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制与法治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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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社会主义司法领域,法制与法治的区分一度含混不清,部分人甚至滥用法制和法治。二者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本文通过详解法制与法治的涵义,并对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详细阐述,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法制与法治。
  关键词:法制;法治;联系;区别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向来是法学界所争议的焦点。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司法领域一度对法制和法治区分不清,界限不明,部分人滥用法制和法治。党的“十五大”明确的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一字之差,是思想认识上的巨大提升,代表了党对人权的保障,迈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第一步,可谓意义深远。因此,探究法制和法治的区别和联系关系重大。
  一、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法制的含义
  纵观我国的历史文献,“法制”一词可谓由来已久,如《管子·君臣上》中有“法制有常,则民不偷”;《左转·文公六年》中有“策之法制,告之训典”。根据我国《法学词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书》之解释,广义上的法制包括狭义上的法制和法治,狭义上的法制包括法律和法律制度,是属于制度层面的,其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等。可见,法制在汉语中就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在西方,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也曾多次适用“法制”一词。在英文中,法制为legal system,即法律的体系。
  从字面可以看出,无论是我国古代所讲的“法制”还是西方的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制”,主要是指有关法律的制度、法律条文、法律体系等,强调的主要是静态的法,强调法的本身,即法是由国家统治阶级制定出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普遍社会规范。
  2、法治的含义
  同法制一样,“法治”一词亦早已有之。西方的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伟大思想家,如商鞅、韩非等已主张“以法治国”。我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书》这样解释“法治”:指法律机关(如法院、检察院、警察部门、监狱等等)的专门法律活动,如审判、检察、诉讼、辩护、公证等等,也包括权力及行政机关的各种立法及执法活动。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依法对国家权利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的制约和合理的利用公共权利,以维护和保障个人的尊严,使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认可。法治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法律要明确、具体、肯定;(2)法治要具有时效性,要让人们受到法律约束;(3)法治要具有稳定性;(4)法治要树立权威;(5)法治要具有公正性。真正具有了这几个要素,才算初步具有了法治的雏形。
  二、法治与法制的联系
  (一)法治是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法治是法制发展的产物和必然趋势。我国在“十五”大前提出过“法制国家”的口号,有其合理性,因为当时经济落后,思想保守,行政权比较大,必须在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基础上发展法制。只有在量变(法制建设)的基础上才能产生质变(法治)。经过努力,我国实行法治的条件基本成熟了,我国在“十五”大上才提出“法治国家”的治国模式。另外,法制的发展也不能只追求量变,而不追求质变,法制的最终发展趋势是法治。
  (二)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在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进民主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法制现代化”的口号,其实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就是法治。对现代化的最通俗的理解指的是欠发达国家发展到与发达国家一样拥有富裕的社会和强大的国家。从这个对现代化的解释来看,法制现代化就是要赶上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水平。我们承认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制建设水平更高,但法制现代化不能等同于西方化或资本主义化,只要其法律的发展处于世界最高水平时,我们就需要力图以这最高水平为标准而赶上。所以我认为法制现代化就是使欠发达国家的法制赶上法制建设最发达国家的水平
  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治与法制的概念涵义不同:通过对法治与法制词义的辨析可以知道,法制一词正是强调的法的本身,任何法律制度,只要是国家创制的,即使是残刑酷法也属于法制,同样具有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效力。现代社会的法制概念强调严格依法办事,主张实行民主政治,反对专制和各种特权,主张法律至上,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使各种权利,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办事。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从字面意义上看法治具有以法律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的意思,强调的是动态的法律运行,即依法治国。法治要创造和保障个人的各种权利,维护人身尊严,提供人民充分的自由空间和社会经济条件来行使法律赋予人民的广泛权利。同时法治要求政府要严格限制自己权利的滥用,以便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综合世界各国对法治的涵义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1)法治要求权利服从于法律;(2)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3)法治的重点是治权、治官;(4)法治的理想是让社会成员都过上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
  2、法治与法制产生的时间不一样:法制是随着国家的形成、法律的出现而随之产生的概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形成,原始社会的逐步解体,出现了早期的国家。在国家形成之后,统治阶级为了更好的进行统治而相应的制定了合乎当时社会现状的制度来统治其臣民,法制正是在这种统治阶级为了更好的进行管理而进行探索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法制从其出现的第一天就不可避免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制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统治阶级更好的进行统治。追溯法制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夏朝,自夏朝开始就已经有了法律制度,也就有了法制。
  “法治”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上溯到古希腊的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法治”一词也曾多次出现在中国的古文献中,但是其本身并没有现代社会法治的涵义。事实上,法治是在近代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专制,反对君主专制的过程中提出来的。近代以来,随着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人文主义精神的弘扬,人民对法治也有了更深层的认识和要求,开始在原则和更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来研究探讨法治问题,并逐渐将法治的核心归结为通过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保障司法的独立公正等方面,其内涵随着时代的进步而逐步丰富。
  3、法治与法制对人治的关系截然不同:人治是相对于法治的概念,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人治实际上是一人之治或少数人之治,即专制,是靠当事人意志或权威来治理国家。人治并不反对法制,法制也完全可以包含人治。这种人治的关键是要求法制听命于人治,即人治大于法制。人治的特点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领导者往往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2)人治的同时也需要借助法制,同时人治的效力高于法制的效力;(3)人治是君主之治或寡头之治;(4)从统治阶层和被统治阶层的关系来看,人治总是同专制和等级制度相紧密联系的。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 静海 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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