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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法律群体,其司法实践活动当然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但是,法官作为法律的化身及其自身的对法律的信仰,法官职业之外的行为亦应当受到限制。本文主要通过阐述法官业务外行为概念以及简要介绍其他国家对法官业务外行为的规制制度,试图对我国法官的业务外行为的规范提出一些想法以及借鉴。
【关键词】法官业务外行为类型;国外经验;借鉴
一、法官的业务外行为概念及类型
法官的业外行为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之外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法官从事超出其司法职务范围之外的一切活动的总称。具体而言,法官的业务外形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一)参加政治活动,宪法赋予了公民以政治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政治活动,这在文明国家都是如此,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
(二)参加财经活动,我国相应的法官行为规范是明令禁止法官加入任何营利组织或者进行商业投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第82条第2款规定:"不参加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道德准则》)第43条规定:"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因此在我国,法官的商业投资活动是被禁止的。
(三)学术活动,各国的法官行为准则都允许法官参加相关的学术授课等职务之外的活动。《道德准则》第44条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
(四)言论活动,法官的言论是指其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我国的法官法律法规要求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相应的审判信息,可以进行写作或授课活动,但不得利用相应手段对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评论。
(五)宗教活动,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与此同时,我国相应的法官行为规范要求法官不得参加邪教组织。
二、国外法官业务外行为的规制及借鉴
世界各国的法官职业伦理规范都对法官的业务之外的行为做出来或详或略的规定,对我国的规定都很有启发意义。
(一)关于法官的财经活动的限制,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制定的《司法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4规定:"1)法官不得从事下列经济与商业交易:可能被合理地认为利用了法官的司法职位的,使法官与可能在该法官所在法院出庭的律师或其他人员形成经常性交易或连续性商业关系的。2)在遵守本守则要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持有或管理法官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投资。3)法官不得担任任何商业实体的官员、董事、经理普通合伙人、顾问或雇员。4)法官必须管理其投资及其他经济利益,以使需要法官回避的情形最少化。"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状态下的今天,完全禁止属于理性经济人的个体--法官与市场经济隔绝实为对人性的压抑,且我国的法官缺乏相应的经济保障,强令禁止反而会导致法官另类腐败,因此我国对法官的商业投资行为完全禁止应当做出修改,对不同的商业投资行为作出分类而加以限制。
(二)关于法官参加政治活动,《准则》准则5规定:"法官与司法候选人必須避免不适当的政治活动。"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代言人,不能充当任何利益的代表,法官在政治上应当表现出超然的中立性。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之下,法官对于政治活动的中立性不是表现在对党的中立,而是应当表现出对行政干预司法的审慎意识之上。
(三)关于法官参加学术活动,各国的法官行为准则都允许法官参加相关的学术等司法职务之外的活动。在我国,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四)关于法官的言论活动,表达自由是现代社会每个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准则》准则2规定:"在所有的活动中,法官都必须避免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并且法官通过媒体对大众公开发言亦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公民大众的普法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官的言论应当保持理性,因为法官的言论必然会导致社会舆论的连锁反应,而这些舆情的过分膨胀反过来会影响法官的意志。我国应当以专门的制度来建立法官与社会大众沟通的桥梁,如美国的司法发言人制度。
(五)关于法官的宗教活动,世界其他国家一般都不禁止法官的宗教活动。在我国,法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参加邪教性质的组织,亦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应当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司法制度来理解,一方面法官应当坚持拥护党的领导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对于法官个人的宗教活动,只要其不危害国家利益以及司法活动的正义进行,就不应做过多限制。
三、综述
法官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人们视法官的审判活动为伸张正义、带有强烈的"善行"色彩的行为,这就不仅要求法官具有很强的法律职业修养,在平亭狱讼、判断是非曲直时必须公正无私,亦要求法官在司法之外的活动中表现出其"法官性"。
参考文献
[1]曹建明:《法官职业道德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符成彦: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三维伦,海南大学学报2008年6月第6卷第3期
【关键词】法官业务外行为类型;国外经验;借鉴
一、法官的业务外行为概念及类型
法官的业外行为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之外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法官从事超出其司法职务范围之外的一切活动的总称。具体而言,法官的业务外形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一)参加政治活动,宪法赋予了公民以政治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政治活动,这在文明国家都是如此,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
(二)参加财经活动,我国相应的法官行为规范是明令禁止法官加入任何营利组织或者进行商业投资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第82条第2款规定:"不参加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道德准则》)第43条规定:"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因此在我国,法官的商业投资活动是被禁止的。
(三)学术活动,各国的法官行为准则都允许法官参加相关的学术授课等职务之外的活动。《道德准则》第44条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
(四)言论活动,法官的言论是指其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我国的法官法律法规要求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相应的审判信息,可以进行写作或授课活动,但不得利用相应手段对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评论。
(五)宗教活动,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与此同时,我国相应的法官行为规范要求法官不得参加邪教组织。
二、国外法官业务外行为的规制及借鉴
世界各国的法官职业伦理规范都对法官的业务之外的行为做出来或详或略的规定,对我国的规定都很有启发意义。
(一)关于法官的财经活动的限制,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制定的《司法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4规定:"1)法官不得从事下列经济与商业交易:可能被合理地认为利用了法官的司法职位的,使法官与可能在该法官所在法院出庭的律师或其他人员形成经常性交易或连续性商业关系的。2)在遵守本守则要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持有或管理法官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投资。3)法官不得担任任何商业实体的官员、董事、经理普通合伙人、顾问或雇员。4)法官必须管理其投资及其他经济利益,以使需要法官回避的情形最少化。"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状态下的今天,完全禁止属于理性经济人的个体--法官与市场经济隔绝实为对人性的压抑,且我国的法官缺乏相应的经济保障,强令禁止反而会导致法官另类腐败,因此我国对法官的商业投资行为完全禁止应当做出修改,对不同的商业投资行为作出分类而加以限制。
(二)关于法官参加政治活动,《准则》准则5规定:"法官与司法候选人必須避免不适当的政治活动。"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代言人,不能充当任何利益的代表,法官在政治上应当表现出超然的中立性。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之下,法官对于政治活动的中立性不是表现在对党的中立,而是应当表现出对行政干预司法的审慎意识之上。
(三)关于法官参加学术活动,各国的法官行为准则都允许法官参加相关的学术等司法职务之外的活动。在我国,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四)关于法官的言论活动,表达自由是现代社会每个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准则》准则2规定:"在所有的活动中,法官都必须避免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并且法官通过媒体对大众公开发言亦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公民大众的普法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官的言论应当保持理性,因为法官的言论必然会导致社会舆论的连锁反应,而这些舆情的过分膨胀反过来会影响法官的意志。我国应当以专门的制度来建立法官与社会大众沟通的桥梁,如美国的司法发言人制度。
(五)关于法官的宗教活动,世界其他国家一般都不禁止法官的宗教活动。在我国,法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参加邪教性质的组织,亦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应当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司法制度来理解,一方面法官应当坚持拥护党的领导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对于法官个人的宗教活动,只要其不危害国家利益以及司法活动的正义进行,就不应做过多限制。
三、综述
法官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人们视法官的审判活动为伸张正义、带有强烈的"善行"色彩的行为,这就不仅要求法官具有很强的法律职业修养,在平亭狱讼、判断是非曲直时必须公正无私,亦要求法官在司法之外的活动中表现出其"法官性"。
参考文献
[1]曹建明:《法官职业道德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符成彦: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三维伦,海南大学学报2008年6月第6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