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办高校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除了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和作为教师的职业权益外,还应该享有“民办高校”所赋予的特定权益。
国内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同的保障机制
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平等,然而现实生活却赋予了两者不同的社会保障。拿养老保险来说,公办高校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民办高校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能力上是有很大区别的。具体点说,民办高校退休教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比同资历公办高校退休教师大约要低 40%以上,甚至更多。在民办高校,教师很难充分享有“五险一金”的社会福利,享有的都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
理论上的平等关系,现实中的不平等
民办高校教师与其工作院校是签有合法聘用合同的,理应享有平等、自愿、公平的民事法律关系。然而,在教师薪资支付和福利保障方面,民办高校拥有绝对的自主权,是否支付和怎样支付教师薪资通常由学校自主决定,不给或不按时为教师办理“五险一金”,或者把各种保险费用合计在薪酬中,都是较普遍的事。在教师聘任、考核、津贴分配等方面,民办高校更是缺少规范的管理制度。许多管理制度只是学校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做出的单方面意愿,很少顾及教师的利益。
权益受损申诉无门,法律救济渠道不畅
民办教师的权益一旦受损,应向何处申诉,已成为民办高校教师维权之路的绊脚石。若申请人事仲裁,往往遭到人事仲裁部门拒绝。理由是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救济渠道应寻求民事救济,而非行政救济。有关法律只规定了“申诉”,未明确申诉机关。申请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均受阻,导致民办高校教师维权无路可走。
国外私立大学教师权益保障的成功经验
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身份
依据《国家劳动关系法》及《劳资关系法》等联邦劳动法规定,美国私立大学教师可以通过工会与学校签订集体协约,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罢课来争取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公立大学的教师却不享有此项权益。国外私立大学教师虽是雇员身份,却享有公立大学同等标准的待遇,除了基本薪资外,还会有各种丰厚的津贴、科研资金和完善的社会福利。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确保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法制化、规范化的聘任制度
国外相对完善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制化的聘任程序、规范化的合同内容、多样化的合同形式。大学教师聘任过程实行公开化,程序及其严格。校方通过其官方网站和各种媒体公布招聘信息,信息里附有详细的岗位要求及薪资待遇。私立大学是不可以随便解聘已聘任的教师,解聘程序十分规范。私立大学教师聘任合同,内容面广且具体,极具可操作性。合同明确规定了三方(校方、教师、第三方维权组织)的权益和义务,教师的福利待遇及救济渠道等。实行集体合同与个人合同互补的合同制度,即保证了教师可以通过工会与校方谈判交涉来维护自身权益,又为有特殊要求的教师提供了个性化的合同内容。
完善的救济制度
私立大学教师与校方产生矛盾纠纷时,教师可获得校内维权机构的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也可以求助教师组织与校方进行谈判交涉,以获取合法权益。国外私立大学教师一般是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国外仲裁制度有几个特点:一是申请人是教师组织,它代表教师提出申请。二是明确的仲裁程序。先由教师、校方共同确定仲裁人名单,然后由仲裁人举行听证会,并将仲裁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三是结构合理的仲裁组成员。参与仲裁调解的成员一般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社会各界、国民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各部组成。
维权功能强大的教师组织
在国外,私立大学教师一般是通过教师组织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美国教育行业的各种组织、协会非常多,最具代表性。无论何种教师组织,它的最高使命就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把提高教师待遇和地位作为其工作目标之一。只要按期交纳会费的教师都能享受该组织提供的全方位服务,如进修课程、教育刊物、理财方案、购物折扣等服务,特别是法律援助服务。确实,国外各级各类教育组织及协会,在维护教师权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不可忽视的政府财政支持
任何一所大学的发展都离不开雄厚的财政支撑,教师的权益保障更与“钱”休戚相关。美国私立大学办学经费来源多元化,除了学生学费、私立大学的社会服务收入、社会捐赠,还有不可忽视的政府资助。国外对私立学校的资助早以制度化、法律化。美国的《高等教育设施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对私立大学的资助办法。政府资助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如为学生设立各类奖学金、资助项目;为教师提供巨额研究费用;为学校提供优惠贷款及向其馈赠办学土地等。政府的财政资助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私立大学经费上的不足,为私立大学的发展和教师权益的保障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作者单位:汉口学院)
