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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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教育部提出并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强调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财经类院校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炼财经法律复合人才培养模式,在专业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等方面突出财经法律特色。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财经法律人才;课程设置;实践教学
  2011年底,教育部正式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计划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形成学科设置合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以及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本文通过对江西财经大学和其他财经院校的考察,进一步厘清和探讨财经法律院校“卓越财经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以期在课程设置改革以及强化财经院校法律教学实践方面有进一步提升。
  一、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的“财经”特色
  现代社会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各异,法律人才的需求及其应用也各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的培养内涵在强调法律人才培养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同时,应避免简单的同质化模式。具体就财经管理类法律人才而言,财经法律职业精英群体,在面对纷繁的法律关系、复杂的法律现象和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时,不仅需要夯实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法律职业技能,更需匹配相应的财经管理类专业知识来保障其法律职业技术中财经背景知识的有机发挥,从而使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予以理顺,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分析和化解各类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避免和克服单—法律知识背景的局限性,这是卓越法律人才教学改革对财经类法律人才培养的最根本要求。财经类学校法律专业要借重并发挥财经类学科的优势,才能打造财经类法律专业的卓越人才。没有特色、千篇一律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大忌”。无庸讳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并不明确,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实行素质教育,而非精英教育。这种法学素质教育培养目标过于宽泛,一般套用高等教育的共同目标,简单表述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从事政法实际工作的法律专门人才”,对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知识结构、能力和职业道德没有明确的要求,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没有特色,都是一个“模子”。针对法学教育的现状,借鉴西方法学教育之经验,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并实行特色教育是当代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以培养精英人才为目标,国家和社会对各种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需求,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性质是职业教育,而不是通识教育。法学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密切结合,才能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才能建立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1]。由于长期以来我国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将主要教育资源集中于知识传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缺乏清晰的法律职业教育目标定位,导致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等环节忽视了对学生分析处理财经管理类实际法律问题和案件的实践能力训练,培养出来的学生常被法律实务界抱怨,认为其财经类知识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不能满足实务需要[2]。这种单一的通识教育培养模式有违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导致了毕业生缺乏较强的财经法律职业能力,难以胜任财经管理事务中的检察业务、审判业务、律师业务等财经法律业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就是要改变财经管理法学教育与财经管理职业教育脱节的现状,培养财经法律类复合型人才,从而推动我国财经类法学人才培养的变革与发展。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即不同学科间的交叉、融合与渗透[3]。财经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的具体化和特色化。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经济、外语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因此,财经院校法律职业教育要求面向财经管理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财经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这种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打破长期以来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对立的僵局,为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注入新的活力。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的导向下,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我国财经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二、财经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变革
  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是优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以法学专业课程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专才教育”模式的课程比较单一,对培养适应各类财经管理工作岗位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极其不利的,而“通才教育”模式的课程设置则比较宽泛,缺乏针对性,不符合职业教育的明确指向。按现代课程的功能要求,课程内容包括通识教育、专业教育、素质教育三大课程模块。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来看,江西财经大学将课程设置为不同的课程类别,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公共基础课类,包括政治、英语、体育、计算机等;第二类是学科门类基础课类,包括法学专业规定的14门核心课和法律实务、法律逻辑学共20门课程;第三类是专业课类,分别包括经济法方向、民商法方向各5门课程,此外还有选修课类共27门;第四类为任意性选修课,33个学分。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课程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我国财经类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的现状:首先,从专业设置上而言,在大专业下小专业的设置方向不够突出,限选课程所占学分偏低,其学分所占比例也比较轻;其次,在具体课程的教学设置上,开设有关财经方面的课程较少,这与培养系统掌握法律、又熟悉经济的财经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是相悖的;再次,在课程开设的时间安排上也欠合理,财经类必修课或选修课大多开设在大四期间,学生忙于考研、撰写毕业论文、实习和找工作,学习精力难以集中,学生到课率普遍偏低,财经类课程即使开设,学生也难以较好地掌握相关课程知识。因此,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角度而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必须解决好通选课和专业课的比例问题,调适好专业课中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关系,同时兼顾课程开设的时间。
