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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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下,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互联网的快速运转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下的产物,“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快捷条件。本文旨在根据现行法律中保护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和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笔者的拙劣见解,以期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略尽绵薄之力,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濟秩序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 网上购物 消费者撤回权 权利救济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撤回权的认定
  消费者撤回权,这里的消费者,指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渠道进行消费,购物商品或者服务的人群。消费者撤回权,也是指通过网络技术进行消费的买家,与网络卖家经意思表示成立消费合同,经考虑决定撤销原本达成的合同,使原先成立的合同失去效力,卖家并无条件将所撤销商品的价款返还于买家的权利。
  二、网上购物消费者撤回权适用的范畴
  根据我国2013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箱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得出不适用撤回权的特定商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定作商品不可适用撤回权。定作商品具有专有性和成本高的特点,完成后的商品将不适于二次销售,在此情况消费者再使用撤回权将大大损害经营者的利益。第二,生鲜易腐的产品不适用撤回权。类似鲜花、水果、肉类等生鲜产品,如何保持其原有形态成为交易过程中需解决的一大难题。维持其新鲜性的实效极为有限,撤回权的行使则使经营者陷于不利局面,则违反我国民法中公平交易的原则。第三,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虚拟电子产品不适用撤回权。此类产品多通过互联网在线传输、下载等渠道。其可复制、转存的特性使得消费者在获得产品后,可通过保存或下载的方式对产品进行储存,此处无法排除消费者基于对服务或产品的不满意而恶意撤回的可能。此类产品一经给付,即丧失原本价值,故不得适用撤回权。
  2.1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撤回权产生的原因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网上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进行消费、采购的优先选择。某宝、某猫等购物平台上可提供满足人们生活中需要的全部服务和商品,为经营者扩大了盈利的渠道,也为消费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网上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争端。根据相关资料表明,近年来,全国涉及消费者网上购物投诉纠纷呈上升趋势。集中体现在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买卖合同后,给付后不满意而反悔,撤回原有合同并返还消费金额的问题上。
  2.2建立网上购物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意义
  第一、撤回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网上购物的合法权益。网上购物,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履行披露义务,告知消费者可使用撤回权,并可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包括具体可针对哪些产品使用撤回权。
  第二、撤回权的建立有利于规制经营者诚信经营。实体经营与网上经营的区别在于,消费者在选购时能够切身实地的考察商品的质量和细节,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考虑,并且退货维权有实地可查;而网上经营不仅能够为经营者免去一系列额外的费用,还可通过一系列营销模式在网上宣传各种打折活动推销商品。
  2.3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撤回权现存问题解析
  2.2.1有关撤回权的规定不完善。我国《消法》赋予消费者撤回权是为了更好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撤回权制度的发展不尽完善,仍存在许多漏洞。
  案例显示,消费者利用撤回权在网上多次进行购物,并以撤回权为媒介多次进行退货,以假充真,诱使经营者作出错误判断并处分财产,从中谋取不合法利益。从这一案例中,可以得出,消费者正是利用撤回权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权限进行非法行为,撤回权制度的确立无法保证消费者在给付后返还等质等量的商品或服务。因此,消费者行使撤回权时给付行为的不对称性是撤回权制度发展不完善的一个表现。
  2.2.2撤回权适用情形不明确。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前提必须是“保证商品完好”,至于“商品完好”的界定范围该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商品须具备,使用性能完好,整体无损,无严格外包装缺陷即可满足商品完好的标准。在实践中,确定“商品完好”的标准却极其严格,即商品不可拆封、赠品须如数一并退回、外观无试用瑕疵等。经营者对待“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较普通消费者更为严格,其更倾向于商品是否能够实现二次销售。另一疏漏。
  2.4完善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对策
  首先,我国目前对于网上购物消费者撤回权行使的救济途径不通畅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网上购物的完整交易模式需要经营者、消费者、交易支付平台、物流配送和网络平台五个主体形成一条连贯的电子交易链,其中任何一个部分脱节,就会引起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纠纷。
  最后,应当加强网络购物消费监管体制。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中遭受经营者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网络监管不适当。我国网络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和及时救济,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需要政府公权力机关进行干预,对网络市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监管,明确各部门职能权利划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分工协作、依法履职,并建立健全网络市场消费者合法权利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 王海峰.消费者网络购物撤回权分析.[J]硕士学位论文,2014(9).
  [2] 夏德彬.第三方电子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硕士学位论文,2017(12).
  [3] 张可.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硕士学术学位论文,2018(5).
  作者简介:吴海潮(出生年份1994-),性别女,学历:研究生在读,单位 南宁师范大学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单位邮编5100032,研究方向   基层政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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