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妨害公务罪中“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

来源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wen843107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细细分析此法条,不难发现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行为所针对的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如果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则无论其是否属于本罪所规定的对象,即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是认定妨害公务罪客观行为的基础。综上,笔者拟就从"依法执行职务"中的 "职务行为"以及"正在执行职务"这两方面进行相关的界定,从而寻求更好地把握妨害公务罪中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范畴。
  一、"依法执行职务"中"职务行为"的界定
  1、"职务行为"是否应以职务的合法性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中对于职务行为有如下限定:"依法执行"。由此可见,执行职务是否合法,在我国是决定妨害公务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对于职务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便是亟需要明确的问题。
  有一部分持"否定说"的学者从强调和重视国家威信或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本罪的成立不必以适法性为要件,认为只要公务人员的行为依"社会通念"可视为职务行为者即可①。然而,大部分大陆的学者持"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只有侵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笔者认为,从条文本身看,"合法行事"是"依法行事"的应有之义,"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要求职务行为必须合法,即"职务行为"应以职务的合法性为前提。从立法精神看,在一个法治社会,国家权力应当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保障人权应当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根据。设立妨害公务罪的目的就是要从刑法的角度保障合法、正当的公务活动,使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能得到维护。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平衡器,违法执行的公务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到法律的制约而不是受到法律的保护。若是依照"否定说"的观点,对职务行为不加限制的保护,表面上是对国家管理秩序的维护,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会造成损害国家权威和破坏法治威信的严重后果。
  因此,笔者赞同"肯定说",即行为人的阻碍行为想要构成本罪,必须以执行人员的合法执行职务行为为前提。
  2、"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1)刑法理论上的判断标准
  关于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刑法理论上对此有三种观点:
  客观说认为,应该由法院通过对法令解释,客观地对行为作出判断,而不问执法人员与一般人是如何认识的、确认的;②
  主观说认为,这应该根据执行人本人是否认为是合法的来确定,他认为其行为合法就合法,反之亦同;③
  折衷说则认为,应该以一般人的见解为标准予以判断,一般人认为合法,该职务行为便合法,反之亦同。④
  (2)笔者对刑法理论上的判断标准的审视
  针对此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客观说采取由法院通过对法令解释,客观地对行为作出判断,但存在判断呈现滞后的问题,影响实体的公正性。如有些公务的执行在执行时各种情况显示(且执行人也尽了充分主义义务)是合法执行合法职务,事后可能情况更进一步清晰,完全能够判断当时执行的职务不合法,而采用纯客观说,否定当时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对执法人员而言,就有可能挫伤公务执行人员工作积极性,对合法性具有争议的职务就可能消极、拖延,造成公民、国家权利、权益的损害;对执法相对人而言,就有可能借执法行为不合法而大肆予以对抗、侵害、妨害公务的执行,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侵犯执法人员权利。
  主观说实际上是否定了职务行为法定的合法性要件,只以执法人员内心主观作判断,以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人生阅历、道德良心等主观因素作标准,显然会放纵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可小觑。且执行人本人往往存在".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现象,很难客观、公正地进行判断。
  折衷说以一般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对于一般人的标准是什么,怎样衡量判断,难以定性、定量,也不足以采取此观点。
  综上所述,客观说较符合实际情况,比较客观公正,剔除了人的主观因素对合法性这一客观现象的主观判断,使合法性这一客观现象得到了客观判断。
  采用客观说对职务行为合法性进行判断,有助于客观公正地判断。但也会衍生出一些问题,如是在职务行为时依据客观条件判断其合法性,还是在法院审查、裁判时依据客观条件判断其合法性。判断依托时间(判断时间标准不一样)的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会大相径庭。这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3)笔者对"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分析界定
  就笔者而言,仅从一个时间段作为判断的时间标准是不合理、不完整的,可能会畸轻畸重某一方面。应吸收两者的优势,扩大时间段来判断,并可借鉴刑法中关于认识错误理论来综合分析。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① 如果在职务行为时依据当时客观条件判断公务行为合法,在审查、裁判时依据当时客观条件也判断合法,那就认为职务行为合法;
  ② 如果在职务行为时依据当时客观条件判断职务行为合法,在审查、裁判时依据当时客观条件判断不合法,那就要依据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无其他挟私报复、滥用职权等现象)、形式要件的合法性等综合判断,只要確实是为了职务的顺利、合法执行,又无主观上的恶意,就应认为职务行为合法;
  ③ 如果在职务行为时依据当时客观条件判断职务行为不合法,在审查、裁判时依据当时客观条件判断合法,那就不应以当事人的认识错误而影响对职务的判断,仍应判断职务行为合法;
  ④ 如果在职务行为时依据当时客观条件判断职务行为不合法,在审查、裁判时依据当时客观条件判断不合法,那当然认为职务行为不合法。
  二、"依法执行职务"中"正在执行职务"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明确规定"依法执行职务",普遍公认的观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把犯罪时间定位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依法履行职责期间,那么对于"正在"期间如何计算,起止点如何划分,下面就此进行探讨和分析。
  1、理论上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开始着手进行职务活动而尚未结束之前的期间,如果行为人不是在此期间内,而是在事前或事后实施阻碍行为的不能成立本罪。⑤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把正在执行职务理解为从准备执行职务开始,到职务执行完毕的整个过程。⑥
  第三种观点认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应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正在依法实施某种具体的职务活动的过程中;
