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何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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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学界对乡规民约的研究已经连篇累牍,但关于成文化的乡规民约何时出现仍颇有争议,大多学者倾向于认为北宋时期出现的《吕氏乡约》为最早的乡规民约,也有学者认为东汉已然出现早期的乡规民约,以1974年在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中出土的一枚汉景帝初年的《中舨共侍约》的木牍为文本,在分析西汉乡村农业生产水平和方式的基础上,对最早出现的乡规民约提出新的解读,认为成文化的乡规民约早在西汉时期就已经出现了。
  关键词:乡规民约;《中舨共侍约》;西汉时期;农业生产状况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O1-0088-05
  一、问题的提出
  乡规民约起源于人类社会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乡村社会。作为一种以乡民自愿合意为基础的民间规范,在传统社会里,乡规民约既发挥着以道德教化为手段提高乡村治理水平的作用,又具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20世纪30年代,随着会社、乡约、宗族等乡村基层组织研究的兴起,乡规民约开始进入学界的研究视野,杨开道、王兰荫、吕著清、王宗培、吕思勉、林耀华等人分别对乡约类乡规民约、会社类乡规民约、宗族类乡规民约进行了一些拓荒性的探索。海外的汉学家也开始将目光投向中国传统乡规民约的研究,一批与此相关的乡村社会调查报告相继问世。在经历了30年的停滞期后,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乡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主要手段,又重新回到了公众视野,乡规民约的研究也再次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们从考古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法学、政治学、民俗学等多个视角对传统乡规民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乡规民约研究日渐成熟和多样化。但是,由于受考古发掘的局限和对乡规民约属性的认识差异,何时出现成文化的乡规民约仍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理论难点。目前,大多学者认为,北宋时期嘉祐进士、著名学者吕大钧于公元11世纪中叶在其家乡蓝田(今属陕西)制定的《吕氏乡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乡规民约,吕大钧以改变风俗为己任,通过《吕氏乡约》,勾画了一个以道德建设为中心的全面维护乡村和谐秩序的蓝图。而王铭铭先生根据《宋史·范仲淹传》中的相关记载,认为范仲淹于公元1030年为环庆羌人所订立的条约虽非“合村公议”而立,但亦非朝廷之王法,并且起到了“诸羌皆受命,自是始为汉用”的效果,因此它应该为历史上最早的村规民约…。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董建辉先生的推断颇有新意,他在对河南偃师县出土的一方东汉时期的《汉侍廷里父老倬买田约束石券》进行考证后认为,该石券是由东汉时期的25位居民在自愿、自主基础上所订立的自我管理规约,完全符合乡规民约的基本特征,因此,它应为历史上最早的乡规民约。本文以1974年在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中出土的一枚汉景帝初年的《中舨共侍约》的木牍为文本,在考察西汉乡村农业生产水平和方式的基础上,对最早出现的乡规民约提出新的解读,认为成文化的乡规民约早在西汉时期就已经出现了。
  二、对《中舨共侍约》的解读
  1974年在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中出土了一枚汉景帝初年的《中舨共侍约》的木牍,木牍全文如下:
  □年三月辛卯,中舨=长张伯、□晁、秦仲、陈伯等七人相与为舨。入舨钱二百,约二:会钱备,不备勿与为同舨,即舨直行共侍,非前谒病不行者罚日卅,毋人者□庸贾,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共事已,器物毁伤及亡贩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舨吏会,不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舨吏余(?)器物及人,舨吏秦仲。
  由于年代较为久远,牍文中个别字样或已缺失或变得模糊不清,但这些并不妨碍我们对牍文整体意思的解读和理解。牍文讲的是:某年三月辛卯日,中舨长张伯与口晁、秦仲、陈伯等七人相约“为舨”,每人除了缴纳200钱作为加入组织的费用之外,他们还共同制定了组织规约,即必须备齐钱款,否则不准其“同舨”;凡是参加“舨”的所有成员必须一同行动;因为生病而“不行者”,应该雇人参加,否则每天罚款三十钱;货物准备不足的罚款十钱;“舨”活动结束之后,损坏的物品由组织成员共同承担;不属于自己的物资而擅自拿取的罚款百钱;舨吏通知开会而不去者,每日罚款五十钱;虽然到会但对货物的账目记录不详细者,和不到会同样论处;选出舨吏管理物资和召集组织成员。
