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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是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生命的最后一天。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受贿、贪污一案作出的死刑复核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在这一天的上午对李真执行了死刑。
李真曾是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今年8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布开除曾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的党籍,并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而时至年底,关于程维高的问题,人们再没有等到进一步的说法。扳倒程维高的关键性人物、曾任中央河北省“三讲”巡视组组长的阴法唐将军近期上书中央,谈程维高在“三讲”期间的问题(详见辅文《“三讲”期间的程维高》)。
在反腐败领域,2003年显然不同寻常。一年内,中国的中高层政坛颇多落马人物:除程维高之外,4月,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常委会对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审查,鉴于其收受贿赂行为已涉嫌犯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宣判判处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近年底,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又被“双规”……
记者获知,在中共高层不断处理官员违纪的同时,一部名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章也在紧张的制定中。该条例的目的,是从另一条途径,通过加强党内监督,遏制官员违纪。
寻求党内反腐利器
据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研室主任高新民介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去年十六大结束之后即开始酝酿,今年年初,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式着手起草。
另有消息称,这部《条例》已基本成文,并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目前《条例》正处于进一步修改完善之中。记者并从中纪委获悉,这部《条例》将正式公布实施。
甄小英是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党建问题专家,她认为,由于党员干部所拥有的权力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因此,党内监督实际是通过党内的组织和党员个体,对拥有权力党员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的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监督机构,即纪委的监督、党组织对党员个人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等。此外,党内报刊所进行的舆论监督同样也属于党内监督的范畴。
“实际上,党内监督的加强,归根到底就是要进行党内民主的变革。”这是甄小英和高新民一致的看法。
高新民提醒《财经》注意,十六大报告提及反腐工作时,专门提出了发展民主,创新体制的思路,“在反腐败领域提创新体制,这是从来没有过的。”
甄小英介绍说,《条例》需要把基层党员所应该拥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助权等规范下来,特别强调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下情上达的渠道畅通。“没有民主,就谈不上监督。”甄小英如是说。
高新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该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意味着反腐败工作方向的一种转变。此前,党内监督基本无制度可循,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包括三个方面,即:号召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条例》的出台,将有可能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将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从上述的三个“点”向更广的“面”上推进。
党内监督现状的体制缺失
11月11日,天气颇有些干冷。中共老党员、上世纪80年代初担任过西藏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第二炮兵副政委,1988年被授予中将军衔的阴法唐接受了《财经》的专访。他说:“党内监督,最关键的是对一把手的监督。”
1995年后,阴法唐曾受命先后对20多位省部级干部进行过考查。其中,1999年阴法唐率中央“三讲”巡视组在河北巡视时,发现了程维高的问题,并向中央进行了汇报,此举直接导致了程维高最后被处理(详见本刊2003年第16期《是谁扳倒了程维高?》)。
正是在诸如此类的考查过程中,阴法唐发现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中,党内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仍需加强。
在对一把手缺少有效监督的问题上,高新民与阴法唐的观点相当一致。高新民认为,目前党内的监督机构还不够强。
据高新民介绍,在现行的监督体系中,纪委是身负最主要监督职能的机构,但对于纪委,实行的是双层领导。以省纪委为例,其业务上受中纪委领导,重大案件向中纪委汇报。“但是它同时属于同级党委领导,一个案件能不能立案,向上汇报到什么程度,都得向同级一把手汇报。向一把手汇报了,你才能向上汇报。”高新民如是说。
阴法唐对《财经》更进一步说:“省纪委书记基本上都是省委常委,在这个体系中,他要接受书记的领导,怎么可能对一把手形成监督?”
