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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制度并不是判例法国家的专利,我国早在商代,就已出现比照先例予以定罪处罚的情况。目前各级检察机关也十分重视案例指导制度。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的案例指导制度可以理解为选择典型案例的批准逮捕决定作为判例,为承办人审查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凡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可参照相关案例进行判断决定罪或非罪、此罪或彼罪、捕或不捕,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避免“同案不同处理”情况的发生,从而提升批捕部门执法的统一性,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与效率。
一、在审查批捕阶段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意义
审查批捕阶段作为检察机关刑检部门的第一道关,可以说是刑检工作的基石,其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有利于批捕部门统一办案标准,弥补法律规范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限制批捕部门在捕与不捕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擅断和外界的干扰。其次批捕决定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下一步工作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客观上有利于强化案件批捕决定的权威性。再次有利于提高批捕部门的工作效率,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使同类同案情案件具有了可参照性,有利于减少审查案件时不必要的讨论,对简化工作程序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最后有利于增加批捕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更加容易了解做出批捕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客观上也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二、在审查批捕阶段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案件质量是批捕工作的基础,像类似于东丽区基层检察机关批捕部门的办案数量很大,不管从基层的人文、地区环境或是承办人的个人因素都极易出现同类案件会有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况。同案不同处理不仅影响了批捕部门的工作质量更是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同时也是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社会公众对法律公平和司法正义产生疑问。所以面对典型、疑难和新型的犯罪案件,确立一套案例指导制度,使相同案件得到相同处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在于:(一)从实体方面来讲,将疑难、典型、复杂的案件经过严格筛选后,用以指导批捕部门审理同类或者相似案件时可以统一认定标准,区分罪或非罪、此罪与彼罪、捕或不捕,实现司法公正。当然也有助于提高承办人的办案水平,保障办案质量,增强基层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二)从程序方面来讲,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明确案件事实争议的焦点,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关键,精准定位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快审快结,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程序正义。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在于:(一)批捕部门的特定地位和职权决定了其是法律适用部门,在实际适用法律过程中要解决错综复杂的犯罪问题,不同的办案环节,不同的承办人就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尤其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在证据认定、罪或非罪、此罪或彼罪、捕或不捕的问题上,可能出现差异。例如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别,运用合同进行诈骗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不一定就是合同诈骗罪也有可能是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界定现行的法律条文并没有给我们具体、明确的答案,那么典型案例也就有了存在的意义。(二)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基层检察机关招录人员的要求都在逐年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以及办案质量也在不断提高,高素质的承办人和高质量的案件,为建立案例指导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典型的批捕案例应当以一定方式的发布,让承办人能够方便查阅借鉴,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承办人提供参考。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办公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纸质资料以外,检察系统内部局域网络的建立为案例的发布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平台,为承办人了解同类案件、了解先例提供了更为快捷方便的方式。
三、在审查批捕阶段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途径
批捕部门的工作有其特殊性,所以案例指导制度也应该相对有所侧重。
(一)批捕案例指导的领导制度。批捕部门的案例指导制度应当由检委会作为案例指导工作的领导组织,负责审议通过典型案例。检委会审查通过的典型案例可以采取检委会一案一议与审查通过典型案例专辑两种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检委会议决的案件,可采用一案一议的方式,待该案件做出捕或不捕的决定后由专人负责直接编写出检委会批捕案例予以发布;对其他不需提交检委会的疑难复杂案件,由案件的承办人或研究室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加以归纳总结,然后集中提交检委会讨论,通过的案例发布后同样在批捕部门发生指导效力。
(二)批捕案例指导的选取制度。批捕典型案例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捕或不捕决定,但是并非所有的都可以成为典型案例。只有那些存在定性争议、逮捕必要性争议等的疑难案例才有可能成为典型案例,没有任何争议的案例一般不具有指导价值。那么就要求建立发现和整理典型案例的工作制度,从大量生效决定的案例中选取出具有一定价值的案例使之成为典型案例。案例选取的过程,大致可以通过两条途径进行:1、承办人将审结的疑难争议案例整理成文后提交给研究室,研究室认为内容形式均符合要求的案例,将其编入案例专辑,待交检委会讨论通过。2、检委会在讨论案件时,认为该案件有研究价值的,可径行指定案件承办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在该案审结生效后编写检委会案例,由检委会讨论通过后直接发布。
(三)批捕案例指導的公布制度。批捕典型案例要发挥指导性作用,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和形式在特定范围内予以发布,以便案件承办人了解和掌握,作为审查办案的参考。检察机关批捕案例的公布应当是内部纸质刊物及内部专网或是权威机构、刊物对外公布,当然这种方式应不违背保密原则。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批捕典型案例的公布制度要紧密结合前述典型案例的实施制度,充分体现程序的严谨性、权威性、有效性等特点,将公布、更改、撤销的主体限为检委会。当然还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注重案例质量而非数量,通过长年累月的积累,典型案例库将逐渐丰富并形成体系。
(四)批捕案例指导的修缮制度。是指对批捕典型案例进行修改、废止、补充的工作制度。具体来说,根据批捕典型案例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废、改、补三种形式的修缮制度:1、废除典型案例。有立则有废,当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意见被其他新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所替代,或者因为其它原因而失去指导性时,检委会可以根据批捕部门的申请,或者主动废止典型案例的效力。2、修改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发生了变化,与典型案例的指导意见不尽相符时就需要及时修正典型案例中的若干观点,以适应新的执法形势的需要。3、补充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库应当是开放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及时补充新的案例入库,增强案例指导的及时性与针对性。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466000)
