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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风险投资市场中的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会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进而会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从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促使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收益趋向一致的角度出发, 建立了一套分析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收益分配机制模型,根据模型分析得出收益分配的最佳方案,提出了更加完善的委托代理风险防范措施和激励机制,以解决风险投资者无法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并在帮助风险投资者约束风险投资家的行为的基础上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从而促进风险投资市场更加繁荣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委托代理;风险投资;信息不对称;收益分配;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2)04-0036-04
风险投资是职业投资家进行的一种以资本利的方式获得高额回报的权益性投资,其主要投资对象为新兴的、成长中的、蕴藏着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是风险投资者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技术创新领域,以期成功后获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以及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风险投资也在我国各地逐渐兴盛起来。但由于信息不对称, 企业风险投资者或者股东与风险投资家或者经理人之间经常出现委托代理问题。在风险投资市场中,风险投资家拥有信息的掌握权,而风险投资者则只能被动接受信息的传递,因此,两者在进行风险投资的交易时,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风险投资者进行选择时,他期望选择到真正具有高水平和高能力的风险投资家来管理运作风险资本,然而因为信息不对称,没有任何一种选择方式可以使其准确判断风险投资家是否真正具备这些能力;如果风险投资家在被选过程中刻意隐瞒自己的不足,或夸大自己的经营能力,则会蒙蔽风险投资者的有效选择,出现“逆向选择”问题,使真正具有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的风险投资家失去机会,而能力低下的风险投资家却由于给风险投资者造成的假象被风险投资者选中。因此,在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各方所处的位置不同,收益分配方式也大不相同,如何设计一种最佳的收益分配方案既使得风险投资者的收益不受损害也使得风险投资家能得到最佳方式回报,成为本文将要分析的重点内容。
一、文献综述
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迄今已经有大量学术文献述及。Jeffrey J. Trester指出,风险投资中的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非对称信息条件是一种常态。与此同时,苏素等(2002)也对信息不对称进行了解释:首先,风险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的能力、信用等不完全了解;其次, 风险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所投资的企业及其企业家能力的信息了解也不充分(了解程度不及风险投资家);最后,风险投资者不能观测风险投资家的行为选择及具体的投资过程,仅能观测其投资收益。这样他们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因此,风险投资者为信息劣势的一方,而风险投资家为信息优势的一方。陈书建(2003)根据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理论观点,提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投资者(委托人)逆向选择风险投资家(代理人)以及风险投资家(代理人)道德风险的问题。[2]而对于分析风险投资中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设计的问题研究, Jensen M.C和Meckling W.H于1976年在其经典文献指出企业所有者或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着收益不一致性: 股东希望代理人努力工作而尽可能的少付工资;而代理人希望获得更多报酬而尽可能少的工作。因此,Lulfesmann(2000)认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治理结构和财务结构的合理安排, 可以促使双方更加努力,从而提高投资效率。然而,Casamatta(1999)认为促使风险投资家付出更多努力的最佳方法是设计一个可以提高风险投资家收益的契约机制。此后,贺琼、王磊(2006)指出,委托人怎样在缺乏全面严格监督的情况下,制定一套激励报酬机制,使代理人在为自己的收益努力的同时,能自愿地为委托人的收益效劳,这是分析委托代理问题中关于收益分配应当研究的最终目的。[3]91-92同样陈灏康(2006)认为,风险资本要想实现高效运作, 必须有效地激励与控制代理人, 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 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有效地解决风险投资中委托代理的风险问题。[4]在前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建立了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收益分配模型,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两者对最优目标实现程度的条件,并相应提出一系列激励机制,解决委托代理模型中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
二、模型构建
(一)前提假设
