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斯企业性质观点的质疑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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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科斯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得到我国经济学者们的肯定和应用,但至今仍饱受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他们认为企业不仅有协调性质,还有生产性质,企业与市场之间不是替代关系;企业与市场间的边界也不能简单按交易成本来分析。那么,我国这些经济学者的质疑观点是否正确呢?本文通过对个体与企业、市场的关系和交易成本概念的剖析,指出这些质疑观点是存在问题的。
  关键词:企业性质;科斯;个体;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17069.9
  文献标志码:A
  
  一、当前国内的主要质疑点
  
  科斯在其著名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认为,企业和市场都是一种协调劳动分工的组织形式。企业是用“权威”替代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它比市场能节约交易成本。企业规模的大小取决于企业存在所节约的交易成本与企业存在所引起的组织成本的比较。自20世纪70年代起,科斯这一对企业性质的洞识逐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家肯定、引证、运用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后期,科斯的论点引起我国经济学界的注意和讨论。总的来说,科斯的洞识得到经济学家们的肯定和应用,但至今仍饱受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
  第一个重要质疑点是认为科斯忽视企业生产性质,即企业除了具有交易性质外,还存在生产性质。这种观点在近年的有关文献中可以信手拈来,在此不妨举几个例子。如姚小涛、席酉民(2000)认为企业一方面具备着市场本身所无法实现的生产功能,另一方面具备着类似市场对分工生产活动之间交易的协调功能。企业具有显著的专业化生产性特征。郝臣(2005)认为在对企业性质的理解上,西方主流企业理论只看到了企业节约交易费用的一重性质,而忽视了企业作为生产性合作组织的另一重性质。杜晶(2006)认为从本质上看,企业是既具有生产属性又具有交易属性的一组契约联合网络。还有的研究者虽然对企业的性质做进一步的探讨,提出新的解释和想法,但还是离不开强化企业的生产性质,例如肖卫平(2005)认为企业取代的真正对象其实不是市场而是单干经济,认为企业本质是一种包含有要素市场交易合约的特殊团队生产;程启智(1999)认为企业具有生产性质,取代的是个体商品生产者或作坊;在这里企业的生产性质进一步被强调了,而企业的交易性质却处于次要的地位。他们在分析企业具有生产性质时,一般都依据以下的根据和事实:一是接受传统理论中把企业当成一个生产单位,是与市场交易属性相对应的观点,这种观点与人们对企业的直观感觉和理解是相一致的,很自然,企业具有生产性质。二是根据企业具有协作生产力的能力。马克思指出,协作创造了一种“集体力”,它要大于个体生产力。据此认为“企业具有比单个分工生产活动简单联结或聚集较大的优势,……,这也许在一定意义上隐含着企业作为一种生产性经济单位之所以出现与存在的原因之一”(姚小涛,席酉民,2000)。
  他们在肯定企业具有生产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否定企业与市场的替代关系。认为一个是生产,一个是交易,二者不能替代。并且认为如果企业作为市场的替代物而产生,则企业与市场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然而事实上,随着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市场的交易从总量上没有减少,反而扩大了,说明企业和市场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而是共生共荣、相互促进的关系。
  第二个重要质疑点是即便认为企业替代市场,企业的边界也不是按交易成本来进行比较决定的。要比较也应当是把在企业内组织一笔交易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组织成本与通过市场组织同样交易的购买价格和交易成本进行比较,这几乎是众多研究者普遍认可的观点。有的还引证事实否定企业规模由交易成本来决定,他们分析到:假如企业替代市场的规模是按交易成本决定的,那么当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呈下降趋势时,企业对市场的替代程度将会减小,即企业规模相对缩小;然而根据钱德勒曾经用大量实证材料的研究,表明现代企业组织替代古典企业组织以及现代企业规模的发展是建立在市场规模扩大,尤其是技术、通讯、铁路、运输等交易条件极大改进的基础之上;即使直观地考虑,也不难看出与现代企业规模急剧膨胀相伴随的,是交易制度和交易条件的改善即市场整体交易成本的迅速下降。因此,现实与科斯的理论隐含的思想是不相一致的(曹正汉,1997;姚小涛、席酉民,2000;王舒,2002)。
  总之,这些学者认定企业不仅有协调性质,还有生产性质,企业与市场之间不是替代的关系;企业与市场间的边界也不能简单按交易成本来分析。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科斯对企业性质的论述对不对呢?我国这些经济学者的质疑观点是否正确呢?
  
  二、生产是企业的性质吗?
  