  多年来,由于对“舨”字的释读不同,学界对于《中舨共侍约》的认识也不一样。黄盛璋认为“舨”字从“舟”从“反”,应为“贩”字,指贩卖,因此这应是一份由民间贩卖经商组织所订立的合伙贩卖必须共同遵守的条约;弘一将“舨”解释为“与般相通,般是大船,中舨则可能是一种官船的名字”,故他认为这应是一个用官船搬运货物时所有船员所订立的契约;裘锡圭则将“舨”字释为“服”字,中服“是指由几批服役者分期完成的较大徭役中时间安排在中间的一期”,因此这当是由一些服徭役者共同订立的合伙规约;姚桂芳则将“舨”字释为“治”,同时根据《尔雅·释话》、《说文》中的相关解释将“共侍”二字解释为“储积或储物待用”,这样《中舨共侍约》就被其解释为是一个由“区域性中型规模管理物资储备调配的组织”所订立的规约。上述学者尽管对这个组织成员身份存在认识上的较大分歧,但对于其商业性和民间化属性却是一致肯定的。
  从这篇牍文的内容中,我们可以隐约看出:首先,这是一个机构设置相对完整的民间组织。在这个组织内部,专门设有中贩长、贩吏等领导管理层级,他们除了召集组织成员参加集体贩卖活动之外,还负有对组织成员和器物的日常管理职责。其次,规约的制订都是组织成员在“相与”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完成的,因此,即便是那些对“会钱不备”、“器物不具”、“谒病不行”、“擅取器物”、“会而计不具”等行为所做出的经济处罚条款,也应该是符合组织成员共同的价值观以及当时的社会舆论导向的,是得到组织成员一致性赞同的,代表了所有组织成员的心声和根本利益。当然,对那些因为损害大多数组织成员利益的行为所做出的经济处罚,也会对组织成员的行为起到一种类似于法律的约束力。此外,规约是对包括中贩长以及贩吏在内的所有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它要求所有组织成员做到共同行动、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逾越或者破坏这些规定。   在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一书中,“规”被解释为“有法度也,从夫,从见”,“约”被解释为“缠束也”。根据上述对“规”、“约”二字的解释,“规约”一词应该是指制订一些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而所谓“乡规民约”则是指制订这些行为规范的主体不是国家政府而是全体乡民或某一民间组织中的所有成员。作为乡民共同协商的产物,乡规民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首先,它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类似法律的约束力。其次,它是人们在相互合意的基础上制定的,尽管在制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首唱(倡)与唱和”的结构关系,但“其基础的一部分在于参加者们相互之间的合意”。再次,制定的主体是乡民,其约束力主要源自乡民对规则的认可、他们在价值观上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等情感和道德的力量,是乡村规约得以实现的基础。最后,乡规民约所约束的不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是基层社会组织或特定组织中所有的社会成员。
  不难看出,上述对乡规民约特征的描述与《中舨共侍约》的约文内容是基本吻合的,因此,《中舨共侍约》应该是一份典型的乡规民约原件,这就意味着西汉时期在商业经营领域中就已经存在了成文化的乡规民约。那么,同一时期,在其他领域是否也存在着乡规民约呢?笔者将通过对西汉乡村社会农业生产状况的考察来推测乡规民约在农业生产中出现的可能性。
  三、西汉乡村社会农业生产状况的考察:乡规民约出现的时代背景
  在对西汉的农业生产状况进行考察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这一时期乡村社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农户户均人口、户均劳动力、户均耕地面积等等。《汉书·食货志》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从晁错的这段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家庭规模为五人、户均劳动力为两人、户均耕地面积为百亩的西汉农户家庭。那么这是否为西汉乡村社会的常态呢?关于西汉的农户户均人口,李根蟠、王利华、许倬云、杜正胜等多位学者也先后对西汉家庭人口规模进行了相当详细的论述。虽然他们在枝节问题上的意见有所不同,但都一致断定了西汉普通农民家庭规模较小,不会超过五人。