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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当前,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呼声日益高涨。那么,如何更好地建设廉政文化?笔者认为,这离不开对我国传统廉政文化的“扬弃”。在哲学上,“扬弃”是事物联系的环节和发展的环节。联系的环节体现了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发扬、保留和继承,这是“扬”的过程,是事物发展的连续性。发展的环节体现了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抛弃、克服,这是“弃”的过程,是事物发展中的非连续性。我国廉政文化建设要在对传统廉政文化的“扬弃”中继承与创新。
任何一种文化都具有历史继承性,没有继承,创新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任何一种文化,如果不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不合时宜地僵守旧有传统,最终将有碍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廉政文化也不例外。由于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面对着不同的历史任务和不同的现实问题以及不同时代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状况有着显著的区别,人们对于廉政和廉政文化的认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时代,也会有不同的认识。因此,对于廉政文化不能直接拿来,而要依据具体的历史情况和时代要求,在前人认识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践,有选择地继承,并在继承的基础上创造出符合自己和时代要求的廉政文化。
在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积极吸取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有益成分,同时也要深刻地反思,革除其中的糟粕,只有辩证地处理好继承与创新两者的关系,才能保证廉政文化在传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对传统廉政文化的“扬弃”,就是将那些恒定的廉政文化基因从传统文化母体中剥离出来,去接受现代社会对它们的认可或摈弃,其目的是古为今用。
我国廉政文化建设历史悠久,内涵丰富。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文化,都把“廉”作为传统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道德体系,这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历史文化遗产。在我国古代,“廉”是一种基本的道德理念和治国思想。
《管子·牧民》中将“礼、义、廉、耻”比作国家的四根支柱,正所谓“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同时,“廉”也是吏德、“仕者之德”,是各级官吏应该具备的一种美德。儒家经典《周礼》对廉德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说法:“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辩。”听,即平治之意;弊,即判断考察之意;六计即“六廉”。这就是说,考察官吏的政绩,判断其优劣,要以“六廉”为标准。这六条标准都冠以廉字,表明“廉”是为官之本,而且进一步认为一个官员必须具备善良、能干、敬业、公正、守法、明辨是非等品格才算“廉”。可以说,在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已经形成了以“廉”为核心的传统道德体系。在这一基础之上,产生了廉事、廉诗、廉文、廉对、廉戏、廉政格言警句等多样的廉政文化形式。如《礼记》言:“临财勿苟得,临难勿苟免。”柳州侯祠有联:“洁廉为心,忠信为仗;文章在册,功德在民。”李商隐有诗:“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姚步瀛有联:“百里才疏勤补拙;一官俸薄俭能廉。”此外,还涌现出了海瑞、于成龙等政绩卓越、严于执法的廉政官员,这些都对当前廉政文化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是我们必须要在实践基础之上积极“扬”的部分。只有注重文化的延续性,充分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廉政文化建设才有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毕竟是适应古代伦理型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其主体部分并不能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古人对于“廉”的理解是与其封建等级制度紧密连接的一起的,古代根据“贫富贵贱之等”的制度来安排社会生活,皇帝、官员、百姓之间所应享有的生活条件是不同的,因此“廉”的界限与标准自然不同。在等级社会,即使律法明文规定不能腐败,并列明相关罪名刑罚,但能够决定某个官员是否有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的权力主体始终是不明确的,惩治与防备腐败体系的正常运作依赖于皇帝个人的反腐意志和品德素养。
此外,我国古代廉政文化建设是以人为中心的,以修身为本,注重人的因素而忽视制度建设,官员的注意力不在于遵守制度,而在于寻求更高权力的庇护。这使得廉政建设易受个人意识左右,出现了“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的局面。这些都是当前廉政文化建设中要摒弃克服的部分,是应该果断“弃”的方面。当然其中有许多具体内容经过扬弃,能够对新型政治文化的建构有所帮助。如传统廉政文化由内向外的实现方式如果能转换为一种内在的政治道德取向,将成为具有特定内涵的强大动力。
廉政文化建设是廉政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是“治本”之术。它可以通过文化的内化作用和惯性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崇廉尚廉的社会风气,从而在源头上遏制腐败。我国廉政文化建设必须是以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实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在不断提炼、挖掘传统优秀廉政思想,充分借鉴和吸收我国历史上一切优秀廉政文化成果的基础上,经过积极的“扬弃”,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诚信高效、民主法制等富有时代特征的新观念、新道德作为廉政文化继承和创新的内核,努力让廉政文化深入人心,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使清正廉洁成为一种社会习惯,成为一种文化自觉,让廉政文化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使廉政文化建设更具科学性、时代性。
