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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权力滥用已经事实上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由于该权力的监督体制的缺失、滥用和变质,导致我国农村基层权力环境进一步恶化,使得农村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严重破坏了农村和谐稳定的局面,这种现象也极大地破坏了我们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形象,有损党和政府的威信。虽然导致这一社会政治弊端的因素有很多,但最有效途径却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机制来实现。本文将从现实的农村基层权力运作状况出发,试阐述农村村委会权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问题。
一、农村基层权力运转的现实情况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等,我国还没有农村基层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系统法律,而是主要由《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作为农村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表面来看,农村基层权力运作模式是非常有序和完美的:村民自治,大家通过村民集体会议决定各项重要事务;另外,村民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权力机构-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村民会议决策的执行和日常的管理活动;另外,村民的自治权受到党支部领导权的支持和保障,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但是,现实是怎样的呢?笔者调查发现:这种看似完美的基层权力结构在很多农村的实际运作中却不尽如人意,村民自治受到固有的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社会问题。
以笔者周边所在行政村为例,一般都是村支书控制村里的公共权力,村两委配合该"权力中心"。对于村里的大、小事,以村支书为首的村两委能及时通知村民就已经不错了,更别提商议。村民对于权力自治普遍缺乏认同感,甚至缺乏起码的认知。
另外,对于笔者熟知的很多村,"村痞式自治"问题严重,村主任与地痞流氓相勾结损害村集体及村民利益的事情层出不穷。甚至于异化到没有"黑社会"背景的村主任无法开展工作的程度。
二、权力运行现状的成因分析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权力运行制度,蕴含着国家立法者与民众对农村权力运行体制的一种美好期望,它的运行过程之所以会出现现实中如此多的社会问题,我们既要思考它所产生的传统因素以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等因素,也要从现行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否考虑。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到:由于制度的"制度惯性依赖"和市场经济下的巨大利益驱动,在法律规定存在致命缺陷并缺乏保障实施机制的情况下,村民自治权轻而易举地被践踏了[2]。对于目前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现状的形成主要由以下因素导致。
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在中国数千年传统封建思想下形成的专制思想以及官本位思想一直阻碍我国的法制进程,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影响尤为严重。广大农村民众那种逆来顺受,不与"官"争利的消极思想也是造成当今农村基层权力运作紊乱的重要因素。
社会经济发展因素。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具有一定的闭塞性、落后性,这也就相应导致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处于一个相对较低位的运行状态。
法律的缺失且缺乏行之有效运作机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身的制度设计不仅缺乏对乡村社会的深刻体察,而且立法技术上存在若干缺陷,法律方面缺乏系统健全的模式,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更像一种政策性引导。以至于有法学家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实施更像是一个行政指导的过程,行政干预等的痕迹太明显。"
三、怎样实现法治下农村基层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农村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不可能自己单一完成,它的最终实现离不开我国法治进程的带动。笔者认为,农村基层权力监督与制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成。
1、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继续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制约农村基层权力运作机制,例如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等,以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缺陷予以完善,明确细化村委会与村党支部、村民大会与村委会、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保证村民自治权的实现,我们不仅要从定性上明确其法律关系,更要给出具体的操作规范,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救济方法,让农民有办法能够纠正村干部对于村民自治权的剥夺。行政救济机关不能是乡镇政府,而是县人大常委会和县级政府和人民法院,让村民自己根据情况选择救济机关。必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增加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因为司法诉讼是给村民公正的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保障。
2、加大普法宣传,发展社会经济,建立法治基础
农村基层权力的正常运转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而这种法治环境的奠定需要广泛的民众群众基础。民众基础的形成又需要广大民众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因此,我们实现对农村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必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法治要求一个均衡的社会,各种社会力量都要具有博弈能力,才能争取到自己的权利,实现社会的有序公平合理运转。所以,我们国家应该放开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和社会组织中,不仅能改变他们分散的小农经济形态,形成互助和规模经营,增强经济能力,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经济的发展能够增强农民政治博弈能力,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形成对农村基层权力组织的有效制约。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基层权力运转已经出现严重问题,政府应该引起足够重视。我们应该找到农村基层权力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找出有效解决方案。当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农村基层权力自治问题也产生了足够的重视。中央就新农村建设而做出的重大战略调整,又为农村建构法治化的权力运作创造了极好的历史机遇。乡村的公共权力位于社会的最底层,国家应该开放足够的空间,站在历史的高度,推进农村权力运作法治化。我们相信在我国法治进程的过程中农村基层权力的种种弊端一定会得以根本改观。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救济机制的建立,在农村进行真正的民主政治试验,并有希望实现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这将是一个伟大的起点,也正是本文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陆学艺,景天魁.转型中的中国社会[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1994.
