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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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在职业中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是违反基本行为规范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需要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涉案律师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针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之后,可以向负有责任的律师追偿,律所不得因为一些非法代理和非法执业行为的律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免除自己的责任。本文研究律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有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所经营,严格要求律师的行为,对于当前法律服务的改革有极为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责任;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
  一、概述
  律師事务所是我国律师执行基本业务所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的成立需要经过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并且接受相关法律部门的审查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自己的法律业务范围之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有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有对律师的业务工作进行分配和指导的职责,并且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需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许可下,设立专业的,专门主攻某一方向的律所,律师事务所按照种类划分有合伙制、个人制以及合作制,其中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采用普通或者特殊合伙的行使成立,其中合伙人按照具体的协议类型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并且对外承担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一)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特征
  首先,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其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产生于律师的执业过程,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具体地委托合同,在合同上明确表现出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只有在执业范畴中产生了过错行为,才可能产生民事责任问题。
  其次,这种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不适合采用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客观归责原则。
  再次,这种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赔偿责任,按照民事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违法操作导致当事人产生损失,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在这一层次上的责任承担,主要是以经济损害赔偿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最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具有特定性,要求承担责任的人只能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当事人本人,赔偿义务人是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
  1、需要有书面委托合同
  作为律师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服务的依据,委托合同详尽的规范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权利和义务规定的书面性文件,就没有具体的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所以在纸质的合同的基础上,律师事务所承担具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2、有侵权事实或者损害事实
  具体是指律师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代理服务职责,给当事人带来了具体的、现实的损失,并且当事人可以证实是由于律师的行为导致的,才有产生民事责任的可能。损害事实需要发生在执行律师服务业务期间,同时需要是以律师的过错为基础。
  3、律师的行为需要违约或者违法
  律师的违约或者违法相对而言比较抽象,但是可以作如下理解,如果律师和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抑或采取不积极辩护或者提出意见,导致当事人权利遭受巨大的损失的,律师违背了律师执业规范、也违反了法律、违背了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基于以上理由追究律师的责任,倘若没有实际违反规定或者约定,当事人即使产生了损失,也不应当将其归结到律师事务所身上。
  4、损害结果和违法、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的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需要实际导致当事人产生损失,如果损害结果并非是因为律师的违约行为或者是违规行为导致的,就不能请求律师事务所承担配赔偿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担范围
  (一)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民事责任请求人和民事责任承担义务人,其中负有赔偿责任的是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对外承担业务需要以律师事务所来接受统一的委托,所以在委托合同的主体通常是律师事务所和对方当事人,在这其中,律师并不能以赔偿责任的主体来出现。并且律师的法律服务的提出是代替律所来提出的,因此,律师个人不应当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然而对于一些确有过错或者是故意导致重大损失的律师,律所可以在承担完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律师去追偿。
  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主体是委托代理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在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中还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性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代替行使权利,赔偿请求提出或者赔偿问题解决之前,当事人作为法人已经终止,作为自然人已经宣告死亡或者实际死亡,可以由其权利的继承人来代替行使。
  (二)律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
  关于律师侵权或者违约产生的赔偿责任的范围主要可以进行以下几种列举:
  1、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已经明确不接受委托,但是没有将不接受的通知送达当事人,导致律师没有及时提供服务,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2、律师的懒惰懈怠,甚至不作为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的。作为一种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需要为当事人谋取合法的利益,并且要积极提出正确的、准确的意见,不得浮于表面,应当严格深入地处理法律问题,为当事人解决燃眉之急,解决当事人的心头之患,而非流于形式只关注代理费,而不去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导致当事人的权益严重受损,或者由于水平较差等等,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法真正实现的情形等等。
  3、超越代理权、滥用权限
  由于律师超出自己的负责范围或者滥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比如律师越过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当事人放弃自身诉讼请求,法院根据请求直接作出判决。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要承担责任。
  4、律师在执业中实施不利于当事人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的
  当事人普遍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律师需要严格要求自己,不得欺瞒当事人,不得与他人沟通、不得泄露当事人秘密。否则,给当事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杨继光.浅谈西部地区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2020(10):163-164.
  [2]  宋新刚.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问题研究进展[J].法制博览,2020(07):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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