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一项重大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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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0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2006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同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又指出:“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可选派德才兼备、熟悉教育工作的党员,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也可选派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到民办高校党组织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对督导专员的职权作了5条规定。随后,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继建立起督导专员制度。其中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2月1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委教育工委制订了《江西省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并向10所民办高校派出了督导专员兼任党委书记,在全国率先实施督导专员制度。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创举,是促进民办高校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建立督导专员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从此,教育督导制度由国家法律确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随后,在全国范围逐步建立了对普通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但尚未在普通高校包括普通民办高校施行这一制度。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0条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是政府对民办高校建立督导专员制度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订充分体现了三大立法理念,即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这三大理念正是政府建立督导专员制度的法理基础。而民办高校当前的实际情况及今后面临的问题是建立督导专员制度的现实依据。
  1.建立督导专员制度是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需要。随着民办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一方面,民办高等教育所取得的成绩和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办学管理不规范的矛盾也将日渐显露,特别是一些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民办高校在发展进程中的深层次问题,如落实法人财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质量等问题,已成为民办高校改革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也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民办高校内部自律性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政府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很多问题将难以得到解决,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不仅不能发展,而且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2.建立督导专员制度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所决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就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作出了质的规定,要求其组织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事业的税收和其他优惠,还可以作为受捐主体。《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36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这两条规定,揭示了民办学校财产的属性,明确了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后,只享有对出资的财产权利,不能对民办学校财产直接支配。实际上说明了民办学校财产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属性。因此,如何保证民办高校按照公益性的目的和要求稳步发展,确保学校资产不被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挪用或侵占,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权利,也是管理职责。
  3.建立督导专员制度是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所要求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一方面意味着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的教育权、管理权及教育评价权,享受相应的优惠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说明民办高校同样是教育行政部门平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民办高校应当成为真正意义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这一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产生了重大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在制订政策、提供服务等方面要充分考虑民办高校的需要和利益,也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现实而迫切的要求。建立督导专员制度正是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应运而生的。
  
  二、建立督导专员制度的主要做法与重要作用
  
  在民办高校建立督导专员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近一年多来,以规范招生、收费等办学行为为突破口,以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落实法人财产权为关键,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为核心,制订、完善和落实一整套规章制度,继而建立起政府有效监控与学校自律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积累了不少经验。综合以往做法,有以下几点值得认真总结。
  1.实行专题督导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不规范招生是2006年江西省两所民办高校发生学生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在建立督导专员制度之后,首先将规范招生行为作为督导专题。就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及管理、秋季招生政策、非统招新生通知书审查备案、新生报到现场建立公示牌、建立学生信息库和民办高校信用记录公告制度等制订了11个文件,并与各民办高校法人代表签订招生承诺书,赋予督导专员在招生文书上报时签署复核意见的权力。同时于2007年和2008年的6~9月,每年从委厅机关、直属单位抽调70余名干部组成招生工作监管组进驻各民办高校,在督导专员(党委书记)领导下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管,基本杜绝了违规违法招生现象,在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上没有留下后遗症和隐患。在此基础上因势利导,将督导工作逐步向内部管理体制、资产与财务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及办学条件与质量等监管延伸,为构建学校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2.紧扣关键环节与加强宣传教育相结合。规范资产与财务管理是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根本保障,而依法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是促进包括资产与财产管理在内的整个管理活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抓住这一关键环节,印发了《江西省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办法》《江西省民办高校聘任校长、副校长核准办法》,对民办高校党委及党委书记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办法,学校督导专员(党委书记)大都进入了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及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主要负责同志也都进入了党委班子。同时规定了董事长不得兼任校长。全省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较为健全。在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方面,制订了《江西省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办法》,提出在2008年内完成资产过户工作。并准备对民办高校的收费管理、收费票据管理、聘任财务机构负责人登记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制订财务管理办法。其中在收支上,规定使用统一软件、统一票据,实行预算管理和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还将就民办高校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监督等,细化产权政策,制订资产管理办法。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民办高校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帮助大家认识民办高校财产属于社会财产,具有“公有”性质。
  3.促进规范管理与大力扶持相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鼓励与规范方针,是实施督导专员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同时,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把着力建设并不断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作为做好督导的重要工作。通过加强民办高校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师资队伍培训项目和对学生的资助等办法,加大对民办高校的资金投入;在分配招生指标时对民办高校实行倾斜,近两年来的增幅大大高于公办高校;通过督导专员例会制度、督导专员专报制度以及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等办法认真研究解决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将细化产权政策和“合理回报”政策、资产过户中的土地证和房产证问题、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问题、教师合理流动中的身份差异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保障问题等等,作为重点研究对象,积极寻求解决办法。督导专员为探讨和解决这些问题在政府和民办高校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也有利于强化政府的管理。
  4.实施督导专员制度与其他制度建设相结合。为了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在实施督导专员制度的同时,建立了民办高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年度检查、财务审计和办学条件与办学水平评估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2006年底,省教育厅对10所民办高校办学条件进行了检查,其中6所达到基本要求,4所未达标,给予“黄牌”警告,限制招生。2007年3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对10所民办高校2006年依法办学情况进行了年检,其中1所合格,5所基本合格,4所限期整改。2007年4~10月,省审计厅对10所民办高校2005~2006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为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打下了基础。五年一次的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也一直在民办高校中进行。这些制度的实施,使学校对自身存在问题有一清醒认识,也为督导专员进行督导指明了重点和方向。
  5.实施督导专员制度与加强党建工作相结合。督导专员与党委书记两者的职责有其共同点,主要是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学校党委牢牢把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个主题,有效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学校依法加强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较好地发挥了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等方面率先垂范,并积极探索发挥作用的途径与办法,有力地促进了学校科学发展。督导专员在督导过程中,及时将重点和难点问题向党委会汇报,请党委委员帮助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有利于学校班子成员统一思想认识。实践证明,实施督导专员制度与党建工作有机结合,既可以使党建工作紧密围绕督导工作的重点来开展,增强党建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又可以通过党建工作这条渠道强化督导专员职责,提高督导工作质量。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三、建立督导专员制度的理性思考与政策建议
  
