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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奥尔森以利益集团提供的“公共物品”(集团共同利益)作为考察集团成员行动的逻辑起点,通过对集团规模与集团成员的行为选择、集团分利造成的“搭便车”现象等的分析。这种分析方法为我国小产权房治理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
【关键字】集体行动理论 小产权房 治理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奠基者——曼瑟·奥尔森教授无疑是当代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其经典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国家的兴衰》等对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都产生重大作用。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被誉为经济学“第一定律”。但奥尔森教授却反其道行之,认为“有时,第一条定律站不住脚:无论每位个体如何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的理性结果最终不会自动产生’——只有依靠指路的手或适当的机构才能带来具有集体效率的结果”[2]。这里的第一个“有时”指的是提供私人物品时,而第二个则是指公共物品的提供。奥尔森把利益集团提供的“公共物品”(集团共同利益)作为考察集团成员行动的逻辑起点,通过对集团规模与集团成员的行为选择、集团分利造成的“搭便车”现象等的分析认为“小集团比大集团、具有选择性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机制的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3]。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从不同的视角上也为我国小产权房的治理提供了一些启示。
小产权房是指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为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并不具备国家颁发的土地产权证和预售许可证。小产权房作为我国特有的住房产权类型,它的存在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城市居民、农民与政府和开发商的一种利益博弈,在这种利益博弈的背后也暴露出了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
二、集体行动理论解决小产权房治理的路径分析
传统集团理论认为,利益集团拥有共同的利益目标,因此集团中的个人会为了追求利益而自发地采取行动。但奥尔森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4]他将集团分为小集团和大集团,并开创性地提出“搭便车”的概念,认为集团大小与“搭便车”现象存在着内在联系,集团越大,搭便车的人也就越多,因此集团的产出会逐步低于最优值,最终导致效率降低。我国小产权房的发展和治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依赖制度漏洞的“搭便车”行为。首先,“自1994年中央决定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逐步形成了中央与地方财税收入比55:45、支出比为30:70的财税收入格局。这种财税管理体制导致了地方财政难以获得足额的制度内收入,导致了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5],使得地方政府财政陷入窘境。第二,“对于开发商集团而言,正常的合法手段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不仅需要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而且要缴纳繁杂的税费包括税率从30%到70%的四级累进税率的土地增值税、5%的营业税、3%的契税等各项税收。而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可以免除上述一系列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只需同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商定土地开发的成本费用即可,再加上小产权房也不受开工建设、竣工备案、监理、销售等复杂环节的制约,房屋的建设成本比起城市商品房要低很多”[6]。第三,作为公众集团成员的农民,低廉的土地补偿费用,使得他们深深明白了“土地的可贵”,市场化使得他们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通过小产权房建设获得的收益远高于土地征收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这也是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作为小产权房主要受众的城市居民尤其是低收入者,受城市畸高房价的影响,小产权房是其规避房价,一圆“购房梦”的主要手段。
针对分利集团的“搭便车”行为,奥尔森的解决思路是:一,“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強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相对于大集团,小集团更容易实现公共物品的供给;二,只有建立“选择性”的激励才有可能鼓励集团中的个体做出有利于集团的行为[7];三,强化市场型政府是既保障产权又抑制集团的分利动机的理想模式。
(一)小集团:解决小产权房制度困境的路径之一