  结合江西财经大学等国内财经类院校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财经院校在财经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上仍需要继续提升,从整体上变革课程设置体系并突出财经类特色。课程设置必须以培养目标的定位为标准,在教育部所定的14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程教学外,财经院校应适当增加财经类通选课的比例,重点突出经济与法律的结合。第一,优化课程结构,应细化大专业下小专业,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更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在限制性选修课中,要增加专业方向课总的学分和学时,在总量上提升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第二,开设法学应用型财经类课程,充分利用财经院校的学科优势,在专业基础课中,建议开设西方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会计学、统计学等基础性经济管理类课程,它们的总学时可在专业基础课总学时中占25%左右(在这方面,据调查在全国财经院校中,目前只有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类课程的开设接近这个比例)。在选修课方面,可增设“货币银行学”、“国际贸易”、“财经英语”、“资产评估”、“企业管理”、“信托与租赁”等三级学科的专业课程。第三,职业化教育下课程设置必须以法学基本课程为主导,而财经法律类复合型人才下课程设置必须兼顾财经类课程的布局。这是一个矛盾问题。如何在课程设置中化解这种人才培养理念的冲突,合理安排课程设置的时间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财经院校应将财经类课程的开设尽可能在大二下学期或大三期间,一些更基础性的财经类课程,如“宏微观经济学”、“管理学”等可在大二期间开设。与此同时,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要突出其专业技能的培养,教学方法就应有针对性和多样性。在这方面,江西财经大学近年来已注意到这个问题,学校和法学院每年举行各种类型的教学比武,突出教学方法的改革。   三、财经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实践教学提升
  由于受传统教育体制的影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着重于理论教育,对实践教育则重视不够。从江西财经大学来看,实践教学学分共18个学分,但是毕业论文与毕业实习就占了12个学分,其余6个学分为学校安排法学本科学生在假期的一定时间内完成实习任务,写出实习报告及实习日记,而这往往流于形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财经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实践教学。究其原因,首先,实践教学理念淡漠。与其他财经院校一样,江西财经大学在教育理念上迄今仍将案例教学法作为实践性教学的主要内容,而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过多地注重理论教学的内容,认为原理通则百通,忽视了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充分意识到学生如果缺少法律实际运作技能的掌握就不可能真正地熟悉法律和理解法律。其次,实践教学内容单一。客观而言,江西财大近年来在丰富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如组织每个教研室的骨干老师编排经济法案例、民商事案例、刑事案例等,这些汇编的经典案例陈列于法学院图书馆阅览室向全体学生每天开放,受到学生的好评。但是,这种编排案例的间接性教学方式致使学生获得的知识仍然是一种感性认知,并不能代替直观、理性的实践知识教学。再次,与实践教学基地联系不紧密。法学是应用学科,突出实践环节是应有之义,而实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实践平台建设尤为重要。江西财经大学也一直在尝试着与校外相关单位建立实践基地,如与江西省豫章监狱、省内的一些企业和金融公司等签订了实践教学协议,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所谓的实践教学无非是每年组织大一或大二的学生去这些单位进行一到二次参观或访问,并没有或很少组织学生分批次地在这些单位进行业务实习和实践。而学生往往在大四下学期自行联系单位实习,导致实习既无组织保障,也无纪律约束,实践教学基本上流于形式。
  法学本质上是实践之学,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知识理解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至关重要,是将纸上谈兵转化为实践能力的必经之路,是将学生培养成复合型人才的关键环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之一,就是要强调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增强学生的实践知识储量。结合江西财经大学实践教学现状,在提升实践教学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从强调案例教学向诊所教育方向变革。法律诊所式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其内涵在于它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使得学生可以通过参与全真的案件切身体会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并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所以,加强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实践,极大地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体现了能力本位的职业教育观。如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始把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律教学实践的实验,通过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不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有所上升,更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该课程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教学课程改革的一个新的尝试和亮点[4]。第二,打造财经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平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在实践教学方面应将课堂教学实践与独立教学实践相结合,设置独立的应用学习阶段并进行系统的职业技能训练,将法律实务部门纳入法学教育体系,使其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为此,在该培养计划中特别强调教学实践平台的对接与打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计划”指出,今后将根据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基础和特色作出整体规划,建设不同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探索“学校—实践部门共同培养”和“国内-海外联合培养”的新模式。财经院校如何结合财经与法律的交叉性,与相关实务部门共同打造稳定而长远的教学实践平台,是财经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完全可以依托财经类学科的背景优势,依托相关金融证券、银行等实务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构建财经类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地或打造财经特色法学人才实践平台。第三,提高教师素质,使其能够真正适应财经法学实践教学的要求。根据教育部有关职业教育的精神,大力培养“双师型”的教学队伍,如法务会计、法务金融等专业教师的培训等,能够让相关专业教师能够胜任财经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教学。
  参考文献:
  [1] 贺卫方. 认真对待法律教育[J]. 比较法研究,1996(2).
  [2] 黄进. 法治国家建设呼唤卓越法律人才[N]. 中国教育报,2011-03-21.
  [3] 王文华.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 中国大学教学,2011(7).
  [4] 王喆. 论诊所式法律教育与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J]. 现代教育科学,2011(2).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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