  如果我们回顾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我们可以看到1937年科斯在探讨企业的性质时,以组织协调来定义企业性质的,组织协调的方式是权威。在科斯的企业性质中,我们看不到企业的生产性质。那么企业有没有生产性质呢?
  先让我们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考察。在市场出现之前,是自给经济。在自给经济中,存在着个体或家庭的生产单位。由于不同个体的资源或生产不同产品比较效率差异,因此需要专业化并进行交换,这样市场出现了。当不同个体通过市场合作毫无障碍和困难的情况下,应当说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进行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可以想象的是,不同个体之间的市场分工合作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例如,“有些货物或劳务的供应商希望签订长期合约……但由于预测困难,有关商品或劳务供应的合约期限越长,购买者就越不可能。”其结果必然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不合作,退回到自给经济。另一种是进一步紧密合作。“供应者所提供服务和商品的细节在合约中没有阐明,而是由购买者以后决定。当资源的流向(在合约限制之内)以这种方式倚赖购买者时,就得到了所称的企业关系。”这样科斯企业就出现了。因此从历史进程来看,自给经济先于市场出现、而市场又先于企业出现。市场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克服自给经济的不足,更好的协调劳动,而企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市场协调的不足,丰富劳动协调的方式。也就是说,从企业起源来看,企业的存在确实是为了更好的协调劳动。在企业的集合中,资本主义企业在经济发展史上有着前所未有的历史地位。马克思指出在封建社会后期小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的过程中,一部分较富裕的商品生产者逐渐积累了大量的货币,上升为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的资本家;而大部分商品生产者则逐渐破产,丧失了生产资料,沦为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这是马克思对早期资本主义企业产生的描述。那么它的产生是否为了更好的协调劳动呢?我们说工人向资本家提供的劳动服务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服务合同的方式进行,一种是按雇佣劳动 的方式来进行;在服务合同里,工人是独立签约人,没有雇主来控制他的工作模式和方法;而在雇佣合同里,工人同意履行双方约定的并有限制范围的工作事项,并接受雇主的工作分配与安排。如果双方按服务合同的方式进行合作,那么就不构成资本主义企业;如果双方采用雇佣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就形成了资本主义企业。当生产中面临着不确定性或者具有流水线作业时,双方采用服务合同的方式太不方便了,而采用雇佣合同则更方便,节约成本。因此资本主义企业出现是为了更好的协调劳动。
  如果说企业的存在与市场一样是为了更有效协调劳动,那么企业还有没有生产性质呢?说企业具有生产性质一般基于两点:一是企业创造了大于个体生产力的一种“集体力”,二是企业是以生产单位面目出现的。然而这两点依据似乎都存在不足。
  首先,企业虽然具有创造大于个体生产力的一种“集体力”的特点,但这个特点并不是企业所独有的,市场价格机制也有这样的功能。市场出现从根本上是因为不同个体之间通过专业分工和交换可以提高共同产出,因为不同要素之间潜在的互补意味着贸易收益的存在,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既可以发生在企业内部,也可以通过市场进行。我们说市场和企业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协调劳动,本身就意味着好的组织形式是可以提高生产的,企业可以、市场也可以,市场是通过专业化分工和交换来增加生产力、创造“集体力”。当前,在企业与市场之间出现了大量的中间组织,如虚拟企业、战略联盟、网络化组织、具有固定关系的分包制以及特许经销等方式,这些中间组织通过合理配置资源进一步提高了竞争力和生产力,具有比企业或市场联系方式的更大优势,他们同样具有创造“集体力”的特征。如果说企业因为有集合力而具有生产性质,那么市场、中间组织也有集合力,也应当有生产性质。因此,“创造了大于个体生产力的‘集体力’”特点不应当成为企业具有生产性质的根据,它反映的是组织交易的效率。
  其次,我们再考察企业作为生产单位的特点。企业的科层和权威的组织形式容易给人一个整体的“黑箱”假象,使得人们将企业理解成为一个整体生产单位,从而认定企业有生产性质。然而将企业理解成一个整体生产单位,却遇到理论上的矛盾。一是企业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契约联结体,其内部是可再分的。如果我们深入到企业内部结构来考察企业组织生产时,就更容易发现这一事实。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生产的组织形式),团队生产并不意味着团队的每个成员与团队的目标完全一致,在存在个体产出计量困难时,个体会有偷懒的激励,为了防止这一点,需要派人来监督其他人努力和拥有剩余索取权,企业团队生产的管理方式表明企业并不是一个整体的生产单位。二是企业作为生产单位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企业和市场是随着经济和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个历史性范畴。在未来,我们很难保证企业和市场的形式在人类经济活动中一定会存在,也很难保证未来不会出现新的组织形式将不同个体的劳动联系起来的可能,因此企业作为生产单位的基础是脆弱的。三是个体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生产单位。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个体就是生产功能的承担者,无论在自给经济,还是在市场和企业的组织形式里,个体都是直接承担着生产的任务,社会的生产性质是通过个体劳动来体现的。个体作为生产单位具有不可分性和历史永恒性,它可以贯穿不同的经济形态和不同的经济体制,不管未来怎么变化、采用什么样的经济组织方式,个体都永远是不可分的生产单位。因此,将企业作为生产单位实际上是被企业组织形式所迷惑。
  因此,依据“企业创造了大于个体生产力的一种‘集体力”’,以及“企业是生产单位”来说明企业具有生产性质,显然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生产并不是企业的性质,这样前面存在的诸多矛盾才可以化解掉。当我们认定生产不是企业性质时,那么社会的生产功能又由谁承担呢?笔者认为:社会的生产功能是由个体承担着,个体才是真正的生产单位。当我们把个体定义为真正的生产单位、承担生产功能时,将企业当作市场一样作为劳动协调形式、不具有生产性质就容易理解得多。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我们从人类劳动组织演变历史出发,正确理解企业、市场和个体之间的关系,就可以明白生产并不是企业的性质。既然生产不是企业的性质,企业就是与市场一样,都是协调劳动的形式,二者当然是可以替代的。既然二者可以替代,那么为什么又出现“随着企业产生,企业与市场容量都在增加”的现象呢?这是因为企业与市场容量的大小除了双方替代关系外,还取决于人口(个体数量)和技术增长因素。人口和技术的增长使得整个社会的生产和财富的增加,这必然决定了企业与市场总容量都在增加。假如没有企业的话,那么整个社会的交易量为市场容量加上企业内部交易容量的总和,反之亦然。因此,“随着企业产生,企业与市场容量都在增加”并没有否定企业与市场的互相替代关系。
  
