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公民个人的角色关系演变

来源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ouyu_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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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处在转型期的中国频频发生各种社会矛盾,深刻解读和研究这些矛盾发生背后的原因有助于提高对其本质性认识。我国的转型主要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及向和谐社会建设转变,在这三个不同的阶段,我国的国家与公民个人处在不同的关系模式中,三种模式分别是“控制——服从”“缺位——权利”“服务——共享”,由于国家与公民个人二者的关系的变化,导致了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矛盾较少,而在市场经济时期矛盾频发,通过和谐社会的建设,又将步入一个矛盾逐渐减少的未来。
   关键词:转型期;国家与公民;社会矛盾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
  前言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对于这一领域和现象的研究也成为学术界的热点,学者们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和范式去解读转型期社会矛盾。有学者把中国社会转型同受“华盛顿共识”影响颇深的拉美洲相比较,认为转型危机不是国家治理危机,通过建设“危机—体制改革—适应”这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可以实现很好的转身[1];有的学者认为中国通过开始进行反方向的保护运动,让社会嵌入市场最终迎来历史转折点[2];还有的学者把社会矛盾理解为制度性矛盾,并通过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化解社会矛盾[3]。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的各类矛盾是一种特殊时期的矛盾,它的根本原因在于“转型”,这种转型是一种社会模式的转化,包括三方面的理解“一是指社会形态变迁,即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化,其中包括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专制社会向民主法制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及人民由臣民转向公民的历史变迁。二是指经济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和自然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三是指发展模式的转型,就是目前单一的、粗放的发展向科学发展的转型[4]”。任何矛盾的发生的条件必须有两个相互对立的因素,单一的或统一的系统根本无矛盾可言。当前我国矛盾频发的两个对立因素为公民或组织与政府,因此解读我国社会当前的矛盾必须考察不同社会模式下这两个因素的关系。中国社会的转型意味着公民或组织与政府两个因素从原来的同一性状态转变到对立状态再回归到统一系统。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与公民或组织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控制——服从”,在这一阶段,国家对于社会和公民实行全方位的政治化以汲取资源,包揽一切的同时提供公民的一切公共服务,而公民必须无条件的付出和贡献,强调的是公民个人的义务和贡献,即二者的关系方向是同一性的,按照上文所述逻辑,社会矛盾鲜有发生。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时代则可以概括为“缺位——权利”模式,这个阶段,国家不仅放开公民的私人空间,允许公民和组织追求个人利益,同时政府也推行改革,把各种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推向社会和市场,由公民个人负担,公民追求个人利益与权利的要求与国家政府服务的缺位形成了矛盾的二要素,所以这一时期是社会矛盾频发时期;从2006年以后又可以概括为“服务——共享”模式,国家开始了社会建设,逐步实施各种社会政策,将公民的各种权利纳入保障体系,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民的权利要求与国家提供的服务又回归到统一系统之内,矛盾将逐渐减少。
   一、 计划经济时代:鲜有矛盾的时代
   革命战争年代,我国需要一种集中的权威来整合全国资源来支援革命的胜利,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惯性加上国内积贫积弱和国外敌对势力的形势,影响了建国后的国家政治创建和意识形态,使我国走上苏联模式的道路。这种模式倡导爱国主义、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要求个人为了国家需要无条件的付出和贡献,个人利益让位于集体利益,同时辅以利他主义的教育,“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国家期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化的汲取社会资源来建设繁荣富强的新中国。因此,政治控制着社会的一切,首先是社会政治化,社会中的个人都必须加入一定的组织,城市居民都有自己的单位,农民则属于人民公社;经济发展的目标是工业化,工业化的动力则是来自国防现代化以及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需要。社会政治化要求暂时牺牲个人利益和权利,个人为了国家必须贡献自己的所有,国家控制着社会的一切,个人则无条件的服从,服从国家的政策安排、调度和分配。即使个人有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这种要求和意识也会被以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为内容的意识形态教育潜移默化。个人归于集体,集体责任取代了个人责任,缺少责任意识和责任制约的个人不会倾向于积极表达自己的利益部分,因为集体利益就含有自己利益的一部分,集体行动就代表了个人的行动,每个人都是“组织人”,不存在独立个体和组织与国家的二元对立。
   在这种“控制——服从”的社会模式中,与其说个人利益被忽视或者失去利益,毋宁说这时候的国人不需要太多的维护个人利益要求,因为全能主义的国家从个人与社会吸取大量资源的同时也包揽了一切的公共服务,国家不仅在个人的基本生活方面实行配给制,而且还建立了各种全面的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配给制意味着国家把从社会汲取的大量资源进行再分配,以确保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方面的各项权利。在城市,不仅实行完全就业,而且单位人甚至其家属都可以从受到“软预算约束”的单位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障,包括公费医疗、义务教育、福利分房、生活补助等,在农村,农民也可以从人民公社获得相应的各种社会福利,除此之外,还有针对性的建立了城市的“三无”人员救助体系和农村“五保户”制度。正像贡斯当所描述的那样,古代人虽然牺牲了现代性的个人独立的自由,但却从政治参与的自由与荣誉中得到了补偿[5]。计划经济时代的个人牺牲了自己的大量利益和权利,却从国家包揽一切的政策中得到了补偿,虽然水平和质量不高,但绝对是注重平等与公正的大同社会,在这样的大同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方向是同一性的,国家汲取社会和个人与建立在公平“补偿”基础之上的个人贡献与付出。同一性的大同社会不存在产生社会矛盾的对立因素,所以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是一个矛盾鲜有的社会。
   二、 主张权利与国家缺位:矛盾频发的时代