据介绍,在程维高一案中,扳倒程维高的重要人物之一,原河北省纪委书记刘善祥也正是在揭露程维高的问题时,被程抢先一步 “因病安排提前退休”。
而另一条线上,举报程维高问题的原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曾一度被以“诽谤罪”处理,程的理由之一便是郭光允曾写信给河北省纪委、省检察院等处反映问题,而程维高认为:把控告信发给能管住他的机关和领导人叫“上告”,发往管不住他的机关和负责人则叫“散发”。因为省纪委、检察院等都不属于管得住程的部门,因此,郭光允的行为被程称为“诽谤罪”。
程维高这一逻辑的背后,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对一把手监督不够有力的现实。高新民认为,在现行的监督体制中,监督的空当比较多。比如县一级,由省监督有困难,只好同级监督。“但这样一来,县里面既没有管理他的权力,又要管理和监督他,不可能起太大的作用。一是下对上,基本上没法监督;再一个对同级一把手,也没法监督。”
巡视制和纪检机构垂直领导
据《财经》了解,正是看到了现实中监督的这些体制缺失,《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力求在制度上能够有所突破。
高新民介绍,目前对如何加强党内监督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其一,维持现行的监督体制,监督部门受同级党委领导。持这一观点者认为,目前查办的大案要案,事发时间大部分是在市场经济建立健全初期。而目前,随着市场经济规则的逐步完善,可供腐败的机会越来越少。最终,等经济体制改革彻底完成,党内监督依靠外部的体制规则即可。
其二,党内监督机构独立,脱离同级党委的领导,并与同级党委互相监督。高建民认为,假如按此观点变革,需要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制性变化,费时费力,且效果未必会好。
其三,进行局部监督机制改革。这一方案,近几年来中纪委一直在进行实际操作。其核心内容包括巡视制和对国务院各部门纪检机构进行垂直领导。
巡视制是指由中纪委、中组部组成巡视小组,对31个省市自治区领导进行巡视,每个地方巡视时间为三个月。两年前,中纪委、中组部已经展开了这一工作。而今年,中央纪委常委会、中央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在已经取得的经验基础上,继续加大巡视工作力度。
11月4日,中纪委委员曹克明在海南巡视时则表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机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新阶段为推进党的建设,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改进党的作风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据了解,巡视的内容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要求,对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四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巡视组还在各地通过列席省里的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反映。
有消息称,《条例》将会把巡视制度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让监督权回归基层
“罢免”是《条例》中极有可能出现的一个字眼。在起草过程中,人们曾希望在党内启动罢免程序——一旦有一定数量的党委委员对某一领导干部提出不信任,可直接免除其职务。
但由于此举和现行的干部任免制度存在冲突,最终可能形成的结果是,一定数量的党委委员将不信任提交后,依旧由干部的任命部门,即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免职处理。
高新民认为,如果能够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罢免制度,最大的好处在于解决问题官员异地做官的问题。目前,在现实中,一位官员任上出错,时隔不久,往往就会被调整到另外一个岗位上。而在新的职位上,官员继续犯错的事情亦有不少发生。
《条例》可能有所突破的另一个方面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在现行体制中,党代表并非常任制,党代表大会也不是常设机构,往往在党代表大会开过之后,代表的作用就不太明显了。
党代表常任制的做法虽然近年才在一些地方试行,但它的提出却可追溯到党的“八大”。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问题:“就是把党的全国、省一级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他还提出:“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
正是延续了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
高新民说,党代表常任制需要明确党代表到底拥有哪些权力,只有这方面确定下来,代表才有可能对常委进行正常的监督。高新民认为,加强党内监督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进行体制上的变化,主要是加大监督机构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也不能超越已有的那些权力,超过了,监督权力本身又变成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所以需要和现有权力大致相等,并不妨碍其正常运行。”
这样一来,监督机构也需要有人监督。最后,监督机构和党委会、常委会互相监督,同时都向党代表大会负责,发生意见分歧,党委和监督机构开联席会议解决,或者提交党代表大会解决。这时,党代表常任制就显得极为关键。
浙江台州的椒江区,是全国最早进行党代表常任制试点的地方之一,至今已有15年时间。其主要制度框架一是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大会结束后,每年还召开一次党代会年会;二是党代表实行常任制,在闭会期间仍旧开展活动发挥作用,一改原来大会结束后党员代表身份自然消失的状况。此外,椒江还取消了区常委会制度,实行委员会制度,由全委会直接负责闭会期间党的工作。区委设有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党代表的各项工作。
除了每年的年会外,“党联办”负责定期召开代表团会议,组织党代表进行考察。从统计材料上看,截至2002年底,“党联办”组织了93个专题调研,收集意见和建议3010条。“很多意见提出来,就修正了一些重大决策失误。”椒江一位干部这样说。
