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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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决定着其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其中分案起诉制度就是一项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司法制度。本文在阐述分案起诉的涵义和必要性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的内涵、特点及价值意义,结合本人多年的从检经验,对分案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处理原则
  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以独立案件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特有的诉讼制度。[1]该项制度虽然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200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第23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给该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最早的法律渊源。2012年新刑诉法出台后,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单独提出并作为一项特别程序,并规定了“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其中虽未明确提出分案起诉,但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重视,并为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提供了理由和依据。
  一、 分案起诉制度的实质与追求
  一般来说,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共同起诉、共同审判,以有利于事实认定,一致处理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共同犯罪,各国基本上采取了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做法。《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规定,“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诉讼程序应按照最有利于少年的方式和在谅解的气氛中进行。”如果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起诉和审判就不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并且极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利影响。
  事实上,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2]广义的分案被称为“分案审查起诉”,即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侦查完毕后,分别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和未检部门,由不同的承办人对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别审查,最后分别起诉至法院,进入分别审判的程序。同时,也包括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开展的社会调查、心理测试、诉前考察等一系列特殊程序,最后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不同的处理结果。也就是说,广义的分案起诉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可能针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不同特点,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但狭义的分案起诉制度,则被称为“分案提起公诉”,即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共同犯罪进行分别审查,分别起诉,分别审理,分别判决的制度。本文仅就狭义的分案起诉制度加以论述,提出一些个人的思考和看法。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作为多年从事基层检察的司法工作者,在为孩子们感到痛心和惋惜的同时,也在思考如何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如何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分案起诉制度正是和这种价值追求相得益彰,走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视野。
  (一) 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心理、心理特征有着紧密联系。从主观上看,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都处于发育期,思想单纯,好奇心盛,模仿欲强,同时由于年龄和阅历的限制,又存在自我约束力弱,情绪易波动,思想易消沉,判断力较低等弱点,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这些人格弱点逐步放大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客观上看,家庭教育的失当,学校教育的偏颇,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等消极因素,都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特点决定着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行为具有盲目性,与成年人相比,更容易教育和改造。同时,社会的不良因素也是触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诱因,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作出一定的特殊规定,赋予未成年人一定的特殊权利是非常必要的。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共同犯罪分别起诉,分别审理即是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受到最小的负面影响的必要措施之一。
  (二) 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最大利益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处理未成年人[3]事件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在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设计未成年人刑事程序时,就要充分考虑到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阅历的缘故,往往属于从属地位。若一并审查起诉,承办人为查清案件事实,复核证据,补强证据,使证据达到起诉的标准,定会把更多精力用于对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审查上,容易忽视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挽救。在法庭审理阶段,由于涉案人数众多,并有成年被告人参与,很可能出现翻供、狡辩等情况,法庭上庄严肃穆的气氛,公诉人与辩护人剑拔弩张的气势都容易给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心理阴影,同时,未成年人的权利也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
  分案起诉制度,使办案人员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上,从而突出“保护教育优先,效率质量兼顾”的又好又快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理念,有助于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感化工作。在审判阶段,独立庭审模式,可以在司法制度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营造出适于青少年的诉讼方式及庭审氛围,同时,这种适于未成年人的庭审模式还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将适用于成年罪犯的普通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机械套用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既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实现了对未成年犯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
  (三)有利于保护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不受侵害
  法律保护应该是多元的,不应顾及保护未成人的利益,而忽略的成年被告人的利益。公开审判被认为是现代形式诉讼为追求程序公正、诉讼文明的重要举措。因为与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共同审判,使成年被告人家属所享有的旁听权、知情权等有关权利不能实现,以及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受到损害为代价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开起诉、审判,有助于同时保护未成年与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二、对完善我国分案起诉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当前,我国分案起诉制度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笔者通过多年的审查起诉工作,也对该制度进行思考,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为实现分案起诉制度早日正式成为我国的一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作出一点贡献。