   中国自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开始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期转型的过程,全能主义的政府逐渐放开了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控制,主要表现为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与法制化,这种转型变化一改过去“控制——服从”的社会模式,在此种模式中,不仅出现了以公民个体为一方和以国家为另一方的矛盾二因素,而且二者的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对立”。我们通过分析市场经济时期个人与国家两个因素所扮演的角色变化可以总结出为什么这一时期是我国社会矛盾的频发期。
   (一)独立的公民个体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对应
   市场经济最大的特征是允许个人平等的追求合法利益和展开自由竞争,效率是其追求的终极目标。国家不仅允许和承认个人合法的自利行为,还需要给予一定的宽松且法制的环境以保护个人通过劳动所获的各种利益。其催生了两个后果(1)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这一时期,城市的单位人逐渐脱离原来的组织单位而成为独立的个体,他们不再是“单位人”而是“社会人”,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而不是公社成为最小的经济单位,农民自己成为家庭经济盈亏的责任承担者,农民和市民都可以自由流动,以个人为基本单位展开的多维度、多层次的相互交往导致社会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2)与社会关系复杂化相对应的是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上不再仅仅只有是从属于政治组织的单位和公社两种组织结构,各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催生了社会上出现一大批个体从业者、私企所有者、自由职业者、企业从业人员、农民工等新兴社会阶层以及各种拥有独立性的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
   计划经济时代的个人依附于单位和公社,单位和公社不仅是经济组织,更是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组织,那时的个人都带有组织形态和政治身份,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通过单位或公社这一中介链接的[6]。而在市场经济时期,独立的个人与国家之间产生了直接的对应关系,这时的个人拥有独立性、自利性、流动性、责任性特征。
   (二)公民个人主张权利与国家公共服务的缺位
   我们先来看国家在市场改革过程中的角色转换,“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最大的国策,一切都要让位于经济发展,国家为了市场效率最大化,进行了分权和放权的改革,以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获得自主性的地方政府和民间社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往前奔跑,这样的单边突进策略虽然使我国步入了“剩余经济时代”,但却忽视了如公平、正义、环境、人权等方面的社会综合发展。在市场改革进程中,国家对原来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进行了市场化和放权化改革,一方面,逐渐取消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各种福利保障和完全就业政策,1998年国企转体改革也实行了下岗制,把社会福利保障推向市场和社会,公民个人不再享有固定免费的福利,而是实行“谁付费谁享有”的政策,另一方面,国家把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推向地方政府,让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职责,但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没有能力向公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他们在GDP精神指导下,也无暇顾及社会政策的建设。换言之,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处于“缺位”状态。在政治方面,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进行了大量的政治体制改革,如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取消领导干部终身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进行法制建设,但是到了九十年代,政治体制改革前进的脚步开始缓慢起来,只在行政体制方面实行零星的改革。
   而在公民一方,由于国家在各方面都把责任和权利推向社会与个人,个人就必须积极关注自己的利益得失,关注责任与风险。马基雅维利说“人们忘记父亲之死比忘记遗产的丧失还来的更快些”[7],在市场中追求自利的行为逐渐转化为公民的自我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社会的流动和信息共享强化了权利意识的传播。这种意识不仅表现在与他人发生交互行为时讨价还价,而且也表现在公民在各种场合与国家对话时维护自己切身利益。国家把保障人类生存基本方面的各种福利推向市场和社会、推向个人自己,增加了个人抵御生存生活的风险,市场化的“付费享有”福利是农民和其他城市低收入者所享受不了的。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一直都是这一时期的突出问题。国家不仅是提供经济福利的组织,也是提供公平正义的单位,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不仅能直接赋予公民权利和利益,而且也能保障公民利益受损之后的诉求。当经济生活中心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公民在政治方面也开始向国家表达各种改革的声音,要求国家政治生活更加民主,更加法制,司法系统要独立公开,成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有学者借用波兰尼在《大转型》的概念,把本文所概括的“权利——缺位”模式时期称为“脱嵌”时代,经济试图脱嵌于社会,进而支配社会[8],也有学者称之为“非均衡改革”,把这一时期概括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单兵突进和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政治改革[9],也就是说,即使配套其他方面的零星改革,也只是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补充,他们都指出了国家在这一时期由于单纯注重经济发展,而在政治和社会改革方面有所缺位。从义务年代转型到权利时代应当说是制度不断创新的结果,义务年代的制度很好的化解或者控制了社会矛盾,但是市场经济时期由于国家的“缺位”,制度供给和配备还不能很好地应对权利时代的特征,权利时代不是一个定型的静态的社会,它处于一个结构变迁、价值更新与冲突的动态变化中。亨廷顿认为,任何政治体系的制度化程度都可根据它的那些组织和程序所具备的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和内部协调性来衡量[10],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决定了国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都是为经济服务的,这些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下的权利要求(包括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它的内部协调性也不足以应付瞬息万变的社会和价值更新。概而言之,1978年后实行市场经济后,具有权利意识和要求的公民个人开始与国家对应起来,但是由于国家经济中心化政策,在其他方面都处于“缺位”状态,这种对立状态显示出了二者一定程度上的紧张。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无怪乎这个时期是我国社会矛盾的频发期,各类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与此同时,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及参与人数由1994年的73万多人增加到2003年的307万之多[11],这些群体性事件都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社会稳定和长久秩序。