[2]时和兴.关系、限度、制度、政府发展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4]米乐斯,帕森斯.社会学与社会组织[M].何维凌,黄晓京,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5]陈向明.社会科学中的定性研究方法[J].中国社会科学,1996,(6).
作者简介:潘月华(1984-),男,山东日照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农村基层权力运转的现实情况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等,我国还没有农村基层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系统法律,而是主要由《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作为农村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表面来看,农村基层权力运作模式是非常有序和完美的:村民自治,大家通过村民集体会议决定各项重要事务;另外,村民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权力机构-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村民会议决策的执行和日常的管理活动;另外,村民的自治权受到党支部领导权的支持和保障,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但是,现实是怎样的呢?笔者调查发现:这种看似完美的基层权力结构在很多农村的实际运作中却不尽如人意,村民自治受到固有的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社会问题。
以笔者周边所在行政村为例,一般都是村支书控制村里的公共权力,村两委配合该"权力中心"。对于村里的大、小事,以村支书为首的村两委能及时通知村民就已经不错了,更别提商议。村民对于权力自治普遍缺乏认同感,甚至缺乏起码的认知。
另外,对于笔者熟知的很多村,"村痞式自治"问题严重,村主任与地痞流氓相勾结损害村集体及村民利益的事情层出不穷。甚至于异化到没有"黑社会"背景的村主任无法开展工作的程度。
二、权力运行现状的成因分析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权力运行制度,蕴含着国家立法者与民众对农村权力运行体制的一种美好期望,它的运行过程之所以会出现现实中如此多的社会问题,我们既要思考它所产生的传统因素以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等因素,也要从现行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否考虑。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到:由于制度的"制度惯性依赖"和市场经济下的巨大利益驱动,在法律规定存在致命缺陷并缺乏保障实施机制的情况下,村民自治权轻而易举地被践踏了[2]。对于目前农村基层权力运行现状的形成主要由以下因素导致。
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在中国数千年传统封建思想下形成的专制思想以及官本位思想一直阻碍我国的法制进程,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影响尤为严重。广大农村民众那种逆来顺受,不与"官"争利的消极思想也是造成当今农村基层权力运作紊乱的重要因素。
社会经济发展因素。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具有一定的闭塞性、落后性,这也就相应导致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处于一个相对较低位的运行状态。
法律的缺失且缺乏行之有效运作机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身的制度设计不仅缺乏对乡村社会的深刻体察,而且立法技术上存在若干缺陷,法律方面缺乏系统健全的模式,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更像一种政策性引导。以至于有法学家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实施更像是一个行政指导的过程,行政干预等的痕迹太明显。"
三、怎样实现法治下农村基层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农村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不可能自己单一完成,它的最终实现离不开我国法治进程的带动。笔者认为,农村基层权力监督与制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成。
1、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继续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制约农村基层权力运作机制,例如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等,以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缺陷予以完善,明确细化村委会与村党支部、村民大会与村委会、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保证村民自治权的实现,我们不仅要从定性上明确其法律关系,更要给出具体的操作规范,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救济方法,让农民有办法能够纠正村干部对于村民自治权的剥夺。行政救济机关不能是乡镇政府,而是县人大常委会和县级政府和人民法院,让村民自己根据情况选择救济机关。必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增加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因为司法诉讼是给村民公正的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保障。
2、加大普法宣传,发展社会经济,建立法治基础
农村基层权力的正常运转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而这种法治环境的奠定需要广泛的民众群众基础。民众基础的形成又需要广大民众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因此,我们实现对农村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必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法治要求一个均衡的社会,各种社会力量都要具有博弈能力,才能争取到自己的权利,实现社会的有序公平合理运转。所以,我们国家应该放开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和社会组织中,不仅能改变他们分散的小农经济形态,形成互助和规模经营,增强经济能力,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经济的发展能够增强农民政治博弈能力,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形成对农村基层权力组织的有效制约。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基层权力运转已经出现严重问题,政府应该引起足够重视。我们应该找到农村基层权力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找出有效解决方案。当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农村基层权力自治问题也产生了足够的重视。中央就新农村建设而做出的重大战略调整,又为农村建构法治化的权力运作创造了极好的历史机遇。乡村的公共权力位于社会的最底层,国家应该开放足够的空间,站在历史的高度,推进农村权力运作法治化。我们相信在我国法治进程的过程中农村基层权力的种种弊端一定会得以根本改观。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救济机制的建立,在农村进行真正的民主政治试验,并有希望实现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这将是一个伟大的起点,也正是本文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陆学艺,景天魁.转型中的中国社会[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1994.
[2]时和兴.关系、限度、制度、政府发展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4]米乐斯,帕森斯.社会学与社会组织[M].何维凌,黄晓京,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5]陈向明.社会科学中的定性研究方法[J].中国社会科学,1996,(6).
作者简介:潘月华(1984-),男,山东日照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