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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但司法实践中围绕着判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是否以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等问题的争议并未因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得到平息,如何审查审查事故认定书,审查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也成为司法部门面临的疑难问题,笔者结合法理和司法实践及办案体会对此问题谈些浅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文书而非刑事责任认定书,在法律效力上并非必然成为法院审案、定案的当然依据,进入刑事诉讼需要进行司法审查
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性质上讲,是交通事故行政主管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行政调解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而不是刑事责任认定书。从法理角度来看,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才能最终确认法律效力,如果谁负刑事责任、负多大刑事责任都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则明显是行政权侵犯司法权,有悖司法独立的现代法治精神。同时,责任认定书和其他主观性证据一样,也是通过主观对客观事实所作的一种反映,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人为性,必然会受到主观条件的限制,这种主观条件包括经办人员对事故的认识水平,对交通法规的理解程度,甚至包括经办人员的情感等非意志因素,认责过程也存在一些主观随意性大、定责失衡的问题,对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的质证和司法问题的审查、认证,来纠正由于错误的责任认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二、依据刑事诉讼法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程序合法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公安部门只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确保程序公正合法,才能保证道路交通事故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否则就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特殊,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检察环节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的法律规定,同时参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注意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和程序合法性:1、审查认定主体是否适格。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由特定的人员作出,认定人依法应是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交通警察,审查起诉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应要求侦查机关提供。2、审查认定时限是否合法。认定期限依法一般事故15日,重大、特大事故20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后至迟应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作出,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这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有次数限制,最多只能进行两次。3、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必须完善签名、盖章手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重新认定作出后,依法应当书面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由事故责任认定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公诉部门对没有鉴定人亲笔签名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员补签。4、公布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重新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交通事故责任书作出后,案卷中不仅要附有事故各方当事人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记载,而且还要附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这一过程的笔录,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事故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实体审查,遇到责任推定、不能认定和模糊责任等特殊情况,检察机关必要时要通过立案监督程序保证责任认定的实体内容合法性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确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除负次要责任的作行政处罚外,负其余两种责任的情形都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从实体上对事故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应重在分清全部责任和主次责任:1、注意排除免责和减轻事由。在特定的情况下,尽管发生了交通事故,但驾驶员没有违章或有减轻事由,责任应予免除或减轻,这些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2、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对单纯因车辆车况不佳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要注意车况不佳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要注意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受益人等人员间的责任问题。如某甲被乙某抢劫,在紧急情况下为追乙,紧急借用丙某机动车,因车况不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此时因紧急情况下难以履行对车况进行检查的义务,应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此案说明即使车况不佳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车况不佳“视而不见”的行为(有时因过失没有检查车况,有时虽检查,但轻信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一定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需要城审查中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对单纯因肇事人的违章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在审查、判断时根据事故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如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包括违章驾驶和车辆违章装载,甲作为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驾驶员乙未按规定装载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甲应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因车辆车况不佳、肇事人的违章行为而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要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及其他违章人应否承担的事故责任及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如甲作为公交车驾驶人,车辆未按规定装载违约乘客,违章在先,在行使过程中遇有行人乙骑摩托车横穿马路相撞导致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二人都负有同等责任,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遗漏被告人就要通知其及时追加。3、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推定是否恰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在审查中就要将重点放在是否“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上”。要注意有时公安部门以不能认定为由不作责任认定,这就不是单纯的审查问题了,而是涉及是否应作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应在将实体审查问题向前延伸,通过立案监督程序来要求公安部门依法做出责任认定。如某货车司机甲严重超载驾驶,且在路口超速行车,造成出租车司机乙某重伤,出租车被撞毁,此时乙方有条件报案而但是却与甲某私下达到协议,由甲负责其一切费用,但在达到协议后乙某又反悔,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以双方有协议为由不予受理。乙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此案从事故发生之日到报案未超过10日,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影响到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且经检察机关初步审查,甲严重超载驾驶,在路口超速行车是造成出租车司机乙某车毁人重伤的直接原因,公安机关应依证据认定甲某的交通事故责任,故通过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大港 300270)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文书而非刑事责任认定书,在法律效力上并非必然成为法院审案、定案的当然依据,进入刑事诉讼需要进行司法审查
