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证据法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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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区块链脱胎于比特币,2008年出现在大众视野,引发了热烈讨论和密切关注。经过10年的迭代发展,区块链技术不只是应用于比特币交易等金融领域中,在医疗、能源、保险等各行各业也得到了广泛应用。文章分析了区块链的特征,以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对我国司法领域的区块链电子存证进行个案分析,探讨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证据法价值。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电子证据;证据规则;证明力
  1    区块链技术的概念和特征
  1.1  区块链技术的定义
  根据2016年我国工信部指导、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编写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中对区块链的定义,广义上的区块链技术指的是利用时间戳技术将数据区块按时间顺序相连组成链式数据结构,通过这种块链式数据结构验证和存储数据,用分布式节点公式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并利用加密算法技术保证数据访问和传输中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去中心化的基础架构和计算范式。由此可以看出,区块链技术是一种综合运用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创新应用模式。通俗来讲,区块链就像是一本由全民共同参与记账并维护的、加密且有顺序的、去中心化的巨型分布式公共账本。
  1.2  区块链技术的基本特征
  1.2.1  去中心化、去信任化
  去中心化、去信任化是区块链技术相比于其他技术而言最为显著、最具有颠覆性的特征。在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易,往往需要依托可信任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居于其中提供信任担保,然而一旦中介机构出现问题,交易便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代价。在区块链技术下,通过点对点的方式便可以完成信息的传递和交易,其他所有节点的权利义务相等,共同参与对交易的确认、存储和更新,任意一个节点出现问题都不会影响系统整体的正常运作。脱离了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信任背书,也即“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大大降低了交易的复杂性和风险,交易成本会随之大幅降低。
  1.2.2  公开透明、不易篡改
  区块链技术实际上是一个公开透明、互相验证的分布式数据库,这个数据库中的记录不是由某个中心化的主体来控制,而是由所有的节点共同记录和维护,每一个节点都有一份完整的备份信息。同时,区块链数据结构存储会按照时间顺序记录下所有的历史数据,因此区块链上的每一条数据都具有可溯性[1]和时间的不可逆性。如果企图通过一个节点篡改某一数据记录,其他节点的备份信息就会自动追溯到存储的该历史数据记录并进行比较,以出现次数最多的相同数据记录为真[2],从而排斥该篡改行为,除非能够同时控制整个系统超过51%的节点或计算能力才能成功篡改。然而节点又是在无时无刻、以不可预测的数量增加的,随着节点的不断增多,篡改的难度和成本也会越来越高,这为意图实施篡改数据记录等不法行为设置了极高的技术门槛和高昂的成本费用,保证了区块链数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区块链电子存证的个案分析—以杭州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例
  2.1  案情简要介绍
  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区块链电子存证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原文发表了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文章,为证明被告侵权,原告通过委托第三方存证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对侵权网页进行自动抓取,同时,对该侵权页面进行源码识别,由司法鉴定中心对这两项证据获取的程序和方式的技术性予以确认,最后打包计算为哈希值上传到一家专门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进行保护和验证的科技公司提供的区块链中。该案的审判焦点就在于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证据保全获得的固定的电子数据是否具有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秉持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及认定,通过对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以及电子证据间的关联性分别予以谨慎细致的审查,最终确认了原告提供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法律效力,并作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纳,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通过司法判决确认了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
  2.2  裁判要旨
  这起案件的庭审重点在于原告利用的区块链技术手段获取和保全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将该涉案区块链电子存证定性为数据电文,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8种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这一类别。而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的规定,在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时,应当考虑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和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和其他相关影响因素。因此,法院在围绕证据的“三性”审查和认定涉案电子存证的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过程中,充分考虑和结合了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分别从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资质及其应用的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可信度方面,以审查认定该区块链存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又基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不易篡改的特点对涉案区块链电子存证方法的可靠性予以了认可,并通过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数据内容验证,一致确认其内容完整、未被修改,对该涉案区块链电子存证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也予以了认可。进行结合电子存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关联度法院综合判断,最终认定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证据效力。
  2.3  案件价值
  虽然本案中原告采用了区块链这种新兴技术手段形成的电子证据,但是法院在判断其效力时并没有因为区块链技术的高专业性、高复杂性而排斥其效力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没有因为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去信任化、不易篡改的优势而在审查中降低认定标准[3],体现了司法领域对新兴技术有着高度的包容能力,在认定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过程中始终秉持着积极开放而又中立审慎的态度,这也为我国此后的司法实践涉及对区块链等新类型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提供了良好的审查思路和可参考的审查标准。   3    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证据法价值