  二是处于与这种具体职务活动密切相关的准备过程和具体职务行为结束后,但在整个职务活动正式完毕前的过程中;
  三是虽然没有处于上述两种行为过程中,但国家工作人员已经被授权执行某种具体的职务,完成这一职务又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该项职务活动正式完毕之前,就可以认为一直处于正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如果对这种状态下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妨碍的,只要其他要件具备,就可以妨害执行公务罪论处。⑦
  2、笔者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分析界定
  (1)对上述三种观点的评析
  就笔者而言,第一种观点把时间段的范围界定得过于狭窄,观点所界定的时间段不能覆盖职务活动的整个过程,不利于对整个职务活动执行的全面保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实施着手的起点、标准是什么,实践与理论都难以界定,且着手与准备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交织在一起,并无明显分界线,很难做到一刀切开,所以笔者觉得不应将两者分开,应以整体论,第一种观点应予以摒弃。
其他文献
基本案情:2011年1月30日8时30分许,黄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何某),途经崇仁县一路段时,将行人陈某撞倒在地,致使陈某受伤昏迷。事故后,何某唆使黄某驾车逃离现场,后黄某、何某经商量,由有摩托车驾驶证的何某顶罪,并议定攻守同盟。当日下午,何某、黄某去交警大队报案,谎称交通肇事系何某所为,公安局立案侦查,何某被刑事拘留。后由于陈某一直住院昏迷,需要大笔治疗费,何某在看守所承认是黄某所为,黄某
期刊
一、互不干涉内政的法律基础及理论分析  互不干涉内政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要求。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任何国家都有自主地选择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制度的权利,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以政治、经济或其他方式,强迫他国屈从于自己的意志;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间接干预他国的国内事务和外交事务,既不允许武装干涉,也不允许政治干涉、经济干涉、文化干涉乃至人权干涉;任何国家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目
期刊
所谓管理创新就是打破传统模式,在原管理模式上,注入新的管理理念,运用更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更好地管理社会。而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理论和实务界总是见仁见智,近年来,笔者所在醴陵检察院也为此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笔者想结合醴陵检察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的初浅认识:   一、立足检察职能,依托执法办案体现社会管理   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
期刊
"醉驾"成为近日热词。先是娱乐名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判刑,继而最高院负责人表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必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两件事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而更多法律专家注意到张军的表态可能意味着"醉驾入刑"的微调,而这种微调的时机和法理成为争议的焦点。最高院的这一表态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
期刊
所谓物权变动,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在整个物权立法中占据重要位置,一部丰富的物权法体系正是循着物权变动的脉络而充分展开的。  根据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我们一般将物权变动分为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其中,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各国法律的规定并无较大区别,在此不过多阐述。而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则是各国物权变动的主要形式,它所适用的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
期刊
一,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及特点  网络经济不仅提供了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于一体的商业交易模式,而且带来了经济结构和运作方式的变革。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极大的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大量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涌现,需要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做出界定。网络市场虽与现实市
期刊
一、建立法院强制清算规范的必要性  (一) "洋跑跑"现象亟待强制清算法律支撑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外资非法撤离的消息不断传来,引发国人高度关注。2008年11月19日,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正式将外资非正常撤离追责上升到国家高度。专家认为,面对"洋跑跑"现象,在加强事后追责的同时,也应完善事前防范,优化外资引进结构;理性看待产业转移,改变
期刊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规定为盗窃的一种行为类型,使之成为一个可以不受数额和次数限制,独立定罪的行为类型,是最有争议和最难把握的一种盗窃行为。下文将针对扒窃式盗窃入罪的合理性,扒窃行为的界定,犯罪形态及罪与非罪等问题展开论述。  一、"扒窃"入罪的合理性  1.立法背景。  扒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这是一个比较特定的空间。虽然扒窃和盗窃在后果方面没有实质上的差异,但是扒窃现象比较普遍,极大地
期刊
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发生民商事纠纷时,不需要常设仲裁机构的介入,而直接由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直接指定他们信任的人组成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仲裁制度起源于临时仲裁,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临时仲裁是唯一的方式。即使在机构仲裁风靡全球、日益发达的今天,临时仲裁以其程序灵活、费用低廉、快速高效的优势,备受当事人的青睐,特别在国际海事的纠纷处理方面,临时仲裁是主流。  临时仲裁制度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理
期刊
一、引言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思想",是民法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意思自治原则贯彻于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它通过内在机制来实现人的自我决定、自我选择和自我负责,使私的生活关系中的个人能够自主发展生活关系,完善人格。其内在机制表现为法律行为,并通过法律行为达成主体性的塑造,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提供条件。意思自治原则是保障市民社会意思自由的私法之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犹如珠联璧合,形成法律行为制度的双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