一、在审查批捕阶段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意义
审查批捕阶段作为检察机关刑检部门的第一道关,可以说是刑检工作的基石,其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有利于批捕部门统一办案标准,弥补法律规范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限制批捕部门在捕与不捕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擅断和外界的干扰。其次批捕决定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下一步工作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客观上有利于强化案件批捕决定的权威性。再次有利于提高批捕部门的工作效率,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使同类同案情案件具有了可参照性,有利于减少审查案件时不必要的讨论,对简化工作程序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最后有利于增加批捕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更加容易了解做出批捕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客观上也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达到三个效果的统一。
二、在审查批捕阶段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案件质量是批捕工作的基础,像类似于东丽区基层检察机关批捕部门的办案数量很大,不管从基层的人文、地区环境或是承办人的个人因素都极易出现同类案件会有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况。同案不同处理不仅影响了批捕部门的工作质量更是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同时也是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社会公众对法律公平和司法正义产生疑问。所以面对典型、疑难和新型的犯罪案件,确立一套案例指导制度,使相同案件得到相同处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在于:(一)从实体方面来讲,将疑难、典型、复杂的案件经过严格筛选后,用以指导批捕部门审理同类或者相似案件时可以统一认定标准,区分罪或非罪、此罪与彼罪、捕或不捕,实现司法公正。当然也有助于提高承办人的办案水平,保障办案质量,增强基层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二)从程序方面来讲,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明确案件事实争议的焦点,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关键,精准定位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快审快结,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程序正义。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在于:(一)批捕部门的特定地位和职权决定了其是法律适用部门,在实际适用法律过程中要解决错综复杂的犯罪问题,不同的办案环节,不同的承办人就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尤其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在证据认定、罪或非罪、此罪或彼罪、捕或不捕的问题上,可能出现差异。例如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别,运用合同进行诈骗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不一定就是合同诈骗罪也有可能是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来界定现行的法律条文并没有给我们具体、明确的答案,那么典型案例也就有了存在的意义。(二)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基层检察机关招录人员的要求都在逐年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以及办案质量也在不断提高,高素质的承办人和高质量的案件,为建立案例指导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典型的批捕案例应当以一定方式的发布,让承办人能够方便查阅借鉴,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承办人提供参考。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办公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纸质资料以外,检察系统内部局域网络的建立为案例的发布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平台,为承办人了解同类案件、了解先例提供了更为快捷方便的方式。
三、在审查批捕阶段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途径
批捕部门的工作有其特殊性,所以案例指导制度也应该相对有所侧重。
(一)批捕案例指导的领导制度。批捕部门的案例指导制度应当由检委会作为案例指导工作的领导组织,负责审议通过典型案例。检委会审查通过的典型案例可以采取检委会一案一议与审查通过典型案例专辑两种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检委会议决的案件,可采用一案一议的方式,待该案件做出捕或不捕的决定后由专人负责直接编写出检委会批捕案例予以发布;对其他不需提交检委会的疑难复杂案件,由案件的承办人或研究室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加以归纳总结,然后集中提交检委会讨论,通过的案例发布后同样在批捕部门发生指导效力。
(二)批捕案例指导的选取制度。批捕典型案例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捕或不捕决定,但是并非所有的都可以成为典型案例。只有那些存在定性争议、逮捕必要性争议等的疑难案例才有可能成为典型案例,没有任何争议的案例一般不具有指导价值。那么就要求建立发现和整理典型案例的工作制度,从大量生效决定的案例中选取出具有一定价值的案例使之成为典型案例。案例选取的过程,大致可以通过两条途径进行:1、承办人将审结的疑难争议案例整理成文后提交给研究室,研究室认为内容形式均符合要求的案例,将其编入案例专辑,待交检委会讨论通过。2、检委会在讨论案件时,认为该案件有研究价值的,可径行指定案件承办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在该案审结生效后编写检委会案例,由检委会讨论通过后直接发布。
(三)批捕案例指導的公布制度。批捕典型案例要发挥指导性作用,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和形式在特定范围内予以发布,以便案件承办人了解和掌握,作为审查办案的参考。检察机关批捕案例的公布应当是内部纸质刊物及内部专网或是权威机构、刊物对外公布,当然这种方式应不违背保密原则。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批捕典型案例的公布制度要紧密结合前述典型案例的实施制度,充分体现程序的严谨性、权威性、有效性等特点,将公布、更改、撤销的主体限为检委会。当然还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注重案例质量而非数量,通过长年累月的积累,典型案例库将逐渐丰富并形成体系。
(四)批捕案例指导的修缮制度。是指对批捕典型案例进行修改、废止、补充的工作制度。具体来说,根据批捕典型案例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废、改、补三种形式的修缮制度:1、废除典型案例。有立则有废,当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意见被其他新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所替代,或者因为其它原因而失去指导性时,检委会可以根据批捕部门的申请,或者主动废止典型案例的效力。2、修改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发生了变化,与典型案例的指导意见不尽相符时就需要及时修正典型案例中的若干观点,以适应新的执法形势的需要。3、补充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库应当是开放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及时补充新的案例入库,增强案例指导的及时性与针对性。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 4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