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的影响及反家暴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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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我国法家庭暴力有了法律保障,走上了法制化进程。我国家庭暴力状况如何,对夫妻关系、对儿童有何影响,样在法制化的情况下,保障妇女、保护儿童权益等人权方面我们仍需要做出努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预防
  一、家庭暴力概念及法律特征
  家庭暴力[1],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来说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据法律规定,也包括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甚至包括了同居关系、长期的恋爱关系。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须具有故意。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过失则不是其构成要件。
  3、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2]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害。
  4、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的一般的伤害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要件的,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暴力行为,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暴力救助措施的规定
  1.民事法中的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我国并非“无法可依”。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都体现了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 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而且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这是中国有关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使家庭暴力合法化,让反家庭暴力有了真正立法上的保障。[3]但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 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而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令人不解的是,全国审判机关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却寥寥无几,稳中有降。各地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设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也备受冷落。
  2.刑事法方面的规定: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逮捕后,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虐待他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虐待罪是种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现行刑法对虐待罪的法定刑偏轻,对家庭暴力目前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机关不主动追究,即使被害人向法院提出控告,刑法规定对虐待罪的侵害人也只能处以最高不超过 2 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出现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也只是处 2 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详见刑法第 234 条)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成员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些研究机构通过对暴力家庭的长 期监测研究发现,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更是造成受害者心灵创伤甚至扭曲变态的根源。
  1、家庭暴力损害女性的身心健康
  家庭暴力侵犯了女性的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命权、生存权和人格尊严。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不仅在肉体上受到了伤害,而且在心灵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创伤。1992年上海各级妇保机构受理投诉的家庭暴力事件3899例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占61.5%,其中造成轻微伤的占42.2%,轻伤的占20.9%,重伤的占1.4%。妇女的反抗方式包括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的反抗方式,如找男方单位、妇联组织、工会、派出所投诉或者诉诸法律,以合法的方式与暴力行为抗争,维护自我的合法权益;消极的反抗方式,如以暴力反抗暴力、回娘家、出走、寻求婚外感情寄托等,特别是以暴制暴的反抗方式,越来越成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选择解脱的方式,一些妇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杀死丈夫的以暴制暴案件越来越多。
  2、家庭暴力危害子女的健康成长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而且对于生活在家庭暴力环境中的子女也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有研究表明,有 68%的针对母亲的暴力行为被孩子目睹。事实上,无论是肉体上的暴力还是精神上的暴力,都会对子女产生影响。尤其是肉体上的暴力,由于其更容易被孩子目睹,对孩子的影响更为明显。如产生紧张、害怕引起的情绪焦虑;有不安全感、羞辱感;自我责备;消极、孤僻、忧郁,尝试使用暴力行为或者破坏行为发泄感情等。英国学者卡罗琳·麦克吉在一项研究中就家庭暴力的经历采访了 50 多名儿童后得出结论:孩子们不只是受生理上的暴力影响,而且被“持续的、普遍的虐待妇女儿童的行为”影响。这项研究着重指出了孩子们与母亲们每天战战兢兢、受人胁迫地过日子的感觉,对身份、大家庭关系和母亲关系的影响。此外,由于儿童都有模仿他人的强烈欲望,当他看到别人的攻击性的暴力行为没有受到惩罚,反而受到鼓励时就会主动的去模仿。也就是说当他看到父母之间有暴力行为并因此而达到了自己的目的时,儿童也会学着使用暴力。
  四、家庭暴力法的适用   1、尽快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
  强制报告要落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告诫书要写,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安全保护令,对于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要在72小时内做出裁定,特殊情况下要在24小时内做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强化对施暴者的教育和惩罚措施
  关于家庭暴力行为人的罚责,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所体现。如《婚姻法》[4]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5]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如何进行监督没有涉及,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和刑法来处置也是十分不够的。大量的家庭暴力实施者主要是孩子的父母没有受到应有的教育和惩罚,这也是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场出发,当对儿童构成身心伤害的暴力行为被发现,社会有关方面向受害人提供帮助的同时,对施暴的父母和其他成年人的教育和惩罚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方面,除法律规定的处罚外,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措施。
  3、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家庭暴力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国家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并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地位上加以考虑。第一,从对政策的投入看,家庭暴力问题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6]这些调查无论在实践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一些涉及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制定看,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目前,国家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都没有制定完善的政策。由于社会压力因素是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因素的存在必然导致很多家庭矛盾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然后,政策制定上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更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因此,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4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开展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妇联、工会、学校、医院等社会各方面资源,共建消除家庭暴力的有利社会环境。目前,这些机构尚未能充分发挥整体的维权功能。要探索多机构配合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设立24小时电话专线,家庭暴力发展中心设置专线电话处理家暴案件的投诉和告发及家庭暴力相关资询服务,为当事人提供电话咨询、心理支持、法律资讯、经济补助以及针对不同个案的诸多具体帮助,可以成为家暴防治中心个案的主要通报来源之一。可以提供民众举报家庭暴力案件或者诉苦的管道。在路上,看到夫妻吵架我们可以劝和。在街上看到男人用暴力打女人可以报警,邻里之间要互相监督,可以适当互相“打扰”。而舆论的宣传必不可少,反家庭暴力使全社会得到关注需要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女性自身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夫妻之间应当学会良好的沟通方式与技巧。父母要改变“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思想”,给孩子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只要人人付出一点关怀,家暴行为便会少一点。世界将变成美好的明天。
  注释:
  [1]2016年3月1日实行《反家庭暴力法》
  [2]聂启元:《当今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对策》[J]滁州师专学报第4卷第2期
  [3]高莉、郑晓斌 《论家庭暴力》[N] 法制与社会  2008.11
  [4]《婚姻法》
  [5]《未成年人保护法》
  [6]杨根乔  《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合肥学院学报 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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