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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具有重要的地位。而要加强对民商法的了解,就必须要深度掌握连带责任制度。本文通过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常见的多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连带责任和委托代理造成的连带责任等类型的介绍,并通过举例论证提出有效规范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办法,希望能起到推进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政策更加完善的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委托代理
引言:为适应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当中仍存在一些界限模糊地带,在不同法律原则指导下,同样的案件可能会产生相互矛盾的处理结果。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方式也有这种情况发生。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明确民商法中不同情况的连带责任归属,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定,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必经之路。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常见类型
(一)多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
由于多人蓄意或是过失所引起的受害人的权益受损,因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属于多人共同亲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在我国民商法领域,多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是比较常见的连带责任类型。根据这種多人共同侵害受害人权益的行为,其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于多个侵权者侵权行为的判定。因为许多纠纷中对于多个侵权者是否都存在确切的过失或者是故意伤害行为的判断不同,所以可能导致各级法院在审理判决的过程中出现不同的结果[1]。
(二)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对于合伙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我国民商法同样也有所涉及。民商法针对多人合伙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在具体商业操作行为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责任要求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合伙经营者在经营获利时可以共同享受利润,在经营失败或是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害时,也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各企业在招募合伙人的时候,一般会分清每个人所占的股权份额,并以此享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权责关系,能够有效避免合伙经营中的连带责任纠纷。
(三)委托代理造成的连带责任
通过委托代理行为也会造成相应的连带责任。由于代理委托方在相关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执行过程中会出现问题,从而给他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这一过程中便会涉及连带责任问题。此种连带责任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例如,代理委托合同不明确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代理人在指导代理委托人的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且依然持续该项行为;代理人与其他第三方人员串通损害代理委托人权益,代理人和第三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在向下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工作出现问题时,双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规范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方法
(一)对多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进行分类
目前我国推行的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条例中,只表明相关责任人都需要承担责任,而没有对每个责任个体所需承担责任的轻重等级进行划分。在出现连带责任纠纷时,由于责任轻重未被等级分类,因此会导致法律判决有失公允。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共同侵权人人数较多,只依靠现有的民商法不能有效判定责任归属,对此,可以为其增添相关法规,通过明确侵权责任人连带责任认定标准来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关于诉讼方面也分成共同诉讼和部分诉讼两项。但法院只针对共同诉讼案件进行审理,所以,当债权人不能进行共同诉讼之时,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会进行审理。当发生这种特殊情况时,涉及债务纠纷,可以采用部分诉讼方式解决连带责任问题。
(二)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应用到连带责任判定
在民商法范围内,对于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进行判定的过程之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选择最适合的连带责任判定办法。同时引入程序法和实体法到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判定程序中,对于侵权责任人能实现合理合法地判决。例如,在二人共同策划抢劫的侵权案例中,王某和张某去往一家酒店锁定房客江某为犯罪对象。王某和张某合谋诱骗江某为其二人打开了房门,并且趁机闯入房内,对江某的私人财物进行抢劫,而江某在反抗过程中,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二人抢劫之后迅速逃跑,目击者在发现江某之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江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逃窜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也被抓获,并且经过判决,二人都受到相应的惩罚。在这一案件中,除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张某须对受害人江某进行损失赔偿之外,根据程序法和实体法中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江某也可以向酒店方面索取赔偿,因为酒店管理不当和对客人资料的泄露,造成客户的权益受损,酒店须对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受害人江某进行精神损失赔偿[2]。
(三)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民商法已经有很多法律条款对连带责任的归属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既有的条款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如由于连带责任模糊的界定而造成对部分案件的判决存在影响等。此外,因为不同案件的不同特性,在连带责任判决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做合理的判决,不能千篇一律一概而论。对此,我国法律系统相关工作组织已针对新时代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修改提出以下三点方法:第一,在规范法律制度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此中心思想的指导下,對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改;第二,在引入其他相关法律的相关条款时,需要通过正当程序和途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在民商法中引入实体法和程序法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无论是在新增民商法相关条例,还是对现有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之时,都需要满足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并且也需要符合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真正做到明确连带责任归属,保障我国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总结:综上所述,在研究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条例时,对于其复杂性和不可控性,相关人员需要给与高度重视。在通过各项措施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之后,对于法律条款的维护与更新,也是当前法律工作者工作的重点。明确民商法连带责任基本类型,能够运用相关法律妥善处理纠纷和违法行为,是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平稳向前发展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刘军. 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07:60-61+103.
[2]龚凯.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 法制博览,2016,19:187.
