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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设文明、富强、现代化的社会,就离不开“征地拆迁”问题。“征地拆迁”的实质就是资源的重新配置。在这一资源的重新配置中,开发商、政府、征地拆迁户三方如何正确定位,去共同努力化解“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使三方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均获得自己应有的利益,是“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处理好的问题。如何有效处理好“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对社会经济的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拆迁;矛盾;建议
一、“征地拆迁”的认识
“征地拆迁”的实质就是资源的重新配置,矛盾的焦点是“效率与公平”。“征地拆迁”,是文明化、现代化的建设改造工作必然遇到的问题,是城镇化的扩张不可回避的矛盾。引发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征地拆迁”的实质是资源的重新配置。毋宁置疑,任何一项资源的重新配置,都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显然,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随着城镇化的扩张而使地价剧增会借助“征地拆迁”这一载体集中反映出来。其矛盾的焦点不外乎就是“效率与公平”。
二、 “征地拆迁”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首先是拆迁是围绕房屋所有权交易的利益博弈。拆迁是指经法定机关许可而拆除权利人房屋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除了違章建筑以外,被拆迁房屋都是有合法权属手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拆迁的实质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一场利益博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各自的利益不同,产生分歧和矛盾就成为必然。
其次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营利性拆迁。公益性拆迁,是指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它是指牵涉到社会中全体或绝大部分成员在生产、生活中的共同的利益,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一般而言,为了行政管理、国防、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保健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内的公共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属于公益性拆迁。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的最终结果是有利于整个社会,被拆迁人也同样可以从中获益。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为了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在与房屋所有者达成交易并经法定机关批准后进行拆迁,法律同样是允许的,也是符合优化资源配置要求的。与前述公共利益相对,这种拆迁的目的只是为了市场主体自身的个别和局部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其性质只能是营利性拆迁。应当特别注意,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所认为的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公共利益,政府所认定的公共利益有时会脱离公共利益的目标,现实生活中政府与民争利、权力寻租等问题比比皆是。因此,拆迁项目的属性不能由政府决定,而应由该项目涉及到的利益主体通过合法程序民主决策。
第三.政府在不同性质拆迁中的不同职能。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政府既是最大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者,还是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各种社会不同群体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者和仲裁者,同时还拥有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公共权力。这种先天的“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身份,既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保证,但又使公共权力的滥用成为可能。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促进市场的发育,保护自发的市场秩序,确保民间契约的履行,维护自发市场平稳运转的环境。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均衡与和谐,在于两者都在自己最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各司其职。我们区分两种不同性质拆迁的意义就在于,明确政府在不同性质拆迁中的不同角色,保证政府在公益性拆迁中不“缺位”,在营利性拆迁中不“越位”。
在公益性拆迁中,拆迁行为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拆迁人,双方同处一种平等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裁判员”是司法系统。政府通过与房屋所有者的讨价还价,达到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为公共利益项目的实施奠定基础。在通过讨价还价仍达不成协议时,交由法律途径解决,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这里,政府首先应注意通过公开、民主的程序确认拆迁的公益性质,其次要注意予以被拆迁人充分、及时的补偿。
在营利性拆迁中,拆迁行为的双方是商业利益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政府的职责与在公益性拆迁的职责截然不同,在这里,政府不是交易的一方,不能“越位”。政府应当尊重交易双方对各自当前及预期利益的独立判断,尊重其自愿交易的自由,对可以通过市场和社会自行调节与自我管理的民事行为不必越俎代庖。绝不能以加快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维护对外开放形象等借口,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否则,政府手中的公共权力就会失去了其作为个人权利保护神的本来意义,而将成为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害者。
三、改善“征地拆迁”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科学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对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按照被拆迁物业的公平市价进行补偿,确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在补偿方面得到共识,避免出现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和标准苛刻,被拆迁人难以接受,或被拆迁人提的要求过高,拆迁人不能违背拆迁法规的原则满足他们的过高要求。为切实体现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不让老实人吃亏,就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坚守政策底线。要“软硬兼施”,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户给予奖励,对漫天要价、提不合法和无理要求的钉子户,要选准典型,进行行政强制拆迁。
第二、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确定合理的拆迁规模,科学制定规划。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确保拆迁规模合理。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诸多关系,科学预测、合理安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杜绝城市“形象工程”建设。
第三、要全面推行拆迁补偿评估机制市场化。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单方指定,而应由多家不同的机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的方式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时,政府不能设置任何障碍,不能对评估机构进行地域限制。要继续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方法,防止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对于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思想不端正,人为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的情况,一经查实,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 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协议。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当事人根据拆迁法规和拆迁补偿方案,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在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拆迁协议,这种行为应视为拆迁活动“终”了,也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双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毁止协议。如果出现单方违约引发协议纠纷,管理部门要做好调解、疏导、解释工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应该按协议办事,拆迁人应按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的安置时间安置被拆迁人,并按时发放周转过渡补助费和增发超期过渡费。
第五、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教育。严格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岗位培训等形式,组织拆迁执法人员深入学习、系统掌握房屋拆迁、房屋估价、建筑、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有关法规,让其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经常性地对工作作风开展自查自纠,牢固树立起勤政为民、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思想。
