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也在不断上升,其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及其再分配上的功能缺陷也在不断地被放大,必须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对其功能进行强化,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从而达到维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进一步的发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居民收入再分配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所谓个人所得税就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居住在一国境内的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收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在税收比率上同时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在征收办法上实行的是收入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办法。
2.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有二:其一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其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也在不断增加,通过征收个税可以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更大的活力。就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而言,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必定存在的,而且在某些经济发展及转型时期其差距还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基于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收入分配上的差距,缓解贫富之间的矛盾,在不损害经济社会发展效率的前提下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公正,保持社会稳定。
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功能上存在的缺陷分析
1.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发挥出再分配的功能。多元化的收入来源势必会产生多元化的收入分配差距,而且这一差距还在不断扩大,这也是导致现阶段在民众中存在的负面“仇富”心理的一大原因。社会经济的不断转型变革使得城镇居民的高低收入在工资薪金、生产经营、财产性收入等方面也在不断扩大,因此,总体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就不断扩大。
2.现行的个税税率不合理。当前我国对工资、薪金收入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理论上其应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增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累进性,但在实际操作及从其社会效果来看,作用并不明显。究其原因在于累进的级次多而最高边际税率同比世界其他国家来看属于中等水平,对居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和效果不足。此外,对于个体户、承包承租所得适用的税率与个人所得税不同,这也是导致收入再分配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
3.个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是通过建立个人专挡来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管理,但是由于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税务机关登记的个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都不完善,信息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偷漏税、重复计税等现象。
4.个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存在利益关联。由于个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存在种种利益关联,从而使得国家建立的双向申报制度的功能有所弱化,税务机关难以通过交叉比对、核查个人与扣缴义务人的税务信息来发现问题,因此,个税征管工作就难以起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对居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5.个人所得税的涉税违法成本低。各地税务机关每年都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几起个人所得税的违法犯罪案件以示惩戒和教育宣传,但是其所达到的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其较强的流动性使得某一地某一时的处理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大。
6.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纳税意识在我国尚未形成,许多公民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不足,难以自觉去进行纳税登记,税务机关对个税的征管形势非常严峻。不能有效推行个税征管就难以对居民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再调节。
三、强化个人所得税在居民收入再分配功能上的建议
1.建立交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采取纯分类所得税制在税收征管及居民收入再分配上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解决,借助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我国学者提出了建立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所谓交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就是指将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按照其性质及税收要求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并基于此来制定不同的计税规则。建立交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好处有二:一是沿用了原分类税制的优势,税款有所保证;二是有助于实现居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2.完善个税税制要素设计。个人所得税在居民收入再分配上存在的功能缺陷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税制要素设计的不合理不完善。因此,笔者以为应该在建立家庭联合申报制度、建立动态费用扣除标准、税率标准进行改革、完善个人捐赠的税收政策等方面来完善个税税制要素的设计,真正实现征税合理,提高高收入人群的最高边际税率来调节居民收入之间畸高的差距。
3.建立个税退税制度。个税退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授权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根据纳税人实际纳税情况退还其部分或全部税款的制度或政策,其与动态费用扣除标准等政策相互配合能够更加直观地体现出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一般来说,对居民发生重大不可抗力引起的经济危机或者社会经济衰退时,国家应该制定并公布个税退税政策及信息。
4.建立附加福利税制度。一直以来,我国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居高不下,基于此,可以对“三公”视情况经费进行征税,如对免租住房、伙食、交通补助、私人保险等征收福利税,但对于具有公益性、社会公共建设等方面的经费不应征收福利税。通过设立附加福利税制度可以有效限制“三公”经费的支出,对非必要性经费的支出会形成一定的控制,这是对居民缴纳税费的合理使用进行的一种必要性限制。
5.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个税收入在其中占据着重要比重,而且征收个税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公平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要完善个税征管机制。首先,要健全个税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行税收法律政策必须要严格公正,对涉税违法行为坚决严惩。其次,要强化信息化管理,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征税手段和技巧都有了极大的提升,要实施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最后,加强纳税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在世界范围内被公认的“良税”,其直接对居民的个人收入进行征税,承担着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功能。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現行的个税制度在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上的功能有所减弱,必须要设计更加完善的个税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加快从分类税制向交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变,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在居民收入再分配上的调节功能。
参考文献:
[1]鲍灵光、吴振.《关于强化个人所得税再分配功能的研究》.税收经济研究(双月刊).2013年第5期.
[2]詹鹏.《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果分析》.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7月.
