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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农村民主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西部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外流、宗族情结、宗教信仰使村民自治运行艰难,管理模式上不少村民委员会还保持原有的治理格局,特别是地理条件差、经济落后、民族多元、人文素质低、信息不发达的村庄。出现过度自治化和行政化特点,导致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民主监督难等突出问题,村民自治制度不能真正落实。
[关键词]民族混居,村民自治,问题,对策
中国村治的历史悠久,自隋代废除乡官后,国家权力不再直接延伸到乡村,具有自治性质的乡村组织充当辅助国家行政的角色,成为古代村治的主要特征。[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们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权利,实现自主管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定涉及村民自治这个农村基层社会的基本制度问题。所以,处理好村民自治问题,对推动新形势下的和谐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族混居区特点
民族混居又称民族杂居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互相交往、相互融合的结果,由于多民族共生,因此存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人文文化底蕴,不同的政策理解方式。
二、湟中县和平村村民自治现状
1、参与民主选举的热情不高
走访发现:有51.7%的村民表示不清楚村民委员会任期,不了解“海选”模式的达75.9%。58.6%的村民认为没有发表演讲宣言;十年中48.3%没投过票,一到两次的6.9%,三到四次的44.8%,选举形式多是村委人员将写有名字的选票发放到村民手中,让村民在既定的人数中进行选择。由他人代填或放弃选举权较为普遍。选举时从众心理严重,宗族情结、民族因素、宗教因素等影响选举的公平公正。
2、民主决策不力
由于青海一年只有两次大的农事,主要劳力外出务工,村民参与决策和管理村里事务没有积极性也没兴趣,“民主”流于形式。村里几乎没有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混居村民利益多元化使决策难以形成合力、决策形式和内容缺乏创新、决策程序简单粗暴等。村干部决断事务较多,公开决定结果较少。
3、民主管理参与度低
首先,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积极性不高,大量村民外出务工无力或不愿参与民主管理。其次,村委会与党支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其次,村委会未严格执行相关村民自治等政策制度,妨碍村民参与民主管理。再次,乡镇级政府干预村務较多,甚至乡镇直接决定村主任的任命。最后,就是外来人口和村民外流增加导致民主管理困难。
4、缺乏民主监督
调查显示90%以上的村民希望公开村级事务,但村民对享有的权力了解甚少,民主监督只成为一句空话。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不规范。惠农政策,扶贫政策以及计划生育任务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种粮补贴等涉及个人和国家政策的公开较好,而在土地征用、资金流动和财务账目等公开较少透明度低。
三、湟中县和平村村民自治问题分析
1、集体经济薄弱,服务功能弱化
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和平村,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依靠村民出资出力,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村民居住分散,宣传、培训、村务公开的成本较高。取消农业税后,村级收入来源靠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及农业税附加返还,集体经济薄弱淡化了村委服务功能,这是偏远地区村民不愿参与自治的主要原因。
2、文化水平低,民主意识不强
和平村村民参与自治度低,是影响完善新农村乡村治理机制的主要因素。首先,村民文化水平直接影响对国家自治政策的把握,致使对先进文化和民主政治理解不透,公民权利和义务了解不深,无法参与村民自治。文化素质不高助涨了村民的小农意识,表现出自私狭隘、政治冷漠。为了个人利益甘愿放弃民主权利,心里只有小家庭、小圈子,缺少对公共生活、公共利益的热情和关注。以权代法,以权谋私在村干部中较为常见。产生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为追求个人利益丧失了必要的契约与合作意识,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自由与公共权威的关系。
3、混居状态下村民自治困难
民族混居的村民自治易受民族、宗族、宗教影响,村民选举时一般倾向于和自己血缘、民族、宗族等关系密切的利益共同体。[ ]为了“小集团”利益,常利用各种手段渗透或参与村务管理,操纵村中各种事务的非规范管理。“小集团”势力的介入使村委会职能虚化,村委会的权威无效力,严重的导致村委班子不和,最终村委会瘫痪而无法正常运转。
四、村民自治困境的解决对策
1、壮大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有了经济基础才能增强村委会的服务功能,为村级公共事务和社会服务等提供财力支持,增加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村民参与自治的欲望越强,监督集体经济运作,保证利益得到合理分配,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各级政府要统筹村级经济建设,给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政策、资金、人才支持,让一部分有文化、有思想的青年回流,参与村民自治。实现经济发展水平与村民自治协调发展、统筹兼顾。
2、大力发展文化教育
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文化教育,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农民,普及和发展农村文化、教育、科技事业,使和平村村民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成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
3、理顺镇、村两级关系
首先,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摆正位置,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其次,加强和平村村委的自身建设,给村两委充分管理权和自由裁量权,村民自治权。制定并落实乡村关系条例,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体系。完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机制,从制度上合理划分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范围,保证村党组织真正成为村级组织的核心是避免行政化倾向的有效手段,使村委和村党组织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活动。
4、弱化民族、宗族、宗教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强化公民意识增强村民的集体感,使人们真正把村庄事务当成家事、宗族事。在各项活动中充分调动各民族力量,促进民族团结。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各民族的聪明才智在带领村民共同致富道路上展开合作。推进城镇化进程,转变宗族观念,改变生产、生活方式削弱宗族血缘对自治的影响。加大村务公开防止宗族操控,发展中间组织力量预防宗族势力的产生。在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指导下走出一条具有民族混居特色的村民自治之路。
参考文献
[ ]曾伟,罗辉.地方政府管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1-270.
[ ]王思斌.社会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61-167.