  (一)正式法律渊源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事诉讼法》已经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羁押与分别执行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分案起诉制度仅存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之中。虽各地检察机关已对分案起诉实践多年,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难以推广与完善。分案起诉对于未成年人行使其特定的诉讼权利,实现其特别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立法机关能将其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立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使其得到更多的关注与尝试,而成为又一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突破。
  (二) 明确案件范围
  如前所述,我国属于相对的分案起诉、分案审理,那么明确的案件范围对该制度能否不悖立法原意的适用至关重要,这也是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的重要内容之一。如前面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提出的四项案件范围被高检院所肯定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为各地检察机关处理分案起诉案件提供了参考,本文就不在此多作论述了。
  (三) 规范操作流程
  分案起诉制度目前之所以未得到全面的推广和适用,笔者考虑源于该制度中存在着“保护”与“效率”的矛盾。一方面,一个案件要制作两套文书,分由两组人员负责,进行两次庭审,增加了人力、物力的损耗,怎样分能兼顾保护于效率;另一方面,随后的上诉、抗诉问题该如何处理,是整体上诉或抗诉,还是分案上诉或抗诉,也给操作带来了困难。以下笔者想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1.侦查机关统一侦查。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统一进行侦查,不需做分案处理。侦查阶段是一个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相对封闭、独立的阶段,加之对未成年人采取分别羁押,分开讯问的原则,一般不存在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接的接触和对抗。若分开进行,只会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且不利于侦查活动的开展。
  2.检察机关一并审结、分开起诉。公诉部门收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首先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系统分析。认为符合分案起诉适用条件的,由承办人提出书面意见,层报至主管检察长。
  确立适用分案起诉制度之后,由未检科介入该案,由公诉科与未检科共同审查,但分工的侧重不同。未检人员在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同时,更多地侧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及申请法律援助等工作。检察人员对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分别建立案号和制作起诉书、公诉词及出庭预案,但审结报告只需制作一份。
  3.审判机关分开审判,统一合议。检察机关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同时分案起诉到人民法院,向法院移送一份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即可。检察机关由审查该案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且需要及时与法院进行协调沟通,使相互分开的两个案件由同一合议庭审理,由同一合议庭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得出意见统一的审判结果。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合议庭最好有少年法庭的法官。尽可能在同一天进行审理分诉案件,避免证人重复出庭、司法人员重复审理和案件事实认定的冲突问题,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此外,检察官应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和情节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的刑种、刑期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这也符合未成年被告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原则。起诉案件中未成年犯罪被告人具有帮教条件的,检察官还应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4.上诉、抗诉全面审查。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后,若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提起上诉,应当按共同犯罪案件合并审理,予以全面审查,未被提起抗诉或上诉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分案起诉的案件毕竟在实质上是同一案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上诉、抗诉案件均有全面审查的规定。如果只对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势必会出现抗诉或上诉后重新认定事实、判决如何更改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为了公平起见,应由上级法院全面受理并裁定一审判决暂停执行。当然,这也不是要忽略未成年被告人的利益,进行庭审依然要有少年法庭的法官单独或参与进行。
  (四)完善配套制度
  分案起诉制度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也存在着自身的弊端,最重要的一个就是会造成诉讼效率的降低,诉讼成本的增加。虽然我们可以探索尽可能节约诉讼成本的分案起诉方式,但层报领导的繁琐,分案处理的复杂及分别审理对人力、物力的消耗都是显而易见的,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是值得和必要的。但换一个角度,可以通过完善和健全其他的诉讼制度来缓解这一矛盾。
  1. 扩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未成年轻罪和解制度。新刑诉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下来,正式将这一不起诉形式与另外三种形式并立,扩大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上的自由裁量权。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探索出一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分案起诉制度结合的审查方式,寻找其适用范围的重合之处。同样,新刑诉法亦将刑事和解程序列为特别程序加以规定,鼓励刑事和解更多地走入司法程序,在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中亦可优先考虑刑事和解程序,以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犯罪化理念的实现。
  2. 增加简易程序的种类、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审理较之普通程序更为快捷和便利,可以大大节约诉讼成本,提供诉讼效率。新刑诉法在尊重被告人选择权的情况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作了扩大规定,使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随着简易程序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将未成年人所犯的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纳入简易程序中,以减轻检察官和法官的负担。
  3. 树立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应在处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具体案件诉讼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又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展的监督者,决不能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与检察工作隔离开。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办案工作发现未成年人成长、教育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学校、社区及家长指出在教育上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教育成长规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教育好未成年人,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被伤害的几率。
  注释:
  [1]周小萍、曾宁:《略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分案起诉制度》,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年第5期,第26页。
  [2]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曹运伟、刘义辉:《未成年被告人分案起诉架构及其完善》。
  [3]《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可见,公约规定的儿童的范围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相同。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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