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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世界对知识产权关注的逐渐升温,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范围等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激烈的斗争,TRIPS协议虽然实现了发达国家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建立以其为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目标,但却给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带来了不利影响。本文在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分析TRIPS协议产生的背景、基本特点及其有关原则的基础上深入阐述了这一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所产生的重大影响。
关键词TRIPS 知识产权 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73-01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发展,使国家的创新能力逐渐上升成为衡量世界各国综合国力强弱的一个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则是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它在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在不断的增强。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更是一种获取利益工具。正是因为知识产权占据了如此重要的地位,使各国越来越重视对各自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最大化保护知识产权利益成为了各国努力的焦点。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概述
(一)TRIPS协议签署的背景
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日益提升、以往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局限性、以发达国家的威逼利诱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妥协退让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促使了TRIPS协议的产生。TRIPS是世贸组织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影响力和效力的国际公约。
(二)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TRIPS协议的构成部分有序言;总则与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标准;知识产权执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过渡阶段的安排;组织机构及最后条款。这一协议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
(三)TRIPS协议的特点及主要原则
特点:其一,TRIPS协议较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意愿,总体保护水平较高,但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关关切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其二,TRIPS协议既尊重了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又赋予其新的内涵,使其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新趋势。其三,把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运用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其四,TRIPS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进一步延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其内容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其五,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并建立了协议实施的监督机构,使争端程序的解决更具有效性。
协议主要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低保护原则、透明度原则等。
二、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贡献与局限
(一)协调性
TRIPS明确规定了成员履行义务的过渡期,特别规定了“过渡性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任何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后的一年内均无适用TRIPS的义务;任何发展中国家以及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以及正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结构性改革而面临知识产权法律的准备和实施的特殊问题的成员,都有权延长4年适用TRIPS;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要求他们在协定生效起10年内适用TRIPS;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根据TRIPS规定必须扩大其产品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那么它在该技术领域适用TRIPS专利保护的规定可再延长5年等等。以上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
(二)局限性
虽然TRIPS协调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一些矛盾,但是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要求,超过了发展中國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水平及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
三、在现存的TRIPS协议之下,最大化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利益
TRIPS是人类有史以来对知识产权问题予以全面保护的重要国际协定。但是,在协调两类国家利益上,忽视了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因此,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是欠公平的。了解了制度失衡的现状,我们应当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框架下,按对我国有利的方法合理地解释TRIPS,限制它对我国的不利方面,扩张其对我国存在优势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一,从TRIPS协议层面来考虑:应把握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制定有利于我国利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的条款本身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所以,我国应该把握TRIPS协议内在价值和目标,寻求利益平衡点,制定出符合自身的政策和制度。
第二,从国家自身层面来考虑:应在满足国际公约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创新能力都各不相同,因此不存在一个全世界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我国应通过立法来保护我国的优势文化资源。
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仍旧被讨论得如火如荼,保护的模式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发展,为了找到并且实行适合本国国情的、有利于本国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具体应对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从而扭转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不公平局面,以便更好的促进我国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的保护,我们将不断的探索。
参考文献:
[1]郑万青.全球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人权.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2]冯洁菡.发展中国家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3]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法学研究.2005(3).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关键词TRIPS 知识产权 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73-01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发展,使国家的创新能力逐渐上升成为衡量世界各国综合国力强弱的一个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则是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它在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在不断的增强。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更是一种获取利益工具。正是因为知识产权占据了如此重要的地位,使各国越来越重视对各自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最大化保护知识产权利益成为了各国努力的焦点。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概述
(一)TRIPS协议签署的背景
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日益提升、以往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局限性、以发达国家的威逼利诱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妥协退让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促使了TRIPS协议的产生。TRIPS是世贸组织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影响力和效力的国际公约。
(二)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TRIPS协议的构成部分有序言;总则与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标准;知识产权执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过渡阶段的安排;组织机构及最后条款。这一协议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
(三)TRIPS协议的特点及主要原则
特点:其一,TRIPS协议较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意愿,总体保护水平较高,但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关关切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其二,TRIPS协议既尊重了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又赋予其新的内涵,使其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新趋势。其三,把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运用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其四,TRIPS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进一步延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其内容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其五,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的可操作性,并建立了协议实施的监督机构,使争端程序的解决更具有效性。
协议主要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低保护原则、透明度原则等。
二、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贡献与局限
(一)协调性
TRIPS明确规定了成员履行义务的过渡期,特别规定了“过渡性安排”。主要内容包括:任何成员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后的一年内均无适用TRIPS的义务;任何发展中国家以及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以及正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结构性改革而面临知识产权法律的准备和实施的特殊问题的成员,都有权延长4年适用TRIPS;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不要求他们在协定生效起10年内适用TRIPS;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根据TRIPS规定必须扩大其产品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那么它在该技术领域适用TRIPS专利保护的规定可再延长5年等等。以上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
(二)局限性
虽然TRIPS协调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一些矛盾,但是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要求,超过了发展中國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水平及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
三、在现存的TRIPS协议之下,最大化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利益
TRIPS是人类有史以来对知识产权问题予以全面保护的重要国际协定。但是,在协调两类国家利益上,忽视了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保护。因此,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是欠公平的。了解了制度失衡的现状,我们应当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框架下,按对我国有利的方法合理地解释TRIPS,限制它对我国的不利方面,扩张其对我国存在优势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一,从TRIPS协议层面来考虑:应把握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制定有利于我国利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的条款本身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所以,我国应该把握TRIPS协议内在价值和目标,寻求利益平衡点,制定出符合自身的政策和制度。
第二,从国家自身层面来考虑:应在满足国际公约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创新能力都各不相同,因此不存在一个全世界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我国应通过立法来保护我国的优势文化资源。
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仍旧被讨论得如火如荼,保护的模式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发展,为了找到并且实行适合本国国情的、有利于本国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具体应对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从而扭转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不公平局面,以便更好的促进我国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分的保护,我们将不断的探索。
参考文献:
[1]郑万青.全球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人权.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2]冯洁菡.发展中国家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3]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法学研究.2005(3).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