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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得今天,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却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近年来国际社会恐怖主义犯罪频发,标志着其本身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时期。长久以来,国际社会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一直不遗余力,因而在新时期,总结总结以往经验并结合当下具体形势,制定出有效的防控对策,对于新时期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意义深远。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立法与实践;应对策略
恐怖主义自出现之日起,就成为严重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危险因素之一。随着全球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恐怖主义迅速在全球蔓延开来,伴随着一系列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世界和平与发展遭受了巨大的挑战。因而,长期以来,国际社会都坚持通过各种手段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目前,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新时期,了解国际社会长久以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及其发展,总结以往经验并结合当下具体形势,制定出有效的防控对策,对于新时期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意义深远。
一、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
(一)国际立法
国际社会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最早立法是1937年在日内瓦由国联主持的由27个国家的代表签署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规定各国不仅要履行避免做出旨在鼓励反对另一国家的恐怖活动的任何事实之义务,而且要承担防止和惩处此类活动并为此目的相互协助的义务。缔约国应在其国内刑法中把该公约确认的恐怖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实行“或起诉或引渡”。该公约签订后,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未能获得多数签字国的批准,因而没有生效。但是公约的不少内容和原则为以后的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所吸收、采纳。奠定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基础。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针对严重破坏国际秩序的国际恐怖主义,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公约。前者如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97年的《制止恐怖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以及1999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后者如美洲国家组织1971年在华盛顿达成的《关于防止与惩治恐怖主义公约》,1977年欧洲理事会倡导制定的《打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此外,世界各地近期以来也在反恐怖这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相关立法工作。这其中就包括2001年6月,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会议上通过了《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公约》。从国际社会制定的关于恐怖主义公约来看,多是针对特定的行为制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尤其是国际政治性恐怖主义犯罪的含义、范围尚未达成共识,而国际恐怖主义造成的危害又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多采取的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为制定相应公约。
(二)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社会对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在立法上的主要表现为制定各种国际公约。除了立法外,由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所具有的全球化特征,往往涉及多国,因而在国际司法实践方面各国也针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开展了诸多国际司法合作。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际司法合作在诸多公约中都是有章可循的。比如1997年《制止恐怖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10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在调查、刑事诉讼或引渡进程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特别包括了获取相关证据方面的协助。《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也有相同规定。而其第2款则更进一步要求缔约国在提供银行相关账户信息时忽略保密法规。当然该条第3款对前一要求有一个制约,即要求获得协助的国家只能将相关资料用于提出请求时所涉及的案件的侦查、控诉或诉讼程序中。第4款则要求缔约国为方便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应考虑建立一个制度化的程序和方式。在其他相关的反恐怖主义公约中,各缔约国也都承诺在调查、取证、抓捕罪犯等方面相互提供协助,与此同时,长期以来,尤其是1988年在其67届大会上通过《反恐怖开罗宣言》后,国际刑警组织通过促进各国之间的刑事合作,也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社会的这些司法合作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构建了一个世界性的打击恐怖主义的刑事司法网络。
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
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正处于一个高发时段,总结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的经验教训,结合新时期国际恐怖主义的新情况,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应对策略。
(一)加快制定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
前文在讨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的国际立法时,我们注意到了以往的相关的立法仅仅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条文具有分散性,不统一。而当下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新变化,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全面而有效的合作,将与恐怖主义的斗争不断向前推进。其中,制定一部统一的、供国际有效合作遵循的国际反恐公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而且,迄今为止,上午公认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一般性定义和认定标准,也没有相对公正的国际性认定机构和程序,各国只能依据自定的标准和程序自己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恐怖主义行为。正因如此,各国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过程中显得无所适从,同时也为少数大国滥用反恐牟取自身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公约,确立统一的恐怖主义定义、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公认的国际性的认定机构对于打击国际恐怖注意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联合国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9·11事件后的几个星期之内,联合国一致通过了第1368号和1373号决议,强烈谴责恐怖主义,并表示将采取持久全面的方式展开反恐斗争。