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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战略机遇时期,同时也是处于一个社会转型局面异常复杂的时期。经历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这些变迁对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利益关系的改变,必然产生新的矛盾,产生新的社会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形成新的社会难点和难题。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主要涉及的是化解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社会矛盾。当前检察工作中主要面临的社会矛盾有以下这些:
一、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增多。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涉及社会各个阶层,产生的矛盾逐步突出。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
二、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纠纷和集体上访,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三、经济利益结构的改变导致社会矛盾主体和形式多样化。由于经济转型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希望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希望通过上访造成更大声势,向有关部门施加更大的压力。
四、合理诉求和其他目的结合导致热点问题升温,处置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由于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一件事件中甚至多种矛盾相互交织,这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
面对新时期的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在服务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要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和谐理念,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自觉地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依法化解、减少、缓解各种社会矛盾,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最佳效能。具体应该做到以下方面:
一、转变观念,增强化解矛盾意识。
执法办案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不仅要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而且要主动向化解矛盾延伸,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要转变观念,注意克服只重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以及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倾向,树立和强化四种理念。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的平等地位,承认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以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等人性关怀措施,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理顺情绪,接受检察执法,解决矛盾纠纷。
(二)坚持宽严相济,整体联动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1、上下协调联动。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上下联动,搭建“上下联动”平台,健全请示备案制度,不断提高公诉整体的矛盾化解能力。比如民事部分未达成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对刑事判决处理不服的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涉检上访的案件,上下两级公诉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分析研究矛盾化解的方法。
2、同级内设机构的对口联动。建立内设机构对口联动机制,共同处理涉检上访案件。这里所说的对口内设机构主要指公诉部门。根据控申部门受理的案件所处的阶段可以分别处理:属于一审、二审阶段,控申部门可及时将当事人的诉求通报给公诉部门,如果发现需要启动再审抗诉的案件,可以主动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对于最终决定启动再审抗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主动协助控申部门制作抗诉书以及检委会讨论预案等。;其他情况的案件,控申部门根据需要可要求公诉部门提供资料并协助处理。
3、搭建侦、诉、审协调联动。侦诉审联动平台,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充分运用侦查监督职能,对于能够体现执法公正并可及时分解正在激化的矛盾或需要创造化解矛盾条件的案件,通过与侦查部门协作,促成案件矛盾化解。
二、畅通信访,切实解决群众诉求。
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有效处理信访问题,一要畅通司法诉求渠道。矛盾纠纷宜疏不宜聚。要加强控申检察和民行检察工作,认真接待处理来信来访,为群众提供一个交流感受、诉说委屈、发泄情绪、提出建议的司法诉求途径。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不推诿、不敷衍,不逃避,热情接待,认真答复,妥善处理。同时,要积极组织下访、巡访和联合接访,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营造融洽氛围,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二要切实解决群众诉求。要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在诉讼环节的涉检信访案件,由指定责任部门专人办理,重大疑难的涉检上访案件,由领导包案,亲自解决,做好息诉维稳工作。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要严格依法办案,务必注重程序。对于接待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或确实上告无门的上访,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如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要阐明法律规定,做好解释工作。对一些可能成为或已经成为“上访老户”的上访对象,不能有畏难情绪,要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如按照法律能进入司法程序的,则要排除困难,坚决进入程序,并且务必做到程序合法公正,执法严格规范。办理案件要实事求是,不能因为改变原来的处理决定、判决和裁定,工作繁、阻力大,就回避原案事实和办案瑕疵,一味要求并规劝上访对象服判息诉,而是要尊重事实和法律,有错必纠,公正执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人的问题。三要做好稳控工作。在基层检察院的信访接待中,时常会遇到一些申诉人对按法律规定程序已经处理和执行完毕的案件,仍然缠访甚至闹访。对这类人员,除了解释法律规定以外,也要明确态度,阐明立场,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的规定,努力从心理上打消其通过胡搅蛮缠达到目的的企图。必要时,通过公安机关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事后要积极掌握动态,适时跟踪,如有过激行为苗头,要及时与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联系、通报情况,加以控制,尽最大的可能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机制,增强化解矛盾能力。
社会矛盾纠纷的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不可能依靠一个部门或一种工作机制就能全面有效地解决。检察机关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就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不断创新调处化解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严格落实矛盾纠纷首问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采取规定办案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落实办案责任制,力求把矛盾纠纷解决在首办环节。对办案不负责任,造成矛盾纠纷扩大,以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造成越级上访的,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建立或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良好的矛盾纠纷处理互动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及时沟通、配合和协作,明确职责,协调行动,提高效率,避免政出多门,造成误解甚至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公信力。三是建立双向承诺制度。对于涉检的矛盾纠纷,在自愿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检察机关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事人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依照程序给予答复;当事人则承诺在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期限内,不就同一问题重复或越级上访。以此规范检察机关、当事人各自的行为和责任,促使双方全力配合,共同解决问题。四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矛盾纠纷已经激化,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的听证和质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五是完善外部配合机制。检察机关的化解调处工作是全社会“大调解”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服从党委的统一安排,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协助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体性、综合性事件,化解平息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切实加强与信访、政法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机制,使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提高当事人的息诉满意率,降低重复来信来访率,从而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使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100)