任何一种文化都具有历史继承性,没有继承,创新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任何一种文化,如果不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不合时宜地僵守旧有传统,最终将有碍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廉政文化也不例外。由于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面对着不同的历史任务和不同的现实问题以及不同时代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状况有着显著的区别,人们对于廉政和廉政文化的认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时代,也会有不同的认识。因此,对于廉政文化不能直接拿来,而要依据具体的历史情况和时代要求,在前人认识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践,有选择地继承,并在继承的基础上创造出符合自己和时代要求的廉政文化。
在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积极吸取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有益成分,同时也要深刻地反思,革除其中的糟粕,只有辩证地处理好继承与创新两者的关系,才能保证廉政文化在传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对传统廉政文化的“扬弃”,就是将那些恒定的廉政文化基因从传统文化母体中剥离出来,去接受现代社会对它们的认可或摈弃,其目的是古为今用。
我国廉政文化建设历史悠久,内涵丰富。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文化,都把“廉”作为传统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道德体系,这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历史文化遗产。在我国古代,“廉”是一种基本的道德理念和治国思想。
《管子·牧民》中将“礼、义、廉、耻”比作国家的四根支柱,正所谓“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同时,“廉”也是吏德、“仕者之德”,是各级官吏应该具备的一种美德。儒家经典《周礼》对廉德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说法:“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辩。”听,即平治之意;弊,即判断考察之意;六计即“六廉”。这就是说,考察官吏的政绩,判断其优劣,要以“六廉”为标准。这六条标准都冠以廉字,表明“廉”是为官之本,而且进一步认为一个官员必须具备善良、能干、敬业、公正、守法、明辨是非等品格才算“廉”。可以说,在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已经形成了以“廉”为核心的传统道德体系。在这一基础之上,产生了廉事、廉诗、廉文、廉对、廉戏、廉政格言警句等多样的廉政文化形式。如《礼记》言:“临财勿苟得,临难勿苟免。”柳州侯祠有联:“洁廉为心,忠信为仗;文章在册,功德在民。”李商隐有诗:“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姚步瀛有联:“百里才疏勤补拙;一官俸薄俭能廉。”此外,还涌现出了海瑞、于成龙等政绩卓越、严于执法的廉政官员,这些都对当前廉政文化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是我们必须要在实践基础之上积极“扬”的部分。只有注重文化的延续性,充分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廉政文化建设才有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毕竟是适应古代伦理型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其主体部分并不能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古人对于“廉”的理解是与其封建等级制度紧密连接的一起的,古代根据“贫富贵贱之等”的制度来安排社会生活,皇帝、官员、百姓之间所应享有的生活条件是不同的,因此“廉”的界限与标准自然不同。在等级社会,即使律法明文规定不能腐败,并列明相关罪名刑罚,但能够决定某个官员是否有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的权力主体始终是不明确的,惩治与防备腐败体系的正常运作依赖于皇帝个人的反腐意志和品德素养。
此外,我国古代廉政文化建设是以人为中心的,以修身为本,注重人的因素而忽视制度建设,官员的注意力不在于遵守制度,而在于寻求更高权力的庇护。这使得廉政建设易受个人意识左右,出现了“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的局面。这些都是当前廉政文化建设中要摒弃克服的部分,是应该果断“弃”的方面。当然其中有许多具体内容经过扬弃,能够对新型政治文化的建构有所帮助。如传统廉政文化由内向外的实现方式如果能转换为一种内在的政治道德取向,将成为具有特定内涵的强大动力。
廉政文化建设是廉政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是“治本”之术。它可以通过文化的内化作用和惯性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崇廉尚廉的社会风气,从而在源头上遏制腐败。我国廉政文化建设必须是以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实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在不断提炼、挖掘传统优秀廉政思想,充分借鉴和吸收我国历史上一切优秀廉政文化成果的基础上,经过积极的“扬弃”,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诚信高效、民主法制等富有时代特征的新观念、新道德作为廉政文化继承和创新的内核,努力让廉政文化深入人心,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使清正廉洁成为一种社会习惯,成为一种文化自觉,让廉政文化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使廉政文化建设更具科学性、时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