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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7月28日下午3点,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备受关注的私家车参与网约车运营,新规明确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新规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关键词】:网约车;背景与影响;监管力度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对网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要求,而是表示要按地方标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 发放《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法》共分7章40条,涵盖总则、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方面内容。《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
除了网约车性质认定,《办法》还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 制报废”,要求司机要“无暴力犯罪记录”等具体要求。《办法》还删除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等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朱巍多次参与交通部组织的《办法》(讨论稿)研讨会,他透露最终施行的《办法》与一个多月前讨论的版本“进步很多”,“交通部能够在段时间内做出顺应公众需求的调整,刚开始有点意想不到。”朱巍称。
具体来说,《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关于网约车车辆登记性质问题。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二是关于网约车辆报废标准问题。建立了按里程报废标准,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规定。三是关于劳动合同问题。考虑到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以适应网约车专兼职从业的要求。四是关于优化许可程序问题。对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既满足了网约车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适应了互联网跨区域服务的特点。五是关于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从多个方面规定了信息安全保护,如规定了网约车乘客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权等。
二、网约车产生的背景与影响
近期,以嘀嘀、快的、Uber等为代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诸多关注。关于这一模式是应该抵制还是鼓励,一时间众说纷纭。在此,我们将从社会、环境和经济等多个角度探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价值、优缺点以及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出行的民众毫无疑问,民众的出行需求将能得到较好的满足、成本降低,服务质量个性化并得到显著提高。如前所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让出行服务 无处不在、唾手可得。由于闲置的社会车辆得到了一定的释放和利用,参与到出行服务市场的车辆总量会有显著的增长。这有助于缓解打车难问题,提高社会满意度。同时,竞争车辆的增加将促使完全竞争出租车市场的形成,民众出行成本将进一步降低。
另一方面,隐忧同样存在:如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下的市场不能得到恰当的监管,则民众的出行安全和隐私权等将无法得到保障。这将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乃至共享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出租车司机(包括专车以及其他互联网租车司机)司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原来的出租车司机,第二类是车辆租赁公司的司机,第三类是私家车车主。对于第一、二类司机而言,在放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之后,他们可以自由从事互联网租车服务,有理由相信其收入短期内不会降低只可能上升,而长期来看则由市场需求与服务供给竞争共同决定。对于第三类私家车司机而言,则意味着其从原来的“私家车”获得了营运许可、合法身份。
出租车公司和车辆租赁公司:在原体系中,这两类公司属于获得营运许可、对出租服务开展垄断经营的利益相关者,由于其垄断地位的倾覆,将受到最大的冲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转变来提高自身竞争力。
社会与环境:由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是一种基于呼叫响应的服务需求拉动模式,因此服务车辆无需在道路上兜圈子,空驶率将大为下降,并能够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和能源浪费问题。与此同时,巨量潜在社会运力资源得到释放,民众的出行需求得到了更便捷和个性化的满足,社会满意度提高。
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随着更多的私家车涌上街头,可能会形成新的交通拥堵源。另一方面,乘车安全、事故责任等监管问题将成为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如果没有建立健全恰当的管理与监管机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可能会带来很多新的社会问题。
政府管理部门: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并保证新的出租车市场健康有序的运作、发挥其正能量,抑制潜在的风险,将对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严峻的 挑战。这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做好了,社会、环境、经济等层面的满意度都会有提升。而从问题的难度来看,做好比做不好的可能性应该要大得多。
三、提高网约车模式的监管力度
首先是来自多重目标之间权衡的挑战。政府行业监管目标应该涵盖经济、社会、环境三者的平衡,经济上应能保证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公司(服务主体)的正常收益,兼顾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利益;社会目标包括提升出租车服务水平、城市形象提升和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保证社会和谐等社会利益;环境上,则要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实现资源友好型发展方式。政府管控部门需要保证顾客出行利益前提下,进行多重目标的复杂平衡。
协调各参与者利益冲突的挑战。出租车行业的有效监管必须兼顾行业内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并且首要的出发点是消费者的利益。传统时代,强调公司股东 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互联网时代,坚持顾客利益最大化就是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这是互联网时代的特征,因此政府监管目标应该始终将 消费者需求和满意度放在第一位。在此基础上,如何平衡传统出租车公司与互联网租车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更为急迫的任务。
监管方式的挑战。传统的管控视角认为,只要出租车公司规模化、集约化,其服务水平和效率就会不断提高,但恰恰相反,对出租车公司垄断经营的保护,形成了盘剥司机获取高额回报的利益集团,而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却并无提升,这是低效管控所致。同时,原有的监管更多的依赖牌照发放及经营权流转的管控,这种方式已无法面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模式下的监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与传统出租车服务之間的冲突,警示政府管控部门需要改变行业的监管方式。
监管技术手段所面临的挑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网络约租模式的出现,各类互联网专车服务商、互联网打车平台(嘀嘀、快的、Uber 等)以及私家车加入运营等如星火燎原之势不断涌现。这类互联网租车服务带来了种种问题,但与淘宝平台一样,其带来的创新力量也是巨大的,它们将倒逼传统的出租车企业改革,有利于整个社会效益和效率提高,但行业参与者越复杂,监管难度越大,从技术手段上而言,需要对每一辆投入运营的车辆及其服务过程都 要能实施监控,这在技术手段上也给监管部门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租车服务的逐步放开,传统出租车公司所获得的垄断利益逐渐被压缩,逼迫其进入深化改造阶段,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减少所谓份子钱,传统出租车公司也需逐步向互联网+企业靠拢。通过有效的动态利益调控过程,为融合共生的发展过程提供和谐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赵丽.网约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规定如何落地[N].法制日报.2016,8,2 (005)