为分析的方便与可读性的增强,本文在分析委托代理机制中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的收益分配问题时,统一用委托人来代替风险投资者,用代理人来代替风险投资家,从而更加清晰地看出两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在实质。
本模型建立的基本假设为:(1)委托人与代理人均为理性经济人,双方决策的目的都是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且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不确定并且不能被委托人完全监督;(2)用表示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选择的努力水平,用代表产出,其为的随机函数,即;(3)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并不能完全了解代理人的努力水平,因此委托人会依据产出来支付代理人报酬,即:;(4)代理人的机会成本,即不接受该委托的收益(例如从事其他工作的报酬或享受闲暇的效用)为U。为更加逼近委托代理的现实情形,我们假设代理人付出的努力具有一定的负效用,仍然是其努力水平的函数,满足,并且,即是单调递增的凸函数。
(二)模型分析
根据上述假设,代理人的产出减去其所付给代理人报酬即得出委托人的收益函数,即:,代理人的收益函数是:。在这个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博弈过程中,只有代理人的收益函数满足:,他才会选择接受而不是拒绝这个委托。此式即为代理人选择接受委托的参与约束(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要小于代理人在接受合同时所能得到的期望效用)。满足了参与约束,即表示委托人与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此时委托人倾向于越低越好的报酬支出,因此参与约束在实际情形中就表现为:。从而委托人的收益函数就是: 我们进一步假设,产出除了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与外界自然条件的干扰也相关。因此假设产出水平的表达式有和两个变量,即,其中:仍然表示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是期望为0的随机干扰项。刚才假设代理人付出的努力具有一定的负效用,即用函数表示为:。代理人的报酬公式则通过产出函数得出:,式中是由双方共同决定的参数,为代理人的固定报酬,而为代理人的效益工资,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因此代理人的收益函数为,代理人的期望收益是。根据以上假设,参与约束条件可以表示为:。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那么只要满足期望净收益,代理人就愿意接受该委托。同时假设代理人已经选择了接受委托,其实际收益是,期望收益是,期望收益的最大值求得为,即为符合代理人要求的最大收益。
现在分析委托人的选择问题,委托人的收益函数为,因为,所以委托人的期望收益是。
通过对以上模型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动态博弈中,承包制或固定租金的经营租赁制是同时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唯一纳什均衡解。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承包、租赁的制度形式能够满足委托人(即发包人、出租者)与代理人(即承包人、租赁者)之间的收益一致。[3]91-92代理人既在为自己的利益努力工作,也同时没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然而在该均衡下,代理人实际承担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所有不确定性风险,如果代理人是风险规避者,那么此种承包制和固定租金租赁制就行不通。因此,当代理人想要规避风险时,他就不会采取这种制度,而工资加提成的报酬形式则是最有利于他的制度安排。因为此时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共同承担不确定性的风险,这对于代理人对每单位风险的期望收益较小(即规避风险)的情况是较好的制度安排。虽然工资加提成制度有效解决了代理人规避风险的问题,但它无法同时避免委托人与代理人在收益方面的不一致性。而承包、租赁制显然比工资加提成式的工资制度更能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收益趋于一致,使代理人的行为更加符合委托人的收益要求。然而代理人总是倾向于风险规避而不是风险偏好,而承包、租赁制的风险程度又比较高,因此承包制和固定租金租赁制不一定能被采用。
三、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模型分析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方式,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那么承包或租赁经营制将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最佳关系。若代理人偏向风险规避型,那么寻求一种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有效激励机制将是两者收益关系维护的关键。回归本文分析探讨的重点,我们将给出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激励机制,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委托代理风险
1.建立市场声誉激励机制。信息经济学指出通过市场机制抑制道德风险的途径是在代理人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因此,要形成对风险投资家有效的激励约束,有必要建立竞争性的风险投资市场。在竞争性的风险投资市场,风险投资家过去的经营业绩直接影响他的市场声誉及市场价值,拥有好的市场声誉及市场价值的风险投资家往往具备高水平和高能力,风险投资者只愿意选择这部分有优良声誉和市场价值的风险投资家作为投资合伙对象。由此可见,更多的资金和投资机会被信誉高、业绩好的风险投资家得到,而信誉低、业绩差的风险投资家得到较少的甚至得不到资金和投资机会。若风险投资家想要不被更优秀的同行代替或者淘汰,就要从长远收益考虑,努力工作,保持良好的投资记录,从而赢得好的市场声誉,提高自己未来的收入,这就是市场声誉激励机制发挥的作用。[5]综上所述,市场声誉激励机制能够对风险投资家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2.形成对风险投资家行为约束机制。无论是承包、租赁制还是工资加提成的报酬方式,都存在必然的效率损失,风险投资者需设计一种限制风险投资家行为的约束机制来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效率损失。主要包括:首先,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投资家要定期向风险投资者报告财务状况、提供投资情况和披露公司实际价值,这样可以改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其次,限制投资范围与规模。主要包括禁止对偏离其专注的行业或其他领域进行投资,以及对投资于单个或某几个项目的最大投资额限定一个最高比例,以防止风险投资家的过度冒险而导致风险投资者的利益受损。最后,限制投资行为。为防止风险投资家的渎职和以权谋私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一般应在合约中限制风险投资家向特定对象投入个人资本、负债投资以及基金间相互投资等行为。