  三、企业与市场边界不按交易费用决定吗?
  
  在科斯的论述中企业替代市场,主要在于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也就是说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是由交易成本的比较来决定的。这个观点是否正确呢?在此关键是对交易成本概念的理解。
  
  1 对交易成本的还原
  在科斯的《企业的性质》论述中,科斯并没有明确地使用交易成本这一名词,在其后来的著作中也没有明确给交易成本下过定义,有人根据他在随后一系列论著中的表述,将其交易成本概念归纳为:交易成本是市场运作成本,包括搜索和信息成本、讨价还价和签约成本、检查和执行签约的成本等等。科斯指出使用价格机制存在成本,同时认为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存在成本,但没有给成本性质和类别进行明确的说明。因此在理论界对企业组织存在的成本基本上有两种说法,一种称之为管理成本或组织成本,一种称之为交易成本。但根据科斯使用的“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这种表述用语,表明他是把企业内部关系也视为交易关系。因此,将企业组织存在的成本称为交易成本应当更符合科斯的本意。我们再看一些追随者或研究者是如何界定交易成本的。张五常(1990)认为,在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于一个克鲁梭·鲁滨逊经济中的所有成本。阿罗把交易成本界定为使用制度的成本。维克多·高尔德伯格(1985)认为交易成本包含两层不同的意思:第一层意义把交易成本与一套诸如议价、监控这样可以确认活动联系起来,第二层意义是包含了任何与制度运行完好的情况下会出现的结果之间的差距,高尔德伯格认为正是这第二层含义“更好把握科斯的意图”。认为交易成本包含阻止双赢交易实现的任何事物,包括传送信息或协调生产潜能的协定。
  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到交易成本是使用制度的成本,交易成本为采用不同制度形式运行与最优状态的资源组合的结果差异。如果再进一步划分一下,交易成本包含使用某种组织形式或 制度的所造成的直接活动成本,比如企业形式带来的监管、协调成本,市场形式带来的搜寻、议价成本等;还包含使用某种组织形式或制度带来的生产成本和潜在产出的变化等。在此我们特别强调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关系,因为人们容易把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作为相对的概念来处理,还有的认为在讨论交易成本对组织结构的影响是假定了生产成本是不变的。事实上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是不可能完全分开的,二者相互影响。在资产专用性中,一体化避免的租金耗散的本质就是避免降低技术效率的选择。例如费希尔兄弟拒绝将他们的车身冲压厂建在通用汽车装配工厂旁边的行为,提高了生产汽车的成本(克莱茵,1988),这样必然产生非效率,因为它本来是可以通过通用汽车公司与费希尔公司车身一体化而加以避免。那么,这种成本是归于生产成本,还是归于交易成本。高尔德伯格认为进行这样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但是笔者不这样看。通常,从财务上看这种成本就是生产成本,然而由于这种成本是采用不同组织形式而造成的,其实质上仍然是交易成本。这种看法也符合科斯的认识,例如,科斯认为企业存在是节约交易成本,但科斯又说到“如果通过组织能够消除某些成本,并事实上降低了生产成本,为什么还要有市场交易存在”,在这句话中实际上隐含了“某些成本、降低了生产成本”为节约的交易成本。那么,是否交易成本就涵盖了生产成本呢?也不是。生产为人类使用有关知识、工具、机械和原料有意识进行商品和服务的创造。就单个要素来说,其单位要素成本是一定的,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不同要素的组合无论是通过市场还是通过企业,其生产函数和生产成本是一样的,那么这种生产成本就不是交易成本。
  