奥尔森粗略地将集团分为大集团和小集团,在他看来,大小集团不仅存在着传统集团理论认为的等级差别,在性质和功能上也存在着差异:组织规模越大,组织集体行动的难度越大,组织的效率越低。如唐斯所言,一个理性人是按如下方式行事的: “(1)当他面临一系列可选择方案时,他总能够做出一个决定;(2)他根据他的偏好顺序方式来排列所有可选择方案,使得某一方案或者优于其他方案,或者与其他方案无差异,或者劣于其他方案;他的偏好顺序是传递的;(3)他总是选择在他的偏好顺序中位置最高的可选方案;(5) 每当他面临同一选择时他总是做出同一决定。”[8] 利益集团的实质在于最大限度地追逐特殊利益,它服务于其成员利益的唯一有效方式就是为其成员争取最大利益。这意味着利益集团既期望获得较多的公共物品,同时又期望参与分配的人群能够越少越好,从而使得集团中的个人的收益大于他们前期投入的成本,进而提高集团的效率。但是在大集团中,由于其成员数量足以大到成员间彼此注意不到其他人是否在帮助提供集体物品,这便会滋生部分人群“搭便车”的动机,坐享他人成果,集体行动的困境必然形成。而在小集团中,每个成员或至少其中的一个人受到激励提供集体物品,即使他得承担全部成本,其所获得的收益也会远大于其所付出的成本。
联系到我国小产权房治理中,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到,我们是否有能力在小产权房治理环节中构造奥尔森所述的小集团?但显然由于我国小产权房牵涉到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将这些利益集团缩小化,在目前很难做到。那么,我国是否有动力形成这种缩小化的集团?目前我国的小产权房整治中存在着屡禁不止的现象,这种现象归根到底是利益集团的博弈行为所致。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造成农村土地在征收过程中的程序冗杂,利益集团的层层剥削使得作为利益链条最底层的农民几乎得不到其应有的补偿,这是小产权房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整治小产权房,必须减少冗余的利益集团的参与。 缩小利益集团在小产权房整治中的规模,可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实行长久稳定的土地承包政策,保证农民的收益。与一般公共物品提供过程中的博弈不同,我国土地的保有量是不变的,同时由于地域的行政划分,各村镇土地数量是不变的,因此也就不存在传统利益集团“将蛋糕做大”的问题。但是,如果想要保障“分蛋糕的人”的利益,一方面,分蛋糕的人数要确定,另一方面,分蛋糕的人越少越好。保持我国土地承包期长久不变应该是目前稳定农民利益的最好方法。第二,减少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控规模,减少农村土地征收中冗杂程序。“有学者研究,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农民通过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形式大约只能分享土地增值利润的5%-10%,政府可以分得20%-30%,而开发商则拿走了50%-60%的利润。”[9]繁冗的审批程序是的参与农村土地建设的集团相对繁多,利益集团的层层剥削,造成处于利益链条底端的农民无法得到相应补偿。这也就导致了农民在小产权房治理中的无动力性。因此,只有削减审批过程、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才能真正缩小可以分得“蛋糕”的利益集团的数量从而保证相关集团的分利数量,这样既有效的调动了集团成员为集团目标行动的积极性,同时又避免了“搭便车”的现象。
(二)构建独立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小产权房治理的路径之二
奥尔森认为,集团行动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作为理性人的集团成员缺乏激励为集团行动承担成本。而独立的“选择性激励”是有利于促进成员行动的有效措施。选择性激励可以分为积极的激励和消极的激励。所谓积极的激励就是对集团出力的人予以奖励,而消极的激励则为处罚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在奥尔森看来,“激励必须是‘选择性的’,这样不参加为实现集团利益而建立的组织,或者没有以别的方式为实现集团利益作出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待遇与那些参加的人才会有所不同。”[10]
纵观小产权房的治理,构建有选择性的激励制度也是有必要的。首先,从公众角度来说,不明晰的产权制度、存有缺陷的土地补偿制度、不公平的城乡二元用地制度以及日益攀升的房地产价格,早已使得公众丧失了对政府管控的信心,因此他们开始寻求非法的手段(小产权房)以实现其在土地上的利益。一,明晰产权主体。产权于公众既可以宣示所有权,又是一种保障。若产权界定不清,公众则不可能存在发展经济的动力而只有分利的动机。二,明确征地补偿主体。我国法律并未对“集体”作出明确界定,致使乡政府、村委会等争相克扣补偿款,而农民几乎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为避免此类现象,需要通过改善立法,以明确征地的补偿主体,使得农民能够真正获得土地补偿收益。三,建立多元化的能够满足不同对象需求的农地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以目前我国的土地补偿标准,仅仅明确征地补偿主体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不足以弥补其失地带来的损失。大批因地制品的农民仍然会在失地后,将目光转向小产权房,以实现其成本与收益的均衡,这对于彻底根处小产权房并无积极作用。构建多元化的农地补偿制度,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提供他们所期望的补偿形式,对促进农地流转也有极大帮助。在确定补偿形式后,国家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应有所增加。四,增加城市居民保障房数量。“据统计,我国90%的受访者认为小产权房兴起的主要原因是‘商品住宅价格太高’,75.42%的小产权房购买主体的年收入低于6万。”[11]“全国具有租住廉租房资格的、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千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而我国目前,即便是在较为重视廉租房建设的北京,享受到廉租房的户数也仅为北京居民家庭户的0.28%。”[12]因此,加快构建保障性住房体系,为公众创造低廉的购房的可能性,不仅能够抑制过快增长的城市房价,对于减少小产权房的购买也能起到促进作用。其次,对于政府和开发商集团的“搭便车”行为,也必须予以相应的负面性惩罚。遏制开发商在建、在售小产权房,严惩府以权谋私,通过“土地财政”获取利益势在必行!