在甄小英看来,代表常任制实际就是一种权力的回归,“因为党内的权力主体是党员,但是他目前什么作用都体现不出来,尤其是到了基层。”而常任制的最大好处在于代表来自四面八方,可以更多地反映党员的意志。“基层党员的意见,将会对领导干部形成真正的监督。”甄小英认为,这种监督并不仅仅体现在干部出现腐败问题时,更应该体现在防错纠错机制上。“因为,在目前的体制中,一把手作出的决策一旦失误,很难有另外的力量阻止他。”
甄小英预言,《条例》的出台,对党内反腐工作而言,将是一个进步,对各级领导干部将产生相当的威慑力。
但与此同时,高新民则指出,政党与国家不同,一个国家反腐败工作的进行,最关键的还在于这个国家体制的建立健全。如果国家的司法独立,立法、执法环节能够保证有效的监督,那么政党内部就不需要太强的监督。
“因为外部的监督已经足够。”高新民说。
李真曾是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的秘书。今年8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布开除曾担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的党籍,并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而时至年底,关于程维高的问题,人们再没有等到进一步的说法。扳倒程维高的关键性人物、曾任中央河北省“三讲”巡视组组长的阴法唐将军近期上书中央,谈程维高在“三讲”期间的问题(详见辅文《“三讲”期间的程维高》)。
在反腐败领域,2003年显然不同寻常。一年内,中国的中高层政坛颇多落马人物:除程维高之外,4月,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常委会对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审查,鉴于其收受贿赂行为已涉嫌犯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宣判判处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近年底,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又被“双规”……
记者获知,在中共高层不断处理官员违纪的同时,一部名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章也在紧张的制定中。该条例的目的,是从另一条途径,通过加强党内监督,遏制官员违纪。
寻求党内反腐利器
据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研室主任高新民介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去年十六大结束之后即开始酝酿,今年年初,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式着手起草。
另有消息称,这部《条例》已基本成文,并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目前《条例》正处于进一步修改完善之中。记者并从中纪委获悉,这部《条例》将正式公布实施。
甄小英是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党建问题专家,她认为,由于党员干部所拥有的权力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因此,党内监督实际是通过党内的组织和党员个体,对拥有权力党员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的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监督机构,即纪委的监督、党组织对党员个人的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等。此外,党内报刊所进行的舆论监督同样也属于党内监督的范畴。
“实际上,党内监督的加强,归根到底就是要进行党内民主的变革。”这是甄小英和高新民一致的看法。
高新民提醒《财经》注意,十六大报告提及反腐工作时,专门提出了发展民主,创新体制的思路,“在反腐败领域提创新体制,这是从来没有过的。”
甄小英介绍说,《条例》需要把基层党员所应该拥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助权等规范下来,特别强调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下情上达的渠道畅通。“没有民主,就谈不上监督。”甄小英如是说。
高新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该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意味着反腐败工作方向的一种转变。此前,党内监督基本无制度可循,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包括三个方面,即:号召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条例》的出台,将有可能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将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从上述的三个“点”向更广的“面”上推进。
党内监督现状的体制缺失
11月11日,天气颇有些干冷。中共老党员、上世纪80年代初担任过西藏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第二炮兵副政委,1988年被授予中将军衔的阴法唐接受了《财经》的专访。他说:“党内监督,最关键的是对一把手的监督。”
1995年后,阴法唐曾受命先后对20多位省部级干部进行过考查。其中,1999年阴法唐率中央“三讲”巡视组在河北巡视时,发现了程维高的问题,并向中央进行了汇报,此举直接导致了程维高最后被处理(详见本刊2003年第16期《是谁扳倒了程维高?》)。
正是在诸如此类的考查过程中,阴法唐发现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中,党内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仍需加强。
在对一把手缺少有效监督的问题上,高新民与阴法唐的观点相当一致。高新民认为,目前党内的监督机构还不够强。
据高新民介绍,在现行的监督体系中,纪委是身负最主要监督职能的机构,但对于纪委,实行的是双层领导。以省纪委为例,其业务上受中纪委领导,重大案件向中纪委汇报。“但是它同时属于同级党委领导,一个案件能不能立案,向上汇报到什么程度,都得向同级一把手汇报。向一把手汇报了,你才能向上汇报。”高新民如是说。
阴法唐对《财经》更进一步说:“省纪委书记基本上都是省委常委,在这个体系中,他要接受书记的领导,怎么可能对一把手形成监督?”