  3.1  相较传统电子数据的优势和作用
  2018年5月,工信部信息中心发布《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根据近几年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领域的应用实践情况,总结归纳出“区块链因其本身具备不可篡改、可追溯特征,极适合与电子存证相结合”,体现出我国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积极认可和倡导。文件还指出,在电子证据领域中,区块链技术具备明显的“安全存证”和“提高取证效率”两个主要应用优势。传统电子证据往往具有脆弱性、易被篡改、易被破坏等特点[4],在备份、传输等过程中很容易遭到攻击、篡改而受损,可信度大大降低。而利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则弥补了其不足,首先,在证据的生成中辅以时间戳技术证明其产生时间和内容的完整性;其次,通过哈希算法对该电子证据进行加密以保障固证和传输中的安全,并且在验证中只需通过计算哈希值与存储在区块链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就可以验证出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充分保障了证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从过往司法审判中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度来看,传统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易被篡改和破坏,以及司法机关本身的科技鉴定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对电子证据的司法采信度普遍较低,司法机关一般很难直接将电子证据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除非有公证机构的预先公证,这也体现出我国传统电子证据具有高度依赖国家公证以补强其证明力的特点。而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去信任化、不易篡改的特点则可以有效改善这一难题,降低证明证据真实性的成本。
  3.2  对证据法相关理论带来的挑战
  自2018年9月7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也即我国在司法领域认可了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然而,即使区块链技术彰显了诸多证据法方面的价值和优势,也需要人们认真思考和审视其对证据法相关理论带来的问题和挑战。比如利用区块链技术获取的电子证据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的判断。基于传统电子证据易被篡改和受损的特点,司法机关在审查电子数据的效力时往往要求提供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除非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供复制件,而此时其证明力也会随之削弱。利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分布式特点及其共识机制,区块链上的每一节点都有一份完整的并且完全相同的备份信息,使得原件和复制件“具有天然的一致性”[5],也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一样的,因此在审查认定利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的效力时无需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3  关于完善我国区块链电子存证的相关制度建议
  “区块链+证据保全”在司法领域中逐渐得到广泛的支持和应用,但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兴技术还有很多发展不完善的地方,也存在许多安全性的技术局限,譬如在一个区块链系统中参与计算、记录和维护的节点数量如果过少,掌控超过51%的节点的成本和技术难度就会大大降低,其面临的被攻击和篡改的风险则会显著增加。因此,在认定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时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秉持开放、中立且审慎的态度对待区块链技术在证据保全中的应用,更需要制定出明确、具体、严格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完善与区块链电子存证相关的立法举措。首先,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区块链电子存证类型的案件时,在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的审查认定中应严格遵循不歧视原则,既不人为拔高认定标准,也不过度轻信区块链技术而降低认定标准[6]。其次,需要有具体严格的认定规则和标准。例如在审查区块链电子存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时,必须对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资质及其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进行严格的审查,提供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一方还要能够证明现有的区块链技术本身具有高度的可靠性,一般不会发生内部自损或遭到外部攻击而受损等风险。最后,这些认定规则和标准需要上升为专门的法律制度,使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司法领域得到具体、规范的应用[7]。
  4    结语
  正如点融网CEO郭宇航所说,“我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方式一直在改变,而技术就是其中最大的推动力。”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时间戳等一系列新兴技术接连诞生并作用于人类社会,2008年区块链技术伴随着比特币出现在人们面前,经过10年的发展已经对社会中的各行各业以及人类的日常生活带来巨大的变化和影响。在司法领域中,区块链技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区块链+证据保全”模式的产生和应用。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其重要性也要求司法界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和认定引起高度的重视,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不易篡改等颠覆性的特点和优势,为我国证据法领域和司法实践工作的进步提供强大驱动力[8-9]。
  [参考文献]
  [1]孙健.区块链百科全书:人人都能看懂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入门手册[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
  [2]徐明星,田颖,李霁月.图说区块链[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
  [3]童丰.公证介入区块鏈技术司法运用体系初探—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谈起[J].中国公证,2018(9):3,62-66.
  [4]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J].法学家,2010(3):73-82.
  [5]张玉洁.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J].东方法学,2019(3):66-67.
  [6]雷蕾.从时间戳到区块链: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电子存证的抗辩事由与司法审查[J].出版广角,2018(15):12-15.
  [7]李静彧,李兆森.基于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探讨[J].软件,2018(6):117-120.
  [8]张鑫.区块链技术对我国证据学领域的应用展望[J].现代交际,2019(6):20-22.
  [9]李亿豪.区块链+:区块链重建新世界[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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