国内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同的保障机制
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平等,然而现实生活却赋予了两者不同的社会保障。拿养老保险来说,公办高校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民办高校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能力上是有很大区别的。具体点说,民办高校退休教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比同资历公办高校退休教师大约要低 40%以上,甚至更多。在民办高校,教师很难充分享有“五险一金”的社会福利,享有的都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
理论上的平等关系,现实中的不平等
民办高校教师与其工作院校是签有合法聘用合同的,理应享有平等、自愿、公平的民事法律关系。然而,在教师薪资支付和福利保障方面,民办高校拥有绝对的自主权,是否支付和怎样支付教师薪资通常由学校自主决定,不给或不按时为教师办理“五险一金”,或者把各种保险费用合计在薪酬中,都是较普遍的事。在教师聘任、考核、津贴分配等方面,民办高校更是缺少规范的管理制度。许多管理制度只是学校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做出的单方面意愿,很少顾及教师的利益。
权益受损申诉无门,法律救济渠道不畅
民办教师的权益一旦受损,应向何处申诉,已成为民办高校教师维权之路的绊脚石。若申请人事仲裁,往往遭到人事仲裁部门拒绝。理由是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救济渠道应寻求民事救济,而非行政救济。有关法律只规定了“申诉”,未明确申诉机关。申请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均受阻,导致民办高校教师维权无路可走。
国外私立大学教师权益保障的成功经验
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身份
依据《国家劳动关系法》及《劳资关系法》等联邦劳动法规定,美国私立大学教师可以通过工会与学校签订集体协约,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罢课来争取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公立大学的教师却不享有此项权益。国外私立大学教师虽是雇员身份,却享有公立大学同等标准的待遇,除了基本薪资外,还会有各种丰厚的津贴、科研资金和完善的社会福利。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身份,确保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法制化、规范化的聘任制度
国外相对完善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制化的聘任程序、规范化的合同内容、多样化的合同形式。大学教师聘任过程实行公开化,程序及其严格。校方通过其官方网站和各种媒体公布招聘信息,信息里附有详细的岗位要求及薪资待遇。私立大学是不可以随便解聘已聘任的教师,解聘程序十分规范。私立大学教师聘任合同,内容面广且具体,极具可操作性。合同明确规定了三方(校方、教师、第三方维权组织)的权益和义务,教师的福利待遇及救济渠道等。实行集体合同与个人合同互补的合同制度,即保证了教师可以通过工会与校方谈判交涉来维护自身权益,又为有特殊要求的教师提供了个性化的合同内容。
完善的救济制度
私立大学教师与校方产生矛盾纠纷时,教师可获得校内维权机构的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也可以求助教师组织与校方进行谈判交涉,以获取合法权益。国外私立大学教师一般是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国外仲裁制度有几个特点:一是申请人是教师组织,它代表教师提出申请。二是明确的仲裁程序。先由教师、校方共同确定仲裁人名单,然后由仲裁人举行听证会,并将仲裁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三是结构合理的仲裁组成员。参与仲裁调解的成员一般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社会各界、国民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各部组成。
维权功能强大的教师组织
在国外,私立大学教师一般是通过教师组织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美国教育行业的各种组织、协会非常多,最具代表性。无论何种教师组织,它的最高使命就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把提高教师待遇和地位作为其工作目标之一。只要按期交纳会费的教师都能享受该组织提供的全方位服务,如进修课程、教育刊物、理财方案、购物折扣等服务,特别是法律援助服务。确实,国外各级各类教育组织及协会,在维护教师权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不可忽视的政府财政支持
任何一所大学的发展都离不开雄厚的财政支撑,教师的权益保障更与“钱”休戚相关。美国私立大学办学经费来源多元化,除了学生学费、私立大学的社会服务收入、社会捐赠,还有不可忽视的政府资助。国外对私立学校的资助早以制度化、法律化。美国的《高等教育设施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对私立大学的资助办法。政府资助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如为学生设立各类奖学金、资助项目;为教师提供巨额研究费用;为学校提供优惠贷款及向其馈赠办学土地等。政府的财政资助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私立大学经费上的不足,为私立大学的发展和教师权益的保障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作者单位:汉口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