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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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视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的重要形式之一。由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派遣监察官巡察地方的巡视制度是中国几千年监察制度史上极具特色的一部分。虽然它是建立在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体制的基础上,为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是抛开它的阶级基础和服务对象,巡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对惩恶除奸、监察百官、惩罚儆戒、反腐肃贪和吏治清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萌芽于夏商周,形成于秦汉,逐步完善于隋唐宋,强化于明清。代代相传,久盛不衰。
  早在四千多年前,古代天子尧舜,每过五年都要率领百官和侍从们去巡狩四方,考察地方诸侯的政绩和公德,这就是天子“巡狩制”,从舜的时候起形成了“五载一巡狩”制度。此制度成为后世巡视制度的渊源。
  夏商周三代除天子巡狩外,还设有“方伯”并“受命于王”,对称臣纳贡的异姓诸侯和分封的同姓诸侯进行监察。史书所载夏商周三代的巡视并不是专职巡视,在此时期没有独立的巡视机构和体系,没有专职的巡视使臣和法规,国君监察和巡视活动比较简单,仅仅是巡视制度的萌芽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以国君巡视为主,国王有“巡县之制”,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此时巡狩的目的在于管理农业生产,祭祀名岳山川,整顿吏治,纠察不法行为以及选拔人才,但是没有形成制度,巡视偶然性大。
  秦汉是古代巡视制度的形成时期。这时的巡视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分层与分部巡视相结合,职权分明,各司其职,形成了多维的行政巡视体系,即刺史巡视制度,用制度监督地方要员。中央设监察机关——御史台负责监察地方行政,刺史分部巡视郡级行政工作,郡以下行政由郡国守相、县令长、乡长逐级巡视,并设督邮、廷掾等专职官吏举劾贪赃枉法的官吏。中央根据需要随时派遣使者对州郡县行政工作进行巡视,既有行政组织内部的巡视,又有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监察官和临时派遣的大使的巡视。秦汉时期出现专职的监察刺史,它标志着古代巡视制度的最终形成。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各国的中央政府不定期地派遣御史巡察地方官吏,并赋予御史“风闻言事”的权力。隋朝仍沿袭御史台制度,监察御史代表皇帝出巡地方,监察郡县,保证了中央集权的统一性。
  唐朝,巡视制度发展到了成熟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增强,监察制度逐步完善,设立了“一台三院”。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专司监察之职,直接受皇帝控制,任务是“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共司监察而各有侧重。在“一台三院”的体制内,各部门职责明确,互相配合,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形成分察制度。唐朝巡视制度发展形式多元,分工明确,制度完备,为以后朝代所效仿。
  宋代,地方监察机构统称为监司。皇帝可以通过监司出巡制来监控地方官吏。元代,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提刑按察使一人,后改为肃政廉访使,负责对所属路、府、州、县经常性的巡察任务。
  明朝的巡视制度在封建专制史上是最完备的。明成祖朱棣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立六个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全国官吏,评论政务,规谏皇帝。全国划十三个监察区,各设监察御史一人,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清朝沿袭明制,由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共同负责对地方进行巡视。清顺治时,监察御史被誉为“天子耳目之官、朝廷之心腹”。巡视制度,对康乾盛世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节选自《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嬗变对制度反腐的现实意义》,《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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