[ ]胡雨.民族乡镇村民自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北京:北京科技大学,2008.
[ ]王冰,李双奎.西北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特殊性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07).
[关键词]民族混居,村民自治,问题,对策
中国村治的历史悠久,自隋代废除乡官后,国家权力不再直接延伸到乡村,具有自治性质的乡村组织充当辅助国家行政的角色,成为古代村治的主要特征。[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们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权利,实现自主管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定涉及村民自治这个农村基层社会的基本制度问题。所以,处理好村民自治问题,对推动新形势下的和谐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族混居区特点
民族混居又称民族杂居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互相交往、相互融合的结果,由于多民族共生,因此存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人文文化底蕴,不同的政策理解方式。
二、湟中县和平村村民自治现状
1、参与民主选举的热情不高
走访发现:有51.7%的村民表示不清楚村民委员会任期,不了解“海选”模式的达75.9%。58.6%的村民认为没有发表演讲宣言;十年中48.3%没投过票,一到两次的6.9%,三到四次的44.8%,选举形式多是村委人员将写有名字的选票发放到村民手中,让村民在既定的人数中进行选择。由他人代填或放弃选举权较为普遍。选举时从众心理严重,宗族情结、民族因素、宗教因素等影响选举的公平公正。
2、民主决策不力
由于青海一年只有两次大的农事,主要劳力外出务工,村民参与决策和管理村里事务没有积极性也没兴趣,“民主”流于形式。村里几乎没有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混居村民利益多元化使决策难以形成合力、决策形式和内容缺乏创新、决策程序简单粗暴等。村干部决断事务较多,公开决定结果较少。
3、民主管理参与度低
首先,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积极性不高,大量村民外出务工无力或不愿参与民主管理。其次,村委会与党支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其次,村委会未严格执行相关村民自治等政策制度,妨碍村民参与民主管理。再次,乡镇级政府干预村務较多,甚至乡镇直接决定村主任的任命。最后,就是外来人口和村民外流增加导致民主管理困难。
4、缺乏民主监督
调查显示90%以上的村民希望公开村级事务,但村民对享有的权力了解甚少,民主监督只成为一句空话。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不规范。惠农政策,扶贫政策以及计划生育任务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种粮补贴等涉及个人和国家政策的公开较好,而在土地征用、资金流动和财务账目等公开较少透明度低。
三、湟中县和平村村民自治问题分析
1、集体经济薄弱,服务功能弱化
缺乏集体经济实力的和平村,由于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只能依靠村民出资出力,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村民居住分散,宣传、培训、村务公开的成本较高。取消农业税后,村级收入来源靠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及农业税附加返还,集体经济薄弱淡化了村委服务功能,这是偏远地区村民不愿参与自治的主要原因。
2、文化水平低,民主意识不强
和平村村民参与自治度低,是影响完善新农村乡村治理机制的主要因素。首先,村民文化水平直接影响对国家自治政策的把握,致使对先进文化和民主政治理解不透,公民权利和义务了解不深,无法参与村民自治。文化素质不高助涨了村民的小农意识,表现出自私狭隘、政治冷漠。为了个人利益甘愿放弃民主权利,心里只有小家庭、小圈子,缺少对公共生活、公共利益的热情和关注。以权代法,以权谋私在村干部中较为常见。产生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为追求个人利益丧失了必要的契约与合作意识,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自由与公共权威的关系。
3、混居状态下村民自治困难
民族混居的村民自治易受民族、宗族、宗教影响,村民选举时一般倾向于和自己血缘、民族、宗族等关系密切的利益共同体。[ ]为了“小集团”利益,常利用各种手段渗透或参与村务管理,操纵村中各种事务的非规范管理。“小集团”势力的介入使村委会职能虚化,村委会的权威无效力,严重的导致村委班子不和,最终村委会瘫痪而无法正常运转。
四、村民自治困境的解决对策
1、壮大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有了经济基础才能增强村委会的服务功能,为村级公共事务和社会服务等提供财力支持,增加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同时集体经济愈发达,村民参与自治的欲望越强,监督集体经济运作,保证利益得到合理分配,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各级政府要统筹村级经济建设,给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政策、资金、人才支持,让一部分有文化、有思想的青年回流,参与村民自治。实现经济发展水平与村民自治协调发展、统筹兼顾。
2、大力发展文化教育
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文化教育,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农民,普及和发展农村文化、教育、科技事业,使和平村村民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成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
3、理顺镇、村两级关系
首先,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摆正位置,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其次,加强和平村村委的自身建设,给村两委充分管理权和自由裁量权,村民自治权。制定并落实乡村关系条例,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体系。完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机制,从制度上合理划分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范围,保证村党组织真正成为村级组织的核心是避免行政化倾向的有效手段,使村委和村党组织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活动。
4、弱化民族、宗族、宗教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强化公民意识增强村民的集体感,使人们真正把村庄事务当成家事、宗族事。在各项活动中充分调动各民族力量,促进民族团结。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各民族的聪明才智在带领村民共同致富道路上展开合作。推进城镇化进程,转变宗族观念,改变生产、生活方式削弱宗族血缘对自治的影响。加大村务公开防止宗族操控,发展中间组织力量预防宗族势力的产生。在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指导下走出一条具有民族混居特色的村民自治之路。
参考文献
[ ]曾伟,罗辉.地方政府管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1-270.
[ ]王思斌.社会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61-167.
[ ]胡雨.民族乡镇村民自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北京:北京科技大学,2008.
[ ]王冰,李双奎.西北民族地区村民自治特殊性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