  2 企业与市场边界是否由交易成本决定
  当我们如此挖掘和剖解交易成本时,那么再看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是否由交易成本决定的。在技术给定的情况下,如果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不同要素的互补组合无论是通过市场还是通过企业,其生产函数和生产成本是一样的,技术的改变只是改变生产函数和生产成本本身。当存在交易成本时,无论一项交易是采用市场机制、还是采用企业形式,除了导致直接活动的交易成本外(如企业的监管成本、市场的搜寻、议价成本),还将导致不同要素组合的生产函数和生产成本的变化,并且这些变化成为交易成本的组成部分。设想一方为资本所有者、一方为劳动力所有者,在无交易成本时,无论采用市场还是企业形式(理论上企业),不同要素所有者的组合产出为Q(A、K、L),生产成本为c(A、K、L),其中A、K、L分别为选择的最优技术水平、资本投入、劳动力的投入。当存在交易成本时,不同要素所有者利益并不一致,如采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形式(假定资本雇佣劳动优于劳动雇佣资本),那么在资本所有者的权威下,不同要素所有者经过相互博弈,实现其合作产出为Q(A1、K1、L1)、相应的生产成本为C(A1、K1、L1),发生与企业形式相关的直接管理费用、监督成本等为CF(A1、K1、L1),其中A1、K1、L1为不同要素所有者在相互博弈均衡状态下选择的技术水平、资本投入、劳动力的投入。当采用市场机制进行合作时,资本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购买劳动服务,那么在市场机制下,不同要素所有者经过相互谈判和博弈,达致合作产出为Q(A2、K2、L2)、相应的生产成本为C(A2、k2、L2),发生与市场形式相关搜寻、议价成本为CM(A2、K2、L2),其中A2、K2、L2为不同要素所有者在相互谈判和博弈均衡状态下选择的技术水平、资本投入、劳动服务的投入。那么采用企业和市场形式的交易成本分别为:
  {[Q(A1、K1、L1)-C(A1、K1、L1)]-[Q(A、K、L)一c(A、K、L)]}-CF(A1、K1、L1)(1)
  {[Q(A2、K2、L2)-C(A2、K2、L2)]-[Q(A、K、L)-C(A、K、L)]}-CM(A2、K2、L2)(2)
  其中,-CF(Al、K1、L1)、-CM(A2、K2、L2)为高尔德伯格(1985)所称的第一层意义的交易成本,{[Q(A1、K1、L1)-c(A1、K1、L1)]-[Q(A、K、L)-C(A、K、L)]}、{[Q(A2、K2、12)-c(A2、K2、L2)]-[Q(A、K、L)-c(A、K、L)]}接近高尔德伯格(1985)所称的第二层意义的交易成本。比较(1)、(2)两式大小,发现[Q(A、K、L)-c(A、K、L)]为共同项,因此,只需要比较(3)、(4)。
  [Q(A1、K1、L1)-c(A1、K1、L1)]-cF(Al、Kl、L1)
  (3)
  [Q(A2、K2、12)-c(A2、K2、L2)]-CM(A2、K2、L2)
  (4)
  而(3)、(4)两式恰恰是一项交易分别采用企业和市场两种交易形式交易双方的总收益。显然,如果(3)>(4),意味着(1)<(2),即采用企业形式进行交易成本比采用市场形式的交易成本低,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张。因此,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是可以通过交易成本的比较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双方一项交易采用企业、还是市场,通过比较两种组织形式双方总收益与比较两种细织形式双方总交易成本是等价的。
  在此,有人会提出这样一个疑问,科斯不是说企业规模将扩张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那么,我们只需要比较企业扩张的一方就好了,为什么将双方总交易成本都考虑进去,这样是否正确。其实,这是对交易成本理解错误。其一,交易双方从来是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的。当采用企业形式交易时,企业内的交易成本当然是要涉及具有不同要素的双方,那么采用市场形式既然也要考虑到不同要素的双方,否则就会造成无法比较的局面。其二,比较不同组织形式下双方总收益大小(与交易费用大小比较等价)来判断选择何种组织方式与比较不同组织形式下一方收益大小来判别是一致的。例如,假设乙方是甲方的供应商,双方通过市场机制交易产生的总收益为80,甲方所得为70,乙方所得为10,如甲方将与乙方交易企业内部化,总收益为90,那么双方经过博弈,甲方所得一定高于70,乙方所得一定高于10,比如甲方和乙方收入分别为75和15,均高于他们市场交易所得。可见,考察交易双方的总交易成本来判断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是合理的。至此,我感觉到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用双方总盈余最大化来判别最佳所有权安排的方法正确,也觉得他们对科斯思想理解的准确。
  从上面分析中,还可以得出一个引申观点,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企业的纵向边界由交易费用来决定,企业横向边界由不同要素所有者博弈均衡来决定。上面所讲的“企业与市场的边界通过交易费用的比较来确定的”,实际上确定的是企业的纵向边界,解决的是“制造还是购买”问题。而企业制造多少则是企业横向边界问题, 在上式中,K1、L1的多少就是衡量企业横向边界,而K1、L1的大小则由不同要素所有者博弈均衡结果决定的,因为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市场方式形成的交易量,还是采用企业(理论上企业)形式形成的横向边界都是由要素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来决定的。例如上式中的最优K、L就是通过要素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来决定的。
  
