下”物质层面的“形而上”的部分吗?不正是依托在“形而下”的物质文化遗产之上的、真正的“形而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吗?
  “形而下”和“形而上”这种理解表达方式,提醒在我们保护各种“形而下”的“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不要忘记保护与之密切相关的难以割断的各种“形而上”的“非遗”;在保护各种“形而上”的“非遗”的同时,也不要忘记保护与之密切相关联的各种“形而下”的“物质文化”部分。例如,我们进行音乐类“非遗”保护,在对列入教科文组织第二批名录的“古琴艺术”进行传承保护时,既要关注其“形而上”的“非遗”部分的保护传承,即对相关音乐艺术、相关精神文化、相关技艺技法的保护传承,也要关注其“形而下”的古琴乐器本身(尤其是古代留传的珍贵古琴和今天新斫之精品琴),以及琴桌琴凳、弦、古琴谱古琴书、弹琴雅集环境等等“物质”层面遗产的保护传承。
  音乐类非遗保护,和其他非遗保护一样,只有既关注其“形而上”的、“无形”的精神文化、音乐艺术本体以及相关哲理等部分,也关注其“形而下”的物质基础物质部分,才能整体、全面、完整地保护传承相关“非遗”,收到物质、精神珠联璧合相得益彰相映生辉的良好效果。
  我们衷心期盼“物质的音乐”与“非遗”的音乐,永远契合无间,和谐统一。我们也期盼在大力保护文化遗产时,加强整体思维,不要割裂两类遗产,更不要顾此失彼。换言之,就是在大力保护各类中华优秀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不要忘记其不可分割的“形而上”部分,不要忽略其中所蕴含的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在在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不要忽略其“形而下”部分,即作为其基础的物质文化遗产部分,也同样需加关注、精心呵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考量,也要注意“形而下”的物质文化与“形而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兼顾并重,相互沟通,相互照应,实现全面、整体、完整的妥善的共同传承保护,为中华文化的复兴做出更大更积极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445.
  [2] 同[1],446.
  [3]
  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8.
  [4]
  黄其洪.海德格尔论艺术[M].长春:吉林美术出版社,2007,53-57.
  [5]
  赵沨,赵宋光.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
  [6]
  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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