作者简介:付云彬(1992.3—),女,汉族,山西晋中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侯德斌(1979.5—),男,内蒙古呼伦贝尔人,长春理工大学任副教授硕士生研究生导师,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委托代理
引言:为适应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当中仍存在一些界限模糊地带,在不同法律原则指导下,同样的案件可能会产生相互矛盾的处理结果。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方式也有这种情况发生。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明确民商法中不同情况的连带责任归属,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定,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必经之路。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常见类型
(一)多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
由于多人蓄意或是过失所引起的受害人的权益受损,因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属于多人共同亲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在我国民商法领域,多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是比较常见的连带责任类型。根据这種多人共同侵害受害人权益的行为,其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于多个侵权者侵权行为的判定。因为许多纠纷中对于多个侵权者是否都存在确切的过失或者是故意伤害行为的判断不同,所以可能导致各级法院在审理判决的过程中出现不同的结果[1]。
(二)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对于合伙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连带责任,我国民商法同样也有所涉及。民商法针对多人合伙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在具体商业操作行为和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责任要求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合伙经营者在经营获利时可以共同享受利润,在经营失败或是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害时,也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各企业在招募合伙人的时候,一般会分清每个人所占的股权份额,并以此享受相应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权责关系,能够有效避免合伙经营中的连带责任纠纷。
(三)委托代理造成的连带责任
通过委托代理行为也会造成相应的连带责任。由于代理委托方在相关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执行过程中会出现问题,从而给他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这一过程中便会涉及连带责任问题。此种连带责任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例如,代理委托合同不明确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代理人在指导代理委托人的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且依然持续该项行为;代理人与其他第三方人员串通损害代理委托人权益,代理人和第三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在向下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工作出现问题时,双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规范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方法
(一)对多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进行分类
目前我国推行的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条例中,只表明相关责任人都需要承担责任,而没有对每个责任个体所需承担责任的轻重等级进行划分。在出现连带责任纠纷时,由于责任轻重未被等级分类,因此会导致法律判决有失公允。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共同侵权人人数较多,只依靠现有的民商法不能有效判定责任归属,对此,可以为其增添相关法规,通过明确侵权责任人连带责任认定标准来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关于诉讼方面也分成共同诉讼和部分诉讼两项。但法院只针对共同诉讼案件进行审理,所以,当债权人不能进行共同诉讼之时,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会进行审理。当发生这种特殊情况时,涉及债务纠纷,可以采用部分诉讼方式解决连带责任问题。
(二)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应用到连带责任判定
在民商法范围内,对于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进行判定的过程之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选择最适合的连带责任判定办法。同时引入程序法和实体法到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判定程序中,对于侵权责任人能实现合理合法地判决。例如,在二人共同策划抢劫的侵权案例中,王某和张某去往一家酒店锁定房客江某为犯罪对象。王某和张某合谋诱骗江某为其二人打开了房门,并且趁机闯入房内,对江某的私人财物进行抢劫,而江某在反抗过程中,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二人抢劫之后迅速逃跑,目击者在发现江某之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江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逃窜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也被抓获,并且经过判决,二人都受到相应的惩罚。在这一案件中,除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张某须对受害人江某进行损失赔偿之外,根据程序法和实体法中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江某也可以向酒店方面索取赔偿,因为酒店管理不当和对客人资料的泄露,造成客户的权益受损,酒店须对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受害人江某进行精神损失赔偿[2]。
(三)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民商法已经有很多法律条款对连带责任的归属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既有的条款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如由于连带责任模糊的界定而造成对部分案件的判决存在影响等。此外,因为不同案件的不同特性,在连带责任判决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做合理的判决,不能千篇一律一概而论。对此,我国法律系统相关工作组织已针对新时代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修改提出以下三点方法:第一,在规范法律制度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此中心思想的指导下,對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改;第二,在引入其他相关法律的相关条款时,需要通过正当程序和途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在民商法中引入实体法和程序法过程中,法律工作者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无论是在新增民商法相关条例,还是对现有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之时,都需要满足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并且也需要符合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真正做到明确连带责任归属,保障我国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总结:综上所述,在研究民商法连带责任相关条例时,对于其复杂性和不可控性,相关人员需要给与高度重视。在通过各项措施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之后,对于法律条款的维护与更新,也是当前法律工作者工作的重点。明确民商法连带责任基本类型,能够运用相关法律妥善处理纠纷和违法行为,是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平稳向前发展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刘军. 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07:60-61+103.
[2]龚凯.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 法制博览,2016,19:187.
作者简介:付云彬(1992.3—),女,汉族,山西晋中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侯德斌(1979.5—),男,内蒙古呼伦贝尔人,长春理工大学任副教授硕士生研究生导师,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