到目前为止,联合国共制定了多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公约,为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另一方面,9·11事件后,联合国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的权威作用被不断削弱,特别是在反恐联盟的领导权问题上,美国和联合国出现了严重分歧。为了自己全球战略的需要,美国曾绕开联合国先后发动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联合国的权威和现代国际关系准则因此受到严峻挑战。然而,为了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全球化蔓延的变化,以及铲除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根源的需要,仅凭军事打击诚然是治标不治本,必须借助于政治的方法和手段。毋庸置疑,在实现上述目标中最具核心和权威价值的组织当属联合国。联合国不仅是当今最大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最具政治解决独到优势的国际组织,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上,能够发挥最为关键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各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积极合作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应当确立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机制,打破以“美国为主导,边缘联合国”的现状,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纳入联合国集体运作的轨道。
(三)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应加强国际合作
当前恐怖活动扩大化趋势日渐明显,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幸免。争取和平、稳定与安全的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推动和深化国际反恐合作。这不仅有助于遏制恐怖瘟疫跨国蔓延,也是共同防范和及时打击恐怖活动的必由之路。推动和深化国际反恐合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在反恐政治合作上,要加强双边、多边磋商,在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基础上共同应对恐怖主义,不能让单边主义、黩武主义和霸权主义左右国际反恐合作进程。此外,还应争取各种有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宗教机构),甚至各国民众支持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使其成为国际反恐战线的盟友。
二是在反恐法律合作上,各国之间应相互支持,特别是在引渡罪犯方面应加强配合,进一步巩固反恐合作的国际法基础,扩大现行国际反恐条约参加国的范围,进一步推动反恐斗争全球化。
三是在反恐技术合作上,要交流反恐经验,共享反恐情报,建立有效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网络系统,加强在冻结恐怖组织资产等方面的合作。
长期以来,为了打击和根除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社会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由于其产生和蔓延有着复杂的历史、社会、政治、民族与宗教等多重背景,短时间内是无法被根除的,因而国际社会必须做好长期的规划,并且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活动中,世界各国必须摒弃意识形态的斗争,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放在首位。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的过程中协调社会各个部门,整合国家各种资源,做到全方位多渠道的综合治理,彻底瓦解其生存土壤,力求从根源上解决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邵沙平著:《国际刑法学》(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赵秉志、王秀梅:《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惩治》,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4期.
[3]刘远山:《略论多边反恐条约的实施》,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4]曾令良、尹生:《论国际恐怖主义的全球化趋势与国际法律控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立法与实践;应对策略
恐怖主义自出现之日起,就成为严重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危险因素之一。随着全球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恐怖主义迅速在全球蔓延开来,伴随着一系列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世界和平与发展遭受了巨大的挑战。因而,长期以来,国际社会都坚持通过各种手段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目前,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新时期,了解国际社会长久以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及其发展,总结以往经验并结合当下具体形势,制定出有效的防控对策,对于新时期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意义深远。
一、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
(一)国际立法
国际社会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最早立法是1937年在日内瓦由国联主持的由27个国家的代表签署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规定各国不仅要履行避免做出旨在鼓励反对另一国家的恐怖活动的任何事实之义务,而且要承担防止和惩处此类活动并为此目的相互协助的义务。缔约国应在其国内刑法中把该公约确认的恐怖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实行“或起诉或引渡”。该公约签订后,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未能获得多数签字国的批准,因而没有生效。但是公约的不少内容和原则为以后的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所吸收、采纳。奠定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基础。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针对严重破坏国际秩序的国际恐怖主义,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公约。前者如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97年的《制止恐怖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以及1999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后者如美洲国家组织1971年在华盛顿达成的《关于防止与惩治恐怖主义公约》,1977年欧洲理事会倡导制定的《打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此外,世界各地近期以来也在反恐怖这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相关立法工作。这其中就包括2001年6月,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会议上通过了《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公约》。从国际社会制定的关于恐怖主义公约来看,多是针对特定的行为制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尤其是国际政治性恐怖主义犯罪的含义、范围尚未达成共识,而国际恐怖主义造成的危害又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多采取的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为制定相应公约。