[2]网约车服务高效方便[N].刘熠,南方日报2016,5,18(A06)
【关键词】:网约车;背景与影响;监管力度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对网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要求,而是表示要按地方标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 发放《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法》共分7章40条,涵盖总则、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方面内容。《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
除了网约车性质认定,《办法》还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 制报废”,要求司机要“无暴力犯罪记录”等具体要求。《办法》还删除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等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朱巍多次参与交通部组织的《办法》(讨论稿)研讨会,他透露最终施行的《办法》与一个多月前讨论的版本“进步很多”,“交通部能够在段时间内做出顺应公众需求的调整,刚开始有点意想不到。”朱巍称。
具体来说,《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关于网约车车辆登记性质问题。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二是关于网约车辆报废标准问题。建立了按里程报废标准,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规定。三是关于劳动合同问题。考虑到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以适应网约车专兼职从业的要求。四是关于优化许可程序问题。对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既满足了网约车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适应了互联网跨区域服务的特点。五是关于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从多个方面规定了信息安全保护,如规定了网约车乘客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权等。
二、网约车产生的背景与影响
近期,以嘀嘀、快的、Uber等为代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诸多关注。关于这一模式是应该抵制还是鼓励,一时间众说纷纭。在此,我们将从社会、环境和经济等多个角度探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价值、优缺点以及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出行的民众毫无疑问,民众的出行需求将能得到较好的满足、成本降低,服务质量个性化并得到显著提高。如前所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让出行服务 无处不在、唾手可得。由于闲置的社会车辆得到了一定的释放和利用,参与到出行服务市场的车辆总量会有显著的增长。这有助于缓解打车难问题,提高社会满意度。同时,竞争车辆的增加将促使完全竞争出租车市场的形成,民众出行成本将进一步降低。
另一方面,隐忧同样存在:如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下的市场不能得到恰当的监管,则民众的出行安全和隐私权等将无法得到保障。这将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乃至共享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出租车司机(包括专车以及其他互联网租车司机)司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原来的出租车司机,第二类是车辆租赁公司的司机,第三类是私家车车主。对于第一、二类司机而言,在放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之后,他们可以自由从事互联网租车服务,有理由相信其收入短期内不会降低只可能上升,而长期来看则由市场需求与服务供给竞争共同决定。对于第三类私家车司机而言,则意味着其从原来的“私家车”获得了营运许可、合法身份。
出租车公司和车辆租赁公司:在原体系中,这两类公司属于获得营运许可、对出租服务开展垄断经营的利益相关者,由于其垄断地位的倾覆,将受到最大的冲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转变来提高自身竞争力。
社会与环境:由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是一种基于呼叫响应的服务需求拉动模式,因此服务车辆无需在道路上兜圈子,空驶率将大为下降,并能够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和能源浪费问题。与此同时,巨量潜在社会运力资源得到释放,民众的出行需求得到了更便捷和个性化的满足,社会满意度提高。
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随着更多的私家车涌上街头,可能会形成新的交通拥堵源。另一方面,乘车安全、事故责任等监管问题将成为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如果没有建立健全恰当的管理与监管机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可能会带来很多新的社会问题。
政府管理部门: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并保证新的出租车市场健康有序的运作、发挥其正能量,抑制潜在的风险,将对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严峻的 挑战。这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做好了,社会、环境、经济等层面的满意度都会有提升。而从问题的难度来看,做好比做不好的可能性应该要大得多。
三、提高网约车模式的监管力度
首先是来自多重目标之间权衡的挑战。政府行业监管目标应该涵盖经济、社会、环境三者的平衡,经济上应能保证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公司(服务主体)的正常收益,兼顾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利益;社会目标包括提升出租车服务水平、城市形象提升和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保证社会和谐等社会利益;环境上,则要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实现资源友好型发展方式。政府管控部门需要保证顾客出行利益前提下,进行多重目标的复杂平衡。
协调各参与者利益冲突的挑战。出租车行业的有效监管必须兼顾行业内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并且首要的出发点是消费者的利益。传统时代,强调公司股东 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互联网时代,坚持顾客利益最大化就是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这是互联网时代的特征,因此政府监管目标应该始终将 消费者需求和满意度放在第一位。在此基础上,如何平衡传统出租车公司与互联网租车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更为急迫的任务。
监管方式的挑战。传统的管控视角认为,只要出租车公司规模化、集约化,其服务水平和效率就会不断提高,但恰恰相反,对出租车公司垄断经营的保护,形成了盘剥司机获取高额回报的利益集团,而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却并无提升,这是低效管控所致。同时,原有的监管更多的依赖牌照发放及经营权流转的管控,这种方式已无法面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模式下的监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与传统出租车服务之間的冲突,警示政府管控部门需要改变行业的监管方式。
监管技术手段所面临的挑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网络约租模式的出现,各类互联网专车服务商、互联网打车平台(嘀嘀、快的、Uber 等)以及私家车加入运营等如星火燎原之势不断涌现。这类互联网租车服务带来了种种问题,但与淘宝平台一样,其带来的创新力量也是巨大的,它们将倒逼传统的出租车企业改革,有利于整个社会效益和效率提高,但行业参与者越复杂,监管难度越大,从技术手段上而言,需要对每一辆投入运营的车辆及其服务过程都 要能实施监控,这在技术手段上也给监管部门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租车服务的逐步放开,传统出租车公司所获得的垄断利益逐渐被压缩,逼迫其进入深化改造阶段,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减少所谓份子钱,传统出租车公司也需逐步向互联网+企业靠拢。通过有效的动态利益调控过程,为融合共生的发展过程提供和谐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赵丽.网约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规定如何落地[N].法制日报.2016,8,2 (005)
[2]网约车服务高效方便[N].刘熠,南方日报2016,5,18(A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