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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商家看准了“包装”的商机,为赚取更多利润,往往选用豪华包装来抬高普通食品的价格,“天价月饼”、“天价红酒”、“天价茶叶”层出不穷。商品过度包装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助长社会奢侈之风,而且违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的要求。2009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该标准仅限于食品和化妆品,而部分电子产品、礼品、玩具的包装也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缺乏判定标准。
面对愈演愈烈的过度包装现象,上海出台了我国首部商品包装物减量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除食品和化妆品之外,上海限制所有商品过度包装将有法可依。
过度包装带来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有资料显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有1/3都是包装性垃圾,而这些包装性垃圾中有一半以上都属于过度包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垃圾减量专题调研发现,上海市1 000个小区试点垃圾分类末端减量,虽然垃圾总量确实减少了,但无法回收的包装垃圾却在增长,“商品过度包装”已成为垃圾减量的一大源头障碍。
2009年以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连续3年对上海市生产和销售的茶叶、月饼、保健食品进行计量监督专项检查。结果显示,在147家企业、276批次商品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都是“包装空隙率”的合格率较低,茶叶、保健食品的过度包装尤为突出。
《规定》明确,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此规定;同时,包装物减量坚持企业自我约束、政府管理引导、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规定》还强调,商品包装应当合理,在满足正常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其材质、结构、成本应当与内装商品的特性、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同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规定。
最高可罚5万元
过度包装严重的企业还将上媒体“黑名单”。《规定》明确,上海市质监部门应及时公开对商品包装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涉及的商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同时,媒体应当对商品包装物减量开展社会监督和公益宣传,揭露和批评商品包装违法行为,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同时,不得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做宣传或者广告。销售过度包装的,质监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还鼓励企业在保障商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包装物减量;鼓励企业有限采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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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是自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其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比如,除粮食(原粮及其初级加工品)包装不得超过2层外,其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层数均不得超过3层;饮料酒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5%、糕点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60%、粮食(原粮及其初级加工品)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10%,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0%,其他食品则不得超过45%。国家标准中还明确,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面对愈演愈烈的过度包装现象,上海出台了我国首部商品包装物减量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除食品和化妆品之外,上海限制所有商品过度包装将有法可依。
过度包装带来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有资料显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有1/3都是包装性垃圾,而这些包装性垃圾中有一半以上都属于过度包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垃圾减量专题调研发现,上海市1 000个小区试点垃圾分类末端减量,虽然垃圾总量确实减少了,但无法回收的包装垃圾却在增长,“商品过度包装”已成为垃圾减量的一大源头障碍。
2009年以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连续3年对上海市生产和销售的茶叶、月饼、保健食品进行计量监督专项检查。结果显示,在147家企业、276批次商品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都是“包装空隙率”的合格率较低,茶叶、保健食品的过度包装尤为突出。
《规定》明确,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商品包装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此规定;同时,包装物减量坚持企业自我约束、政府管理引导、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规定》还强调,商品包装应当合理,在满足正常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其材质、结构、成本应当与内装商品的特性、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同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规定。
最高可罚5万元
过度包装严重的企业还将上媒体“黑名单”。《规定》明确,上海市质监部门应及时公开对商品包装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涉及的商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同时,媒体应当对商品包装物减量开展社会监督和公益宣传,揭露和批评商品包装违法行为,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同时,不得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做宣传或者广告。销售过度包装的,质监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还鼓励企业在保障商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包装物减量;鼓励企业有限采用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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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是自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其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比如,除粮食(原粮及其初级加工品)包装不得超过2层外,其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层数均不得超过3层;饮料酒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5%、糕点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60%、粮食(原粮及其初级加工品)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10%,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50%,其他食品则不得超过45%。国家标准中还明确,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