(三)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小产权房治理路径之三
奥尔森指出“即使产权得到清晰的界定和保护,具有选择性的分利集团依旧分利之心不死。既保障产权又能抑制集团的分利动机的理想模式是构建强化市场型政府。”[13] 强化市场型政府最显著的特征是既有效又有限。有效是有“足够权力去创造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以有效強制执行各种契约”,而有限则是指“它必须受到约束而无法剥夺或侵犯私人权利。”[15]奥尔森在阐述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时引入了“共容利益”的概念。共容利益是指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或某个拥有相当凝聚力和纪律的社会组织,能够获得特定社会总产出增长额中相当大的部分,同时会因该社会产出的减少而承担重大损失,这就是拥有了共容利益。拥有共容利益的人群关心社会长期的稳定增长,这也使得国家,社会,个人被有效的整合到一起,任何非理性的、自利的“搭便车”行为,都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极大伤害,这也就有效的约束了“搭便车”行为。
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的难点在于自我约束的有效实现。联系到我国小产权房治理中,这种自我约束既需要法律的牵制力,也需要市场的自我选择。不难想象,如果城市的房价较低,或者说国家对于保障房的建设数量,完全可以满足我国居民的需求,那么居民一定不会选择购买小产权房而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么同样对于乡镇政府而言,也不会选择兴建没有需求市场的小产权房。这种市场的自主选择完全可以顺利的解决我国的小产权房问题。而市场的这种自主选择需要依赖政府宽松的政策条件和宏观调控才能够实现。同样,政府政策的合理与否也可以通过市场给予检验,从而对政府的决策形成监督。
参考文献:
[1][2][美]曼瑟·奥尔森.经济学第二条定律[M].载于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53
[3]董强.奥尔森利益集团理论与高校去行政化的路径选择[J].江苏高教. 2011(5):17-20
[4][9][美]曼瑟·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2,41
[5]程浩.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2
[6][8][11]郭继,韩清怀.法律社会学视角下的小产权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51,56
[7]王刚.公共物品供给的集体行动问题——简论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61-66
[10]沈荣华,何瑞文.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逻辑[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4 (2):49-53
[12][13][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5
韩雪(1989.6——),女,26,汉族,籍贯江苏省徐州市,江苏师范大学法律与公共事务学部13级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
【关键字】集体行动理论 小产权房 治理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奠基者——曼瑟·奥尔森教授无疑是当代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其经典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国家的兴衰》等对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都产生重大作用。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被誉为经济学“第一定律”。但奥尔森教授却反其道行之,认为“有时,第一条定律站不住脚:无论每位个体如何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的理性结果最终不会自动产生’——只有依靠指路的手或适当的机构才能带来具有集体效率的结果”[2]。这里的第一个“有时”指的是提供私人物品时,而第二个则是指公共物品的提供。奥尔森把利益集团提供的“公共物品”(集团共同利益)作为考察集团成员行动的逻辑起点,通过对集团规模与集团成员的行为选择、集团分利造成的“搭便车”现象等的分析认为“小集团比大集团、具有选择性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机制的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3]。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从不同的视角上也为我国小产权房的治理提供了一些启示。
小产权房是指建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为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并不具备国家颁发的土地产权证和预售许可证。小产权房作为我国特有的住房产权类型,它的存在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城市居民、农民与政府和开发商的一种利益博弈,在这种利益博弈的背后也暴露出了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
二、集体行动理论解决小产权房治理的路径分析
