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分配

来源 :西江文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oon1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环境侵权案件是侵权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侵权法对此也做了特殊规定。但是目前,对已发生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违背立法本意的问题。这需要我們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总结,找出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以及应该如何有针对性的进行改正。
  【关键词】:环境侵权;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环境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与传统的侵权纠纷相比,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它成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一般举证规则中的一个例外情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本文希望通过具体案例的说明能够更加明晰环境责任倒置的原因以及环境侵权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问题。
  一、问题提出
  (一)基本案情
  大庆钻探二公司的采集项目部在单家村进行地震勘探施工且施工地点距离富达合作社的养殖场很近。富达合作社称大庆钻探二公司施工中的放炮行为致使养殖的狐貉出现死亡、不发情、空怀、产仔率降低等情况。
  富达合作社单方面委托松原市畜牧业管理局对狐貉死亡和未发情原因进行技术评估鉴定,但未对狐貉死亡和未发情原因进行鉴定。
  大庆钻探二公司委托吉林岩森安全技术评估鉴定中心,对石油地震勘探施工過程中地下激发是否会对养殖物等造成损害进行鉴定,用以证实噪声对动物没有产生危害。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富达合作社称大庆钻探二公司勘探放炮,致使养殖的狐貉死亡并致使多只狐貉不怀孕及流产的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但所提供的证人均合作社的饲养员与合作社有利害关系,所以其证言不予采信。而且富达合作社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无法认定狐貉是否存在损失及成因。最后以富达合作社起诉大庆钻探二公司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富达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富达合作社作为被侵权人应对其因环境污染所受损害的程度及其所受损害与大庆钻探二公司的勘探行为存在关联性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大庆钻探二公司应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及损害后果与其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我们从上述的基本案情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法律错误,把原本应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承担的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原告,并让原告承担了败诉的后果,这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从上述案件的描述中可以清楚的发现,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然会有法律适用错误现象的出现,这还是要归根于我国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和的证明责任的具体标准这些方面,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则直接决定了具体案件中相关的事实举证由谁负责、证明程度到什么程度就可以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例外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在证明的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科学技术上的事项,科学技术可能具有的不确定性使得无论是证明因果关系存在还是不存在都很困难。因此这种高度盖然性定的标准并不适合成为环境侵权的证明标准,环境侵权的证明标准应当更加明确具体。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需要明确为什么在环境侵权的案件中需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特殊规定以及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非像一般的侵权案件中的当事人那样处于平等的地位,相反由于致害方与受害方的地位、经济实力和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等方面的差距使得双方并非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在实践中只有通过适当的法律手段才能纠正这种不平衡,进而在环境侵权的案件中就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就如1925年日本氮肥公司在水俣湾建厂,因长期将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含汞废水排向水俣湾,最终导致50年代日本水俣病大规模爆发。许多大型的环境侵权案件大都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下的企业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并通过对环境这一中介的污染导致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在这些事件中环境侵害者与受害者明显所处的地位就不平等。大型企业掌握的诉讼资源质优量多更容易请到更加专业的律师,同时也可以利用专业的技术隐藏证据。而受害方作为一般的公民对于环境污染的专业知识和信息是匮乏的,在实际的取证过程中,加害方也利用其掌握的社会资源阻碍受害人的取证,造成受害方取证难的问题。此时如果“谁主张谁举证”,主张权利的受害方由于“举证成本”过高,而承担败诉的后果。在现实中很多环境污染都具有潜伏性的特性,污染物的不断排放所导致的侵害后果通常不会立即显现。因此环境的污染诉讼可能长时间内持续,而受害者会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持续性侵害的同时还要承担巨额的经济负担进行举证。当损害结果发生时可能已经是几年、几十年以后的事情了,有关的证据可能会随着时间的长河早已消失或者是被加害方利用专业的技术销毁、隐匿了。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强制其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必然会导致环境侵权纠纷得不到公正解决,从而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方的权利,强化破坏环境者的法律责任,使其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的治理,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也应让其承担更为严格的证明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
  (一)损害危险纳入损害事实
  由于环境侵权所具有的潜在性这种特性,除了一些突发性污染事件外,绝大部分的环境侵权的加害行为都要经过长时间作用才能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已经达到一定高度,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的技术对很多环境污染行为是否会在将来造成损害进行预测,所以当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认为一些环境侵害行为有可能具有潜在的危险时,只要通过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证明即可要求污染企业对其污染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将来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结果。
  这种将损害危险尽早纳入损害事实当中正是预防环境侵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损害的潜伏性所带来的损害发生时举证难的问题。这一举措同时也符合对于环境侵权的立法本意,加重环境污染方的责任更好保护受害方。
  (二)规范鉴定机构
  环境侵权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主要依据的就是相关环境机构的鉴定意见。因此在环境侵权案件中鉴定意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对于鉴定机构就需要规范的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应当在环境保护部下设立针对各类环境污染的专门鉴定机构,并由此分级下设到各个地方。只有此单位做出的鉴定意见才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其余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参考。环境部下设的鉴定机构之间按照各自的层级关系进行管理,允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对于有异议的有上一级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如果两次鉴定意见一致则驳回异议申请;如果不一致则进行第三次鉴定,经过三次鉴定的不得再次提出异议。
  通过对环境侵权中证明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和相关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环境侵权中证明责任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也可以使我国证明责任理论更具有可操作性。
  注释:
  ①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
  参考文献:
  [1]洪冬英.民事诉讼法学通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3]张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再构成—基于619份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法学,2016(7).