参考文献:
[1]陈爱巧:“征地拆迁”问题的认识与矛盾分析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安 330400)
关键词:拆迁;矛盾;建议
一、“征地拆迁”的认识
“征地拆迁”的实质就是资源的重新配置,矛盾的焦点是“效率与公平”。“征地拆迁”,是文明化、现代化的建设改造工作必然遇到的问题,是城镇化的扩张不可回避的矛盾。引发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征地拆迁”的实质是资源的重新配置。毋宁置疑,任何一项资源的重新配置,都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显然,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随着城镇化的扩张而使地价剧增会借助“征地拆迁”这一载体集中反映出来。其矛盾的焦点不外乎就是“效率与公平”。
二、 “征地拆迁”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首先是拆迁是围绕房屋所有权交易的利益博弈。拆迁是指经法定机关许可而拆除权利人房屋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除了違章建筑以外,被拆迁房屋都是有合法权属手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拆迁的实质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一场利益博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各自的利益不同,产生分歧和矛盾就成为必然。
其次要严格区分公益性拆迁和营利性拆迁。公益性拆迁,是指为了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它是指牵涉到社会中全体或绝大部分成员在生产、生活中的共同的利益,这些利益客观地影响着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一般而言,为了行政管理、国防、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保健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内的公共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属于公益性拆迁。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的最终结果是有利于整个社会,被拆迁人也同样可以从中获益。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各种市场主体为了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在与房屋所有者达成交易并经法定机关批准后进行拆迁,法律同样是允许的,也是符合优化资源配置要求的。与前述公共利益相对,这种拆迁的目的只是为了市场主体自身的个别和局部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其性质只能是营利性拆迁。应当特别注意,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所认为的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公共利益,政府所认定的公共利益有时会脱离公共利益的目标,现实生活中政府与民争利、权力寻租等问题比比皆是。因此,拆迁项目的属性不能由政府决定,而应由该项目涉及到的利益主体通过合法程序民主决策。
第三.政府在不同性质拆迁中的不同职能。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政府既是最大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者,还是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各种社会不同群体或阶层的意志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者和仲裁者,同时还拥有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公共权力。这种先天的“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身份,既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保证,但又使公共权力的滥用成为可能。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促进市场的发育,保护自发的市场秩序,确保民间契约的履行,维护自发市场平稳运转的环境。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均衡与和谐,在于两者都在自己最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各司其职。我们区分两种不同性质拆迁的意义就在于,明确政府在不同性质拆迁中的不同角色,保证政府在公益性拆迁中不“缺位”,在营利性拆迁中不“越位”。
在公益性拆迁中,拆迁行为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拆迁人,双方同处一种平等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裁判员”是司法系统。政府通过与房屋所有者的讨价还价,达到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为公共利益项目的实施奠定基础。在通过讨价还价仍达不成协议时,交由法律途径解决,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这里,政府首先应注意通过公开、民主的程序确认拆迁的公益性质,其次要注意予以被拆迁人充分、及时的补偿。
在营利性拆迁中,拆迁行为的双方是商业利益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政府的职责与在公益性拆迁的职责截然不同,在这里,政府不是交易的一方,不能“越位”。政府应当尊重交易双方对各自当前及预期利益的独立判断,尊重其自愿交易的自由,对可以通过市场和社会自行调节与自我管理的民事行为不必越俎代庖。绝不能以加快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维护对外开放形象等借口,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否则,政府手中的公共权力就会失去了其作为个人权利保护神的本来意义,而将成为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害者。
三、改善“征地拆迁”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科学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对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按照被拆迁物业的公平市价进行补偿,确保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在补偿方面得到共识,避免出现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件和标准苛刻,被拆迁人难以接受,或被拆迁人提的要求过高,拆迁人不能违背拆迁法规的原则满足他们的过高要求。为切实体现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不让老实人吃亏,就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坚守政策底线。要“软硬兼施”,对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被拆迁户给予奖励,对漫天要价、提不合法和无理要求的钉子户,要选准典型,进行行政强制拆迁。
第二、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确定合理的拆迁规模,科学制定规划。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情况作进一步规定,确保拆迁规模合理。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诸多关系,科学预测、合理安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杜绝城市“形象工程”建设。
第三、要全面推行拆迁补偿评估机制市场化。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不应由政府单方指定,而应由多家不同的机构可供被拆迁人选择。选择的方式可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在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时,政府不能设置任何障碍,不能对评估机构进行地域限制。要继续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方法,防止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拆迁人互相串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对于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思想不端正,人为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的情况,一经查实,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 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协议。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当事人根据拆迁法规和拆迁补偿方案,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在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拆迁协议,这种行为应视为拆迁活动“终”了,也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双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毁止协议。如果出现单方违约引发协议纠纷,管理部门要做好调解、疏导、解释工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应该按协议办事,拆迁人应按双方签订协议时约定的安置时间安置被拆迁人,并按时发放周转过渡补助费和增发超期过渡费。
第五、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教育。严格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岗位培训等形式,组织拆迁执法人员深入学习、系统掌握房屋拆迁、房屋估价、建筑、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有关法规,让其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经常性地对工作作风开展自查自纠,牢固树立起勤政为民、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思想。
参考文献:
[1]陈爱巧:“征地拆迁”问题的认识与矛盾分析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安 33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