传统集团理论认为,利益集团拥有共同的利益目标,因此集团中的个人会为了追求利益而自发地采取行动。但奥尔森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4]他将集团分为小集团和大集团,并开创性地提出“搭便车”的概念,认为集团大小与“搭便车”现象存在着内在联系,集团越大,搭便车的人也就越多,因此集团的产出会逐步低于最优值,最终导致效率降低。我国小产权房的发展和治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依赖制度漏洞的“搭便车”行为。首先,“自1994年中央决定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逐步形成了中央与地方财税收入比55:45、支出比为30:70的财税收入格局。这种财税管理体制导致了地方财政难以获得足额的制度内收入,导致了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5],使得地方政府财政陷入窘境。第二,“对于开发商集团而言,正常的合法手段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不仅需要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而且要缴纳繁杂的税费包括税率从30%到70%的四级累进税率的土地增值税、5%的营业税、3%的契税等各项税收。而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可以免除上述一系列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只需同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商定土地开发的成本费用即可,再加上小产权房也不受开工建设、竣工备案、监理、销售等复杂环节的制约,房屋的建设成本比起城市商品房要低很多”[6]。第三,作为公众集团成员的农民,低廉的土地补偿费用,使得他们深深明白了“土地的可贵”,市场化使得他们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通过小产权房建设获得的收益远高于土地征收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这也是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作为小产权房主要受众的城市居民尤其是低收入者,受城市畸高房价的影响,小产权房是其规避房价,一圆“购房梦”的主要手段。
针对分利集团的“搭便车”行为,奥尔森的解决思路是:一,“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強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相对于大集团,小集团更容易实现公共物品的供给;二,只有建立“选择性”的激励才有可能鼓励集团中的个体做出有利于集团的行为[7];三,强化市场型政府是既保障产权又抑制集团的分利动机的理想模式。
(一)小集团:解决小产权房制度困境的路径之一
奥尔森粗略地将集团分为大集团和小集团,在他看来,大小集团不仅存在着传统集团理论认为的等级差别,在性质和功能上也存在着差异:组织规模越大,组织集体行动的难度越大,组织的效率越低。如唐斯所言,一个理性人是按如下方式行事的: “(1)当他面临一系列可选择方案时,他总能够做出一个决定;(2)他根据他的偏好顺序方式来排列所有可选择方案,使得某一方案或者优于其他方案,或者与其他方案无差异,或者劣于其他方案;他的偏好顺序是传递的;(3)他总是选择在他的偏好顺序中位置最高的可选方案;(5) 每当他面临同一选择时他总是做出同一决定。”[8] 利益集团的实质在于最大限度地追逐特殊利益,它服务于其成员利益的唯一有效方式就是为其成员争取最大利益。这意味着利益集团既期望获得较多的公共物品,同时又期望参与分配的人群能够越少越好,从而使得集团中的个人的收益大于他们前期投入的成本,进而提高集团的效率。但是在大集团中,由于其成员数量足以大到成员间彼此注意不到其他人是否在帮助提供集体物品,这便会滋生部分人群“搭便车”的动机,坐享他人成果,集体行动的困境必然形成。而在小集团中,每个成员或至少其中的一个人受到激励提供集体物品,即使他得承担全部成本,其所获得的收益也会远大于其所付出的成本。
联系到我国小产权房治理中,首先我们需要考虑到,我们是否有能力在小产权房治理环节中构造奥尔森所述的小集团?但显然由于我国小产权房牵涉到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将这些利益集团缩小化,在目前很难做到。那么,我国是否有动力形成这种缩小化的集团?目前我国的小产权房整治中存在着屡禁不止的现象,这种现象归根到底是利益集团的博弈行为所致。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造成农村土地在征收过程中的程序冗杂,利益集团的层层剥削使得作为利益链条最底层的农民几乎得不到其应有的补偿,这是小产权房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整治小产权房,必须减少冗余的利益集团的参与。 缩小利益集团在小产权房整治中的规模,可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实行长久稳定的土地承包政策,保证农民的收益。与一般公共物品提供过程中的博弈不同,我国土地的保有量是不变的,同时由于地域的行政划分,各村镇土地数量是不变的,因此也就不存在传统利益集团“将蛋糕做大”的问题。但是,如果想要保障“分蛋糕的人”的利益,一方面,分蛋糕的人数要确定,另一方面,分蛋糕的人越少越好。保持我国土地承包期长久不变应该是目前稳定农民利益的最好方法。第二,减少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控规模,减少农村土地征收中冗杂程序。“有学者研究,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农民通过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形式大约只能分享土地增值利润的5%-10%,政府可以分得20%-30%,而开发商则拿走了50%-60%的利润。”[9]繁冗的审批程序是的参与农村土地建设的集团相对繁多,利益集团的层层剥削,造成处于利益链条底端的农民无法得到相应补偿。这也就导致了农民在小产权房治理中的无动力性。因此,只有削减审批过程、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才能真正缩小可以分得“蛋糕”的利益集团的数量从而保证相关集团的分利数量,这样既有效的调动了集团成员为集团目标行动的积极性,同时又避免了“搭便车”的现象。
(二)构建独立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小产权房治理的路径之二