关于西汉的户均劳动力,喻长咏在对《居延汉简》甲乙编中较为完整的22户家庭材料进行整理后认为,由于受到商鞅变法时期“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息者为禁”等法令的影响,西汉时期,“个体家庭”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在西汉社会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在此,我们采用这种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断,由于在核心家庭内部,女主人主要负责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等家庭内部相关事务,因此真正能够充当农业生产完全劳动力的也就只有这个家庭的男主人,虽然在一些拥有男丁的家庭中,随着男性孩子的长大,他们会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因为其成年后大多都会离开原来的家庭,自立门户,因此,男性子孙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算作一个完全劳动力,这样的话,户均劳动力应该不会超过两个人。而对于西汉的户均耕地面积百亩的说法虽然已经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但宁可等学者也指出西汉所称“百亩”系周制的百步一亩,一百小亩约合41.66大亩(大亩即秦制的二百四十步一亩)。通过如上分析,我们对西汉乡村社会就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即户均劳力不足两人的农户家庭需要耕种大约41.66大亩的土地,即每个劳动力需要耕田28.3大亩。
  那么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又如何呢?笔者将从农业生产工具、耕作方法以及农业生产效率等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铁质农具和牛耕不论从使用范围上还是数量上都比前代有了很大提高,但囿于其较高的价格,普通农户独立购置农具的能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铁质农具的出现最早可以上溯至东周时期,但由于当时的冶铸技术较为落后,所以铁质农具无论是生产亦或使用都较为少见。到了西汉时期,由于冶铸技术的提高,加之政府对农业的重视,铁质农具得以大量生产,铁犁、铁铲、铁镰、铁锸、铁锄、铁耙、铁耧等一大批种类繁多、形式复杂、功能各异、性能优良的铁农具相继被生产并广泛应用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正是有了上述铁农具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农业生产变得“用力少而得作多”(《盐铁论·水旱》)。同时,为了配合铁农具尤其是大型铁犁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使用,牛耕在这一时期也得到了较大范围的使用,已经扩大到以关中地区为中心,西北达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北部达河套地区,东部达山东,东北到辽东半岛,南及长江以南的洞庭湖一带的广大地区。但另一方面,“盐铁贾贵”(《盐铁论·水旱》)的现实和动辄数千钱的牛价,却使得因为工商业的盘剥而陷入极端贫困境地的农户根本无力置办齐备农业生产所需的所有农具和耕牛。
  其次,出现了“以人挽犁”、“耦犁”、“代田法”、“精耕细作”等多种较为先进的耕作技术,它们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对资金和劳力的投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汉武帝在位的中后期,由于长期对外战争,徭役征发和赋税剥削严重,社会动荡不安,对此,武帝于征和四年(公元89年)发表了著名的轮台诏,宣布“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汉书·西域传·渠犁传》),并任赵过为搜粟都尉,将“力本农”这一重任委托于他。赵过在总结战国以来的农作经验,特别是当时西北地区的农民的生产经验后发明了“代田法”、“耦犁”、“以人挽牛”@等多种耕作方法,并将之广泛推广到全国的各个地区。除了上述几种耕作方法之外,西汉时期还广泛出现了精耕细作的耕作技术。据《汜胜之书》载:“凡麦田,常以五月耕,六月再耕,七月勿耕”、“杏使华荣,辄耕轻土弱土;望杏花落,复耕,耕辄蔺之;草生,有雨泽,耕重蔺之”(《齐民要求·耕田》)。从这则史料记载来看,西汉时期的农业生产必须经过初耕、再耕、复耕等多道工序。应该说,上述几种耕作方法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方面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意味着更多人力和财力的投入,而这对于家庭规模小、劳动力不足、经济处境艰难的西汉普通农户家庭来讲,无疑是一件望尘莫及的事情,许多农民不得不为此过着“木耕手耨,土耰淡食”(《盐铁论·水旱》)的凄惨生活。
  那么在这样的农业生产条件下,西汉时期的农业生产效率又如何呢?《九章算术·均输章》中就有耕种土地的算题,结果显示,每个徭役在为期大约20天的春耕季节里,最大耕种能力在29.6大亩左右。但我们也注意到,《九章算术·均输章》中的劳动对象为服徭役者,他们不必承受沉重的家务负担和郡县乡里的繁杂力役,因此其农业生产时间要多于其他个体自耕农。同时,徭役劳动要求在有限的时间内榨取最大限度的劳动力,因此在监督管制下的工作量往往比一般劳动力重。故,上述对人均劳动效率的估计要明显高于西汉农业生产的普遍状况,个体农民很难达到这样的劳动量。   从上述对西汉农业生产状况的考察可以看出,在畜力短缺、劳动力缺乏、农业生产效率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农户之间经常性的农业生产互助行为,要想依靠农户自身的力量顺利地完成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当然对于财力雄厚、家丁众多的地主阶层来说,情况又另当别论了。