  [4]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
  作者简介:张小权,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
其他文献
一、舆论与司法冲突的类型  近年来涉诉舆论案例良多,较近的典型案例有雷洋案,贾敬龙死刑复核案。较远典型案例的有“我爸是李刚”案、天价过路费案、李昌奎案、药家鑫案、彭宇案、许霆案等等。不同的案件情况所引起的舆论“风暴”大小程度自然也是有所区别。可以说,涉诉舆论都是在媒体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情况(尤其是适用法律存在争论的案件)曝光后,社会公众对其关注而产生的舆论评价。  第一种类型是公众认为司法裁判过重
期刊
【摘要】:惩罚性责任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已逐渐被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引入。为了使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我国也将该制度引入了国内。但在立法、司法实践惩罚性责任赔偿制度还存在诸多弊端,怎样使该制度更加趋于完善,成为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惩罚性责任赔偿制度,更加了解该制度的功能,了解惩罚性责任赔偿制度不容小觑的威慑和遏制功能,同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缺陷,思考该如何更好
期刊
【摘要】: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理论从不成文化逐渐过渡到立法化,将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的立场容纳到几种学说有失客观性,因此,分析英美刑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处理原则,对我国刑法犯罪故意理论辩证地吸收和借鉴其合理的成分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故意;明知;英美刑法  一、什么是故意  犯罪意图一词起源于拉丁文“mens rea”。早期的英国法律倾向于严格责任,并不去考虑行为人的内心状态,所以,“凡是给
期刊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惩罚的的是行为人有意识地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障碍状态下的危害行为,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陷入无责能力状态下,同时过失则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常见罪过形式,不过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过失则不能够只认定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的疏忽和大意。本文的见解希望能够为原因自由行为疏通道路,提供思路。  【关键词】:原因自由;责任能力;罪过;故意;过失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十八
期刊
【摘要】:在工程施工领域,“黑白合同”大量存在,黑合同与白合同的效力如何,结算时应以哪个合同条款为依据确定,法律并没有做出清晰的规定。本文拟通过阐释“黑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介绍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分析不同情形下“黑白合同”的效力及结算依据。  【关键词】:黑白合同;效力;结算依据  一、“黑白合同”概念与特征  1.“黑白合同”概念  “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同一项施
期刊
征信机构在征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过程中,由于对个人信息的披露易给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如何避免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是个人征信建设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在现代信用体系中,个人信用是极为重要的一种,个人征信是一种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调查的法律制度。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始于1998年,随着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各种配套制度的不断建立,这一系统所产生深刻的影响必将涉及国民的生产生活。  在个人征信的过程
期刊
【摘要】:民间法,是一种非出于国家的非正式规范,其与国家法既存在冲突,又相互融合。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应充分认识民间法的合理性,在保证国家法权威的基础上,促进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良性互动  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推行和发展,国家制定法在现代法治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其影响力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在国家制定法之外,根植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传统法律文化之
期刊
【摘要】:犯罪原因毕竟是一个关于人和社会关系的复杂的无法彻底透视的社会现象,对于犯罪原因,只能作为一个多方位、多层次的多维立体结构进行全方位的思考和立体透视。为此,犯罪学要同时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主观原因。本文注重于对于犯罪人人格责任的分析,盡量不去讨论犯罪作为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犯罪原因;人格行为;犯罪遗传;人格责任  一、犯罪原因概论  犯罪学是研究
期刊
【摘要】:严格责任制度是英美国家刑法中特有的一种刑事责任制度,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不承认该制度。严格责任制度并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它只是免去了控方证明被告人主观过错的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承担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在高度危险行业迅速发展,公害犯罪日益增多的今天,将严格责任制度规定到我国刑法中是明智的选择。  【关键词】:严格责任;主客观相统一;举证责任倒置  一、严格责任概
期刊
【摘要】:意思表示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内心想法的外在表现,那么,是否表里如一就值得探讨了。本文着重讨论,当两者存在异议时,当以哪种判断依据,确定该意思表示。为了能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清楚行为意思、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这三者在法律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其相互间的关系。通常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下,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来确认意思表示成立与否。  【关键词】: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法律交易  一、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