   三、展望:矛盾逐渐减少的未来
   按照本文的逻辑,只要我们的国家积极作为,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出台各种政策,以适应和满足市场经济带来的公民权利要求,从而理顺矛盾二因素的关系,就能逐渐减少矛盾的发生。国家也确实正在朝着这方面发展,“国家治理能力在转型危机中仍然能够保持基本运转和自我调适,并能有效化解社会政治矛盾或控制社会政治矛盾的恶化”[12]。2006年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新世纪新阶段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突出位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十七大报告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共同发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科学发展观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作为深化改革的主要着眼点,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作为深化改革的归宿。如果说“脱嵌”和“非均衡”是我国市场化改革时期的特征,那么在现在就开始进行“入嵌”的反向运动,开始从单纯经济中心化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综合配套的均衡发展转变。
   在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社会建设逐渐全面覆盖到公民个人:(1)教育方面,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从中西部开始逐渐推广到中东部地区及城市地区,从2006年至2008年,全面实现了义务教育全免费。以上海为先,各地都正在研究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也可以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教育机会,这样就保证了每个公民不管家庭经济和社会地位如何都可以享受教育的权利。(2)医疗卫生方面,早在1998年,就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2006年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13](3)社会保障方面,不仅在城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覆盖面也在逐渐上升。(4)虽然目前我国仍然是以商品住房为主,但是也在加大力度建设各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2011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出消息,未来五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14]。政治建设方面,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选举法修正规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由原来的1:4改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标志着城乡之间公民权利平等的进步性,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主化进程。2011年两会之后,中央共有35个部门相继公开部门预算,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一些党政领导通过微博等新型网络媒体随时保持与群众的联系,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诉求。进一步进行司法体系改革,推动司法独立公开公正性,创新各种矛盾调解机制,如基层调解员、周会审机制、群众诉求代理制度等,为公民个人和组织利益诉求打开畅通的渠道。
   综上所述,未来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建设将逐渐完善起来,切实保障公民个人在基本生存方面的权益要求,这是国家对于公民个人权利意识诉求的回应,国家既不是仅仅从民间和社会汲取资源,也不是放任经济任意发展和公民个人权利和利益的流失,而是既给予公民个人独立性的追求空间,又切实保障公民个人的各项权益。国家通过大力发展经济为社会建设奠定了坚实的财政基础,又通过社会建设切实赋予公民个人真实的福利共享,更通过以民主化与法制化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建设给予公民社会权益的制度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国家与个人的对立状态将逐渐改善,从“权利——缺位”模式转换到“服务——共享”模式,国家的角色是一个裁判员和服务者,提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要求,公民个人则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即使产生新的利益诉求,国家也能提供良好的制度渠道,以保证及时作为、回应,二者的关系又再次回归到统一和谐的系统内,这将是一个矛盾逐渐减少的未来。
   虽然国家在积极面对转型带来的各种危机中逐渐理顺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但是鉴于中国的特色国情,这个过程注定是缓慢与曲折的。与西方国家的按时间顺序完成阶段性任务不同,中国的现代转型是把西方经历的几个阶段融合在了一起,我们既要完成从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又同时要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任务,更要迎合大众化和公民时代的到来。中国依然处在传统向现代的过度阶段,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还没有完全破除,一些应该交给社会民间自治的领域还受到政治行政的干预,不该管的却管着;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健全,市场机制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补充,“但由于政府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对所有的事情进行有效的管理,因而就会对本应该由政府管理、也能管好的事情不能进行有效规制”[15],在继续坚持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完成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文化、社会建设。在全球化与信息化的今天,民主是必然的趋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是一切政治活动的目的,虽然国家在现阶段所展开的社会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逐渐覆盖至全民,但是这些社会权利的享有与否不是基于公民资格基础上[16],而是依然基于身份和地位,如城乡差别、居民与农民、单位之间差别。社会中间组织是当政府无法提供公共服务时的最好补缺者,大力发展独立自治的公民社会组织才能最大化提供给公民权益共享。政府是提供社会公平正义的单位,程序上的民主公正是保证公民权利最后一道屏障,深化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国家不仅是裁判员更是服务员,但是我们的许多干部服务意识不够,贪污腐败现象严重,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局限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出现一个完美的“服务——共享”社会模式,但可以展望这个模式是一个社会矛盾逐渐减少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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