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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湖北省2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调研基础上,对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主要表现为:部分合作社没有建账,也没有专业财务人员;许多合作社日常账务处理不合法;部分合作社盈余分配不合法。原因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合作社领导不重视财务管理;政府监督力度不大。为此应加大相关法律宣传力度和合作社会计人员培训力度,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合作社的监督。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原因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4-0034-03
引言
近些年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表明,广大小农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自主合作经营,将成为新时期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合作社财务管理作为合作社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广大学者的重视。目前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国内一些学者都提出自己的观点。任坐田(2006)提出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其中重点是资产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控制、负债控制等,资产管理控制是财务控制的核心[1]。王瑜(2011)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2]。薛爱霞(2011)指出有一些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在管理和规章、工作制度、人员素质、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利因素,造成了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合作社的健康良性发展[3]。殷文红(2012)认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重经营、轻管理,忽视内部控制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等,是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薄弱的主要原因,提高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完善会计核算,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手段[4]。于桂娥(2007)指出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完全不同于私人企业,不同于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财务管理也有其特点,必须明晰成员与成员、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产权界限,处理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确保成员有监督和控制权,从经济上兑现合作社的原则和办社目的[5]。
近些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颁布与实施,以及国家关于合作社的扶持政策的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自2008年以来,湖北省合作社发展也非常迅速,截至2012年3月底,合作社数量达到21 146户,社员153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18% 。在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其质量并没有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力度并不大,在合作社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例如核心成员侵占普通成员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方面的不规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因此笔者在2013年寒假期间,采用调查问卷与访谈等方式,随机对湖北省荆州、恩施等23家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现状进行了实地调研。调查结构表明,这些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而这也阻碍了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一)部分合作社没有建账,也没有聘请专业会计人员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6]。同时《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也规定,“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7]。调查结果显示,在样本合作社中有3家合作社只是记流水账、走走形式而已,没有依法建账和设置会计科目,占到样本合作社的13%。同时,在样本合作社中有8家没有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占到样本合作社的35%;另外,在样本合作社中的会计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有9家,有效比例为39%。
(二)许多合作社日常账务处理不合法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年底必须上报年度财务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按时进行纳税申报[6]。调查结果表明,在样本合作社中,每年没有上交报表的有4家,占到样本合作社的17%;每年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有3家,有效比例为13%。同时,《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也规定,财政补助必须依法进行核算,并量化到成员个人[7]。在调查中笔者发现,部分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处理中对于政府下发的财政补助的使用尤为不规范,在样本合作社中,没有按照申报用途使用政府财政补助的有6家,占到样本合作社的26%,一些合作社在获得财政补助后,没有按照申报的用途来进行使用,而是挪作他用,没有将财政补助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同时在获得财政补助后将其量化到成员个人的合作社由11家,占到样本合作社的48%,仍然有52%的合作社没有将政府下发的财政补助量化到个人。
(三)部分合作社盈余分配不合法
《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6]。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合作社的盈余提取随意,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只是合作社中负责人说了算。在近两年内进行了盈余分配的18家样本合作社中,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分配的有13家,有效比例为57%;有10家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的基本制度为按股分红,其有效比例为43%,可以看出按股分红在合作社中所占的比例大,使得合作社中入股少的普通社员与合作社中的少数大股东所分配到的盈余差距很大。同时,在样本合作社中,将合作社公积金量化到社员个人的有10家,有效比例为43%,仍然有13家合作社没有将公积金量化到社员个人,占到样本合作社的57%,导致成员个人权益很容易受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原因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4-0034-03
引言
近些年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表明,广大小农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自主合作经营,将成为新时期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合作社财务管理作为合作社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广大学者的重视。目前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国内一些学者都提出自己的观点。任坐田(2006)提出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其中重点是资产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控制、负债控制等,资产管理控制是财务控制的核心[1]。王瑜(2011)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2]。薛爱霞(2011)指出有一些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在管理和规章、工作制度、人员素质、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利因素,造成了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合作社的健康良性发展[3]。殷文红(2012)认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瓶颈,重经营、轻管理,忽视内部控制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等,是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薄弱的主要原因,提高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完善会计核算,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手段[4]。于桂娥(2007)指出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完全不同于私人企业,不同于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财务管理也有其特点,必须明晰成员与成员、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产权界限,处理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确保成员有监督和控制权,从经济上兑现合作社的原则和办社目的[5]。
近些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颁布与实施,以及国家关于合作社的扶持政策的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自2008年以来,湖北省合作社发展也非常迅速,截至2012年3月底,合作社数量达到21 146户,社员153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18% 。在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其质量并没有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力度并不大,在合作社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例如核心成员侵占普通成员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方面的不规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因此笔者在2013年寒假期间,采用调查问卷与访谈等方式,随机对湖北省荆州、恩施等23家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现状进行了实地调研。调查结构表明,这些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而这也阻碍了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一)部分合作社没有建账,也没有聘请专业会计人员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6]。同时《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也规定,“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7]。调查结果显示,在样本合作社中有3家合作社只是记流水账、走走形式而已,没有依法建账和设置会计科目,占到样本合作社的13%。同时,在样本合作社中有8家没有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占到样本合作社的35%;另外,在样本合作社中的会计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有9家,有效比例为39%。
(二)许多合作社日常账务处理不合法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年底必须上报年度财务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按时进行纳税申报[6]。调查结果表明,在样本合作社中,每年没有上交报表的有4家,占到样本合作社的17%;每年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有3家,有效比例为13%。同时,《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也规定,财政补助必须依法进行核算,并量化到成员个人[7]。在调查中笔者发现,部分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处理中对于政府下发的财政补助的使用尤为不规范,在样本合作社中,没有按照申报用途使用政府财政补助的有6家,占到样本合作社的26%,一些合作社在获得财政补助后,没有按照申报的用途来进行使用,而是挪作他用,没有将财政补助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同时在获得财政补助后将其量化到成员个人的合作社由11家,占到样本合作社的48%,仍然有52%的合作社没有将政府下发的财政补助量化到个人。
(三)部分合作社盈余分配不合法
《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6]。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合作社的盈余提取随意,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只是合作社中负责人说了算。在近两年内进行了盈余分配的18家样本合作社中,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分配的有13家,有效比例为57%;有10家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的基本制度为按股分红,其有效比例为43%,可以看出按股分红在合作社中所占的比例大,使得合作社中入股少的普通社员与合作社中的少数大股东所分配到的盈余差距很大。同时,在样本合作社中,将合作社公积金量化到社员个人的有10家,有效比例为43%,仍然有13家合作社没有将公积金量化到社员个人,占到样本合作社的57%,导致成员个人权益很容易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