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

来源 :西江文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jynh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严格责任制度是英美国家刑法中特有的一种刑事责任制度,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不承认该制度。严格责任制度并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它只是免去了控方证明被告人主观过错的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承担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在高度危险行业迅速发展,公害犯罪日益增多的今天,将严格责任制度规定到我国刑法中是明智的选择。
  【关键词】:严格责任;主客观相统一;举证责任倒置
  一、严格责任概述
  (一)严格责任的含义
  对严格责任的含义,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1]
  第二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犯罪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行为人即使于行为当时确实不具备犯罪意图,或者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证明其在行为时具有犯罪意图,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只要是被告人自愿实施了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在这种观点看来,控方在起诉犯罪时不需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心态,同时被告人也没有辩护的余地,只要行为人有相关的行为就可以被定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3]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罪过,推翻推定,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严格责任的含义具有多重性,但是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严格责任,二是不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严格责任。对于不允许被告人辩护的严格责任,学者們称它为绝对责任或是绝对严格责任。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被告实施了一定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自己的能力注意和避免,则被告有可能被判有罪。”[4]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得以适用,但是在理论上却没有对它们进行清晰的区分,认为它们都属于严格责任,从而导致了对严格责任理解的分歧。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严格责任起源于19世纪英国侵权行为法对特殊侵权行为实施的绝对责任,随着严格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不断完善,严格责任开始与绝对责任区分开来,由于绝对责任在被告人不存在犯意的情况下也要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严重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忽视了被告人的权益,造成司法不公,因此绝对责任被逐渐摒弃。
  (二)英美严格责任的适用
  1、适用严格责任的范围
  在英美刑法中,大多数适用严格责任的案件都是由制定法规定的,只有少数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是由普通法所规定。普通法上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主要有四类:一是公害罪。所谓公害罪是指“违背法律或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阻碍、影响或妨碍女王陛下的臣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2]二是中伤性诽谤罪。它是指长久的公布对某人或者某一类人具有诽谤性内容的材料的行为。三是亵渎性诽谤罪。该罪是指以长久的形式公布了攻击基督教义、圣经、英格兰教会信条、上帝、耶稣或者其他圣者的内容,只要公布的材料具有伤害和侮辱宗教情感的意图,行为人就构成该罪。四是藐视法庭罪。如果行为人公布了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材料,那么就会构成藐视法庭罪。
  2、适用严格责任的限制
  英美法国家在适用严格责任时,对其进行了一定条件的限制。首先,在司法实践中重申“无犯意则无犯罪”是基本原则,严格责任适用是例外。其次,在严格责任犯罪中允许被告人提出辩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就可以免于定罪。最后,严格责任适用的犯罪必须是处罚较轻的管理性犯罪,这些犯罪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犯罪。
  二、严格责任的存废之争
  (一)肯定严格责任的观点
  严格责任的肯定论者认为,这些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大都是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高科技性、专业性和内显性等特点,控方想要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很大的难度,但是如果对这些犯罪适用严格责任,控方不仅可以免去证明主观过错的责任,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共利益。有些学者认为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违反管理法规的犯罪中,而这些犯罪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处罚一般较轻,因此即使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其适用严格责任也不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并且认为在适用严格责任的场合下,被告人大多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只是难以证明而已。
  (二)否定严格责任的观点
  严格责任的否定论者认为,严格责任严重的违反了“无犯意则无犯罪”的原则,适用严格责任惩罚无犯意的行为是不公正的,不能仅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使无犯意的人受到惩罚。严格责任犯罪也并非都是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适用较重刑罚的犯罪行为也有可能会适用严格责任。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严格责任犯罪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且处罚较轻、耻辱较小因而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这种理由是不成立的。同时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时候法官拥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同样对待有过错的人和无过错的人,这样就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笔者认为,之所以會出现争论,主要是因为很多学者都将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混淆了。从第一部分严格责任的含义中我们分析总结出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不同,绝对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主张客观归罪,只要出现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危害后果,不管被告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严格责任却大不相同,它是对绝对责任的完善和发展,它并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严格责任虽然不要求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犯意的责任,但是它允许被告人提出合理的辩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严格责任并不是客观归罪,也并没有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是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将证明责任转移到了被告人身上。
  三、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严格责任是应然的选择
