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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西周的婚姻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比较完备,对当今的婚姻制度也具备重要的借鉴作用。本文对比西周时期婚姻制度和中国当代婚姻制度,剖析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与中国当代婚姻制度的相似点及不同点。
关键词 西周 婚姻制度 中国当代
婚姻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中国法制史上,西周特别重视婚姻的立法活动,所以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比较系统完善,对夫妻关系的成立、解除以及婚姻的原则、要件等都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本文就西周时期婚姻制度和中国当代婚姻制度从如下几个方面做比较: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原则
1.一夫一妻原则
西周时期在礼制上强调“一夫一妻”的原则。但西周的“一夫一妻”制中的“妻”仅指的是正妻,也称为嫡妻,也就是说丈夫只能有一个正妻,同时却又可以合法拥有多个妾室。
2.同姓不婚原则
“同姓不婚”是指禁止同一家族的同一姓氏成员之间通婚行为,是西周确立的一项通婚原则。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西周春秋时期的婚姻礼仪的一道程序。西周时期儿女婚姻须由父母作主,而媒人是男女双方沟通的唯一媒介。
(二)中国当代婚姻制度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3.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计划生育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既是中国当代婚姻制度的原则也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婚姻缔结规定
(一)西周时期婚姻缔结规定
1.结婚的成立要件
(1)婚龄
西周礼制规定庶民的结婚年龄是男子三十岁(实岁二十八),女子二十岁(实岁十八),而贵族不受此限,只要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即可成婚。
(2)婚姻缔结前提条件
西周的婚姻必须有“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没有经父母作主同意,不通过媒妁从中传达,男女双方的婚姻不予法律承认。
2.禁止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
(1)同姓不婚。
(2)等级身份不同,不得嫁娶。
(3)居尊亲丧不得嫁娶。
3.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
夫妻关系的确立基于婚礼,凡是正式婚约的成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形式,婚礼要经过“六礼”的程序,“六礼”即纳采(议婚)、问名、纳吉(卜卦)、纳征(送聘礼)、请期(定婚期)、亲迎。
(二)中国当代婚姻缔结规定
1.结婚的成立要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禁止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规定
(一)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规定
西周婚姻关系的中止有自然中止和人为消灭两种情况。自然中止是指男女双方有一方死亡则自然婚姻中止。人为消灭是指离婚,西周法律是允许夫妻离婚的,但是由男方单方面行使离婚权利。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即:“妇有七去,不順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二)中国当代婚姻关系的解除规定
1.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经协商达成一致,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综上,西周的婚姻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已较为完善,并对近现代婚姻制度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启示作用:“同姓不婚”维持民族后人健康繁衍;“三不去”中的“娶时贱后贵不去”,适当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但受到时代限制,与中国当代婚姻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男女地位不平等,夫权统治;包办、强迫婚姻,婚姻不自由等现象普遍存在,充分说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适应了奴隶制社会统治阶级统治的需要,并且强化了以等级制为核心的奴隶主贵族统治。而中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则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婚姻制度。体现了时代的文明,展现了时代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左丘明.国语晋语四[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出版
2.大载礼记·本命[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出版
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4.杨大文. 婚姻家庭法(第五版)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5.邹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关键词 西周 婚姻制度 中国当代
婚姻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中国法制史上,西周特别重视婚姻的立法活动,所以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比较系统完善,对夫妻关系的成立、解除以及婚姻的原则、要件等都做出了十分详细的规定。本文就西周时期婚姻制度和中国当代婚姻制度从如下几个方面做比较: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原则
1.一夫一妻原则
西周时期在礼制上强调“一夫一妻”的原则。但西周的“一夫一妻”制中的“妻”仅指的是正妻,也称为嫡妻,也就是说丈夫只能有一个正妻,同时却又可以合法拥有多个妾室。
2.同姓不婚原则
“同姓不婚”是指禁止同一家族的同一姓氏成员之间通婚行为,是西周确立的一项通婚原则。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西周春秋时期的婚姻礼仪的一道程序。西周时期儿女婚姻须由父母作主,而媒人是男女双方沟通的唯一媒介。
(二)中国当代婚姻制度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3.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计划生育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既是中国当代婚姻制度的原则也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婚姻缔结规定
(一)西周时期婚姻缔结规定
1.结婚的成立要件
(1)婚龄
西周礼制规定庶民的结婚年龄是男子三十岁(实岁二十八),女子二十岁(实岁十八),而贵族不受此限,只要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即可成婚。
(2)婚姻缔结前提条件
西周的婚姻必须有“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没有经父母作主同意,不通过媒妁从中传达,男女双方的婚姻不予法律承认。
2.禁止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
(1)同姓不婚。
(2)等级身份不同,不得嫁娶。
(3)居尊亲丧不得嫁娶。
3.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
夫妻关系的确立基于婚礼,凡是正式婚约的成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形式,婚礼要经过“六礼”的程序,“六礼”即纳采(议婚)、问名、纳吉(卜卦)、纳征(送聘礼)、请期(定婚期)、亲迎。
(二)中国当代婚姻缔结规定
1.结婚的成立要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禁止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规定
(一)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规定
西周婚姻关系的中止有自然中止和人为消灭两种情况。自然中止是指男女双方有一方死亡则自然婚姻中止。人为消灭是指离婚,西周法律是允许夫妻离婚的,但是由男方单方面行使离婚权利。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即:“妇有七去,不順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二)中国当代婚姻关系的解除规定
1.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经协商达成一致,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综上,西周的婚姻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已较为完善,并对近现代婚姻制度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启示作用:“同姓不婚”维持民族后人健康繁衍;“三不去”中的“娶时贱后贵不去”,适当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但受到时代限制,与中国当代婚姻制度相比具有明显的局限性:男女地位不平等,夫权统治;包办、强迫婚姻,婚姻不自由等现象普遍存在,充分说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适应了奴隶制社会统治阶级统治的需要,并且强化了以等级制为核心的奴隶主贵族统治。而中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则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婚姻制度。体现了时代的文明,展现了时代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左丘明.国语晋语四[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出版
2.大载礼记·本命[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出版
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4.杨大文. 婚姻家庭法(第五版)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5.邹杨.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