一、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增多。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涉及社会各个阶层,产生的矛盾逐步突出。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
二、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纠纷和集体上访,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三、经济利益结构的改变导致社会矛盾主体和形式多样化。由于经济转型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希望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希望通过上访造成更大声势,向有关部门施加更大的压力。
四、合理诉求和其他目的结合导致热点问题升温,处置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由于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一件事件中甚至多种矛盾相互交织,这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很大。
面对新时期的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在服务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要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和谐理念,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自觉地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依法化解、减少、缓解各种社会矛盾,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最佳效能。具体应该做到以下方面:
一、转变观念,增强化解矛盾意识。
执法办案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不仅要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而且要主动向化解矛盾延伸,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要转变观念,注意克服只重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以及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倾向,树立和强化四种理念。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的平等地位,承认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以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等人性关怀措施,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理顺情绪,接受检察执法,解决矛盾纠纷。
(二)坚持宽严相济,整体联动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1、上下协调联动。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上下联动,搭建“上下联动”平台,健全请示备案制度,不断提高公诉整体的矛盾化解能力。比如民事部分未达成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对刑事判决处理不服的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涉检上访的案件,上下两级公诉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分析研究矛盾化解的方法。
2、同级内设机构的对口联动。建立内设机构对口联动机制,共同处理涉检上访案件。这里所说的对口内设机构主要指公诉部门。根据控申部门受理的案件所处的阶段可以分别处理:属于一审、二审阶段,控申部门可及时将当事人的诉求通报给公诉部门,如果发现需要启动再审抗诉的案件,可以主动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对于最终决定启动再审抗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主动协助控申部门制作抗诉书以及检委会讨论预案等。;其他情况的案件,控申部门根据需要可要求公诉部门提供资料并协助处理。
3、搭建侦、诉、审协调联动。侦诉审联动平台,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充分运用侦查监督职能,对于能够体现执法公正并可及时分解正在激化的矛盾或需要创造化解矛盾条件的案件,通过与侦查部门协作,促成案件矛盾化解。
二、畅通信访,切实解决群众诉求。
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有效处理信访问题,一要畅通司法诉求渠道。矛盾纠纷宜疏不宜聚。要加强控申检察和民行检察工作,认真接待处理来信来访,为群众提供一个交流感受、诉说委屈、发泄情绪、提出建议的司法诉求途径。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不推诿、不敷衍,不逃避,热情接待,认真答复,妥善处理。同时,要积极组织下访、巡访和联合接访,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营造融洽氛围,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二要切实解决群众诉求。要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在诉讼环节的涉检信访案件,由指定责任部门专人办理,重大疑难的涉检上访案件,由领导包案,亲自解决,做好息诉维稳工作。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要严格依法办案,务必注重程序。对于接待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或确实上告无门的上访,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如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要阐明法律规定,做好解释工作。对一些可能成为或已经成为“上访老户”的上访对象,不能有畏难情绪,要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如按照法律能进入司法程序的,则要排除困难,坚决进入程序,并且务必做到程序合法公正,执法严格规范。办理案件要实事求是,不能因为改变原来的处理决定、判决和裁定,工作繁、阻力大,就回避原案事实和办案瑕疵,一味要求并规劝上访对象服判息诉,而是要尊重事实和法律,有错必纠,公正执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人的问题。三要做好稳控工作。在基层检察院的信访接待中,时常会遇到一些申诉人对按法律规定程序已经处理和执行完毕的案件,仍然缠访甚至闹访。对这类人员,除了解释法律规定以外,也要明确态度,阐明立场,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的规定,努力从心理上打消其通过胡搅蛮缠达到目的的企图。必要时,通过公安机关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事后要积极掌握动态,适时跟踪,如有过激行为苗头,要及时与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联系、通报情况,加以控制,尽最大的可能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机制,增强化解矛盾能力。
社会矛盾纠纷的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不可能依靠一个部门或一种工作机制就能全面有效地解决。检察机关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就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不断创新调处化解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严格落实矛盾纠纷首问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采取规定办案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落实办案责任制,力求把矛盾纠纷解决在首办环节。对办案不负责任,造成矛盾纠纷扩大,以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造成越级上访的,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建立或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良好的矛盾纠纷处理互动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及时沟通、配合和协作,明确职责,协调行动,提高效率,避免政出多门,造成误解甚至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公信力。三是建立双向承诺制度。对于涉检的矛盾纠纷,在自愿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检察机关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事人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依照程序给予答复;当事人则承诺在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期限内,不就同一问题重复或越级上访。以此规范检察机关、当事人各自的行为和责任,促使双方全力配合,共同解决问题。四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矛盾纠纷已经激化,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的听证和质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五是完善外部配合机制。检察机关的化解调处工作是全社会“大调解”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服从党委的统一安排,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协助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体性、综合性事件,化解平息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切实加强与信访、政法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机制,使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提高当事人的息诉满意率,降低重复来信来访率,从而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使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