(二)设计有效激励合同
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激励合同的建立要基于委托代理双方收益最大化的前提。在现实交易中,风险投资者想要风险投资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不能依靠强制合同来实现,他只能设计出风险投资家愿意接受并付诸实施的合同,此合同的最终效果是使得双方共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他可以依靠自己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寻求一个工作效率的平衡点,不以风险投资者的收益或损失为行为动机,最终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通过对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博弈分析,发现可以贯穿于整个博弈过程中的均衡合同。利用帕累托最优的概念,这个均衡合同的建立既不损害委托人利益,又有利于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这个均衡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要满足参与约束,即风险投资家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效用(即保留效用)要小于在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其次要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即风险投资家总是选择自己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而风险投资者只能通过风险投资家的效用最大化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最后,风险投资者向风险投资家支付报酬后所得的效用不可能因为采用任何其他非均衡合同而有所提高。[6]
参考文献:
[1]苏素,熊风华,印萍.不对称信息下的风险资本委托代理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2002(12):127-129.
[2]陈书建.不对称信息下风险投资委托代理模型研究及应用[D].成都:四川大学,2003.
[3]贺琼,王磊.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委托代理问题博弈分析[J].当代经济,2006(9).
[4]陈灏康.风险投资中的委托代理风险及其治理机制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06(2):114-116.
[5]林琳.不对称信息下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5-46.
[6]赵坤,王栋,孙锐.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风险投资者与多个风险投资家的委托——代理分析[J].商业研究,2006(7):89-91.
(责任编辑 胡增芳)
关键词:委托代理;风险投资;信息不对称;收益分配;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2)04-0036-04
风险投资是职业投资家进行的一种以资本利的方式获得高额回报的权益性投资,其主要投资对象为新兴的、成长中的、蕴藏着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是风险投资者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技术创新领域,以期成功后获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以及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风险投资也在我国各地逐渐兴盛起来。但由于信息不对称, 企业风险投资者或者股东与风险投资家或者经理人之间经常出现委托代理问题。在风险投资市场中,风险投资家拥有信息的掌握权,而风险投资者则只能被动接受信息的传递,因此,两者在进行风险投资的交易时,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风险投资者进行选择时,他期望选择到真正具有高水平和高能力的风险投资家来管理运作风险资本,然而因为信息不对称,没有任何一种选择方式可以使其准确判断风险投资家是否真正具备这些能力;如果风险投资家在被选过程中刻意隐瞒自己的不足,或夸大自己的经营能力,则会蒙蔽风险投资者的有效选择,出现“逆向选择”问题,使真正具有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的风险投资家失去机会,而能力低下的风险投资家却由于给风险投资者造成的假象被风险投资者选中。因此,在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各方所处的位置不同,收益分配方式也大不相同,如何设计一种最佳的收益分配方案既使得风险投资者的收益不受损害也使得风险投资家能得到最佳方式回报,成为本文将要分析的重点内容。
一、文献综述
