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利壮大背景下要如何提高反渎案件侦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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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律师权利的壮大,是我国强化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律师权利的壮大进一步增强了侦查对抗,对反渎办案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本文立足于律师权利壮大这一背景,分析律师权利的壮大及对反渎案件侦查工作的影响,进而探索新形势下既能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能有效提升反渎办案工作水平的对策。
  关键词:律师;执业权利;反渎;侦查
  律师执业权利的壮大,表现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身份得以确立、会见权得以完善、阅卷权得以拓展、调查取证权得以强化等。随着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项执业权利的明显壮大,特别是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对反渎办案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如何有效地适应律师权利壮大对反渎办案工作提出的新挑战,以下是个人的一些思考和想法。
  一、律师执业权利壮大在反渎案件侦查阶段的表现
  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度和实际效果来体现的。近年来,律师执业权利不断壮大,主要体现: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身份的确立。2012年刑诉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打破了以往律师不可介入侦查程序的禁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应当注意听取并且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应当及时审查处理。
  (二)完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三项基本权利。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三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律师执业不可或缺的手段。
  1.进一步完善会见权。一是会见时间没有限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律师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会见。二是在会见条件放宽。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三是在会见方式更加有保障。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在其会见时派员在场,也不得通过技术手段监听谈话内容。四是在会见内容更加广泛。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进一步拓展阅卷权。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律师同公诉人一样,对案件材料有相同范围的了解权利。控辩双方在掌握案情、证据方面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律师更能直观的了解案件案情,有利于掌握侦查环节的瑕疵或不足进而成功辩护。
  3.进一步强化调查取证权。律师根据承办案件的法律实务需要可以调查取证,被调查人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律师取证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要求调查取得的证据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人开示或提交。律师取证比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更加灵活。针对那些在案情、证据存疑的案件,律师如果在调查取证中发现其无罪、罪轻证据,辩护获胜几率就会加大。
  二、律师权利壮大对反渎案件侦查工作的影响
  律师权利的壮大特别是介入侦查阶段,对反渎案件侦查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一)犯罪嫌疑人心理对抗加大。反渎案件往往是从后果倒查责任人,言词证据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审讯常常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后,暂时与外部失去联系,心理处于弱势,相反侦查人员在心理和信息量上占得上风。侦查人员利用这种心理和信息上的不对称优势,容易抓住时机击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得关键证物和证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关键时刻会见律师,则可能使其了解外部信息、缓解紧张气氛,稳定心态继续和侦查人员对抗。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其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后翻供的可能性增大。
  (二)反渎案件取证难度加大。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即能迅速展开相应的调查取证,反渎部门丧失了证据获取方面的时间优势。律师率先开展调查取证,一方面容易使反渎部门丧失一手证据,反渎案件的证据本身就不是很多,律师调查取证比较灵活,律师甚至能获得反渎部门尚未知晓的关键物证和证人,当掌握到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时,是否能够交由办案部门值得商榷;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反渎案件信息的泄露,对窝案串案的同案犯而言容易打草惊蛇,造成同案犯逃匿。
  (三)律师利用职权犯罪的空间加大
  当前我国律师良莠不齐,并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很好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权利的壮大恰好给其不法行为提供更大得空间。个别律师可能违背职业操守,甚至违纪违法,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指点”,教犯罪嫌疑人如何规避法律惩罚、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如何有效反侦查以蒙蔽侦查机关;有些律师甚至利用会见之便,直接给窝案、串案共犯当“传话筒”,暗示、引诱或者协助犯罪嫌疑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等,容易使侦查审讯陷入困局。
  三、反渎办案工作适应律师权利壮大的应对之策
  律师权利不断壮大,一方面要转变反渎侦查人员自身执法理念和工作方式,切实提高侦查技能和本领;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律师在侦查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其合法权利。
  (一)更新观念,调整侦查模式。随着控辩关系传统格局的改变,侦控方与辩护方的对抗将更加直接和刚性化,这要求反渎部门要及时转变侦查观念,建立科学的侦查模式。
  1、更加注重初查工作。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创新初查方式,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初查方式,初查工作做到密、细、实、快,同时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
  2、加强以事立案方式。侦查人员要转变突破口供优先、依靠单一证据的被动办案观念,树立从证到供的侦查观念。以事立案方式恰好能弥补以人立案的缺陷,以犯罪事实为中心展开侦查,通过部分犯罪事实证据的取得来突破口供。   3、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一是内部联动,整合办案单位内部资源,全院一盘棋,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二是可以上下联动,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组织指挥与协调的作用,形成上下互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侦查工作机制。三是区域联动,针对渎职案件跨区域、关联等新特点,整合涉案区域办案资源,推动整体办案工作。
  (二)科技强侦,用好用足技术侦查权。反渎部门要以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为切入点,强化技术侦查手段,拓宽侦查路径。
  一方面,增强办案技术含量,实行科技化侦查。根据刑诉法规定,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力,反渎部门应当用好用足相关技术侦查措施,结合现有条件,大力发展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如定位技术、监控技术、笔迹鉴定等,促进反渎侦查方式向技术密集型转变。
  另一方面,建立侦查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案件线索发现、管理和使用机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注意收集和积累与侦查工作相关的信息,对每条线索的对象和每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进行详细登记、整理,有些信息即使对本案的侦查并无用处,但也许会对其他案件特别是“案中案”的侦查产生很大的帮助。建立侦查信息数据库,可以有效地避免侦查工作的重复性和盲目性,促进反渎侦查模式向信息密集型转变。
  (三)把握关键,快速全面收集证据
  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反渎案件最终是要围绕证据来认定和落实的。
  一要提高取证效率。律师介入时间的提前对侦查工作是一大挑战,如何争取时间收集一些关键性证据,成为同律师较量的焦点。取证效率是今后反渎案件侦查工作的“重头戏”。在有效侦查期限内,第一时间将犯罪证据提取到位,赶在律师介入案件前获取关键证据,最大限度地完成全案的侦查取证工作,就能赢得办案主动。
  二要树立“侦诉合一”的观念。要以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来指导反渎案件侦查取证工作。一是坚持客观、依法收集证据原则,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二是全案证据体系,注重证据的关联性,按照细致、深入、严密的要求,做好对间接证据和衍生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形成并完善证据体系。三是案件细节问题,小细节决定大成败,要认真查清犯罪事实的细节,注重析微明理、析微明法。
  三要严格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全程、全面、全部”的要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和每次讯问中都要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时,按照录音录像的录制、管理、保存规定,由专门人员负责和操作,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出现录音录像资料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确保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数据标准,
  (四)适应新形势,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反渎部门,要树立尊重律师工作的观念,尊重律师介入侦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
  一是侦查中要更加注重听取律师意见。侦查工作不但要围绕公诉指控工作进行,还需要注意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从律师角度去换位思考,检讨证据缺陷,重视无罪、罪轻证据,检查程序是否合法,保证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侦查中要更加注重防范律师违法。律师权利的壮大是一把双刃剑,用之正当,可以获益;用之不当,则为害甚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监督律师依法执业是分内职责,如果发现律师执业不规范甚至违法,要及时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交换意见,提出检察建议,有效预防律师违法执业。
  律师权利的壮大,增强了刑事诉讼的透明性和对抗性,加大反渎案件侦查工作的难度。反渎部门要与时俱进,化挑战为动力,及时转变侦查观念,完善侦查机制,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反渎案件侦查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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