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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0日,天津市工商局发布了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公告。此次天津市工商局在流通环节对天津、北京、上海、广东等9个省、市29家生产企业生产的30个批次的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共四种调味品进行了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其中,广州市红桥万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道仔”黄豆酱油(规格:800ml/瓶 生产日期:2009.10.29WA1029)“氨基酸态氮”项目被检不合格[标准值:≥0.7g/100ml(明示) 实测结果:0.39g/100ml]。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天津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氨基酸态氮值偏低,会使酱油的鲜味下降,影响口感
针对“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会产生什么影响,记者咨询了国家食品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氨基酸态氮值低时,会使酱油的鲜味下降,影响口感。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为多出产量在调配时加入了过多的水,以此来降低成本。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食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食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红桥万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我公司的全部产品都是经过三次检验方出厂销售,不合格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
2010年3月8日11时04分,记者就“味道仔”酱油不合格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整改等问题,致电广州市红桥万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020-84915098),该公司工作人员何小姐获悉记者的意图后,让记者与质量生产部叶经理联系。
随后记者拨打了质量生产部电话(020-34913330),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叶经理不在,让记者下午再打。
14时5分,记者再次拨打质量生产部电话,该公司工作人员还是以叶经理不在为由,未接受记者的进一步采访。
当天傍晚,广州市红桥万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发来回函,称:
“天津工商局抽检的我公司黄豆酱油氨基酸不合格,是有诸多原因的,我公司的全部产品都是经过三次检验方出厂销售,不合格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并且天津工商局出具的报告中全氮(氨基酸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很高,我公司当时就想请求复检,但想到手续复杂,关系不好。所以一直没怎样处理。”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天津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氨基酸态氮值偏低,会使酱油的鲜味下降,影响口感
针对“氨基酸态氮”项目不合格会产生什么影响,记者咨询了国家食品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氨基酸态氮值低时,会使酱油的鲜味下降,影响口感。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为多出产量在调配时加入了过多的水,以此来降低成本。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食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食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红桥万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我公司的全部产品都是经过三次检验方出厂销售,不合格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
2010年3月8日11时04分,记者就“味道仔”酱油不合格的原因、不合格产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整改等问题,致电广州市红桥万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020-84915098),该公司工作人员何小姐获悉记者的意图后,让记者与质量生产部叶经理联系。
随后记者拨打了质量生产部电话(020-34913330),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叶经理不在,让记者下午再打。
14时5分,记者再次拨打质量生产部电话,该公司工作人员还是以叶经理不在为由,未接受记者的进一步采访。
当天傍晚,广州市红桥万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发来回函,称:
“天津工商局抽检的我公司黄豆酱油氨基酸不合格,是有诸多原因的,我公司的全部产品都是经过三次检验方出厂销售,不合格的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并且天津工商局出具的报告中全氮(氨基酸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很高,我公司当时就想请求复检,但想到手续复杂,关系不好。所以一直没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