  在充分肯定实施督导专员制度以来取得较好成绩的基础上,应当清醒看到,这项制度的实施还仅仅是个开头,有很多深层次问题刚刚触及或尚未触及;有些问题仍处于主管部门制订和下发文件阶段,学校尚未细化,或因解决问题的难度较大离实现目标仍有很大差距;督导专员对民办高校办学特点有一个逐渐适应过程,素质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管理和监督的任务还十分繁重,需要继续加大政策研究和扶持的力度。为了不断完善督导专员制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1.继续加大政府对民办高校鼓励与规范的力度。首先,要在坚持不懈地帮助民办高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上下功夫。通过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民办高校主要领导成员学习班,开设民办高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论坛,召开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弄懂弄通上级精神,纠正认识偏差,统一思想认识。第二,要将鼓励规范的内容向深层次扩展。当前要围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三大关键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把督导工作向财产财务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与质量等方面扩展,制订出鼓励与规范的措施和办法。第三,要不断拓宽鼓励与规范的渠道与方式。政府除了继续加大对民办高校的资金投入外,还应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突出问题。如建议把民办高校纳入事业单位管理范畴,适用于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从而促进教师合理流动机制的建立。建立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对口支援制度和民办高校干部到公办高校挂职锻炼制度,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将会起到长远的作用。在督导方式上,应尽快制订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统一督导标准;建立由多名督导专员集体督导方式,有利于提高督导工作质量;逐步将政府部分监管职能转由中介组织来行使,加强社会对民办高校的监管。
  2.继续加大学校内部体制机制建设的力度。着力构建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是民办高校科学发展的内因。一是建立董事会决策及其与党政沟通的机制。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基础上,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董事长、校长、党委书记定期谈心制度,抓住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交换思想,统一认识。二是建立师生员工权益诉求、协调、保护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拓宽群众诉求渠道,了解群众思想脉搏,并围绕教职工工资待遇、学习培训、社会保障、聘请与辞退等利益问题,逐步建立教职工正常工资增长制度、劳动纠纷申诉调解制度、劳动保障制度等。三是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精心设计评价方法,尽量扩大群众参与面,让广大师生员工参与选人、用人和评价人的全过程。四是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符合民办高等教育特点的投入机制。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参与学校董事会,或与企业、独立学院合作办学,同时盘活学校资产,向资产要钱,向资源要钱。
  3.继续加大对督导专员教育与培养的力度。随着督导专员制度的逐步完善,对督导专员将会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首先要摆正位置,坚持不“缺位”,不“越位”,真“到位”。其次是调整角度,在督导专员身兼决策、参与、督导三职情况下,坚持以督导为主,监督与引导并重。第三要建立信任,与办学者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关系,形成民主、合作、宽松、和谐的氛围。第四要提高素质,这是当好督导专员的关键,也是摆正位置、调整角度、建立信任的基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举办学习班、外出参观访问、开展专题调研、创建专题论坛等多种形式,锻炼和提高督导专员的工作能力。同时要建立督导专员例会制度、评价制度和奖惩制度,激励督导专员工作积极性。
  
  (作者单位:江西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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