  3 对有关质疑点的回答
  至此,我们明白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是通过交易成本的比较来确定的。也会发现日常有关交易成本的一些说法的错误或不明晰。例如,选择哪种方式就应当取决于在企业内部直接生产所花费的成本和通过价格体系进行合作生产所花费的成本之间进行比较,在此,如果“成本”指的是交易成本,就是对的(我想作者应是如此);但如果是指财务意义上的生产成本就不对了,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存在造成产出差距也是一种交易成本。再如,“企业取代‘市场’其实还存在一个生产费用节约的问题”(肖卫平,2005),言下之意是:企业取代“市场”除了节约交易成本外,还节约生产费用,这就把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节约对立起来,这实际上是一种对交易成本的狭义理解。再如,“交易成本是指企业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它不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成本、运输成本等其他非市场运作过程中的成本,因此,交易成本是总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盛宇明,2003)这种说法不仅把交易成本定义的狭义,与生产成本对立起来,而且认为交易成本在会计上是可记录的。事实上,企业潜在产出的减少也是一种交易成本,但对于企业来说常常是无法通过帐目体现的。以上我们列出了一些说法的错误,那么我们又如何理解,现代企业规模急剧膨胀与交易制度和交易条件的改善之间的矛盾呢?交易成本是使用制度的成本,现代技术的发展虽然导致有形的直接的市场交易成本下降,但是并没有改变制度的本身,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专业化分工更加细致,相互之间的资产专用性也越来越强,彼此之间的依赖日益增加,这些因素并不能保证采用市场机制交易成本会减少,相反还会增加市场机制的交易成本;与此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必然带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例如,机器生产流水线总比人工流水线的管理费用要低,因此现代技术的发展同样也为采用企业形式带来一定程度的交易成本的下降,企业规模的膨胀有其合理之处。
  
  四、结语
  
  科斯对企业的性质的认识是很深刻的,但是由于科斯表述的含糊和不够充分,导致人们对其表述含义理解的偏差,但经过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讨论,科斯的观点为西方主流经济学家肯定、引证、运用和发展。然而我国一些学者在肯定科斯对经济学贡献的同时,对科斯的一些关键观点提出质疑。提出这些质疑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对科斯本来意图的把握偏差和自身理解的片面。就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从历史发展来看,企业存在与市场存在都是为了更好协调劳动,他们都是随着经济和技术发展而产生的历史的范畴,生产并不是企业的本质特性,人类社会的生产功能是由个体承担着,个体是基本的生产单位,企业与市场性质一样,企业替代市场,而不是替代其他什么;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是否由交易成本决定,主要取决于对交易成本概念的准确理解,当我们认识到交易成本是使用制度的成本,交易成本为采用不同制度形式运行与最优状态的资源组合的结果差异。那么,我们就会认识到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是由交易成本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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