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迄今已经有大量学术文献述及。Jeffrey J. Trester指出,风险投资中的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非对称信息条件是一种常态。与此同时,苏素等(2002)也对信息不对称进行了解释:首先,风险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的能力、信用等不完全了解;其次, 风险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所投资的企业及其企业家能力的信息了解也不充分(了解程度不及风险投资家);最后,风险投资者不能观测风险投资家的行为选择及具体的投资过程,仅能观测其投资收益。这样他们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因此,风险投资者为信息劣势的一方,而风险投资家为信息优势的一方。陈书建(2003)根据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理论观点,提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投资者(委托人)逆向选择风险投资家(代理人)以及风险投资家(代理人)道德风险的问题。[2]而对于分析风险投资中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设计的问题研究, Jensen M.C和Meckling W.H于1976年在其经典文献指出企业所有者或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着收益不一致性: 股东希望代理人努力工作而尽可能的少付工资;而代理人希望获得更多报酬而尽可能少的工作。因此,Lulfesmann(2000)认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治理结构和财务结构的合理安排, 可以促使双方更加努力,从而提高投资效率。然而,Casamatta(1999)认为促使风险投资家付出更多努力的最佳方法是设计一个可以提高风险投资家收益的契约机制。此后,贺琼、王磊(2006)指出,委托人怎样在缺乏全面严格监督的情况下,制定一套激励报酬机制,使代理人在为自己的收益努力的同时,能自愿地为委托人的收益效劳,这是分析委托代理问题中关于收益分配应当研究的最终目的。[3]91-92同样陈灏康(2006)认为,风险资本要想实现高效运作, 必须有效地激励与控制代理人, 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 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有效地解决风险投资中委托代理的风险问题。[4]在前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建立了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收益分配模型,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两者对最优目标实现程度的条件,并相应提出一系列激励机制,解决委托代理模型中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
二、模型构建
(一)前提假设
为分析的方便与可读性的增强,本文在分析委托代理机制中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的收益分配问题时,统一用委托人来代替风险投资者,用代理人来代替风险投资家,从而更加清晰地看出两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在实质。
本模型建立的基本假设为:(1)委托人与代理人均为理性经济人,双方决策的目的都是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且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不确定并且不能被委托人完全监督;(2)用表示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选择的努力水平,用代表产出,其为的随机函数,即;(3)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并不能完全了解代理人的努力水平,因此委托人会依据产出来支付代理人报酬,即:;(4)代理人的机会成本,即不接受该委托的收益(例如从事其他工作的报酬或享受闲暇的效用)为U。为更加逼近委托代理的现实情形,我们假设代理人付出的努力具有一定的负效用,仍然是其努力水平的函数,满足,并且,即是单调递增的凸函数。
(二)模型分析
根据上述假设,代理人的产出减去其所付给代理人报酬即得出委托人的收益函数,即:,代理人的收益函数是:。在这个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博弈过程中,只有代理人的收益函数满足:,他才会选择接受而不是拒绝这个委托。此式即为代理人选择接受委托的参与约束(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要小于代理人在接受合同时所能得到的期望效用)。满足了参与约束,即表示委托人与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此时委托人倾向于越低越好的报酬支出,因此参与约束在实际情形中就表现为:。从而委托人的收益函数就是: 我们进一步假设,产出除了取决于代理人的努力水平,与外界自然条件的干扰也相关。因此假设产出水平的表达式有和两个变量,即,其中:仍然表示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是期望为0的随机干扰项。刚才假设代理人付出的努力具有一定的负效用,即用函数表示为:。代理人的报酬公式则通过产出函数得出:,式中是由双方共同决定的参数,为代理人的固定报酬,而为代理人的效益工资,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因此代理人的收益函数为,代理人的期望收益是。根据以上假设,参与约束条件可以表示为:。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那么只要满足期望净收益,代理人就愿意接受该委托。同时假设代理人已经选择了接受委托,其实际收益是,期望收益是,期望收益的最大值求得为,即为符合代理人要求的最大收益。
现在分析委托人的选择问题,委托人的收益函数为,因为,所以委托人的期望收益是。
通过对以上模型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在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动态博弈中,承包制或固定租金的经营租赁制是同时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唯一纳什均衡解。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承包、租赁的制度形式能够满足委托人(即发包人、出租者)与代理人(即承包人、租赁者)之间的收益一致。[3]91-92代理人既在为自己的利益努力工作,也同时没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然而在该均衡下,代理人实际承担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所有不确定性风险,如果代理人是风险规避者,那么此种承包制和固定租金租赁制就行不通。因此,当代理人想要规避风险时,他就不会采取这种制度,而工资加提成的报酬形式则是最有利于他的制度安排。因为此时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共同承担不确定性的风险,这对于代理人对每单位风险的期望收益较小(即规避风险)的情况是较好的制度安排。虽然工资加提成制度有效解决了代理人规避风险的问题,但它无法同时避免委托人与代理人在收益方面的不一致性。而承包、租赁制显然比工资加提成式的工资制度更能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收益趋于一致,使代理人的行为更加符合委托人的收益要求。然而代理人总是倾向于风险规避而不是风险偏好,而承包、租赁制的风险程度又比较高,因此承包制和固定租金租赁制不一定能被采用。