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性质上讲,是交通事故行政主管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行政调解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而不是刑事责任认定书。从法理角度来看,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才能最终确认法律效力,如果谁负刑事责任、负多大刑事责任都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则明显是行政权侵犯司法权,有悖司法独立的现代法治精神。同时,责任认定书和其他主观性证据一样,也是通过主观对客观事实所作的一种反映,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人为性,必然会受到主观条件的限制,这种主观条件包括经办人员对事故的认识水平,对交通法规的理解程度,甚至包括经办人员的情感等非意志因素,认责过程也存在一些主观随意性大、定责失衡的问题,对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辩护人的质证和司法问题的审查、认证,来纠正由于错误的责任认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二、依据刑事诉讼法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程序合法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公安部门只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确保程序公正合法,才能保证道路交通事故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否则就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特殊,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检察环节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的法律规定,同时参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注意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和程序合法性:1、审查认定主体是否适格。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由特定的人员作出,认定人依法应是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交通警察,审查起诉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应要求侦查机关提供。2、审查认定时限是否合法。认定期限依法一般事故15日,重大、特大事故20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后至迟应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作出,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这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有次数限制,最多只能进行两次。3、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必须完善签名、盖章手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重新认定作出后,依法应当书面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由事故责任认定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公诉部门对没有鉴定人亲笔签名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员补签。4、公布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重新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交通事故责任书作出后,案卷中不仅要附有事故各方当事人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记载,而且还要附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这一过程的笔录,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对事故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实体审查,遇到责任推定、不能认定和模糊责任等特殊情况,检察机关必要时要通过立案监督程序保证责任认定的实体内容合法性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确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除负次要责任的作行政处罚外,负其余两种责任的情形都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从实体上对事故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应重在分清全部责任和主次责任:1、注意排除免责和减轻事由。在特定的情况下,尽管发生了交通事故,但驾驶员没有违章或有减轻事由,责任应予免除或减轻,这些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2、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对单纯因车辆车况不佳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要注意车况不佳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要注意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受益人等人员间的责任问题。如某甲被乙某抢劫,在紧急情况下为追乙,紧急借用丙某机动车,因车况不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此时因紧急情况下难以履行对车况进行检查的义务,应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此案说明即使车况不佳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车况不佳“视而不见”的行为(有时因过失没有检查车况,有时虽检查,但轻信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一定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需要城审查中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对单纯因肇事人的违章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在审查、判断时根据事故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如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包括违章驾驶和车辆违章装载,甲作为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驾驶员乙未按规定装载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甲应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因车辆车况不佳、肇事人的违章行为而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要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及其他违章人应否承担的事故责任及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如甲作为公交车驾驶人,车辆未按规定装载违约乘客,违章在先,在行使过程中遇有行人乙骑摩托车横穿马路相撞导致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二人都负有同等责任,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遗漏被告人就要通知其及时追加。3、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推定是否恰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在审查中就要将重点放在是否“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上”。要注意有时公安部门以不能认定为由不作责任认定,这就不是单纯的审查问题了,而是涉及是否应作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应在将实体审查问题向前延伸,通过立案监督程序来要求公安部门依法做出责任认定。如某货车司机甲严重超载驾驶,且在路口超速行车,造成出租车司机乙某重伤,出租车被撞毁,此时乙方有条件报案而但是却与甲某私下达到协议,由甲负责其一切费用,但在达到协议后乙某又反悔,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以双方有协议为由不予受理。乙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此案从事故发生之日到报案未超过10日,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影响到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且经检察机关初步审查,甲严重超载驾驶,在路口超速行车是造成出租车司机乙某车毁人重伤的直接原因,公安机关应依证据认定甲某的交通事故责任,故通过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大港 3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