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纪检组实行同级监督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dgvf43g43g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
  马宴林,江西省铅山县检察院纪检组长;
  陈李荣,江西省铅山县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今年年初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必须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指出“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近年来,对如何搞好党内同级监督的问题,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一个难点。本文试就基层检察院纪检组实行同级监督的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 纪检机关实施党内同级监督的依据
  
   《党章》第44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中纪委六次全会重申了“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的规定。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实施纲要》第(十三)条规定: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
  以上是纪检机关实施党内同级监督的一些有关依据。依据虽然是有,但是,纪委(纪检组)既要接受同级党委(党组)的领导,又要监督同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如何处理好领导与被监督、监督与被领导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基层检察院纪检组实行同级监督存在的问题
  
  “监督”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一是察看并督促;二是指做监督工作的人。在党内监督中,按层级可分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同级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三种。但是,在党内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晚”的现象。在同级监督中,“察看”是比较便利,但“督促”就显得不足。据2006年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会议披露,在2005年查处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中,有各级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和领导班子成员49人,领导干部所占比例相对较多。由此可以看出抓好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反映出上对下的监督和同级监督不力的问题。纪检组对同级党组及其成员的违纪问题能看得到却管不了,上级能管得了却看不见,监督往往只是落实在嘴上、纸上和会上。由于缺乏同级的有效监督,一些违纪问题在萌芽状态未能得到及时解决,久而久之问题就会由小变大,结果毁了一批干部。
  基层检察院纪检组同级监督一般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纪检组人员配备力量单薄,往往只有纪检组长一个“光杆司令”,或者再配一个兼职的监察室主任(或纪检员)协助工作。纪检组长本来是县纪委派驻的,但作为院领导班子成员,往往又要分工负责院里的几项工作,这时纪检组长担任的角色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改变了其相对超脱的监督者角色,对纪检监督工作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有的院把纪检监察人员作为机动人员看待,遇到搞中心工作时就临时抽调。二是有的党组及其成员不大情愿接受同级纪检组的监督,一般来说对上级的监督还容易接受,但对本单位纪检组的同级监督往往不愿接受。一遇到来自身边的监督,便与怀疑、猜测、不信任,以至监视领导、打小报告等想法联系起来。有的还认为,对监督工作嘴上说一说,会上大原则讲一讲还可以,而一旦接触到实际问题就很不高兴,脸难看,事难办,有的领导干部本身以身作则就做得不好,怕问题捅出来没面子,有失威信。三是纪检组开展同级监督不够大胆,纪检组虽说是派驻,受“双重领导”,但纪检干部总是认为,自己的工资、福利、职务、考核等都得依靠被派驻单位,因此,考虑问题还是侧重于被派驻单位的。所谓“吃人家的饭,跟人家转”,何必挑人家的刺,揭人家的短。如果动起真格来,会伤同志和气,工作也会受刁难,自身利益还要受损。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更是瞻前顾后。这就容易形成“同级之间包着、让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现状。
  