三、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模型分析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方式,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那么承包或租赁经营制将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最佳关系。若代理人偏向风险规避型,那么寻求一种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有效激励机制将是两者收益关系维护的关键。回归本文分析探讨的重点,我们将给出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激励机制,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委托代理风险
1.建立市场声誉激励机制。信息经济学指出通过市场机制抑制道德风险的途径是在代理人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因此,要形成对风险投资家有效的激励约束,有必要建立竞争性的风险投资市场。在竞争性的风险投资市场,风险投资家过去的经营业绩直接影响他的市场声誉及市场价值,拥有好的市场声誉及市场价值的风险投资家往往具备高水平和高能力,风险投资者只愿意选择这部分有优良声誉和市场价值的风险投资家作为投资合伙对象。由此可见,更多的资金和投资机会被信誉高、业绩好的风险投资家得到,而信誉低、业绩差的风险投资家得到较少的甚至得不到资金和投资机会。若风险投资家想要不被更优秀的同行代替或者淘汰,就要从长远收益考虑,努力工作,保持良好的投资记录,从而赢得好的市场声誉,提高自己未来的收入,这就是市场声誉激励机制发挥的作用。[5]综上所述,市场声誉激励机制能够对风险投资家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2.形成对风险投资家行为约束机制。无论是承包、租赁制还是工资加提成的报酬方式,都存在必然的效率损失,风险投资者需设计一种限制风险投资家行为的约束机制来尽可能地减少这种效率损失。主要包括:首先,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投资家要定期向风险投资者报告财务状况、提供投资情况和披露公司实际价值,这样可以改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其次,限制投资范围与规模。主要包括禁止对偏离其专注的行业或其他领域进行投资,以及对投资于单个或某几个项目的最大投资额限定一个最高比例,以防止风险投资家的过度冒险而导致风险投资者的利益受损。最后,限制投资行为。为防止风险投资家的渎职和以权谋私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一般应在合约中限制风险投资家向特定对象投入个人资本、负债投资以及基金间相互投资等行为。
(二)设计有效激励合同
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激励合同的建立要基于委托代理双方收益最大化的前提。在现实交易中,风险投资者想要风险投资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不能依靠强制合同来实现,他只能设计出风险投资家愿意接受并付诸实施的合同,此合同的最终效果是使得双方共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他可以依靠自己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寻求一个工作效率的平衡点,不以风险投资者的收益或损失为行为动机,最终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通过对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博弈分析,发现可以贯穿于整个博弈过程中的均衡合同。利用帕累托最优的概念,这个均衡合同的建立既不损害委托人利益,又有利于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这个均衡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要满足参与约束,即风险投资家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效用(即保留效用)要小于在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其次要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即风险投资家总是选择自己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行为,而风险投资者只能通过风险投资家的效用最大化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最后,风险投资者向风险投资家支付报酬后所得的效用不可能因为采用任何其他非均衡合同而有所提高。[6]
参考文献:
[1]苏素,熊风华,印萍.不对称信息下的风险资本委托代理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2002(12):127-129.
[2]陈书建.不对称信息下风险投资委托代理模型研究及应用[D].成都:四川大学,2003.
[3]贺琼,王磊.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委托代理问题博弈分析[J].当代经济,2006(9).
[4]陈灏康.风险投资中的委托代理风险及其治理机制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06(2):114-116.
[5]林琳.不对称信息下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5-46.
[6]赵坤,王栋,孙锐.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风险投资者与多个风险投资家的委托——代理分析[J].商业研究,2006(7):89-91.
(责任编辑 胡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