[3]熊月茜.《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及其影响因素相关关系研究》.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7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居民收入再分配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所谓个人所得税就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居住在一国境内的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收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在税收比率上同时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在征收办法上实行的是收入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办法。
2.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有二:其一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其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收入也在不断增加,通过征收个税可以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更大的活力。就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而言,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必定存在的,而且在某些经济发展及转型时期其差距还会进一步扩大。因此,基于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收入分配上的差距,缓解贫富之间的矛盾,在不损害经济社会发展效率的前提下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公正,保持社会稳定。
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功能上存在的缺陷分析
1.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发挥出再分配的功能。多元化的收入来源势必会产生多元化的收入分配差距,而且这一差距还在不断扩大,这也是导致现阶段在民众中存在的负面“仇富”心理的一大原因。社会经济的不断转型变革使得城镇居民的高低收入在工资薪金、生产经营、财产性收入等方面也在不断扩大,因此,总体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就不断扩大。
2.现行的个税税率不合理。当前我国对工资、薪金收入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理论上其应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增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累进性,但在实际操作及从其社会效果来看,作用并不明显。究其原因在于累进的级次多而最高边际税率同比世界其他国家来看属于中等水平,对居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和效果不足。此外,对于个体户、承包承租所得适用的税率与个人所得税不同,这也是导致收入再分配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
3.个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是通过建立个人专挡来实施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管理,但是由于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税务机关登记的个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都不完善,信息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偷漏税、重复计税等现象。
4.个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存在利益关联。由于个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存在种种利益关联,从而使得国家建立的双向申报制度的功能有所弱化,税务机关难以通过交叉比对、核查个人与扣缴义务人的税务信息来发现问题,因此,个税征管工作就难以起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对居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5.个人所得税的涉税违法成本低。各地税务机关每年都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几起个人所得税的违法犯罪案件以示惩戒和教育宣传,但是其所达到的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其较强的流动性使得某一地某一时的处理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大。
6.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纳税意识在我国尚未形成,许多公民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不足,难以自觉去进行纳税登记,税务机关对个税的征管形势非常严峻。不能有效推行个税征管就难以对居民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再调节。
三、强化个人所得税在居民收入再分配功能上的建议
1.建立交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采取纯分类所得税制在税收征管及居民收入再分配上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解决,借助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我国学者提出了建立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所谓交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就是指将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按照其性质及税收要求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并基于此来制定不同的计税规则。建立交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好处有二:一是沿用了原分类税制的优势,税款有所保证;二是有助于实现居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2.完善个税税制要素设计。个人所得税在居民收入再分配上存在的功能缺陷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税制要素设计的不合理不完善。因此,笔者以为应该在建立家庭联合申报制度、建立动态费用扣除标准、税率标准进行改革、完善个人捐赠的税收政策等方面来完善个税税制要素的设计,真正实现征税合理,提高高收入人群的最高边际税率来调节居民收入之间畸高的差距。
3.建立个税退税制度。个税退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授权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根据纳税人实际纳税情况退还其部分或全部税款的制度或政策,其与动态费用扣除标准等政策相互配合能够更加直观地体现出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一般来说,对居民发生重大不可抗力引起的经济危机或者社会经济衰退时,国家应该制定并公布个税退税政策及信息。
4.建立附加福利税制度。一直以来,我国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居高不下,基于此,可以对“三公”视情况经费进行征税,如对免租住房、伙食、交通补助、私人保险等征收福利税,但对于具有公益性、社会公共建设等方面的经费不应征收福利税。通过设立附加福利税制度可以有效限制“三公”经费的支出,对非必要性经费的支出会形成一定的控制,这是对居民缴纳税费的合理使用进行的一种必要性限制。
5.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个税收入在其中占据着重要比重,而且征收个税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公平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要完善个税征管机制。首先,要健全个税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行税收法律政策必须要严格公正,对涉税违法行为坚决严惩。其次,要强化信息化管理,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征税手段和技巧都有了极大的提升,要实施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最后,加强纳税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在世界范围内被公认的“良税”,其直接对居民的个人收入进行征税,承担着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功能。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現行的个税制度在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上的功能有所减弱,必须要设计更加完善的个税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加快从分类税制向交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变,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在居民收入再分配上的调节功能。
参考文献:
[1]鲍灵光、吴振.《关于强化个人所得税再分配功能的研究》.税收经济研究(双月刊).2013年第5期.
[2]詹鹏.《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果分析》.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7月.
[3]熊月茜.《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及其影响因素相关关系研究》.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