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加强对基层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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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基层一线社区和农村的公共安全、秩序维护、人口管理、治安维护等众多复杂琐碎的工作,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为密切的派出机构,其执法活动对人民群众影响最深远,基层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形象是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形象的代表。各公安派出所克服警力少、任务重、待遇低、条件差等客观困难,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构建平安法治作出了巨大贡献,也得到了群众的普遍好评。但是不可否认,由于自身素质、工作任务繁重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工作作风、监督制约、工作程序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就需要加强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构,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职权,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利,也是检察机关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
  一、检察机关对基层派出所监督的现状
  以丰县检察院为例,丰县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人口110多万,治安状况比较复杂,人口流动较大,跨省违法犯罪案件较多,目前在全县13个镇设有26个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是基层派出所面临的重要问题。2009年以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纠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16件38人,公安机关不当立案23件25人,依法追捕51人,纠正违法19件19人。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现实来看,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还不够,自身监督职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对基层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检察机关对基层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意识不强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职权,对基层派出所不当的执法活动,理所当然的行使法律监督权,形成对基层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但在实践中由于公检法同属政法机关,特别是在区县等基层检察机关,往往监督仅限于公安局本身的执法行为,而对于基层派出所的执法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或者基于地域人情等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对基层派出所的一些违反程序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没有认真对待,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只是采取口头或者其他方式纠正一下,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形成达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二是监督体系不完备和具体监督措施不明确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措施不够明确、不够完善。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审判监管、公安机关三者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检察机关如何具体有效的行使监督权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公安机关往往处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设置一些具体的规定,制约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在一些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有效的行使监督权,造成了自身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是监督的模糊性和非专门性,监督没有形成长效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工作具有相对的封闭性,检察机关与基层派出所交往较少,往往只是在询问被害人和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证据等工作中与基层派出所有联系,基层派出所也只是在检察机关工作需要上配合一下。检察机关对基层派出所的执法活动并不全面了解,因而缺少全面的监督,对基层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比较模糊和笼统,往往是就案说案,很少专门开展对基层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
  另外,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和沟通联系,对检察机关调查的材料和其它案件情况推诿的情况时常发生,检察机关面对此情况经常不能行使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
  四是监督的间接性、被动性和事后性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的行使监督职能,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发生了群众上访,群众举报如有案不立、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情况之后,检察机关才去会调查介入,这种调查介入办案方式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等到问题出来之后才去履行自身监督职能,凸显了检察机关监督的事后性和被动性。这样很难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很难加强对基层派出所的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如侦查监督部门干警2010年3月9日在接到群众匿名来信后,发现一起在校中学学生强奸一个5岁的小女孩,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侦查监督科干警及时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调查核实举报性内容,经过调查发现,确有此事。而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奚某某年龄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没有立案。检察机关侦监科经过讨论,认为奚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并且是两次强奸年仅5岁的被害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罪责任。遂于2010年3月10日向公安机关发送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0年3月17日正式立案,经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力的惩处了犯罪,维护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基层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的措施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把依法行使监督权摆在重要的位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充分有效的行使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应尽的义务。检察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性,在系统内开展动员活动,促使干警认真学习,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抛弃胆怯思想和个人私利,积极行使监督权,促使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规范化,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积极完善立法、制定完善的监督措施,确保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化和有效化。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机关法律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監督权,这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依据,但是实践中的情况复杂多变,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规定的过于原则,没有细化监督权,对不执行监督的机关及人员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弱化和虚化。法律是刚性的,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充分有效的行使法律监督权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和细化的措施。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不够,立法机关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者出台相应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权,防止检察机关监督的漏洞,并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保障监督权的行使,为检察机关充分有效的行使监督权扫清障碍。
  三是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联席制度和协作机制,密切双方的联系,加强检察机关对基层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公安机关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的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检察机关与基层派出所联系较少,造成了检察机关监督的力度不强,效果不佳。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定期联席制度和协作机制,及时探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能够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与基层派出所的联系,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减少基层派出所执法不规范情况的发生。另外检察机关可以开展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定期不定期对基层派出所执法活动进行专项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使基层派出所公正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探索设立驻派出所刑事检察工作室,加强与派出所的联系,强化事前监督。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具有事后性和滞后性,如何充分有效的发挥监督职能,促使基层派出所依法公正执法是一个难题。探索设立驻派出所刑事检察工作室是一个有益的探索,它实现了检察、公安“零距离”接触,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形成了打击和预防合力。另外,通过这一形式,有力的推动了检察工作前移,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警、事中监督和动态监督的重大转变,有力保障了检察机关更好的行使法律监督权。刑事检察工作室主要承担对派出所承办的重大、疑难、复杂及适用法律有争议的刑事案件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动态介入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对侦查活动实行同步监督;加强与派出所辖区群众联系,围绕检察工作,服务民生等职能。这一方面加强了与公安派出的联系,共同配合及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又能够发现派出所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充分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丰县检察院在2010年4月在该县凤城派出所设立刑事检察工作室以来,共提前介入重大复杂案件二十余次,特别是在办理王某某涉黑案件和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一起跨省涉案金额达600万元的特大购买、出售假币案中,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固定证据,为及时有效的办理案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外,在办理本县影响较大的刘某某、王某等人强迫交易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十余人于2010年7月至8月间在丰县安福小区对购房户业主在装修房屋时的装修材料采取威胁手段,索要高额搬运费用进行强行搬运,后发展为只收取搬运费而不搬运装修材料造成群众民愤极大,纷纷上访、上告,此案引起市、县领导的关注,县领导并作出了批示严肃查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驻丰县凤城派出所刑事检察工作室人员及时介入此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依法从快对15名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并协同公安机关将涉案赃款5万余元退还群众,使丰县多数新建小区内强装强卸的现象得以有效遏制,平息了民愤,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驻派出所刑事检察工作室成立以来,共依法口头和书面纠正侦查机关违法行为30余次,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另外刑事检察室制定了较完善的制度,形成了对基层派出所监督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有效的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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