  在危害公共福利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在刑法中设置严格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然这里所说的严格责任是发展、完善后的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在刑法中设定严格责任是社会现实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危害人们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等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在这些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对他们的主观过错的证明有很大的困难,因此适用严格责任就成为了应然的选择。
  第二,严格责任的适用一方面可以免除控方证明被告人主观过错的责任,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允许被告人的合理辩护,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使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得到了平衡。
  第三,适用严格责任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坚持职权主义模式的前提下,应当合理的吸收一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适度的让被告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况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形,既然司法上有适用严格责任的需要,我们大可以将其规定在刑事法律中加以规范、完善。
  参考文献:
  [1]J.C.史密斯 B.霍根:《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
  [2]赵秉志:《英美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
  [3]于佳佳:《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之否定》,《法律论丛》2006年第4期。
  [4]骆梅芬:《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辨析》,《中山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其他文献
【摘要】:旅游城镇化是当前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形势,丽江旅游城镇化的发展面临着更多的资源环境约束,构建旅游城镇开发调控预警机制,对实现丽江旅游业和城镇化发展的互动良性协调尤为重要,本文对此进行了尝试研究。  【关键词】:旅游城镇预警;开发调控;丽江  旅游业的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两大热点问题。在全域旅游的推动下,中国当前的旅游业发展已经全面的与城镇各要素系统有机的结合起来,在一些旅
期刊
【摘要】:股东知情权制度源于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代公司制度是以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基础的,倘若没有合适的渠道使得股东全面、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其所享有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文尝试对股东知情权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以期为股東知情权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查阅权;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  一、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  股东权是股东因出资设
期刊
一、舆论与司法冲突的类型  近年来涉诉舆论案例良多,较近的典型案例有雷洋案,贾敬龙死刑复核案。较远典型案例的有“我爸是李刚”案、天价过路费案、李昌奎案、药家鑫案、彭宇案、许霆案等等。不同的案件情况所引起的舆论“风暴”大小程度自然也是有所区别。可以说,涉诉舆论都是在媒体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情况(尤其是适用法律存在争论的案件)曝光后,社会公众对其关注而产生的舆论评价。  第一种类型是公众认为司法裁判过重
期刊
【摘要】:惩罚性责任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已逐渐被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引入。为了使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我国也将该制度引入了国内。但在立法、司法实践惩罚性责任赔偿制度还存在诸多弊端,怎样使该制度更加趋于完善,成为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惩罚性责任赔偿制度,更加了解该制度的功能,了解惩罚性责任赔偿制度不容小觑的威慑和遏制功能,同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缺陷,思考该如何更好
期刊
【摘要】: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理论从不成文化逐渐过渡到立法化,将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的立场容纳到几种学说有失客观性,因此,分析英美刑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处理原则,对我国刑法犯罪故意理论辩证地吸收和借鉴其合理的成分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故意;明知;英美刑法  一、什么是故意  犯罪意图一词起源于拉丁文“mens rea”。早期的英国法律倾向于严格责任,并不去考虑行为人的内心状态,所以,“凡是给
期刊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惩罚的的是行为人有意识地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障碍状态下的危害行为,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陷入无责能力状态下,同时过失则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常见罪过形式,不过在原因自由行为中,过失则不能够只认定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的疏忽和大意。本文的见解希望能够为原因自由行为疏通道路,提供思路。  【关键词】:原因自由;责任能力;罪过;故意;过失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十八
期刊
【摘要】:在工程施工领域,“黑白合同”大量存在,黑合同与白合同的效力如何,结算时应以哪个合同条款为依据确定,法律并没有做出清晰的规定。本文拟通过阐释“黑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介绍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分析不同情形下“黑白合同”的效力及结算依据。  【关键词】:黑白合同;效力;结算依据  一、“黑白合同”概念与特征  1.“黑白合同”概念  “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同一项施
期刊
征信机构在征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过程中,由于对个人信息的披露易给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如何避免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是个人征信建设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在现代信用体系中,个人信用是极为重要的一种,个人征信是一种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调查的法律制度。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始于1998年,随着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深入开展,各种配套制度的不断建立,这一系统所产生深刻的影响必将涉及国民的生产生活。  在个人征信的过程
期刊
【摘要】:民间法,是一种非出于国家的非正式规范,其与国家法既存在冲突,又相互融合。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应充分认识民间法的合理性,在保证国家法权威的基础上,促进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良性互动  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推行和发展,国家制定法在现代法治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其影响力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在国家制定法之外,根植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传统法律文化之
期刊
【摘要】:犯罪原因毕竟是一个关于人和社会关系的复杂的无法彻底透视的社会现象,对于犯罪原因,只能作为一个多方位、多层次的多维立体结构进行全方位的思考和立体透视。为此,犯罪学要同时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主观原因。本文注重于对于犯罪人人格责任的分析,盡量不去讨论犯罪作为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犯罪原因;人格行为;犯罪遗传;人格责任  一、犯罪原因概论  犯罪学是研究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