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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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2年制定颁布《商标法》以来进行的第三次修改。
  我国《商标法》颁布至今已走过30年历程,期间历经过两次较大的内容修改。不可否认,《商标法》实施30年来,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各类市场主体的迅猛壮大,商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市场主体之间涉及商标的争议与冲突也与日俱增。无论是在商标申请、异议及复审过程中,还是在商标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案件中,各种新型、复杂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现行《商标法》的许多内容均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再次全面修法成为必然。
  与前两次修法不同的是,此次《商标法》修改是重在立足国内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一次修改,也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商标法律制度进行的一次完善。
  本次《商标法》修改在总体上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商标审查时间过长、确权程序复杂、恶意抢注现象猖獗、驰名商标制度异化、商标侵权赔偿不力等问题,其中一些修订内容将对商标权人和商标从业者产生重要影响。
  虽然此次修法的结果与外界,特别是学界此前的期望尚有差距,但从目前国内社会管理与法制运行的现实环境来看,不失为一种比较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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