事实上,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小农业生产风险,从而保证小农经济再生产的正常运行,西汉时期,乡村社会曾普遍存在着行动统一、风险共担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即“街弹“组织。关于“街弹”组织,郑玄在为《周礼·地官·里宰》一书中的“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一句作注时指出,“锄者,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于此合耦,使相佐助,因放而为名。”从郑氏的注释中可以看出,此时“街弹“组织的主要目的在于“和耦”。另据夏纬瑛先生解释:合耦之“耦者,不是耦柜,亦非二人合耦而耕;当是合作之义,亦即所相佐助也。”根据他的解释,“街弹”组织的任务主要有三:一是组织成员以集资的方式购置耕牛、大型铁农具等价格较为昂贵的农业生产工具,以解决个体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蓄力不足、农具不全等问题。《九章算术》中即出现了多道“共买”的计算题,可见,共同购置农业生产工具的做法在西汉是广泛而大量存在的;二是组织成员通过合作、换工的方式,调剂个体农户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在播种、收获等关键环节中出现的劳力短缺的问题;三是对农业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公共农业生产工具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九章算数》中载:“今有共买牛,七家共出一百九十……问家数、牛价各几何?答曰:一百二十六家”,这虽然仅仅只是一道算术题,但也能间接反映出当时农业生产互助组织的规模。试想,要管理如此庞大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协调如此复杂的农业生产互助行为,没有一套被组织成员广泛接受的规约的制约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因此,我们推测,西汉时期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应该是有着一套管理规约的。目前,并未发现有任何关于西汉时期农业生产互助组织规约的只言片语,因此,我们进一步推断这些规约亦或仅仅限于简单的口头约定,并未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而这也是和“农村社会本来就是一种亲密社会,一种可俗社会,一切成训习俗,都是世代相续,口头相传”的特点相吻合的。
  四、余论
  另外,还可以从社会制度层面上讨论乡规民约的出现问题,20世纪七八十年代各地相继发掘出了大量的上古时代的历史遗存,从这些历史遗存中可以隐约反映出,远古时期的祖先们是生活在一定的秩序之中的,他们无论是对居住场所的兴修还是食物的储备乃至死后墓地的选择、尸体的摆放,都是遵守着某种社会规范的。由此可见,这应该是乡规民约的萌芽形态。步入奴隶社会,乡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空前强大,他们几乎丧失了一切自由和自主的权力,被完全置于乡村基层行政组织——“里社”的强力管理和控制中,因此,不难想象,作为乡民自治产物的乡规民约势必不会有太大的发展。进入封建社会,特别是西汉时期,乡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有所松动,在“里社”之外开始出现一些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基层组织,这就为乡规民约出现提供了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性。同时,作为植根于乡土社会的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规民约的发展不可能是离开乡村社会而孤立存在的没有历史规定性的抽象东西,因此,对乡规民约的研究应该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下展开。西汉时期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生产效率,无疑为乡村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及其相互协商的规约出现奠定了基础,因此,乡规民约在西汉时期出现应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然,我们还必须强调的是,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乡规民约的出现绝非是一蹴而就的“勃兰兑式”的突进,它往往是人们经过长期的互动选择而逐渐演化发展而来,是一种长期过程的产物,也许随着历史研究的不断深入和考古的继续发现,乡规民约的出现和发展脉络会变得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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