奥尔森认为,集团行动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作为理性人的集团成员缺乏激励为集团行动承担成本。而独立的“选择性激励”是有利于促进成员行动的有效措施。选择性激励可以分为积极的激励和消极的激励。所谓积极的激励就是对集团出力的人予以奖励,而消极的激励则为处罚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在奥尔森看来,“激励必须是‘选择性的’,这样不参加为实现集团利益而建立的组织,或者没有以别的方式为实现集团利益作出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待遇与那些参加的人才会有所不同。”[10]
纵观小产权房的治理,构建有选择性的激励制度也是有必要的。首先,从公众角度来说,不明晰的产权制度、存有缺陷的土地补偿制度、不公平的城乡二元用地制度以及日益攀升的房地产价格,早已使得公众丧失了对政府管控的信心,因此他们开始寻求非法的手段(小产权房)以实现其在土地上的利益。一,明晰产权主体。产权于公众既可以宣示所有权,又是一种保障。若产权界定不清,公众则不可能存在发展经济的动力而只有分利的动机。二,明确征地补偿主体。我国法律并未对“集体”作出明确界定,致使乡政府、村委会等争相克扣补偿款,而农民几乎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为避免此类现象,需要通过改善立法,以明确征地的补偿主体,使得农民能够真正获得土地补偿收益。三,建立多元化的能够满足不同对象需求的农地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以目前我国的土地补偿标准,仅仅明确征地补偿主体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不足以弥补其失地带来的损失。大批因地制品的农民仍然会在失地后,将目光转向小产权房,以实现其成本与收益的均衡,这对于彻底根处小产权房并无积极作用。构建多元化的农地补偿制度,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提供他们所期望的补偿形式,对促进农地流转也有极大帮助。在确定补偿形式后,国家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应有所增加。四,增加城市居民保障房数量。“据统计,我国90%的受访者认为小产权房兴起的主要原因是‘商品住宅价格太高’,75.42%的小产权房购买主体的年收入低于6万。”[11]“全国具有租住廉租房资格的、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千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而我国目前,即便是在较为重视廉租房建设的北京,享受到廉租房的户数也仅为北京居民家庭户的0.28%。”[12]因此,加快构建保障性住房体系,为公众创造低廉的购房的可能性,不仅能够抑制过快增长的城市房价,对于减少小产权房的购买也能起到促进作用。其次,对于政府和开发商集团的“搭便车”行为,也必须予以相应的负面性惩罚。遏制开发商在建、在售小产权房,严惩府以权谋私,通过“土地财政”获取利益势在必行!
(三)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小产权房治理路径之三
奥尔森指出“即使产权得到清晰的界定和保护,具有选择性的分利集团依旧分利之心不死。既保障产权又能抑制集团的分利动机的理想模式是构建强化市场型政府。”[13] 强化市场型政府最显著的特征是既有效又有限。有效是有“足够权力去创造和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以有效強制执行各种契约”,而有限则是指“它必须受到约束而无法剥夺或侵犯私人权利。”[15]奥尔森在阐述强化市场型政府理论时引入了“共容利益”的概念。共容利益是指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或某个拥有相当凝聚力和纪律的社会组织,能够获得特定社会总产出增长额中相当大的部分,同时会因该社会产出的减少而承担重大损失,这就是拥有了共容利益。拥有共容利益的人群关心社会长期的稳定增长,这也使得国家,社会,个人被有效的整合到一起,任何非理性的、自利的“搭便车”行为,都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极大伤害,这也就有效的约束了“搭便车”行为。
建立强化市场型政府的难点在于自我约束的有效实现。联系到我国小产权房治理中,这种自我约束既需要法律的牵制力,也需要市场的自我选择。不难想象,如果城市的房价较低,或者说国家对于保障房的建设数量,完全可以满足我国居民的需求,那么居民一定不会选择购买小产权房而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么同样对于乡镇政府而言,也不会选择兴建没有需求市场的小产权房。这种市场的自主选择完全可以顺利的解决我国的小产权房问题。而市场的这种自主选择需要依赖政府宽松的政策条件和宏观调控才能够实现。同样,政府政策的合理与否也可以通过市场给予检验,从而对政府的决策形成监督。
参考文献:
[1][2][美]曼瑟·奥尔森.经济学第二条定律[M].载于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53
[3]董强.奥尔森利益集团理论与高校去行政化的路径选择[J].江苏高教. 2011(5):17-20
[4][9][美]曼瑟·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2,41
[5]程浩.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2
[6][8][11]郭继,韩清怀.法律社会学视角下的小产权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51,56
[7]王刚.公共物品供给的集体行动问题——简论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61-66
[10]沈荣华,何瑞文.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逻辑[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4 (2):49-53
[12][13][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5
韩雪(1989.6——),女,26,汉族,籍贯江苏省徐州市,江苏师范大学法律与公共事务学部13级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