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knn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与与住房公积金部门就住房公积金可否强制执行这一问题出现了严重分歧。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本质上,属职工个人合法财产,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和禁止执行,且不属于执行豁免事项,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则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用途限制等特点,应该专款专用,不能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如果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又不属于豁免的范围,在没有法律规定其不得强制执行,在不违背国家设立公积金的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保障,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其可以强制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具有可执行性的法理基础
  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这条规定明确,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拥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司法解释表明,住房公积金虽以职工个人名义缴存和存储,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可以分割。
  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综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执行豁免。
  3、《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金额,但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但是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在执行豁免范围内。《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国务院的颁布的行政法规,《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为了规范不特定人的行为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为私权范围,不能抵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公权。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
  4、在一定条件下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最低居住条件,让居者有其屋。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决定了其具有公益性质,但有条件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则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这个条件是:在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后,如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获得保障,此时,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一般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被执行人除住房公积金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对自己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强制执行用于还债,同时自己对未清偿的金钱债务,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增加了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这样对被执行人不公平。从这个意义来说,有条件地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既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合理性,又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从法律的价值取向上来说,也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条件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强制执行。
  (一)前提条件
  住房公积金不同于个人存款,它是职工及其单位按规定缴纳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必须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即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调查无果。必要时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方可实施。
  (二)具体条件
  1、被执行人及家人已经有基本住房居住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及家人其基本住房已经有了保障,可视为无需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住房公积金当然能成为执行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住房以及因租房居住等而产生的债务可以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因购买和装修住房欠下的债务,按照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但不愿意提取又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被执行人无基本住房保障,又负巨额债务,在穷尽其他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被执行人同意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负巨额债务不偿还,往往被限制高消费,其中购买房屋是一种高消费行为。这就造成了被执行人在未偿还债务前永远不能买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买房,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就无法取出还债。不能还债,就要负担双倍的债务迟延履行利息。两者权衡,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债,对被执行人更有利。
  4、被执行人符合提取条件而拒绝提取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六类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条件,被执行人虽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却不愿意提取,以逃避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
  明确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如何执行?目前,法院普遍的做法是先制作民事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然后,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笔者认为,以上执行方法,不是每个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案件都适用,要做到既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和保障性,又要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不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产生冲突,就必须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及住房公积金本身的法律特性,被执行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关系来选择适当的执行方式。
  (一)对于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的案件执行。这类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按存储余额进行分配。在这类涉及离婚财产中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分配的具体案件执行中,可分两种情况实施:
  一是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办理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夫或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办理住房公积金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人民法院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二是对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先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然后再申请法院转移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以上执行,既保持了住房公积金专用性、保障性的法律属性,又实现了申请人的利益,也不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产生冲突。
  (二)对于涉及金钱支付的一般债权执行案件。
  1、对于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措施。冻结的数额根据执行标的额,可以是送达协助执行通知时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也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以后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具体执行方法,由人民法院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执行。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于已经具备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情形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据前所述,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工资缴存、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属于个人收入的储备,也是个人合法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既然是公民个人收入的储备,也是个人合法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已有住房保障的前提下,有权强制执行,依法扣留、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办理。
  四、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相关案件的个案中,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但也未明确表示可以禁止。但住房公积金执行又是实实在在的摆在各级法院面前。重庆高院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2年5月11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将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的审理、执行纳入协作联动机制。《意见》从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的审理执行,以及住房公积金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执行等六个方面,规范了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工作程序,同时,还就双方工作联络人员、联系部门以及定期会商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规定。《意见》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笔者认为,各地法院可以借鉴重庆高院的做法,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协作联动,变对抗与协作,实现双赢。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苏 靖江 214500)
其他文献
摘要:2005 年台湾金融体系受双卡风暴袭击,消费者债务从消费者问题升级成社会问题, 而当时台湾地区破产法并未纳入重整制度,2004 年台湾地区司法院提出的破产法修正草案 亦未涉及, 在社会上的巨大压力和殷切希望之下, 台湾当局在肯定美国、日本消费者债务清理制度的前提下,参考其消费者重整制度,于2006年5月提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并于2007年7月11日三审通过,最终于
期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但司法实践中围绕着判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是否以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等问题的争议并未因司法解释的
期刊
2012年是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改革关键之年,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都要建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进行集中管理。从健全上下级案件管理体系的工作规律来看,全国大部分基层院也必将逐步建立起与上级对口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在上级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对本院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基层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成立,必将打破原有内设机构的平衡,面临业务的重新整合;而且案管工作涉及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与各业务人员
期刊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已得到新刑诉法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怎样适用?本文从适用的法律依据、适用环节以及如何适用作了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适用  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为检察机关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继续适用羁押措施,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及采取何
期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地进一步深入,涉农职务犯罪出现了新的特点和规律,涉农职务犯罪给经济社会造成了极大地危害。为了更好地建构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对某地级市检察机关2007年到2012年以来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分析,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提供借鉴。  一、 涉农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2007年到201
期刊
一、案情摘要  2012年7月4日上午7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黄某窜至漳浦县盘陀镇上洞村,由犯罪嫌疑人黄某望风,犯罪嫌疑人赵某盗走王某停放在自家院子里的一辆建设牌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50元)。犯罪嫌疑人赵某骑着盗来的摩托车沿国道324线往漳浦县绥安镇方向行驶,行至金浦工业园路口时,被王某发现并驱车追赶,犯罪嫌疑人赵某因车速过快摔倒在地。王某欲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时,犯罪嫌疑人赵某用
期刊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队伍能力素质亟待提高,一些地方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高层次、专家型人才匮乏,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类型案件、释法说理、群众工作等能力不强,存在极少数违法违纪办案现象。这些问题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也在不同程序上反映出民行队伍建设工作急需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是民行检察业务建设的基础所在,只有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了,民行检察业务的质量水平才可能得
期刊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将承担一些新的工作任务,从而对检务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高检务保障工作,确保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基层检察工作中得到有效正确执行,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谈几点看法。  一、新刑事诉讼法新增检察工作量情况  1、增加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量。一是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技术侦查措施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此外证据的种类还增加了录
期刊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诉法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教育、感化的一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要明确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在考验期内明确考察机关和考查内容。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监督,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机制和加强外部监督。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悔罪表现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高犯罪率与司法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矛盾而设立的一种刑事分流程序,其目
期刊
摘要: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予以监督,但如何进行审查监督,是全面审查还是仅仅围绕当事人的申请请求进行审查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文章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性质和职能,全面审查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审判权的关系等方面,分析了民事检察监督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的必要性。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全面审查;意思自治;公平审判权  全面审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