(二)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社会对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在立法上的主要表现为制定各种国际公约。除了立法外,由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所具有的全球化特征,往往涉及多国,因而在国际司法实践方面各国也针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开展了诸多国际司法合作。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际司法合作在诸多公约中都是有章可循的。比如1997年《制止恐怖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10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在调查、刑事诉讼或引渡进程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协助,特别包括了获取相关证据方面的协助。《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也有相同规定。而其第2款则更进一步要求缔约国在提供银行相关账户信息时忽略保密法规。当然该条第3款对前一要求有一个制约,即要求获得协助的国家只能将相关资料用于提出请求时所涉及的案件的侦查、控诉或诉讼程序中。第4款则要求缔约国为方便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应考虑建立一个制度化的程序和方式。在其他相关的反恐怖主义公约中,各缔约国也都承诺在调查、取证、抓捕罪犯等方面相互提供协助,与此同时,长期以来,尤其是1988年在其67届大会上通过《反恐怖开罗宣言》后,国际刑警组织通过促进各国之间的刑事合作,也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社会的这些司法合作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构建了一个世界性的打击恐怖主义的刑事司法网络。
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
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正处于一个高发时段,总结长期以来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的经验教训,结合新时期国际恐怖主义的新情况,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应对策略。
(一)加快制定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
前文在讨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的国际立法时,我们注意到了以往的相关的立法仅仅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条文具有分散性,不统一。而当下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新变化,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全面而有效的合作,将与恐怖主义的斗争不断向前推进。其中,制定一部统一的、供国际有效合作遵循的国际反恐公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而且,迄今为止,上午公认的对国际恐怖主义的一般性定义和认定标准,也没有相对公正的国际性认定机构和程序,各国只能依据自定的标准和程序自己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恐怖主义行为。正因如此,各国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过程中显得无所适从,同时也为少数大国滥用反恐牟取自身利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公约,确立统一的恐怖主义定义、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公认的国际性的认定机构对于打击国际恐怖注意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联合国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9·11事件后的几个星期之内,联合国一致通过了第1368号和1373号决议,强烈谴责恐怖主义,并表示将采取持久全面的方式展开反恐斗争。到目前为止,联合国共制定了多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公约,为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另一方面,9·11事件后,联合国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的权威作用被不断削弱,特别是在反恐联盟的领导权问题上,美国和联合国出现了严重分歧。为了自己全球战略的需要,美国曾绕开联合国先后发动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联合国的权威和现代国际关系准则因此受到严峻挑战。然而,为了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全球化蔓延的变化,以及铲除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根源的需要,仅凭军事打击诚然是治标不治本,必须借助于政治的方法和手段。毋庸置疑,在实现上述目标中最具核心和权威价值的组织当属联合国。联合国不仅是当今最大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最具政治解决独到优势的国际组织,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上,能够发挥最为关键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各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积极合作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应当确立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机制,打破以“美国为主导,边缘联合国”的现状,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纳入联合国集体运作的轨道。
(三)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应加强国际合作
当前恐怖活动扩大化趋势日渐明显,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幸免。争取和平、稳定与安全的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推动和深化国际反恐合作。这不仅有助于遏制恐怖瘟疫跨国蔓延,也是共同防范和及时打击恐怖活动的必由之路。推动和深化国际反恐合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在反恐政治合作上,要加强双边、多边磋商,在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基础上共同应对恐怖主义,不能让单边主义、黩武主义和霸权主义左右国际反恐合作进程。此外,还应争取各种有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宗教机构),甚至各国民众支持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使其成为国际反恐战线的盟友。
二是在反恐法律合作上,各国之间应相互支持,特别是在引渡罪犯方面应加强配合,进一步巩固反恐合作的国际法基础,扩大现行国际反恐条约参加国的范围,进一步推动反恐斗争全球化。
三是在反恐技术合作上,要交流反恐经验,共享反恐情报,建立有效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网络系统,加强在冻结恐怖组织资产等方面的合作。
长期以来,为了打击和根除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社会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由于其产生和蔓延有着复杂的历史、社会、政治、民族与宗教等多重背景,短时间内是无法被根除的,因而国际社会必须做好长期的规划,并且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活动中,世界各国必须摒弃意识形态的斗争,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放在首位。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的过程中协调社会各个部门,整合国家各种资源,做到全方位多渠道的综合治理,彻底瓦解其生存土壤,力求从根源上解决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邵沙平著:《国际刑法学》(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赵秉志、王秀梅:《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惩治》,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4期.
[3]刘远山:《略论多边反恐条约的实施》,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4]曾令良、尹生:《论国际恐怖主义的全球化趋势与国际法律控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