  三、完善纪检组同级监督工作的对策
  
  《实施纲要》在第(十)点关于“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中指出,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抓紧制定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实施纲要》精神,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与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完善纪检组的同级监督工作。
  1、理顺党内纪律检查体制
  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目前这种既接受领导又进行同级监督的纪检体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纪检体制应改革为,各级纪委受上级纪委领导和同级党委的监督,对上级纪委负责和向同级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纪检组派驻可借鉴会计派驻的经验,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派驻”,纪检组人员为期3—5年可实行交流,由派出纪委统一管理,编制、工资福利、职务任免和考核均由派出纪委负责,这样纪检组开展监督工作,可以免除后顾之忧,更具超脱性,也更有监督权威。这方面也有俄共的经验值得借鉴,列宁就反对权力高度集中,他为了防止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专门设立了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共同对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而斯大林则把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领导下的机构,权力变的高度集中制,对权力的制约也就大为减弱。
  2、党组及其成员应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历史和现实经验证明,权力是有扩张性和腐蚀性的,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个人的素质条件再好,一旦掌握了权力,就有可能在掌握权力的兴奋中,运作权力的满足中,不知不觉被左右。或以公权谋权利或以私利侵害公权。因此,必须以权力的合理配置和相互制约为核心,建立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党组及其成员要把接受同级纪检监督提高到党的组织原则的高度来认识。纪检组监督同级党组及其成员,是党内制度的规定,不是争“你高我低”,更不是“矛头向上”。党组成员,特别是党组书记应该坦然面对监督,把接受监督看成是组织对自己的保护措施,应该为纪检组的监督提供条件,创造畅开言路开展监督的氛围,自觉接受、正确对待来自纪检组的同级监督和其他监督。
  3、纪检组要明确自己监督职责,敢于监督
  “教育、监督、惩处、保护”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四者有顺序,也有偏重,但不可偏废。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惩处是手段,保护是目的。如何抓好监督这项关键工作,在当前新体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基层院纪检组要处理好既接受领导又进行监督的关系,把目标统一到抓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上来,真正做到“一岗双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凡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争取支持,把依靠党组领导与独立负责开展工作结合起来。当前尤其要注意克服“好人主义”,不敢碰硬,对违纪问题绕圈子、转弯子的现象。纪检干部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弘扬公正无私、刚正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的大无畏精神。在遇到同党组对某一问题认识不一致时,首先要分析原因,不要急于下结论,该说明的情况要说明,该坚持的正确观点要坚持,该服从的也应服从,立党为公,坦荡磊落。
  4、抓好反腐督廉工作机制的创新,善于监督
  首先要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要从思想道德这个基础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检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其次,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三,要加强对决策和执行决策情况的监督。决策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比较论证,以增强决策监督的针对性。决策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纪检组既要注重维护党组的权威,又要敢于和善于坚持原则,把监督富于决策之中。决策后,要严明纪律,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院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推荐和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纪检组长一方面要按照岗位责任制和规定带头贯彻执行,另一方面,督促抓好决策和决议的贯彻落实,防止各自为政、决而不行的情况发生。第四,进一步抓好述职述廉、谈话和诫勉、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的落实,深入开展检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五,将监督关口前移,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发现党组成员有错误苗头,要及时打招呼或通过民主生活会等形式,早作提醒,善意批评,帮助改正,防微杜渐。第六,要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效果,使基层检察院党组在为基层检察事业的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其强有力的领导核心作用。
其他文献
作者简介:  王碧群,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硕士在读 ,杭州师范大学;  李益明,法学硕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摘 要:犯罪是社会病态的重要标志之一,人们普遍认为老年人似乎与犯罪没有关联。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作为犯罪主体他们不容忽视。在国内,多数研究者主要从老年人犯罪的社会机制进行研究,尤其缺乏专门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论述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对此,本
期刊
作者简介:孟祥熠,山东大学威海分校2006级法理学研究生 。    摘 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之一。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法治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它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和谐社会运作的基础。本文试从分析和谐社会要求的法治政府的特征入手,分析如何构建法治政府,以实现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目标。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政府
期刊
江全根,江西省铅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占斌,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部。    摘 要:目前,我们正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整个社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简而言之,就是人们要有足够的安全感。但是,近年来,以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侵财和侵害人身权利为主的多发性犯罪呈迅猛增长之势,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治安大局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这几类多发
期刊
作者简介:郝燕,山东大学威海分校2006级法理学专业。    苏力教授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通过研究一起私了案件来论述其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关系的论点,这一案件在书中表述如下:  一位男青年甲爱上了另一个村子的女青年乙。一天,男方邀女方约会,女方接受了。在约会期间,男方要求发生性关系,女方拒绝了,但男方以强力奸污了女方。回家后,女方哭诉了经过,其父母向当地派出所报告了
期刊
作者简介:石玉,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读研究生;  毛赛楠,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读研究生。    摘 要: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重要的法定义务之一,该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最终的赔付。然而,在保险法中对该义务的规定却过于粗糙笼统,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由于在实践中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多样性与复杂化,本文仅立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立法基础、立法目的,结合具体案例,浅析该义务的
期刊
作者简介:  李国波,中共广东省揭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法学讲师、复旦大学0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    摘 要: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目前理论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区分
期刊
作者简介:  梁晓华,苏州大学法学院2005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赵中华,苏州大学法学院2005级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计划生育准生证是我国各地为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国策而采用的一个管制手段,但在长期的实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如下几个问题:准生证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准生证的性质不明、准生证施行程序严重不规范以及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并希望能给
期刊
作者简介:王碧群,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硕士在读 ,杭州师范大学;  李益明,法学硕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摘 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犯罪率不断上升。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是综合复杂的,它受到行为、社会环境、文化等的影响。而精神分析是西方现代心理学的主要流派之一,它的创始人是弗洛伊德。本文主要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的基本理论来探讨青少年的犯罪行为。  关
期刊
作者简介:李小东,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官,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  王良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检察官。    一案例  2006年5月,受某公司的委托,被告人王某驾驶油船将所承运的1000吨汽油从甲地运往乙地。运输途中,经王某、张某、李某等三人预谋将所承运的部分汽油打入污油舱,以便于非法销售。同年6月,经联系,三被告人将15吨打入污油舱的汽油销售给他人,非
期刊
作者简介:李浩翰,深圳市广东浩晖律师事务所。    摘 要:本文通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进行分类分析,探讨了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方式和具体操作,力图对解决行政和司法案件移送难的问题有所助益,希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证据;转化;适用      目前我国行政与司法中间的移送难主要体现之一是在于司法机关受理了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案件后,对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获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