据介绍,在程维高一案中,扳倒程维高的重要人物之一,原河北省纪委书记刘善祥也正是在揭露程维高的问题时,被程抢先一步 “因病安排提前退休”。
而另一条线上,举报程维高问题的原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曾一度被以“诽谤罪”处理,程的理由之一便是郭光允曾写信给河北省纪委、省检察院等处反映问题,而程维高认为:把控告信发给能管住他的机关和领导人叫“上告”,发往管不住他的机关和负责人则叫“散发”。因为省纪委、检察院等都不属于管得住程的部门,因此,郭光允的行为被程称为“诽谤罪”。
程维高这一逻辑的背后,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对一把手监督不够有力的现实。高新民认为,在现行的监督体制中,监督的空当比较多。比如县一级,由省监督有困难,只好同级监督。“但这样一来,县里面既没有管理他的权力,又要管理和监督他,不可能起太大的作用。一是下对上,基本上没法监督;再一个对同级一把手,也没法监督。”
巡视制和纪检机构垂直领导
据《财经》了解,正是看到了现实中监督的这些体制缺失,《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力求在制度上能够有所突破。
高新民介绍,目前对如何加强党内监督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其一,维持现行的监督体制,监督部门受同级党委领导。持这一观点者认为,目前查办的大案要案,事发时间大部分是在市场经济建立健全初期。而目前,随着市场经济规则的逐步完善,可供腐败的机会越来越少。最终,等经济体制改革彻底完成,党内监督依靠外部的体制规则即可。
其二,党内监督机构独立,脱离同级党委的领导,并与同级党委互相监督。高建民认为,假如按此观点变革,需要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制性变化,费时费力,且效果未必会好。
其三,进行局部监督机制改革。这一方案,近几年来中纪委一直在进行实际操作。其核心内容包括巡视制和对国务院各部门纪检机构进行垂直领导。
巡视制是指由中纪委、中组部组成巡视小组,对31个省市自治区领导进行巡视,每个地方巡视时间为三个月。两年前,中纪委、中组部已经展开了这一工作。而今年,中央纪委常委会、中央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在已经取得的经验基础上,继续加大巡视工作力度。
11月4日,中纪委委员曹克明在海南巡视时则表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机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新阶段为推进党的建设,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改进党的作风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据了解,巡视的内容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要求,对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四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巡视组还在各地通过列席省里的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反映。
有消息称,《条例》将会把巡视制度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让监督权回归基层
“罢免”是《条例》中极有可能出现的一个字眼。在起草过程中,人们曾希望在党内启动罢免程序——一旦有一定数量的党委委员对某一领导干部提出不信任,可直接免除其职务。
但由于此举和现行的干部任免制度存在冲突,最终可能形成的结果是,一定数量的党委委员将不信任提交后,依旧由干部的任命部门,即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免职处理。
高新民认为,如果能够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罢免制度,最大的好处在于解决问题官员异地做官的问题。目前,在现实中,一位官员任上出错,时隔不久,往往就会被调整到另外一个岗位上。而在新的职位上,官员继续犯错的事情亦有不少发生。
《条例》可能有所突破的另一个方面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在现行体制中,党代表并非常任制,党代表大会也不是常设机构,往往在党代表大会开过之后,代表的作用就不太明显了。
党代表常任制的做法虽然近年才在一些地方试行,但它的提出却可追溯到党的“八大”。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问题:“就是把党的全国、省一级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他还提出:“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
正是延续了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
高新民说,党代表常任制需要明确党代表到底拥有哪些权力,只有这方面确定下来,代表才有可能对常委进行正常的监督。高新民认为,加强党内监督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进行体制上的变化,主要是加大监督机构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也不能超越已有的那些权力,超过了,监督权力本身又变成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所以需要和现有权力大致相等,并不妨碍其正常运行。”
这样一来,监督机构也需要有人监督。最后,监督机构和党委会、常委会互相监督,同时都向党代表大会负责,发生意见分歧,党委和监督机构开联席会议解决,或者提交党代表大会解决。这时,党代表常任制就显得极为关键。
浙江台州的椒江区,是全国最早进行党代表常任制试点的地方之一,至今已有15年时间。其主要制度框架一是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大会结束后,每年还召开一次党代会年会;二是党代表实行常任制,在闭会期间仍旧开展活动发挥作用,一改原来大会结束后党员代表身份自然消失的状况。此外,椒江还取消了区常委会制度,实行委员会制度,由全委会直接负责闭会期间党的工作。区委设有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党代表的各项工作。
除了每年的年会外,“党联办”负责定期召开代表团会议,组织党代表进行考察。从统计材料上看,截至2002年底,“党联办”组织了93个专题调研,收集意见和建议3010条。“很多意见提出来,就修正了一些重大决策失误。”椒江一位干部这样说。
在甄小英看来,代表常任制实际就是一种权力的回归,“因为党内的权力主体是党员,但是他目前什么作用都体现不出来,尤其是到了基层。”而常任制的最大好处在于代表来自四面八方,可以更多地反映党员的意志。“基层党员的意见,将会对领导干部形成真正的监督。”甄小英认为,这种监督并不仅仅体现在干部出现腐败问题时,更应该体现在防错纠错机制上。“因为,在目前的体制中,一把手作出的决策一旦失误,很难有另外的力量阻止他。”
甄小英预言,《条例》的出台,对党内反腐工作而言,将是一个进步,对各级领导干部将产生相当的威慑力。
但与此同时,高新民则指出,政党与国家不同,一个国家反腐败工作的进行,最关键的还在于这个国家体制的建立健全。如果国家的司法独立,立法、执法环节能够保证有效的监督,那么政党内部就不需要太强的监督。
“因为外部的监督已经足够。”高新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